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限性论文-方亚璐

立法局限性论文-方亚璐

导读:本文包含了立法局限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立法,实效性,内生性制度

立法局限性论文文献综述

方亚璐[1](2017)在《浅析我国环境立法之局限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立法的目的就是要改善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重构人与自然和谐的自然生态秩序,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却远非立法能够解决。立法作为形成秩序的一种手段,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也有其弊端与不足,所以在探索解决环境问题的路径时也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因此,本文以环境立法为例,梳理了环境立法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34期)

郑小敏[2](2016)在《家庭暴力界定及立法局限性——《唐律》与《草案》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唐律》对于家庭暴力分类别进行刑事处罚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定义类似,但其界定有所不同,草案对家暴的界定的立法局限性,其行为内容与主客体关系需要进行扩大和修改。(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4期)

周玉科[3](2015)在《技术侦查措施立法规范的局限性》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与我国轰轰烈烈的反腐败形势相比,立法授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措施权带来的成功案例却少见报端。笔者认为,这一方面缘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秘密性,但更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法律规范具有明显局限性,技术侦查措施的作用未(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5-12-28)

肖爱晶[4](2015)在《我国农业保险立法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性及解决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观国外保险市场,其历史悠久,在经过近几百年的发展后,市场相对成熟,法律体系也比较完善,而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而与外国先进的立法体系和立法发展趋势之间存在相当的差距,尤其体现在保险业的立法上。面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高补贴、高支持和高保护,中国农业和农民急需改变低补贴、低支持和低保护的现状,建立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农业保险体系,而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本文来源于《经贸实践》期刊2015年12期)

朱敏[5](2015)在《浅析我国环境立法的局限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立法制度是环境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从不同角度诠释了立法制度的特殊意义。但现代环境立法却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理论依据,从而造成环境立法与司法内容的相互矛盾、彼此脱节。制度上的残缺,还进一步阻碍了环境法律的发展,针对坏境立法的弊端,我国现有的环境法规还需要进一步改革蜕变。面对立法供给不足,法律内容滞后,以及法律制度不合理,缺乏可行性、真实性、操作性等制度弊端,我们应该立足于现实,立足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从根源杜绝制度的缺陷,树立全新的环境保护法。本文从环境立法的概念出发,回顾了我国环境立法构建的历程,分析了我国环境立法的司法实践,并提出了具体的环境立法的措施。(本文来源于《经贸实践》期刊2015年10期)

谢宇君[6](2014)在《试论民国时期档案立法的创新性与局限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时期的档案立法工作较前代在内容与形式上具有创新性,但囿于特殊的时代背景,又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本文将从多方面来论证民国时期档案立法的创新性与局限性。(本文来源于《兰台世界》期刊2014年16期)

刘先辉[7](2013)在《环境刑事立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问题不断涌现,人们开始反思为什么最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也不能制止日益严重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发生。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立法价值理念的偏差、环境内涵的不周延和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单一是环境恶化、资源破坏的根本、直接和客观原因。转变立法价值理念、增设环境危险犯、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可以有效地改变这一现状。(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11期)

崔凯[8](2013)在《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逮捕必要性立法的局限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必要性条件进行了大幅度地修订,从内容上看,本次立法的修改只是对以往司法解释简单吸收,并无创新性的立法突破。对逮捕必要性的作用及国外立法等内容的考察后可以发现,我们无法通过对逮捕必要性的改革来直接达成降低逮捕率等各种预期目的。(本文来源于《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黄清华[9](2012)在《医疗过失责任法的局限性与病人安全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实证分析和法学评论的角度检讨了医疗过失责任法在预防医疗伤害等方面的局限性,讨论了侵权责任法框架下的其他解决方案的可替代性,进而主张以病人安全立法克服这种局限性。实证研究方面,严酷的事实和科学的证明,均证实医疗过失责任法不具有预防医疗伤害的功能,而"责备"文化的形成则可解释这种局限性的根源。从理论法学和域外法的视野,深入检讨了医疗损害实行过错赔偿责任的局限性,客观地讨论了医疗损害是否应该实行严格责任或无过失补偿。鉴于医疗领域实行严格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同样存在严重不足,文章介绍了丹麦、美国等国病人安全立法的情况,进而从七个方面设想了中国病人安全立法的制度安排。(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2年01期)

梁冬梅,周博敏,王晓彤,孙晶[10](2011)在《《物权法》视野下《矿产资源法》的局限性——兼论其法典化立法模式确立的可行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与中国矿业改革发展的形势出现明显不协调的情况,显露出一定的滞后性。《物权法》公布后明确了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及将矿业权视为物权等基本原则,这些规定也深刻地影响到矿产资源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的革新,同时也进一步冲击了现行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因而,在深入分析探讨现行《矿产资源法》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了《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应采取法典化立法模式。(本文来源于《黄金》期刊2011年04期)

立法局限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唐律》对于家庭暴力分类别进行刑事处罚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定义类似,但其界定有所不同,草案对家暴的界定的立法局限性,其行为内容与主客体关系需要进行扩大和修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立法局限性论文参考文献

[1].方亚璐.浅析我国环境立法之局限性[J].法制与社会.2017

[2].郑小敏.家庭暴力界定及立法局限性——《唐律》与《草案》比较[J].法制博览.2016

[3].周玉科.技术侦查措施立法规范的局限性[N].江苏法制报.2015

[4].肖爱晶.我国农业保险立法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性及解决对策[J].经贸实践.2015

[5].朱敏.浅析我国环境立法的局限性[J].经贸实践.2015

[6].谢宇君.试论民国时期档案立法的创新性与局限性[J].兰台世界.2014

[7].刘先辉.环境刑事立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

[8].崔凯.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逮捕必要性立法的局限性[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3

[9].黄清华.医疗过失责任法的局限性与病人安全立法[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2

[10].梁冬梅,周博敏,王晓彤,孙晶.《物权法》视野下《矿产资源法》的局限性——兼论其法典化立法模式确立的可行性[J].黄金.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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