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证行为论文-谭志君,余阳

拒证行为论文-谭志君,余阳

导读:本文包含了拒证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拒证行为,质疑,犯罪化

拒证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谭志君,余阳[1](2009)在《刑事拒证行为犯罪化的根据》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拒绝作证行为,能否将其规定为犯罪,学界存在犯罪化和非犯罪化观点。从作证行为的性质、法与道德传统的关系、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对拒证行为的影响力等方面看,拒证行为非犯罪化不能成立;通过对拒证行为的危害性、立法原理和刑事政策的分析,拒证行为犯罪化是合理可行的。(本文来源于《求索》期刊2009年11期)

余阳[2](2009)在《论刑事拒证行为犯罪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拒证行为并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概念,它有着特定的内涵。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拒证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证人拒绝履行作证义务的方式,可以把拒证行为分为明示拒证和默示拒证;按照拒证行为在刑事诉讼中发生的阶段,可以把拒证行为分为侦查起诉阶段拒证和审判阶段拒证;按照违背作证义务的内容,可以把拒证行为分为拒绝提供证言和拒绝出庭作证;根据拒证动机产生的机理,可以把拒证行为分为积极的拒证和被动拒证。对于拒绝作证这种有着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能否将其规定为犯罪,学者之间存在严重的分歧,大致有犯罪化和非犯罪化两种观点。两派学者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作证行为的性质、法与道德传统的关系、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对拒证行为的影响力”等范畴上。从作证行为的性质看,作证应该定位为证人的义务而非证人的权利或权利义务的结合体;从法与道德传统的关系看,法律并不必然要以道德传统为基础并与传统道德保持一致;从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与拒证的关系看,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对拒证行为的影响力并不像拒证行为非犯罪化论者所想象的那么大,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因此,拒证行为非犯罪化论者的立论基础是经不起推敲的,拒证行为非犯罪化的观点不能成立。从拒证行为的危害性看,其严重性已达到用刑法规制的程度;从立法原理看,将拒证行为犯罪化是立法科学化原则和权责相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从刑事政策的要求看,将拒证行为犯罪化有利于弥补法律漏洞,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总的来说,将拒证行为犯罪化是合理可行的。将拒证行为犯罪化势在必行,我国应增设拒证罪。在犯罪构成上,应从客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四个方面把握;在拒证罪的刑罚配置上,其法定刑应该大体与伪证罪的法定刑相协调。同时,为保证拒证罪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我国应建立起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拒证权制度,作为增设拒证罪的必要制度性支撑。(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9-04-28)

段守亮,凌鸿[3](2002)在《拒证行为刑事立法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拒证行为的刑事立法依据是:①拒证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当罚性;②拒证行为刑事立法的法典依据。完善诉讼法中的证人作证制度有叁个方面:①明确证人资格;②规定拒证免责权;③确立强制作证制度。拒证行为犯罪化包括:①拒证罪的犯罪客体;②拒证罪的客观方面;③拒证罪的主体;④拒证罪的主观方面。(本文来源于《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4期)

连峻峰,赵启旭[4](2002)在《论刑事证人拒证行为的犯罪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证人拒证行为危害严重 ,且已达到了为国家和社会不堪容忍的程度。对其规制的惟一理性的选择是尽快完善刑事立法 ,将刑事证人拒证行为纳入刑法调控领域。(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3期)

牟军[5](2000)在《证人拒证行为的刑事立法及对策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作者为拒证行为的刑事立法提供了参考的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探析了拒证罪应具备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00年03期)

连峻峰[6](1999)在《论刑事证人拒证行为的犯罪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我国司法机关刑事证人拒证行为犯罪化的呼声日高,而法学理论界相应的研究不足且意见不一的现状,在广泛深入的作证情况调查和中外作证制度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从必要性、法律依据、前提以及拒证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四方面,对刑事证人拒证行为的犯罪化问题作了论述,提出了加强拒证行为刑事立法是解决拒证问题的最佳对策选择,拒证行为犯罪化必须以证人的范围、权利保护、作证损失补偿等问题经由立法明定作为必要前提等主张(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1999年03期)

吴先干[7](1997)在《拒证行为的心理学与法学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拒不提供证言(即拒证)问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相当突出。本文探讨了拒证常见的心理和行为表现,提出了矫正策略。同时从法学角度对拒证问题进行了思考。认为拒证可以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并对量刑幅度及司法实践中查处这类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见解。最后得出结论:一定的法律威慑力与科学的矫正策略的结合,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拒证现象的发生。(本文来源于《社会心理科学》期刊1997年02期)

拒证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拒证行为并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概念,它有着特定的内涵。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拒证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证人拒绝履行作证义务的方式,可以把拒证行为分为明示拒证和默示拒证;按照拒证行为在刑事诉讼中发生的阶段,可以把拒证行为分为侦查起诉阶段拒证和审判阶段拒证;按照违背作证义务的内容,可以把拒证行为分为拒绝提供证言和拒绝出庭作证;根据拒证动机产生的机理,可以把拒证行为分为积极的拒证和被动拒证。对于拒绝作证这种有着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能否将其规定为犯罪,学者之间存在严重的分歧,大致有犯罪化和非犯罪化两种观点。两派学者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作证行为的性质、法与道德传统的关系、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对拒证行为的影响力”等范畴上。从作证行为的性质看,作证应该定位为证人的义务而非证人的权利或权利义务的结合体;从法与道德传统的关系看,法律并不必然要以道德传统为基础并与传统道德保持一致;从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与拒证的关系看,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对拒证行为的影响力并不像拒证行为非犯罪化论者所想象的那么大,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因此,拒证行为非犯罪化论者的立论基础是经不起推敲的,拒证行为非犯罪化的观点不能成立。从拒证行为的危害性看,其严重性已达到用刑法规制的程度;从立法原理看,将拒证行为犯罪化是立法科学化原则和权责相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从刑事政策的要求看,将拒证行为犯罪化有利于弥补法律漏洞,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总的来说,将拒证行为犯罪化是合理可行的。将拒证行为犯罪化势在必行,我国应增设拒证罪。在犯罪构成上,应从客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四个方面把握;在拒证罪的刑罚配置上,其法定刑应该大体与伪证罪的法定刑相协调。同时,为保证拒证罪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我国应建立起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拒证权制度,作为增设拒证罪的必要制度性支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拒证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谭志君,余阳.刑事拒证行为犯罪化的根据[J].求索.2009

[2].余阳.论刑事拒证行为犯罪化[D].湘潭大学.2009

[3].段守亮,凌鸿.拒证行为刑事立法构想[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4].连峻峰,赵启旭.论刑事证人拒证行为的犯罪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

[5].牟军.证人拒证行为的刑事立法及对策探讨[J].现代法学.2000

[6].连峻峰.论刑事证人拒证行为的犯罪化[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

[7].吴先干.拒证行为的心理学与法学思考[J].社会心理科学.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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