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募人论文-王淑芬,曹明世

应募人论文-王淑芬,曹明世

导读:本文包含了应募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私募,应募人,私募折价比率,半强式效率市场

应募人论文文献综述

王淑芬,曹明世[1](2010)在《应募人属性与股东财富效果之研究——以台湾普通股私募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普通股私募对股东财富的影响在文献上并没有获得一致性的结论,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应募人属性、私募条件及私募相关的不同宣告日(董事会日、股东会日、订价日、付款日或投资人确定日)而有不同的结果。有鉴于此,针对目前台湾地区有关对于私募之相关公告的要求规定,分别检视其对股东财富效果的影响。同时进一步检视影响私募折价的相关因子,尤其对于应募人的属性进一步做深入的相关探讨。采用事件研究法及回归分析,发现即便在不同私募相关的宣告日,并未发现信息外泄的现象,其结果与半强式效率市场假说一致。亦发现当内部人为应募人时,所产生的股东财富效果最差。影响私募折价程度的主要因子为私募企业的市值、股价净值比与私募比率。不同应募人属性对私募价格折价也有所不同,内部人所享有的折价比率最低。主动型与被动型应募人的私募,为加强双方之策略合作其折价比率较高,其也符合管理者的利益假说。(本文来源于《科技管理研究》期刊2010年S1期)

薛琳菁[2](2008)在《证券私募发行制度中应募人的法律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私募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上融资的重要方式,为企业解决资金短缺提供了便利的渠道。但是企业筹资的同时如何兼顾应募人的利益,乃是证券私募发行制度设计的重点。基于我国目前尚无系统的证券私募发行制度法律规定,更没有对私募制度中的应募人进行法律界定,因此本文以证券私募发行制度中应募人的法律界定为题,分析比较了立法成熟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并且检讨了我国在应募人规范和实践方面的得失,着力讨论了在我国现有国情下证券私募发行制度中应募人的人数标准和资格标准。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证券私募制度中应募人的法律界定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简述证券私募发行制度,并从证券私募发行制度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高昂的缺陷出发,主要讨论了对应募人进行法律规定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应募人进行界定的法律和实践经验进行了分析,归结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应募人方面的成熟做法,包括:不放弃对应募人人数加以限制;对应募人的资格予以严格的限制;对机构投资者的格外偏爱;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中应募人的法律界定提供借鉴的依据;第叁部分回顾了我国在证券私募发行方面的立法和实践,并对其中关于应募人法律界定的标准进行了检讨,指出我国在应募人法律界定方面存在缺乏统一的标准,法律层级低,实践操作混乱等缺陷;第四部分讨论了在私募市场刚刚起步的情况下,我国应当如何界定证券私募制度中的应募人。建议在证券私募发行制度中对应募人的法律界定采用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措施相结合的方法,以“不涉及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平衡效率与公平价值的诉求,建立以统一规定和分层次规定相结合的体系,对我国证券私募制度中应募人的人数和资格进行界定。提出证券私募发行的应募人由叁大类组成:一是法律特别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二是符合主管机关所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叁是发行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董事、经理及监事。后两类人数的总和不得超过50人。(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8-04-01)

应募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证券私募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上融资的重要方式,为企业解决资金短缺提供了便利的渠道。但是企业筹资的同时如何兼顾应募人的利益,乃是证券私募发行制度设计的重点。基于我国目前尚无系统的证券私募发行制度法律规定,更没有对私募制度中的应募人进行法律界定,因此本文以证券私募发行制度中应募人的法律界定为题,分析比较了立法成熟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并且检讨了我国在应募人规范和实践方面的得失,着力讨论了在我国现有国情下证券私募发行制度中应募人的人数标准和资格标准。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证券私募制度中应募人的法律界定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简述证券私募发行制度,并从证券私募发行制度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高昂的缺陷出发,主要讨论了对应募人进行法律规定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应募人进行界定的法律和实践经验进行了分析,归结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应募人方面的成熟做法,包括:不放弃对应募人人数加以限制;对应募人的资格予以严格的限制;对机构投资者的格外偏爱;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中应募人的法律界定提供借鉴的依据;第叁部分回顾了我国在证券私募发行方面的立法和实践,并对其中关于应募人法律界定的标准进行了检讨,指出我国在应募人法律界定方面存在缺乏统一的标准,法律层级低,实践操作混乱等缺陷;第四部分讨论了在私募市场刚刚起步的情况下,我国应当如何界定证券私募制度中的应募人。建议在证券私募发行制度中对应募人的法律界定采用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措施相结合的方法,以“不涉及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平衡效率与公平价值的诉求,建立以统一规定和分层次规定相结合的体系,对我国证券私募制度中应募人的人数和资格进行界定。提出证券私募发行的应募人由叁大类组成:一是法律特别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二是符合主管机关所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叁是发行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董事、经理及监事。后两类人数的总和不得超过50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应募人论文参考文献

[1].王淑芬,曹明世.应募人属性与股东财富效果之研究——以台湾普通股私募为例[J].科技管理研究.2010

[2].薛琳菁.证券私募发行制度中应募人的法律界定[D].厦门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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