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调节税论文-翟章芬,吴琼

边境调节税论文-翟章芬,吴琼

导读:本文包含了边境调节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中欧贸易,碳边境调节税,合理性

边境调节税论文文献综述

翟章芬,吴琼[1](2018)在《中欧贸易中的碳边境调节税合理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与欧盟的贸易中,欧盟拟征收的碳边境调节税势必会对中国碳密集型产业贸易产生影响。基于此,对中欧贸易中的碳边境调节税问题进行了研究,着重对污染跨境转移和"隐含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和贸易壁垒背景下讨论了碳边境调节税的合理性,最后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价格月刊》期刊2018年08期)

肖汉雄,杨丹辉[2](2017)在《边境调节税、美国税制改革及其影响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现行税制存在条文繁杂、结构不完善、税率高企等诸多问题。尽管近年来美国多次进行税收改革,但未能从根本革除上述弊端。为促进制造业回流、拉动投资、增加就业,一些美国学者和政治领袖主张对所得税进行边境调节,并以此作为提升全球化条件下美国税制竞争力、优化美国税制的长远之策。本文通过分析边境调节税的作用机制,比较特朗普执政前后提出的税改方案,指出边境调节税具有改善税收结构、促进投资等积极作用,但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挤压部分产业的利润空间,引发汇率波动。尽管边境调节税是共和党在大规模减税下实现平衡预算的有力手段,但这一税改方向也面临着背离WTO规则以及美国各级政府之间税制协调的风险与困难,而国内政治博弈也将推高美国税制改革的成本。为应对美国税收改革对中国出口及吸引外资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应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动国内税制完善。同时,加强国际协调,积极开拓新兴市场,不断增强全球治理能力。(本文来源于《区域与全球发展》期刊2017年02期)

张涵[3](2017)在《美国大规模税改方案:公司税降至15% 边境调节税被排除》一文中研究指出特朗普即将在上任百天之际公布“史上最大规模”减税计划。计划包括将企业所得税从35%削减至15%等大规模减税方案,同时,新计划可能放弃一项颇具争议的边境调节税,此提案曾因制造贸易壁垒而遭到多个美国贸易伙伴国家谴责。根据报道,税改计划将于北京时间4(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17-04-27)

刘燕春子[4](2017)在《边境调节税恐难通过 美税改前景黯淡》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改本身难度非常大,而特朗普原计划就是先推行医改,然后再进一步推进税改,事实上,调整奥巴马医改方案已是最好推行的政策之一,现在医改受挫,直接税改的难度根本不会减小。税改已如此艰难,边境调节税的实施更是难上加难。实施边境调节税在WTO这方面就很难(本文来源于《金融时报》期刊2017-03-30)

唐碧[5](2017)在《专家称美征边境调节税违反世贸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唐碧)近日,美国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前白宫经济顾问委员会高级经济学家查德·鲍恩表示,美国国会众议院共和党人提出的边境调节税方案存在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一旦实施可能会遭到贸易伙伴的报复,令美国每年面临约3850亿美元((本文来源于《财会信报》期刊2017-03-20)

冯迪凡[6](2017)在《欧盟将挑战美国边境调节税》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后,共和党人就将此视为一个千载难逢的美国税改机会,并把“边境调节税”作为该税改计划中的关键内容。据外媒最新报道,针对这一行为,欧盟委员会的律师团及美国其他贸易伙伴已经开始着手在世贸组织(WTO)对美国这一边境调节税进行法律诉(本文来源于《第一财经日报》期刊2017-02-15)

刘燕燕[7](2013)在《碳边境调节税对中美贸易的影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of2009, ACESA),碳边境调节税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自《京都议定书》执行以来,努力减排以满足甚至超越《京都议定书》的目标已经使执行减排政策的国家产生竞争力损失,这些国家同时也担心碳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未实行减排的国家看,即担心“碳泄露”的发生影响全球减排协议的效力。而由于寻求国际合作需要颁布有效的强调气候变化的政策,这存在困难,国际社会各界开始将焦点转移到某国家可能开始运用单边措施来表示有别于以前气候政策的态度、观念和政策标准。这些单边措施可能以贸易措施的形式出现,例如关税或者配额,来反对拒绝参与全球努力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在此背景下,欧盟、美国先后提出征收碳边境调节税,以抵消单独减排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该项碳边境调节税将根据碳的含量征收,而中美贸易中出口到美国的产品的隐含碳量非常大,若征收此项税收,将对中国向美国的出口贸易产生负面影响。本文运用投入产出模型,测算了中国13个部门对美国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量,结果表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与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化学工业与废品废料、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与金属制品业、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与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造纸印刷及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和纺织业的隐含碳量很大,是最主要的中国出口美国贸易中的碳密集型产业部门。而后本文运用贸易引力模型,采用七大碳密集型产业部门1992年至2011年构成的面板数据,估计了边境调节税将对中国向美国碳密集型产业出口贸易的影响。通过理论和经验分析,本文得出结论:碳边境调节税对中美碳密集型产业贸易有显着负面影响。最后,本文提出在污染责任分配中,中国应坚持“消费者负责制”,反对“生产者负责制”,这不仅可以有效解决“碳泄露”,也有利于中国公平承担减排义务。同时,中国要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反对美国将减排压力转嫁给中国。在中国国内,要促进碳密集型产业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节能环保型产品研发,促进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3-04-15)

