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论文-傅伟倩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论文-傅伟倩

导读:本文包含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调仲结合,正当程序,意思自治,规则构建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论文文献综述

傅伟倩[1](2017)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规则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自上世纪诞生以来,就在不断发展与创新。实践证明,它已以其自身的优势和魅力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尤其是我国。我国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一直独宠仲裁中调解模式,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变迁,我国现有的仲裁法关于仲裁中调解的规定已经无法完全满足实践的需要,出现调仲程序衔接不适、程序操作不当、调解协议随意、合意裁决执行不能或危害第叁人利益等问题,而期待创设新的调解立法启动又遥遥无期,因此,我国在有效克服现有仲裁中调解模式出现的问题的情况下,又能及时的出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笔者认为,制定一套以全新的模式为基础的新规则是当下最优之选。我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归根结底都源于东西方文化的冲突和碰撞,东方式仲裁调解正在遭遇西方正当程序的抗辩。所以,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新规则必须要融合东方经验与西方正当程序理念,借鉴国外优秀立法示范,吸收学习我国贸仲、自贸区等仲裁规则的新发展,以求其能适应当下商事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仲裁与调解结合制度的内涵及历史沿革做了介绍,并对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价值做了评估,肯定其作用和贡献。第二章将通过观察当下我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立法及实务规则中的现状,分析我国仲裁中调解模式的问题所在。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东西方文化冲突带来的影响,揭示构建新规则的内在必要性。第叁章就当前世界范围内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规则的发展与创新点进行阐述,为新规则的构建提供了借鉴意义。第四章是对构建有效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新规则的研究,分别从指导思想、现有规则的借鉴、立法完善意见和程序设计四个部分出发,较为全面且具体的建构我国仲裁与调解结合的新规则。(本文来源于《上海大学》期刊2017-04-01)

陈晓辉[2](2016)在《我国民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时期,商品经济发展也的日益繁荣,商业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频率越来越大。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作为一种多元化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模式,与民事诉讼、民间调解等传统方式相比有很大的优势,在我国的仲裁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其在立法规制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修正、完善。本课题理论联系实践,分析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模式在实践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一步提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改进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33期)

孟庆恩[3](2014)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相结合机制建立的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今国际商事交往中解决纠纷的重要发展新趋势。作为当今国际商事交往中解决纠纷的两种重要的非诉讼方式的仲裁和调解,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不断深入,都面临着各自的缺陷和困境。而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仲裁和调解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正作为一种新型的争议解决方式蓬勃发展。(本文来源于《菏泽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S1期)

代永富[4](2012)在《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社会正处于深刻改革和调整时期,一方面各种社会矛盾激化,新式纠纷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法律面对社会调整所显示出的滞后性,利益诉求裹挟传统的、单一的纠纷解决方式进一步激化了法律在社会调整方面的负面作用。这种负面作用在很多西方国家表现为所谓的“诉讼爆炸”。“诉讼爆炸”为美国法学界最先提出,表现为纠纷主体、争议事项、利益诉求的多样化和新型化,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在应对多元化纠纷时在效率、公平和正义等方面都显得力不从心。这是人类社会在大变革时代,价值观念转变和利益分配格局调整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在“诉讼爆炸”的背景下,以诉讼为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已显得时过境迁,为解决这一深具时代性的法律难题,法律理论界对纠纷解决的方式做重新定位和思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思和理论孕育而生,并在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中国悠久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探索中,积载古老哲人智慧并历经历史考验的传统法律制度在当代重新焕发活力,尤其是有着鲜明特色的“非讼”文化更是迎合了当代法律困境的解决内在需要,调解这一古老而时鲜的纠纷解决方式日益受到国内外法学界的重视,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被西方法学界赞誉为“东方之花”。与我国调解制度有着相似发展脉络,同样具有悠久历史的西方商事仲裁制度,因其所特有的纠纷解决灵活性、快捷性和彻底性,在当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盛行的浪潮中异军突起。调解与仲裁这两种纠纷解决制度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和稳定可靠的纠纷解决表现,在民众的心理接受上有先天性优势。这两种制度在抑制“诉讼爆炸”,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时代使命中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可以肯定的是调解与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浪潮中必然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也需要两者进行进一步整合,针对时代特点做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创新纠纷解决的理念,将调解与仲裁的可以互补的功能结合在一起,在程序上辅以合理的设计,对多元化纠纷机制的构建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即以调仲结合为视角,探索调仲结合的法理基础,并试图提出调仲结合的制度构建设想。(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2-12-18)

