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论文-张啸

刑事诉讼管辖论文-张啸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诉讼管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

刑事诉讼管辖论文文献综述

张啸[1](2019)在《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就刑事管辖权提出异议。对此,针对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同(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也不尽相同。因此,为了有效解决该问题,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防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不断中止,在我国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已经迫在眉睫。本文通过文献研究、中外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分析与论证。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概论。从制度的概念、性质、分类以及理论基础对其进行基本阐述,提出自己对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理解与观点;第二部分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针对必要性,该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以及提高诉讼效率。除此之外,我国程序正义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为我国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提供了可行性;第叁部分为域外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具体程序,例如,英美法系中美国对该制度规定的比较完善,大陆法系由于各国规定相对零散,笔者通过总结的方式对大陆法系国家该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其已有的司法经验,为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提供参考;第四部分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具体设计。主要结合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经验和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对该制度从现状、原则、制度具体设计叁个方面进行论述。笔者主要从顶层设计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叁大原则(赋予当事人诉权原则、听证程序原则和救济原则),再对制度的具体细节进行构建,以期为在我国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尽自己的微薄之力。(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9-06-03)

刘爽[2](2019)在《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管辖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入口,具有保证程序正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作用,是刑事诉讼中极其重要的一环。而在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赋予当事人以提出管辖异议这一基本的救济性程序权利,已经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我国民事和行政程序法中已经确立了较为完备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在关系到公民生命和自由的刑事诉讼领域,管辖权异议制度却处只散见于司法解释及近几年来对庭前会议的相关规定中。这些规定一方面职权性质浓厚并没有真正实现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并没有形成系统、成熟的管辖权异议制度。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生动案例。2018年出现的“保姆纵火案”律师的中途退庭,(1)“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2)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声嘶力竭地呐喊都无疑证实了立法层面的空白并未反映出司法层面的真实面貌,司法实践中这一类问题已经大量涌现。由于缺乏立法上的有效支撑,受案法院针对此种情形要么采取在庭前会议及庭审中口头驳回或在实体判决的裁判理由中予以回应的处理方式,要么请求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无论是指定管辖还是上述的这些回应方式都无一例外的缺乏羁束性和救济途径,并且透露着浓厚的职权主义、行政命令色彩,并没有将管辖权异议真正地纳入程序性裁判的视野。但是,值得关注的是,近几年出现了几例法官采用单独裁定方式解决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案例,并给予当事人针对裁定的上诉权。这无疑是一个创举,也充分说明了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我国形成系统规范的建构并非缺乏有益的实践和土壤。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别于国外管辖制度的分类,将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为了维持立法的系统性、协调性,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建构应当区别于国外只针对审判阶段的管辖异议权,构建全覆盖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对象应既可以是审判机关也可以是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在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启动程序、裁决程序、救济程序的制度构建中均应分别在上述叁阶段中予以具体考量和设计,使该制度的运行得到保障。(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桂梦美,刘成江[3](2019)在《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之逻辑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作为权利型管辖救济制度,是衡量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有机统一和程序正当的重要内容。理解管辖权异议生成的理论基础即程序正义,对分析享有管辖异议权的主体,提起异议的事由范式,描述异议受理机构,制裁管辖错误或不宜管辖的程序性后果等逻辑展开,具有重要的建设性指导意义。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回应时代关切,充分保障人权与正当法律程序,无疑会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司法层面现代化的正向发展。(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刘菁[4](2019)在《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四十年的发展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得到确立和发展,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管辖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门户,与刑事程序法治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相辅相成,同刑事程序法治的发展血脉相连,并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得以调整,但管辖制度的改革必须遵循司法规律,与实体法律保持一致,保证制度稳定性与变化性的协调,理论研究的繁荣则是管辖制度进步的重大推力。(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朱铁军[5](2018)在《刍议刑事诉讼中指定管辖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管辖既是诉讼活动的发源和开端,更是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现代刑事诉讼法“帝王”原则的程序法定原则,在管辖上的重要体现就是“法定法官”,即在刑事审判中,一般会根据案发地域、案件性质、罪行轻重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先行法定(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2-26)

桂梦美[6](2018)在《刑事诉讼管辖异议之诉的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承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目的,宣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和谐统一之价值。作为诉讼公正的入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管辖制度利益的错误分配,应当依法享有最基本的救济性权利。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起管辖权异议之事实与"口头决定"、"判决理由"、"中间裁定"等叁种对待模式,但因我国立法对刑事诉讼管辖异议的条文处于空白状态,进而发生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基本诉求与权利救济未能获得尊重。诉讼理论基本内涵与程序正义的分配,使得诉权导入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有其正当性和现实性。新时期我国刑事诉讼法需要构建管辖异议之诉,选择"中间裁定"模式,回归管辖纠纷程序性救济功能,实现管辖利益程序性保护的诉讼价值。(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8年06期)

