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库归属论文-张竹欣

小区车库归属论文-张竹欣

导读:本文包含了小区车库归属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小区车位,车库,业主优先

小区车库归属论文文献综述

张竹欣[1](2019)在《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成为有车一族,小区车位车库就变得越发紧张,小区车位车库归属的矛盾越来越多。本文主要从小区车位车库的定性与分类着手,分析了小区车位车库归属的法律性质和学术界的观点。通过对国内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分析,结合我国《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提出了几点关于解决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0期)

廖灵莉,凌晶[2](2018)在《论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快速发展,私家车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由此产生车辆停放难、城市住宅小区内车库紧缺等问题。引发了许多学者关于小区地下车库(简称车库)权属问题的讨论,其中不乏专有权说、土地使用权说、投资者所有说、约定说等各类观点。文章针对以上4种归属论进行解释并分析其优劣之处,结合我国相关立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类型的车库的权属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本文来源于《企业科技与发展》期刊2018年07期)

阚园芳[3](2018)在《小区停车位、车库使用和归属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建筑区划内停车位、车库的使用和归属做出了规定,但内容不甚明确,关于该条内容的理解争议不断。对此,需细化"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约定归属"等相关内容,增加可操作性,同时完善配套制度,为实际解决纠纷提供明确指引。(本文来源于《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贾威[4](2018)在《论小区车库、车位的权利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实务中的车库、车位纠纷案件程现出如下特征:空间维度上,直辖市和东南沿海地区的车库、车位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多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时间维度上,物权法实施之后的案件数量明显多于物权法实施之前的案件数量;审理程序的角度上,车库、车位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一审结果的认可度远低于同时期的物权纠纷案件。实务中应将车库、车位分为两类,其一是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车库、车位,其二是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库、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车库、车位在现实中并不罕见,因为没有较明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之间往往就此发生纠纷。这类车库、车纠纷在审判实践中的处理不尽一致。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相异的处理。甚至同一个案件,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做出结果相同的判决,但是论理却完全不同。笔者通过分析得出处理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车库、车位诉讼的步骤。在处理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车库、车位纠纷时,要判断其是否属于民防建筑。如果属于民防建筑,则根据由出资人享有收益的规则,应当由建设单位享有车库、车位的管理和收益权,而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则归国家所有,以便于发挥民防建筑在战时的作用。如果车库、车位不属于人防工程,则归全体购房人共有。上述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车库是规划外占用业主共有部分修建的车库、车位,应当认定为归业主共有,以避免开发商将小区房屋出售之后通过将车库、车位卖给购房人之外的人、提高租金、怠于维修等方式损害购房人利益;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库、车位是规划范围以内的车库、车位,应区分是否占用购房人共有部分,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判定为业主共有,不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判定为建设单位所有。理论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为依据,可以把小区内的车库、车位分为四类。一是规划内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车库、车位;二是规划内占用非业主共有部分的车库、车位;叁是规划外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车库、车位;四是规划外占用非业主共有部分的车库、车位。实际中,第四种是不存在的,第二种和第叁种是没有争议的。对于第一种车库、车位,现存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笔者通过本文论证了规划内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车库、车位归业主所有。这正是上文判断规划内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车库、车位所有权归属的理论依据。(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沈明磊,张龑[5](2018)在《地下车位、车库归属之判定与不动产登记之完善——基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车库归属纠纷的类型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为解决地下车位、车库归属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建设单位与业主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各地司法裁判却存在不一致之处。本文对物权法实施之后的52份判决书作了类型化分析,论证了作为独立物的地下车位、车库构成物权法规定的专有部分,其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为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权利具有空间利用权的属性,并需要完善相应的登记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01期)

王高迪,王松涛[6](2017)在《浅谈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上融合了法理与实践中人情因素,法理上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因判断标准以及定义的层面上有所不同,对于权利归属的解释也就存在着差异性,同时由于在实践中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围绕车库车位相关人的经济趋利性造成了双方围绕着权利归属上的互不让步,归属性的法律规章没有明确,司法对于问题的争议也会存在着不同的判决,进一步加重了权利归属问题的复杂性。其实,在权利归属上最重要的是要把握车库车位的性质,在完善相关法律基础上加强对产权人的权利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8期)