高静[8](2010)在《从边境调节税初探“碳关税”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问题,2009年12月7日至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讨论《京都议定书》终止后,各国减排责任的承担问题,旨在制定一个含有约束性承诺的多边协定,来确定2012年以后温室气体减排的框架。但本次大会并未达到全球各国预期成果,仅达成一个没有约束力的协议。然而,本次大会召开之前,许多国家已在起草其本国的气候立法,表达各自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立场。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部分发达国家表示,若无法达成新的气候变化框架,将会采取单边的贸易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并预防"碳泄漏"。这些贸易措施被笼统称为碳关税,被认为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那么,大会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气候变化协议,这两个国家是否会采取"碳关税"?需要拭目以待。但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这些国家准备采取的措施进行研究,做好前期准备,从而能够从容应对。通过收集大量资料,经过认真分析,笔者认为所谓的"碳关税",实质是一种基于碳的边境调节措施,主要包括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和排放许可配额。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包括对进口的国外碳密集型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对出口的本国碳密集型产品进行减免税或退税。笔者在介绍碳税概念及适用范围的基础上,通过对GATT第2条、第3条、第20条以及SCM协定相关条款的解读,初步探讨了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与WTO规则的一致性。总结认为,在WTO框架下是可以采取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的,但是如果实施方式造成了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限制了国际贸易,则违反了WTO规则。单边措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应加强世界各国的共同合作,即使采取与碳税有关的边境调节税的也需要制定一个国际协定,不能成为个别国家保护本国脆弱产业的工具。(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0年03期)

高静[9](2010)在《“碳关税”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问题,各国希望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能够制定一个含有约束性承诺的多边协定,来确定2012年以后温室气体减排的框架。但本次大会并未达到全球各国预期成果,仅达成一个没有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然而,本次大会召开之前,许多国家已在起草其本国的气候立法,表达各自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立场。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部分发达国家表示,若无法达成新的气候变化框架,将会采取单边的贸易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并预防“碳泄漏”。这些贸易措施被笼统称为“碳关税”,被认为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那么,大会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气候变化协议,这两个国家是否会采取“碳关税”?需要拭目以待。但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这些国家准备采取的措施进行研究,做好前期准备,从而能够从容应对。通过比较分析与案例分析的方法,笔者本文共分四章对“碳关税”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一章是对碳关税的背景介绍,引出本文的写作背景,即是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召开之际,美国、法国为了给发展中大国施加压力,纷纷提出各自的“碳关税”措施,意图使中印等主要发展中国家在本轮谈判中承担强制性的减排责任。据此,笔者对《联合国气候变化边框公约》制定以来,气候变化的几次主要谈判进行了回顾,并介绍了此次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的成果。总结认为,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排责任、资金支持、技术转让等方面一直以来就存在很大分歧,这是各国政治和经济利益博弈的结果。第二章首先对碳关税的本质进行了剖析,其实质是一种基于碳的边境调节措施,分为进口和出口两个环节,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税。目前被热议的主要是两种措施,分别是边境调节税和国际储备配额项目。边境调节税主要指在边境对进口的碳密集型产品征收一种调节税;对本国出口的碳密集型产品进行免税或退税。国际储备配额项目是要求进口商根据进口产品中含有的二氧化碳量,要求其购买排放配额(emission allowances )。第叁章笔者着手对上述两种基于碳的边境调节措施是否与WTO规则一致的分析。笔者对进口环节、出口环节的边境调节措施,结合WTO的相关案例,从关税减让、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补贴与反补贴条例》、GATT第20条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总结认为,在WTO框架下,对进口产品是可以征收一定的税费的,但由于碳密集型产品在相似性的判断上比较复杂,大多数提案对二氧化碳足迹的判断上都采取国内国外两套标准,因此有违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之嫌。在出口环节上,需要确定一国的税收体系,究竟是增值税税收体系还是周转税税收体系。通过分析GATT第20条,笔者认为,这不能成为碳关税的完全保护伞,必须证明其实施方式没有造成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限制了国际贸易,否则将违反了WTO规则。因此,碳关税在WTO框架下,没有完全合理的依据。美国、法国提议碳关税的目的,意在针对中国的减排。而事实上,中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已经做出积极努力。第四章,笔者在介绍中国取得的减排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目前来自国内和国际层面的挑战。笔者建议,我国在节能减排上应继续调整经济结构,大力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可以适时征收碳税;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守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自主减排,切实维护中国发展权;对于有贸易保护主义之嫌的边境措施,积极利用WTO规则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谢来辉[10](2008)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边境调节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京都议定书》已经生效,欧盟等《京都议定书》附件I国家开始进行第一承诺期的实质性减排。欧盟等国家采取的减排政策会由于美国以及非附件I国家进口产品的冲击,而面临国际竞争力损失。其中许多西方学者和政策分析家们所推崇的一个所谓好办法,就是以边境调节税的形式对来自非减排国家的进口产品征税。在WTO框架下,边境调节税制度允许不同税制的国家之间进行单边的边境调节。而减排国家采取了碳税或者排放贸易政策,进行碳税的边境调节可以有效地弥补减排带来的竞争力损失。自从2006年以来,欧盟一些决策者提出将对来自美国和中国等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的工业产品征税,在国际社会引起较大的反响。本文对上述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由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的做法表示质疑,认为其并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本文共五章,除第一章绪论及第五章结论外,中间叁章构成本文核心,具体结构安排如下:首先,在第二章,本文从经济学理论上探讨边境调节税的原理,及其处理当前问题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文章指出开放经济条件下排放漏出不可避免,而相关政府和出口商有激励去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来作为应对措施。通过梳理环境与贸易文献,发现经济学家们认为贸易措施并不是对跨境污染治理问题的最优政策,而且在南北贸易框架下,发达国家应对跨境污染的最优政策选择应是“胡萝卜”式的诱导而非“大棒”式的制裁。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作者认为边境调节税所代表的贸易限制政策是次优选择,而且不利于促进当前的国际气候谈判,在发展中国家不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匹配的义务情况下,征税并不能改变发展中国家的生产方式和排放。第叁章致力于从国际贸易制度和国际气候制度分析征税措施的合法性。首先,在WTO的适用性分析中,发现其中涉及WTO尚有争议的生产过程与标准(PPMs)问题,而如果要获得环境例外条款的保护,也具有许多不确定性。在欧盟等采取排放贸易的条件下,边境调节的合法性问题更突出。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反对未来WTO可能对其的支持;其次文章从国际气候制度角度进行分析。文章认为,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边境调节税不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而且《京都议定书》对于减排带来的竞争力问题已有所考虑但不支持贸易限制。若着眼于后京都的制度安排,发展中国家应该避免边境调节税被赋予合法性。由于边境调节税针对的是贸易产品中的内涵能源(即产品在形成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的总和),第四章使用了投入产出法,计算了2002年中国对欧盟25国出口商品中的内涵能源,并以此为基础计算了征税将可能导致的贸易损失。而且在此基础上文章也指出,发展中国家的内涵能源出口大部分是由于经济全球化驱动的,而非发达国家的减排造成,所以所谓“碳泄漏”并不能成为征税的理由;征税将超出其调节竞争力损失的目的,征税很可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本文基本结论认为,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边境调节税既缺乏合法性与公平性,是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容易为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而引发贸易争端。文章也进一步指出征收边境税调节的冲动具有长期性与普遍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应该积极予以反对并慎重应对。本文特点在于选取发展中国家的视角从理论和现实等方面分析边境调节税的合理性,而现有文献更多是探讨其在WTO中的合法性以及对征税国的福利效果。本文创新之处在于通过计算贸易中的内涵能源估算其影响,并揭示以弥补竞争力损失为由的边境调节税,本质是贸易保护主义。(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08-05-01)