倪辉放[7](2018)在《我国军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检讨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军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军事司法领域的一个基础性问题。随着近年来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以及受军队承担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增多的影响,军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面临不少新情况。针对我国军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应根据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借鉴它山之石,区别设计平时和战时刑事诉讼管辖制度,以适应军队司法实践需要。本文试图通过五个方面论述军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第一部分概述军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军事刑事诉讼管辖是一种专门管辖,犯罪主体身份是划分军事刑事诉讼管辖与普通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依据,犯罪主体的身份等级是划分军事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重要因素,战时或紧急状态下军事刑事诉讼管辖的范围呈扩大趋势。第二部分梳理域外军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立法情况。各国对军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大体可分为统一模式和分立模式两种形式,分别介绍了美国、俄罗斯、韩国和德国等国家的立法情况及启示。第叁部分回顾我国军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现行立法情况。从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特殊管辖四个方面,介绍我国军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做法。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军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平时和战时管辖界限不清、管辖对象范围规定不一致、军地互涉案件管辖有冲突、涉外案件管辖受限制、侦查管辖与审判管辖不对应,存在上述问题是因为理论研究不够、缺乏统一立法、军队转型影响。第五部分从平时和战时两个大方面,对完善我国军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平时军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建议包括进一步明确属人管辖范围、建立以军衔为主导的级别管辖、探索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保护管辖等;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建议有调整职能管辖分工、下调级别管辖权限、增加犯罪地管辖等。(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8-06-25)

廖丹明[8](2018)在《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解决路径探究——以构建刑事诉讼移管机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是一个"一国、两制、叁法系、四法域"的单一制多法域国家,四个法域实行不同的刑事法律制度。四法域之间尚未就刑事管辖权冲突的问题达成有关协议。多年来,四地互涉刑事案件频发,四地刑事管辖权冲突的现象客观上一直存在。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关键,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尝试对中国四法域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的现象进行分析并探索其解决的方案:首先通过对几个案例的分析介绍了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现状,接着对欧盟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的一个重要机制——刑事诉讼移管进行了剖析,并指出其对中国解决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借鉴意义,最后,论述了在中国构建区际刑事诉讼移管机制的制度设计的具体问题,包括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以及对移管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8年03期)

缪渭川[9](2018)在《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以地域管辖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地域管辖概述关于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问题,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如下原则:其一,以最初受理公安机关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为辅;其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其叁,以最初受理法院审理为主,主要犯罪地审理为辅。当然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又分别对刑事诉讼地域管辖作出了相关补充规定。二、现实需要通过仔细分析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可以发现现有的规定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概括而言,具(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期刊2018年03期)

张啸[10](2017)在《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为了有效解决这种问题,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防止诉讼程序的不断中止,在我国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已经迫在眉睫。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有推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诉讼民主化等优点。从提起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时间、方式、理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受理机关以及裁决结果进行制度构建,旨在为我国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提供一个制度框架,有效解决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提请的异议因其无法律依据而不作处理、不予理睬的司法现状,促进我国逐步建立程序性裁判机制,并在监察体制改革、刑事诉讼法必将修订的大背景下,在立法上确立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本文来源于《宿州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12期)

刑事诉讼管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诉讼管辖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入口,具有保证程序正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作用,是刑事诉讼中极其重要的一环。而在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赋予当事人以提出管辖异议这一基本的救济性程序权利,已经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我国民事和行政程序法中已经确立了较为完备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在关系到公民生命和自由的刑事诉讼领域,管辖权异议制度却处只散见于司法解释及近几年来对庭前会议的相关规定中。这些规定一方面职权性质浓厚并没有真正实现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并没有形成系统、成熟的管辖权异议制度。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生动案例。2018年出现的“保姆纵火案”律师的中途退庭,(1)“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2)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声嘶力竭地呐喊都无疑证实了立法层面的空白并未反映出司法层面的真实面貌,司法实践中这一类问题已经大量涌现。由于缺乏立法上的有效支撑,受案法院针对此种情形要么采取在庭前会议及庭审中口头驳回或在实体判决的裁判理由中予以回应的处理方式,要么请求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无论是指定管辖还是上述的这些回应方式都无一例外的缺乏羁束性和救济途径,并且透露着浓厚的职权主义、行政命令色彩,并没有将管辖权异议真正地纳入程序性裁判的视野。但是,值得关注的是,近几年出现了几例法官采用单独裁定方式解决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案例,并给予当事人针对裁定的上诉权。这无疑是一个创举,也充分说明了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我国形成系统规范的建构并非缺乏有益的实践和土壤。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别于国外管辖制度的分类,将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为了维持立法的系统性、协调性,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建构应当区别于国外只针对审判阶段的管辖异议权,构建全覆盖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对象应既可以是审判机关也可以是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在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启动程序、裁决程序、救济程序的制度构建中均应分别在上述叁阶段中予以具体考量和设计,使该制度的运行得到保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诉讼管辖论文参考文献

[1].张啸.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建构[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2].刘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9

[3].桂梦美,刘成江.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之逻辑展开[J].河北法学.2019

[4].刘菁.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四十年的发展与启示[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9

[5].朱铁军.刍议刑事诉讼中指定管辖的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8

[6].桂梦美.刑事诉讼管辖异议之诉的模式选择[J].政法论坛.2018

[7].倪辉放.我国军事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检讨与重构[D].宁波大学.2018

[8].廖丹明.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解决路径探究——以构建刑事诉讼移管机制为视角[J].法治社会.2018

[9].缪渭川.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以地域管辖为例[J].中国律师.2018

[10].张啸.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构建[J].宿州学院学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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