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国土资源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落实“依宪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将会带来法治建设领域的深刻变革,能够让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真正落到实处,彻底解决束缚法治建设的瓶颈问题,为保障法治统一、维护宪法权威提供坚实的政策依据和行动指引。
依宪行政是依宪治国的最重要的一个内容,是依法治国的灵魂和精髓所在,关系到一个法治国家的法制建设成功与否,也是对行政权在运行过程中防止走偏、走歪的有力保障。依宪行政是宪法执行和实施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建立有效贯彻执行宪法和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运行体系。国土资源部门被赋予土地、矿产、测绘等重要资源的行政执法权,依法行政、依宪行政尤为重要。
一、宪法的效力表现上阐述依宪行政的必然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所以宪法的效力是一种最高的法律效力。
1.任何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三个“基本”,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各种行政法律法规只是宪法在行政方面规定的具体化、实施化,构成违宪的行政法律法规都必须废止或修改。宪法的具体实施是依靠行政机关去执行的,所以要使宪法的这种效力表现具体贯穿与其他法律之中,就必然要求依宪行政。依宪行政必然有利于宪法的“母法”地位具体贯彻于其他法律部门之中,从而确保其他法律不违背宪法。“违背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
2.其他法律的立法必须依据宪法。没有宪法作立法依据,其他法律的立法就无从谈起。我国的行政机关依照其法定职权和程序,可以进行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活动,即行政立法活动。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以确保他们的合宪性,以致于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具体实行。依宪行政是以宪法为理论依据,它的推行必然有利于行政机关明确宪法在行政方面的具体规定和体现的精神,可以使行政立法者了解到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理论基础,从而形成对宪法全面而客观的认识。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不仅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而且在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具有优先性与普遍的约束力,是人类生存的最高准则。”我国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分别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在行政问题中,一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他们的活动都必须围绕宪法展开并从宪法的规定中寻找妥当性的基础,“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国土资源部门当然也不例外。由此,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人的行为的合宪性要求使依宪行政成为了必然。
二、对关于如何推进依宪行政的宪法学理论分析
(一)执法首先要执行宪法的规定,在执法中体现宪法的精神,这是推进依宪行政的首要条件和前提。
法的生命在于运作,法的价值在其运作中才能够得以实现。法的运作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即法的创制和实施。而执法便是法的实施的重要内容和核心部分。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文件都需要拿到社会生活中去贯彻、执行,否则这些法律文件将成为一纸空文,失去他们原有的地位与效力。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当然也不例外。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军事、外交和民族各方面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是其他法律的制定的基础与灵魂,具有各种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执法过程中,首先执行宪法的规定,贯彻实施宪法的条文,可以使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其职权时达到统一,形成对行政权的统一认识,从而有效的制止政出多门、行政决策没有前后的连贯性、行政执法中出现此一标准彼一标准的“标准漫天飞”状态以及行政管理的对象的难以适从等行政权的分散化和行政弊端。也可以说,宪法以其高度的法律统一性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在思想和行为上达到一种恒久状态,从而达到执法的统一性。从另一个方面讲,宪法是一种根本规范,提供实定法合理性的依据,在法律秩序中居于最高地位,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在执法中首先执行宪法的规定,体现了行政法治自身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极有利于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监督程序法等行政法整体框架的建立,使各项具体行政法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而充实和推进依宪行政,并完善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理论。
(二)加强行政公务员的宪法教育,提高宪法意识和示范作用,这是加快推进依宪行政步伐和保证依宪行政能够得以真正运行的内在动力,也是依宪行政的内在要求。
行政公务员是具体实施行政活动的“实际行政主体”。它是指“依法享有职权或受行政主体的委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人。”行政公务员是行政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管理的具体操作者。行政公务员的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能否正常运转。在我国,要加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就必须加强对行政公务员的宪法教育。
首先,有的干部存在模糊认识,甚至没有弄清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内涵,法制意识淡薄,行政命令呈现地区化、区域化、政令五花八门和行政权的混乱等行政上的弊病,导致了行政权的失衡。要解决这种弊病和行政权的失衡,就必须加强对行政公务员的宪法教育。这是因为,从宪法的角度讲,宪法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而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就是要权力达到一种平衡状态。对于宪法的制衡,有的学者认为“各种各样的宪法形式都能够轻易地适应正在变化着的对权力的社会制衡”,“宪法之所以残存下来,只是因为它不断地受到调整,以符合正在变化着的对权力的社会制衡”。而要达到这种制衡,掌握着实际权力的行政公务员没有高度的宪法意识和对宪法制衡原理的清楚认识是不行的。
再者,就行政公务员本身来说,既是行政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同时又是国家的公民,又有其个人的特殊利益。由于手中的行政权力使其个人目标的实现更加容易,这种权力的极易腐蚀性就会促使私欲的膨胀。如果没有高度的法律意识,那么手中的权力就会变质,从而导致行政权腐败的出现。鉴于行政公务员这种双重身份的性质,就必须加强行政公务员的法制教育,特别是宪法教育,提高宪法意识。因为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有着以根本性为重心的概括性的法律价值,一切法律制度都蕴于它的精神之中,并且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职责与权力等方面的内容。这样加强行政公务员的宪法教育,势必有利于行政公务员明确自己的身份与职责、明确个人与集体、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依照宪法的精神行使职权,这便有效地防止私欲的泛滥,造就行政公务员的清廉形象,起到宪法示范的作用,因而在无形之中也就推进了依宪行政的步伐和保证了依宪行政的真正运行。
三、结束语
依法治国首先应当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又要特别重视依宪行政,使国家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公务员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职权,这是极为正确与重要的。依宪行政使行政权在宪法的制衡下受到规范与控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与宪法保障和维护公民的权利的功能是极为相称的。依宪行政强调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在实际生活中对宪法的条文及精神进行推广,势必有利于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这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不无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