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统一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注册伴侣,财产事项,法律适用,《注册伴侣财产事项条例》
法律统一化论文文献综述
林萌[1](2019)在《论欧盟注册伴侣财产事项法律适用规则的统一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理事会2016年6月24日通过《关于在注册伴侣财产效力事项上的管辖权、准据法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加强合作的第2016/1104号条例》,协调并统一了各成员国在该事项上的司法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反映出欧盟地区注册伴侣财产争议的类型化与普遍化,也向其他国家和地区预示了跨国注册伴侣现象的蔓延与发展。尽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尚未就注册伴侣及其财产事项在实体法上作出规定,但是由于世界交往的开放性和广泛性,各国法院在涉外审判实务中将不可避免地遇到注册伴侣财产事项争议,需要解决与此有关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国际私法问题。因此,本文试图以欧盟理事会通过的上述条例为中心,通过对注册伴侣财产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加以研究和分析,旨在为我国法院解决相同或者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有益借鉴。本文具体划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详细介绍了注册伴侣财产事项之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框架以及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着重分析欧盟各国注册伴侣财产事项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表现以及欧盟解决此类法律冲突的理论路径。其中,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第一,欧盟各成员国司法主权独立;第二,各成员国自然人之间结成了大量的注册伴侣关系;第叁,各成员国关于注册伴侣财产事项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第四,欧盟一体化要求一成员国适当认可其他成员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然后,本文重点研究欧盟成员国在该事项上的实体法和冲突法冲突的表现,其中实体法冲突表现在财产归属、财产管理和处分以及财产分割等方面,而冲突法冲突则主要体现在连结点、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财产适用方面的同一制和区分制之分。理论上,欧盟可以统一注册伴侣财产事项实体法规则或者冲突法规则解决该法律冲突,而实现“统一”的路径又有“超国家法”路径、“国际法”路径和“国内法”路径之分。结合婚姻家事领域民事关系的特殊性,欧盟最终以“超国际法”路径——制定《注册伴侣财产事项条例》统一了注册伴侣财产事项上的国际私法规则。第叁部分重点研究欧盟《注册伴侣财产事项条例》中法律适用规则的统一化。该条例规定了叁个层次的法律适用规则:以法院地强制性规定为第一层次;以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为第二适用层次;第叁个层次则为原则上适用建立伴侣关系所依据的法律所属国法,或一定条件下适用双方最后共同惯常居所地法或者适用依其法律安排或规划财产事项的国家的法律。这些法律适用规则集中体现了有限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普遍适用与统一适用以及保护善意第叁人等法律原则。第四部分主要阐述欧盟注册伴侣财产事项法律适用规则统一化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我国有必要解决涉外注册伴侣财产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其次,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未作改进之时,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从识别环节入手为“注册伴侣财产事项”寻找法律适用规则,或者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补缺;最后,我国在适用外国法律解决涉外注册伴侣财产事项纠纷时,应审慎使用“公共秩序保留”,以“结果说”衡量具体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9-05-01)
苏号朋,郭静静[2](2017)在《论东亚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统一化》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中国与日本、韩国之间的跨境消费迅猛发展,涉外消费者合同纠纷日益增长,但中日韩叁国消费者保护水平的差异影响了消费安全,有必要在东亚地区实现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统一。中日韩国内法均就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作出特别规定,其共性特征是法律统一化的基石和支撑。虽然叁国国内法规定有所不同,但并非实质性差异,不足以阻碍法律统一化进程。为了向东亚跨境消费者提供一体化保护,设想基于中日韩叁国消费者合同冲突法现行规范,通过签订多边条约,统一消费者概念、意思自治限制的范围、强制性规定的适用等基本规则。(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7年06期)
辛花[3](2017)在《国际海运法律统一化未来发展展望》一文中研究指出海运是最主要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之一,然而与其相适应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很不统一。随着海上货物运输发展的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和现代化,海运法律的统一势必是未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发展的方向。针对现阶段国际海运法律统一化的发展现状,在分析不同学者对未来国际海运法律统一化发展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考虑各方面客观合理性因素,借鉴学者"循序渐进推进式"模式的发展方向提出自己对未来国际海运法律统一化发展的展望。(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7年06期)
何丹[4](2017)在《船级社法律责任规则统一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级社自设立至今已200多年,以自身的专业技术和知识为船东提供船舶检测和维护服务,在保证船舶航行安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从诉讼实际情况看,请求法院判决船级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量呈上升趋势,船级社的境况越来越严峻。法院对于船级社是否承担责任存在很大的争议,判定船级社承担责任的规则也不统一,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包括船级社是否存在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根据法院已作出的裁判结果,船级社对船东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ryan法则(也称默示担保责任))、行政责任或免责,对第叁人承担民事责任(误述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免责,以上争议进而引发当事人规避法律的问题。因此本文将围绕以上争议,分析船级社与船东和第叁人之间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以及分别构建对船东和第叁人如何承担责任的归责制度,同时本文的宗旨也在于为各国海事海商立法提供有利的借鉴。本文第一部分运用比较研究法对国际上船级社法律责任规则混乱展开论述。就承担法律责任而言分别介绍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中重点分析了船级社的合同责任(明示责任和默示担保责任)和侵权责任(误述侵权责任);就船级社不承担责任方面,本文也作出了详尽的分析。本文第二部主要分析船级社法律责任规则混乱造成的问题及原因,并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提出法院同案不同判、挑选法院的现象以及船级社滥用免责条款等问题。根据以上问题,再进一步解释造成船级社责任规则混乱的原因,包括船级社的法律责任没有统一的规则、船级社和船东之间的技术盲区以及法院对船级社承担责任后果的担忧等。本文第叁部分辩证地对船级社法律责任的规则提出建设性的构想。该部分首先对船级社责任规则简明阐述规范船级社法律责任的原因和价值。其次,以民事责任作为主要切入点,分别针对船东和第叁人的法律责任展开分析。最后,“特别规则”属于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规则。(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7-06-01)
