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疑案判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于欢案,疑案判决,经济分析,交易成本
疑案判决论文文献综述
刘晓源[1](2017)在《疑案判决背后的经济学思考——基于“于欢案”等案例剖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疑案是法律规则与事实摩擦的必然产物。"于欢案"等疑案的判决暗合了经济学逻辑。疑案判决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取舍的结果,是交易成本与误差损失成本之差的利益最大化体现。通过对经济学中的成本与收益的权衡,进行适当的定性或定量分析,有助于法官在疑案中做出最佳的判决,为未来营造良性的激励机制。(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7年05期)
王法[2](2015)在《王书金疑案的刑罚判决结果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邯郸中院一审与河北高院二审两级法院前后作出相同的刑罚判决结果,这对王书金案中的"疑惑"并未得到根本解决,该案的"刑罚判决结果"是无价值的。王书金案之所以引发舆论关注,这与聂树斌案具有很大关联性。王书金案件的死刑复核可能会出现:"核准死刑"、"发回重审"与"直接改判"叁种结果,但以"发回重审"为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叁种结果中的最佳方案。(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7期)
周兴生[3](2013)在《传统法是名分法——以服制、哲学内核、体系构造及疑案判决为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法内核是什么的问题一直困扰现代法史学。讨论揭示,虞夏后秩序之纲是服制,服制的内核是名分说。以孔子、邓析、韩非为代表的儒、名、法叁家名分说的疏解昭示,名分学说是传统秩序观不可或缺的节点。"名"、"分"字源讨论揭示,此二者浓缩了古代华夏思想家的是非认知。模范性法典《唐律疏议》的构造解析显示,名分是断狱理论构造的基本材料,名例律、断狱律首尾相顾,腹裹诸罪名的构造为狱吏以抽象思维高效断狱奠定基础。汉以来疑案审理的解析揭示,成功的法律适用都基于狱吏谙熟名例说及相应的思维规律。但"权利义务"说临疑案不可承用。服制、名分学说及法典构造与疑案审断的解析无不显示,传统法是名分法。此认知是深入研究、参比西方法的一个理路。(本文来源于《求是学刊》期刊2013年06期)
兰静[4](2010)在《疑案判决中的心证公开及其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心证公开是现代自由心证的基本内涵,其作用在于通过在司法个案的审判过程中公开法官的心证,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法官对认定事实以及适用相关法律的恣意妄为,从而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心证公开是现代各法治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的通行做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一直在高速发展,诉讼中逐渐接受心证公开,但一直处于摸索阶段。现今之中国,司法诉讼呈现出复杂、疑难等特点,与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和司法资源的稀缺形成突出的矛盾。伴随着信息的大众化和法律知识普及化,越来越多的疑案判决从封闭的司法系统走向社会,并日益进入公众视野,成为社会热点话题的一部分。但在绝大多数案件,特别是疑难案件的审理中,法官根本不公开心证的过程,心证结果的公开也十分模糊,心证理由的公开常常是依据某某法条而一笔带过,致使在庭审过程中,常常出现法官自己审,当事人自己辩,最后的裁判令当事人大呼意外的状况,而后当事人提出对裁判结果的异议,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引发了消极的社会效果,导致案件陷入漫长的二审、再审,极大地浪费了诉讼资源,违反了诉讼效益原则。为此,本文将以心证公开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为视角,来探讨我国疑案判决中心证公开制度的构建。由此,除了论文导论之外,本文主要内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心正公开及其在我国的司法困局。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心证公开的内涵、制度的起源与演变,以及我国心证公开的司法困局。在心证公开的内涵这一部分,笔者通过对“心证”的涵义分析,指出“心证公开”其实质就是公开法官的“自由裁量”,准确地说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而后,笔者对心证公开制度的起源和演变进行了梳理,“自由心证”最早由法国法学家杜波尔提出,随后欧美各国都通过立法对“自由心证”予以规定。在经过了法定证据、自由心证制度之后,产生了更加公正、透明的心证公开制度,欧美各国先后建立了符合自己国情的心证公开制度。最后,笔者通过案例对发生在我国的疑难案件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笔者发现,在我国的疑案审判中在着严重的心证不公开的现象,由此引发了一些列消极的社会效果,而消极的社会效果又反作用于案件,导致案件的最终结果的改变,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因此,笔者认为,要摆脱这种困局,只有通过构建我国疑案判决中的心证公开制度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才能够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积极社会效果的最大化。第二部分:美德日心证公开的司法适用与制度。笔者通过对美国“辛普森杀妻案”的分析,认为动议制度、审前会议制度和陪审团制度作为美国心证公开的具体化制度,在司法裁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审判过程中,通过当事人的请求,法官被动地公开心证,使法官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案情,加强与当事人及其代表人的交流,提高了案件的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通过对“尼尔公司诉卡尔斯鲁厄市政局房租纠纷案”的解析,认为德国的“司徒加特模式”和“简易化修正法”,虽然在程序上有些繁琐,但其发挥了法官的能动性,法官主动公开心证,与当事人协商,提出和解的方案供当事人选择,保障了司法公正,获得了普通民众的信任。日本很早就对“释明权”作出了规定,虽然有反复,但最终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并广泛应用于民事案件中。在“四日市哮喘诉讼案”中,法官通过释明对当事人作出提示,指导当事人举证和变更诉求,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以此为契机,建立了日本的“公害健康损害赔偿制度”。