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违反论文-胡嘉琦

信托违反论文-胡嘉琦

导读:本文包含了信托违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违反信托,日产汽车,卡洛斯,董事长

信托违反论文文献综述

胡嘉琦[1](2019)在《日产汽车前董事长卡洛斯·戈恩被控违反信托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据东京地方法院(Tokyo District Court)称,日产前董事长卡洛斯·戈恩(Carlos Ghosn)在2019年1月11日被控违反信托罪,这使得这位明星高管在未来数月不太可能获释。2018年11月19日被捕的戈恩早些时候被控伪造财务报告,在截至2015年的五年时间里少报了大约50亿日元(合4400万美元)(本文来源于《商学院》期刊2019年Z1期)

余瀛波[2](2016)在《宝能未能证明王石违反董事信托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万科董事会批准发行股份购买深铁资产预案后,宝能与华润先后发表声明,除了反对上述预案,并指万科董事会未能均衡代表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未能诚信履职。此后,宝能又提起关于罢免万科全体董事的议案,指万科董事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董事的勤勉、忠实义(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6-06-30)

翟羽佳[3](2015)在《论信托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是英美法系的产物,因其独特的制度优势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引入。现代信托职能从消极财产保管向积极财产增值转变,受托人的权利不断扩张,但同时也伴随着受托人滥用权利风险的加大。信托法律关系中,基于财产的保本增值主要依靠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行为得以实现,且只有处于核心地位的受托人才具备参与信托财产实际管理的权利,所以受托人投资管理信托财产的行为必须受到相应规制。由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规制受托人的投资管理行为,在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前提下,对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与价值。我国虽已初步建立起信托相关法律体系,但在受托人民事责任这一块的规定中却存在适用上的不足。应结合我国国情,有取舍地对国外经验模式进行借鉴,才能真正发挥出信托的作用。本文以受托人民事责任作为研究对象,主要针对受托人的投资管理行为,探讨受托人在违反谨慎投资义务之时对所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是如何进行承担的。全文共分为叁大部分对论题展开分析研究。第一部分,对所涉主要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阐述。第一节从背景、内容、标准、价值四个方面对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做出界定:谨慎投资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考虑信托财产投入运作的整体情况,如同谨慎投资人一般对信托财产进行理性的投资与管理。第二节对民事责任进行相关法理分析。包括信托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该民事责任的补偿性特点,以及该民事责任兼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复合特点这叁方面内容。第二部分,当信托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情形之下,本部分的第一、二节围绕其民事责任承担机制这一内容,结合对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与理解,分别从基本法律架构与特殊模式下的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信托正常的风险归于信托财产;若受托人未违反谨慎投资义务及其他信托义务时,其不需以固有财产承担责任。第一节从有限性原则、归责原则、承担方式、免责事由四个方面展开对基本法律架构的阐述。第二节重点以共同受托人的民事责任、受托人之代理人的民事责任、信托保护人制度下的受托人民事责任作为本部分讨论的特殊信托模式。在第叁部分,按照前两部分的脉络,相应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评价,建议应对“谨慎投资义务”做出更为细化的标准设定以更好地确定相关民事责任;对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应予以完善,如过错认定、赔偿范围、免责事由等方面应当进行具体说明;对特殊信托模式下受托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出特殊规定;相关人的权利救济也应得到更为妥当的条件设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17)

吕江涛[4](2014)在《“团购”信托产品被指违反信托法 信托100网坚称是全新商业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一家名为信托100的网站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个网站宣称,投资者只需100块钱,就可以购买原本门槛高达一百万元的信托产品。百元买信托概念一经推出就受到媒体、投资者甚至是信托公司的质疑。安信信托、中泰信托、中航信托和四川信托等信托公司纷纷否认与该网站有合(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4-04-18)

聂毅,文杰[5](2010)在《论完善我国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责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责任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信托法》应区分受托人的不同类型而对受托人的谨慎程度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若受托人未达到相应的谨慎程度,便认定其存在过错。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范围除包括受托人违反信托而导致的信托财产本身的损失之外,还应包括受托人违反信托而获得的利益以及如果受托人不违反信托时信托财产可得的利益。我国《信托法》应增补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本文来源于《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1期)

