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责任理论基础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理论基础,行政主体义务本位
行政责任理论基础论文文献综述
赫然,亓晓鹏[1](2010)在《论行政责任的理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义务是行政责任的逻辑前提,行政义务的价值色彩显示出行政责任的独特意义,行政义务还深刻影响着行政责任的归责原理,行政法制史的变迁以行政义务为主线。行政责任理论基础在于"行政主体义务本位"。行政主体义务本位影响行政违法的解释,利于通过形式法治实现实质法治,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从行政义务出发,行政主体可以灵活选择诸多行政行为方式,从而使行政责任的实现方式也更为丰富。(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0年02期)
亓晓鹏[2](2009)在《行政责任的理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学一个重要研究范畴。笔者从逻辑区分的角度出发,将法律责任概念分为前提性的义务关系与后果性的责任实现形式,认为行政责任产生的根源在于前提性的行政义务关系,行政责任理论基础的研究对象是行政主体所承担的义务,行政责任理论基础的研究应该从实在法中行政主体的义务出发。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说饱含浓厚的浪漫主义色彩,不能作为重视逻辑分析的行政责任理论及制度的理论基础;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的公共选择、委托代理理论等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过分强调人的自私自利,已受到行为经济学的挑战,其研究结论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已大打折扣。笔者从权利、义务范畴出发,试图以“行政主体义务本位”为行政责任理论基础。行政主体义务本位指行政法的运作和行政责任的实现以行政主体的义务为本位。此观点让我们明晰行政责任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并非同一,行政责任的范围包括违反保护相对人权益义务、违反行政主体内部高效运作义务及行政伦理义务而受到的制裁,远大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直接保护。行政主体义务本位影响行政违法的解释,行政违法是一种实质违法,侵犯法律规范背后的公民权、政府高效运作以及行政伦理。实质违法的性质有助于我们判断行政实践中很多外表合法但实质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行政主体义务本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体现责任政府“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扩充了我们对行政权力运作的认识。以行政义务出发,行政主体可以灵活选择诸多行政行为方式,从而使行政责任的实现方式也更为丰富。(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09-03-01)
房娇娇[3](2008)在《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理论基础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种违法行政行为,同样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进而引发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因此,本文从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谈起,通过阐述权利本位论在行政法学领域的实践,以公务过错责任理论为理论支撑,以有损害必有赔偿为重要法理依据,并进一步阐释了行政不作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价值指向等一系列问题,希望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理论基础方面的研究尽些微薄之力。(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08年06期)
张坤世[4](2006)在《论行政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实社会中的任何一项规则或制度的确立都有其存在的逻辑前提和理由。作为现代行政法学核心范畴之一的行政法律责任,其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权责统一、行政法治以及道德指引等理论。(本文来源于《行政论坛》期刊2006年05期)
郑传东[5](2005)在《行政道德责任的理论基础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道德责任的伦理学基础在于道德责任,道德责任不仅是自由意志(或者说控制权能)的逻辑要求,也是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行政道德责任是权力行为的道德责任,权力行为本身就意味着控制;政府及其行政人员与公民之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要求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对公民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其政治学基础在于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说,它们有一个共同的逻辑,即权力来自人民,权力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道德责任恰恰直接表现为对权力主体人民负责的责任,离开这两个理论基础,行政道德责任也就无从谈起。(本文来源于《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2期)
何懿甫[6](2001)在《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举证责任是法律预设的推定。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是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原则。违法推定原则与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原则与行政行为公定力原则不矛盾。确立违法推定原则有助于推动行政审判方式改革。(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01年02期)
行政责任理论基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学一个重要研究范畴。笔者从逻辑区分的角度出发,将法律责任概念分为前提性的义务关系与后果性的责任实现形式,认为行政责任产生的根源在于前提性的行政义务关系,行政责任理论基础的研究对象是行政主体所承担的义务,行政责任理论基础的研究应该从实在法中行政主体的义务出发。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说饱含浓厚的浪漫主义色彩,不能作为重视逻辑分析的行政责任理论及制度的理论基础;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的公共选择、委托代理理论等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过分强调人的自私自利,已受到行为经济学的挑战,其研究结论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已大打折扣。笔者从权利、义务范畴出发,试图以“行政主体义务本位”为行政责任理论基础。行政主体义务本位指行政法的运作和行政责任的实现以行政主体的义务为本位。此观点让我们明晰行政责任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并非同一,行政责任的范围包括违反保护相对人权益义务、违反行政主体内部高效运作义务及行政伦理义务而受到的制裁,远大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直接保护。行政主体义务本位影响行政违法的解释,行政违法是一种实质违法,侵犯法律规范背后的公民权、政府高效运作以及行政伦理。实质违法的性质有助于我们判断行政实践中很多外表合法但实质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行政主体义务本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体现责任政府“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扩充了我们对行政权力运作的认识。以行政义务出发,行政主体可以灵活选择诸多行政行为方式,从而使行政责任的实现方式也更为丰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责任理论基础论文参考文献
[1].赫然,亓晓鹏.论行政责任的理论基础[J].当代法学.2010
[2].亓晓鹏.行政责任的理论基础[D].长春理工大学.2009
[3].房娇娇.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理论基础初探[J].理论界.2008
[4].张坤世.论行政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J].行政论坛.2006
[5].郑传东.行政道德责任的理论基础分析[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
[6].何懿甫.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原则[J].行政与法.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