最后,笔者作出了总结,认为叁国的现行心证公开制度都能够使法官更深入地介入诉讼程序,有力地防止了突袭裁判,有利于促进案件的和解,实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的最大化。第叁部分:我国疑案判决中心证公开的制度构建。在第一节中,笔者认为心证公开制度的建立目的不能单纯地从法理学出发,还应当考虑到法的社会性。由于司法公正、积极的法律效果、积极的社会效果的同一性,因此,我国心证公开制度构建的目的应该当是实现积极的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在第二节中,笔者认为由于法官的心证具有主观性,同时考虑到疑难案件的复杂性,因此应当建立“任意公开”与“法定公开”相结合的立法规定原则,对是否应该公开心证,以及公开的界限、公开的方式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第叁节中,笔者从法官、疑案本身具有的特点以及案件的社会效果叁个方面阐释了在疑难案件的判决中适用心证公开制度的理由。认为疑难案件本身案情复杂,疑点难点很多,审理难度大,法官的“自由裁量”容易出现偏差,公开心证,利于更好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同时也能使社会公众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信任判决结果,从而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在第四节中,笔者对疑案判决中心证公开的范围作出了界定,认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包括法官的心证过程和法官的心证结果都应当公开。法官应当通过庭前必要的举证指导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发表对案件事实的看法来公开心证的过程,通过辩论结束后庭审结束前和判决书两个阶段来完全彻底地公开心证结果。在第五节中,笔者阐述了心证公开的方式,认为法官应当采取协商而不是命令、纠问的传统方式,同时要遵循中性表述、语气中肯的原则,在审前准备、庭审及辩论结束后都可以公开心证,但不宜在当事人尚未充分发表意见以及表明观点之前公开其心证。在第六节中,笔者谈到了疑案中的“合议”公开。由于我国的“合议”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及多数人的心证形成了判决,因此应当公开多数人的心证。对于少数人的心证,考虑到疑案的判决会产生很大的社会效果,如果公开,可能对那些仅仅是由于认识和理解出现无“恶意”偏差的法官产生影响,因此不宜公开。在第七节中,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起当事人的直接监督和法院内部的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给予当事人以声明权、异议权和上诉权,同时法院内部要加强监督,特别是二审和再审法院对原审法院的监督,但原审法官只要没有存在“恶意”或故意的话,就没有对错之分,其心证就应该得到尊重。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解读,并借鉴了国内外有关心证公开的研究成果,以对司法个案的分析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心证公开现状,展开了自己的研究进路。希望在对我国心证公开现状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探索我国疑案判决中心证公开的构建之路,最终力求提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疑案判决心证公开制度架构。由于我国还未建立起心证公开制度,本文对疑案判决中的心证公开及其制度构建的研究,对于我国心证公开制度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0-05-01)
桑本谦[5](2008)在《疑案判决的经济学原则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古代和现代处理疑案的各种司法策略大体遵循同样的经济学逻辑。在技术层面,疑案判决的经济学目标是最小化证明成本及错判损失之和,通过对错判概率、实际错判损失、预期错判损失以及证明成本进行单项或综合比较,获得一套比较完善的关于疑案判决的经济学原则。在制度层面,为促使当事人服判,疑案判决应努力与社会强势观念协调,并尽量诉诸预设的规则。(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期刊2008年04期)
林之松[6](2008)在《“盖然性”判决巧断彩票疑案》一文中研究指出"盖然性"即可能性,当民事案件中的证据都不能准确证明事实时,法官可选择可能性最大的事实加以确认。2008年1月17日,江苏省淮阴市的二级法院就运用了这一证明标准,审结了一起彩票迷案。意外的判决结果,从司法层面告诫人们,民事活动当以诚信为本。(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期刊2008年07期)
一言[7](2003)在《五年前输血疑案:推定判决》一文中研究指出五年前因为住院抢救输血,病人患上了丙型肝炎(以下简称丙肝),如今走上法庭讨还公道,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用“推定判决”宣判了这起多年前的输血疑案。叁次输血埋下祸根 1997年4月29日晚8时许,镇江市的庄铭在家吃完晚饭后突然昏倒在地,(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3/06/20)
疑案判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邯郸中院一审与河北高院二审两级法院前后作出相同的刑罚判决结果,这对王书金案中的"疑惑"并未得到根本解决,该案的"刑罚判决结果"是无价值的。王书金案之所以引发舆论关注,这与聂树斌案具有很大关联性。王书金案件的死刑复核可能会出现:"核准死刑"、"发回重审"与"直接改判"叁种结果,但以"发回重审"为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叁种结果中的最佳方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疑案判决论文参考文献
[1].刘晓源.疑案判决背后的经济学思考——基于“于欢案”等案例剖析[J].法学论坛.2017
[2].王法.王书金疑案的刑罚判决结果评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
[3].周兴生.传统法是名分法——以服制、哲学内核、体系构造及疑案判决为考察[J].求是学刊.2013
[4].兰静.疑案判决中的心证公开及其制度构建[D].西南财经大学.2010
[5].桑本谦.疑案判决的经济学原则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8
[6].林之松.“盖然性”判决巧断彩票疑案[J].民主与法制.2008
[7].一言.五年前输血疑案:推定判决[N].人民法院报.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