林娜,林锦尚[6](2009)在《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效力解析——从对实务案例的分析看《信托法》相关立法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的效力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往往采取了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固然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因素,但为了加强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当事人对法律的可预期性,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应该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应力图阐述一种合理、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09年32期)

聂毅[7](2009)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赔偿责任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对这种赔偿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但受托人违反分别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更好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应以受托人未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作为判断其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具有过错的标准。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范围除包括受托人违反信托而导致的信托财产本身的损失之外,还应包括受托人违反信托而获得的利益以及如果受托人不违反信托时信托财产可得的利益。(本文来源于《理论月刊》期刊2009年09期)

符琪[8](2008)在《信托公司违反信托义务的民事责任及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民事信托基本没有展开,商事信托主要为集合资金信托,资金信托的特殊性,使得信托公司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屡有发生。自200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以来,因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而发生的信托公司停业整(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法年刊》期刊2008年00期)

涂立强[9](2009)在《论美国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信托法对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全面的规定。本文通过介绍美国信托法律(1959年《信托法重述》(第2版)、2005年《统一信托法典》及1994年《统一谨慎投资人法》)关于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赔偿责任规定,对我国《信托法》中关于受托人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并对完善我国信托法提出看法和建议。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由四部分构成:第一章介绍了美国信托法关于受托人赔偿责任的定义,并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及部分案例对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信托义务的主要内容作详细的阐述。信托义务内容主要包括:依照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谨慎义务、忠实义务、对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义务及亲自管理义务等。第二章介绍了美国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即它属于过错责任并以补偿信托财产损失为特征。第叁章介绍了美国信托受托人赔偿责任的承担及免责事由。第一节详细介绍了美国信托受托人赔偿责任的范围、赔偿数额的确定及在不同情况下受托人赔偿责任的承担。第二节在免责事由方面着重介绍了以下几点:受益人同意、受益人事后确认或放弃请求权、受益人懈怠、因法院判决而免除责任、信托的免责条款及因破产而免除责任等。第四章结合美国信托法的上述相关规定,分析了我国信托法相应规定的不足及完善。本章主要从受托人过错及赔偿责任规定等方面对我国《信托法》信托法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9-04-01)

张淳[10](2008)在《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以社会保障基金资产为承担对象,但在受托人向该项资产承担赔偿责任时,托管银行负有代为受领义务。为我国信托法确立的过失责任原则,只能够对以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这种信托适用,而不能够对以实业项目为投资对象的这种信托适用。这种赔偿责任,在赔偿范围上涉及到关于该项资产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在我国,对于该项间接损失也应当由违反信托的受托人赔偿。(本文来源于《天府新论》期刊2008年06期)

信托违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万科董事会批准发行股份购买深铁资产预案后,宝能与华润先后发表声明,除了反对上述预案,并指万科董事会未能均衡代表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未能诚信履职。此后,宝能又提起关于罢免万科全体董事的议案,指万科董事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董事的勤勉、忠实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托违反论文参考文献

[1].胡嘉琦.日产汽车前董事长卡洛斯·戈恩被控违反信托罪[J].商学院.2019

[2].余瀛波.宝能未能证明王石违反董事信托责任[N].法制日报.2016

[3].翟羽佳.论信托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民事责任[D].西南政法大学.2015

[4].吕江涛.“团购”信托产品被指违反信托法信托100网坚称是全新商业模式[N].证券日报.2014

[5].聂毅,文杰.论完善我国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责任制度[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6].林娜,林锦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效力解析——从对实务案例的分析看《信托法》相关立法的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09

[7].聂毅.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赔偿责任比较研究[J].理论月刊.2009

[8].符琪.信托公司违反信托义务的民事责任及立法完善[J].中国商法年刊.2008

[9].涂立强.论美国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赔偿责任[D].厦门大学.2009

[10].张淳.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J].天府新论.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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