余东明,王连竟[5](2012)在《重点集中日常排查相结合 协商听证调解仲裁灵活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山东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据统计,2011年,山东省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5.9万余件,成功率达96%,为广大群众保障权益价值77.5亿余元。(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2-10-15)

王舒蓓[6](2012)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纷繁复杂,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整个社会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也在相应的增加。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与民事诉讼、仲裁和调解等传统的单一纠纷解决方式相比有着较大的优越性,所以在国内外许多地区的仲裁实践中得以广泛应用。但是学界对该项制度也不乏存在着一些反对的意见,他们担心这种做法会损害到程序公正原则,会混淆仲裁员和调解员的角色等与法律精神不相符合的问题。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这一做法起源于我国上世纪五十年代的仲裁实践,虽然在这六十多年的实践中得以不断完善,但其在立法规制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立法规定粗糙且不具有可预见性和操作性,所以实施的效果和制度预期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需要从宏观上整体把握和微观上规定具体操作,才能完全发挥这一制度的优势。文章首先对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基本理念进行了介绍,概括了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几种形式,把仲裁调解和仲裁程序、诉讼中的调解、人民调解做了分析比较后得出仲裁调解的独特优势,分析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价值目标,仲裁调解实现了公平和效率这两个基本价值目标。然后分别介绍了国内外赞成和反对该制度的主要理论,论证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正当性依据,该制度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益,维持争议双方的商业合作关系;同时也遵循了程序正义和正当程序的原则,也不会将仲裁员与调解员的职责混淆。文章其次介绍了我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历史沿革和现行规定,然后分析了我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存在的问题,如仲裁程序与调解程序未能充分契合,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不能确定,调解方式违反公正原则,调解程序及规则不能体现仲裁程序灵活方便的特点,不同仲裁机构仲裁调解规则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等等,最后分析了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这些问题的产生从宏观上讲是由于我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从最开始的制度设计就是基本脱胎于法院调解,从而未能体现仲裁特征。从微观处看仲调结合的某些规定不合理或者过于抽象且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有些事项缺少相应的规定。文章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制度的若干措施,如制定统一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规则,明确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制度适用的范围,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贯穿整个仲裁过程实现充分契合,完善调解方式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仲裁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希望该篇文章能对该项制度的探讨能产生一些实际的意义和价值。(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2-04-17)

罗晓[7](2011)在《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模式选择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从阐述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价值入手,分析了调解和仲裁相结合对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优势,进而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叁种主要模式,即先调解后仲裁的模式,先仲裁后调解的模式,仲裁中调解的模式。通过对上述叁种模式利弊的衡量,又进一步提出了对"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模式选择及其完善"这一问题的看法。(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1年07期)

张骏[8](2010)在《工程建设合同中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争议解决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结合成功案例和目前的实际情况分析,论述了仲裁的特点及仲裁程序在我国建筑业的应用情况,提出仲裁和调解相结合是解决工程争议的一个积极有效的方式。(本文来源于《建筑经济》期刊2010年02期)

宋连斌[9](2009)在《从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到单独调解》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的实施,意味着中国仲裁机构运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争议不仅有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还有单独的调解。依前述规则,调解的采用费用低、时间短,即使调解未成功也不至拖延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时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固然获得成功,但单独调解理论上更有优势。(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11期)

宋连斌[10](2009)在《仲裁机构的新挑战:从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到单独调解》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下称“若干意见”),直接涉及商事仲裁的专门规定有两条:第4条是重述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原则,即法院按照仲裁的特有规律支持仲裁;(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9-10-21)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代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时期,商品经济发展也的日益繁荣,商业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频率越来越大。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作为一种多元化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模式,与民事诉讼、民间调解等传统方式相比有很大的优势,在我国的仲裁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其在立法规制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修正、完善。本课题理论联系实践,分析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模式在实践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一步提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改进措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论文参考文献

[1].傅伟倩.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规则构建研究[D].上海大学.2017

[2].陈晓辉.我国民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3].孟庆恩.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相结合机制建立的理论研究[J].菏泽学院学报.2014

[4].代永富.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D].上海交通大学.2012

[5].余东明,王连竟.重点集中日常排查相结合协商听证调解仲裁灵活用[N].法制日报.2012

[6].王舒蓓.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研究[D].湘潭大学.2012

[7].罗晓.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模式选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1

[8].张骏.工程建设合同中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争议解决机制[J].建筑经济.2010

[9].宋连斌.从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到单独调解[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10].宋连斌.仲裁机构的新挑战:从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到单独调解[N].人民法院报.2009

标签:;  ;  ;  ;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论文-傅伟倩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