边境调节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美国现行税制存在条文繁杂、结构不完善、税率高企等诸多问题。尽管近年来美国多次进行税收改革,但未能从根本革除上述弊端。为促进制造业回流、拉动投资、增加就业,一些美国学者和政治领袖主张对所得税进行边境调节,并以此作为提升全球化条件下美国税制竞争力、优化美国税制的长远之策。本文通过分析边境调节税的作用机制,比较特朗普执政前后提出的税改方案,指出边境调节税具有改善税收结构、促进投资等积极作用,但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挤压部分产业的利润空间,引发汇率波动。尽管边境调节税是共和党在大规模减税下实现平衡预算的有力手段,但这一税改方向也面临着背离WTO规则以及美国各级政府之间税制协调的风险与困难,而国内政治博弈也将推高美国税制改革的成本。为应对美国税收改革对中国出口及吸引外资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应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动国内税制完善。同时,加强国际协调,积极开拓新兴市场,不断增强全球治理能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边境调节税论文参考文献

[1].翟章芬,吴琼.中欧贸易中的碳边境调节税合理性问题研究[J].价格月刊.2018

[2].肖汉雄,杨丹辉.边境调节税、美国税制改革及其影响分析[J].区域与全球发展.2017

[3].张涵.美国大规模税改方案:公司税降至15%边境调节税被排除[N].21世纪经济报道.2017

[4].刘燕春子.边境调节税恐难通过美税改前景黯淡[N].金融时报.2017

[5].唐碧.专家称美征边境调节税违反世贸规则[N].财会信报.2017

[6].冯迪凡.欧盟将挑战美国边境调节税[N].第一财经日报.2017

[7].刘燕燕.碳边境调节税对中美贸易的影响研究[D].山东大学.2013

[8].高静.从边境调节税初探“碳关税”法律制度[J].研究生法学.2010

[9].高静.“碳关税”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10].谢来辉.应对气候变化的边境调节税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8

标签:;  ;  ;  

边境调节税论文-翟章芬,吴琼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