杜江玮[5](2017)在《从“一带一路”战略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海牙规则》以来,国际社会一直在为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化而不懈努力。到目前为止,已有包括《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内的四部公约问世。其中,《鹿特丹规则》的诞生,开辟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进程的新道路。而"一带一路"战略,也是我国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构想。"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力。(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17年02期)
张永坚[6](2014)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统一化中的中国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鹿特丹规则》和修改中国海商法,是当前中国海商法研究中的两个热点议题。前者涉及中国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统一化最新成果的态度选择;后者涉及对中国海商法的实施进行总结,以及上述国际统一化成果对中国海运法律制度的影响。这两个议题常常在讨论中发生联系和互动。它们不但影响修改中国海商法的设计原(本文来源于《清华法治论衡》期刊2014年01期)
方岩[7](2011)在《欧洲法律统一化推进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两岸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特征日益明显,对减少两岸四地法律冲突,实现法律趋同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通过对欧洲法律统一化进展介绍及与两岸四地法律趋同的可行性的对比分析,探讨欧洲法律统一化在立法操作模式、法律规则以及司法合作和统一问题上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前沿》期刊2011年24期)
翁伟[8](2011)在《论《鹿特丹规则》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不论时代如何发展,国际货物贸易以及运输都是推动各国法律趋同化的主导因素。国际社会因经济全球化而组织的法律统一化进程在货物贸易与运输领域取得的成果也最大。继《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后,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下文简称《鹿特丹规则》)在经过12年漫长的起草之后,终于横空出世,由此揭开了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的新序幕。其法典化式的立法模式必将对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产生巨大影响,也将为各国海上运输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鹿特丹规则》对于国际海运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均作了合理的规定,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案,是一部内容全面的国际运输法方面的国际条约。本文通过对《鹿特丹规则》的产生背景、系统化的内容、与过去叁大国际海运公约相比的重大改进及创新、《鹿特丹规则》加入与保留等几方面阐述,分析鹿特丹规则一统国际航运法律的原因及希望。此外,根据对《鹿特丹规则》的分析,笔者还对我国的《海商法》需要借鉴的地方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01)
袁发强[9](2010)在《海上货物运输实体法律统一化的冷静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不论时代如何发展,国际货物贸易以及运输都是推动各国法律趋同化的主导因素。国际社会因经济全球化而组织的法律统一化进程在货物贸易与运输领域取得的成果也最大。1924年在荷兰海牙订立的《海牙规则》是第一个有关海上货物运输方式法律统一化的国际公约,目前成员国有70个。〔1〕2008年《鹿特丹规则》则是有关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0年06期)
钱芳芳[10](2010)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统一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统一化是国际贸易发展和航运实践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个曲折复杂的动态历程。本文从介绍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国际和国内渊源入手,分析了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效力特征及其对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统一化的价值。叁个海上货物运输法国际公约的内容差异,显示了当前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混乱。通过对海运法领域最新通过的《鹿特丹规则》中创新内容和机制的分析,认为此公约并不能达成海运法的统一。在分析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国际立法冲突和国际立法与各国海商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后,表明了海上货物运输法统一化的必要性,并进一步指出船货双方力量分布情况的复杂,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和适用范围的有关争论等因素决定了统一化过程的艰难。在分析理论界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法统一化方向观点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其中折衷的观点比较可取。此种观点有两种统一化方案,其中的《海牙—维斯比规则》修订方案由于是在目前接受国最多的海运公约上进行一系列合理合时的修订,没有超越国际海运实践,其折衷的做法易于被国际贸易界和海运界所接受,能够实现当前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统一(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程大学》期刊2010-09-01)
法律统一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中国与日本、韩国之间的跨境消费迅猛发展,涉外消费者合同纠纷日益增长,但中日韩叁国消费者保护水平的差异影响了消费安全,有必要在东亚地区实现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统一。中日韩国内法均就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作出特别规定,其共性特征是法律统一化的基石和支撑。虽然叁国国内法规定有所不同,但并非实质性差异,不足以阻碍法律统一化进程。为了向东亚跨境消费者提供一体化保护,设想基于中日韩叁国消费者合同冲突法现行规范,通过签订多边条约,统一消费者概念、意思自治限制的范围、强制性规定的适用等基本规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统一化论文参考文献
[1].林萌.论欧盟注册伴侣财产事项法律适用规则的统一化[D].武汉大学.2019
[2].苏号朋,郭静静.论东亚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统一化[J].政法论丛.2017
[3].辛花.国际海运法律统一化未来发展展望[J].世界海运.2017
[4].何丹.船级社法律责任规则统一化研究[D].福州大学.2017
[5].杜江玮.从“一带一路”战略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7
[6].张永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统一化中的中国选择[J].清华法治论衡.2014
[7].方岩.欧洲法律统一化推进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前沿.2011
[8].翁伟.论《鹿特丹规则》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的影响[D].华东政法大学.2011
[9].袁发强.海上货物运输实体法律统一化的冷静思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
[10].钱芳芳.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统一化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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