王芳[7](2017)在《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74条明文规定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属存在法定共有和约定归属两种方式,即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修建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范围,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车位车库属于约定归属的范畴。法定共有与约定归属两种确权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车位车库权属之争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是由于约定说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未能很好地解决车位车库权属之争。本文首先从现行规定入手,通过对现行规定的评析找到车位车库权属之争的症结,接着归纳总结历年以来对车位车库权属确定的标准,通过对每一种标准进行分类解析的基础上,提出按照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条件来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观点,但是关于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具体判断标准需要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状况,最后提出对我国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属完善的建议。第一部分是对我国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类型进行分类。我国关于车位车库的权属确定只有两种方式,但实践中车位车库的形式存在多样化,而立法是否能够涵摄不同种类的车位车库,不同形式车位车库权属确立的依据是否相同,这些都必须加以思考。第二部分是我国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现行立法及评析。我国《物权法》规定法定共有之外的车位车库权属通过约定方式确定,事后又附加“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义务,这种事前立法与事后规制的办法看似周密但实践操作起来困难极大,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本文通过对立法规定的分析,找出立法与实践认定车位车库权属存在差异的原因,为后文再次审视标准作出铺垫。第叁部分是对我国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属依据进行分类评析。总结历年来车位车库权属标准,对各类标准进行筛选之后,最终得出确定车位车库权属的法律属性依据为专有部分说,这是由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体性”特征决定的。关于“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利用上的独立性”的认定,笔者认为应该考察该建筑物建造的初始目的、位于小区的具体位置、与主体建筑物的关系等因素。“土地使用权权属说”则为“能否被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的客体”的判断因素,因为除了符合前两个构成要件外,也只有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才能够被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这种判断标准是合理的,符合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念;对两个“独立性”要件统一判断避免了以前分开判断的僵化;而能否被登记存在许多影响因素,在这里体现为是否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在符合其他情形下可以被登记为所有权人。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属提出建议。通过对上述专有部分判断标准的具体运用,将我国车位车库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最低配置比例车位车库由业主共有,另一部分是自行增设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专有。通过区分的方式能够极大程度地平衡业主和开发商双方的利益,有助于解决车位车库权属之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王志豪[8](2017)在《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车辆的日益增多,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不清晰而导致的争议案件越来越多。《物权法》第74条对此做了规定,但是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法律性质,权属划分进行研究,从立法角度提出完善我国小区停车位及车库权属制度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3期)

王利明[9](2016)在《从特权法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既然我国物权法第73条确认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那么,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占用该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而用于停放车辆,并不因此而改变物权的归属,由此形成的车位也应当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如果每个业主已经按照该配置比例得到了车(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8-02)

甄增水[10](2016)在《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个没有车位、车库或地下室的住宅小区照样能够正常运转,而且目前开发商修建的车位、车库和地下室之建造成本并不分摊到房屋售价中,因此它们不属于配套设施。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和地下室的产权归属,应综合叁个标准来确定:符合规划;对占用的土地有建设用地使用(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7-20)

小区车库归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快速发展,私家车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由此产生车辆停放难、城市住宅小区内车库紧缺等问题。引发了许多学者关于小区地下车库(简称车库)权属问题的讨论,其中不乏专有权说、土地使用权说、投资者所有说、约定说等各类观点。文章针对以上4种归属论进行解释并分析其优劣之处,结合我国相关立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类型的车库的权属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小区车库归属论文参考文献

[1].张竹欣.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2].廖灵莉,凌晶.论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8

[3].阚园芳.小区停车位、车库使用和归属权研究[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4].贾威.论小区车库、车位的权利归属[D].河南师范大学.2018

[5].沈明磊,张龑.地下车位、车库归属之判定与不动产登记之完善——基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车库归属纠纷的类型化分析[J].法律适用.2018

[6].王高迪,王松涛.浅谈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J].法制与社会.2017

[7].王芳.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8].王志豪.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

[9].王利明.从特权法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归属[N].检察日报.2016

[10].甄增水.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研究[N].检察日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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