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行政论文-朱晓婕

强制性行政论文-朱晓婕

导读:本文包含了强制性行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强制性产品认证,儿童自行车,沃尔玛,强制性认证

强制性行政论文文献综述

朱晓婕[1](2019)在《儿童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界定与判断——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儿童用品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原审第叁人: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华东公司")。市质监局接匿名举报,于2014年3月16日、3月18日先后两次对沃尔玛华东公司上海五角场分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16寸"阿米尼"儿童自(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张汉元,李亚军[2](2019)在《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应属行政不作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某区政府因高铁建设,需拆除燕某拥有所有权的住宅,该住宅建筑面积是106.78平方米。2013年1月15日,燕某与该区房地产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了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其他附属物款等补偿数额,以及回迁面积为130平方米等(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10-17)

周亚楠[3](2019)在《食品卫生行政领域下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食品卫生和安全问题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重大问题。近年来,“苏丹红”咸鸭蛋、人工蜂蜜、地沟油、盐酸克伦特罗等食品卫生安全事件频频曝出,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非强制性食品卫生行政这种新型行政方式涌现出来。非强制性食品卫生行政行为可以弥补法律法规还未涉及到的空白领域,并且还有一系列特有的行政方式,比如:引导、谈判、奖励等。使行政相对人积极主动地与行政主体互相协商达成一致,实现食品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目标。本文首先讨论了食品卫生行政和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基本问题。并对目前中国食品卫生行政现状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之间的兼容性进行了论证。其次,分析了我国食品卫生行政领域下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现状,并找出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食品卫生行政领域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完善与发展进行探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相应完善措施:首先,我们必须健全非强制性食品卫生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我们必须加强对在食品卫生管理领域使用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必要性的理解;第叁,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非强制性食品卫生行政制度和程序;第四,要完善非强制性食品卫生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救济机制。(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6-30)

张学府[4](2018)在《行政备案具有强制性之证成——兼论行政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实践中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备案数量众多,否定行政备案具有强制性的观点值得商榷。行政备案的"强制性"是指"规范上的强制性",即其具有以减损相对人权利的制裁为胁迫,从而强制行政相对人依法备案的性质。经理论分析及对规范性文件的类型化研究可知,否定备案具有强制性的理由不合理:行政备案的强制性来源于相关规范的逆向推动,而非行为自身的法律效力,因此不与其事实行为的性质相冲突;备案与许可的区分标准应为两者强制性的来源与实现方式的差异,而非其是否具有强制性,由此可区分强制性备案与许可,且不能因担心两者混淆而否定强制性备案。基于协力义务理论及保证行政备案规制效果的需要,设定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备案具备合理性基础,行政机关可根据监管需要及自身权限选择设定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备案。(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白顶有,牛百勇,谭玉娥,范增节[5](2018)在《省级地震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强制性评估事项研究与行政管理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要求,深化防震减灾事业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地震部门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和探索。通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改革过程的梳理和对相关部门强制性评估事项现状及政策的调研,分析了强制性评估事项的形势和特征,对地震部门地震安全强制性评估事项的后续管理提出了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高原地震》期刊2018年01期)

何康[6](2017)在《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进一步的限制强制性规定的定义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这就导致实务判例中法官对同一条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有不同的认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现如今我国对强制性规定的研究,大都是理论层面的研究,也没有专门针对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研究。文章首次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律商网中以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关键词搜索的200多个相关案例的整理分析,从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审批程序叁个方面,对哪些是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哪些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能导致合同无效做了总结。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标准的研究,本质是为了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准确的判定合同效力做理论基础。因此,如何更准确的判定合同效力,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在合同效力的判定过程中,一定会用到的是规范目的解释法和比例原则,通过分析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找出行政法规所要保护的利益,然后用行政法规保护的利益与合同所要保护的利益进行比较,确定两者的优先次序,进而更准确的判定合同效力。(本文来源于《华北理工大学》期刊2017-12-01)

杨惠仪[7](2017)在《非强制性行政下的市容市貌管理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高速发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任务量不断加大,工作环境与形势越来越严峻,城市管理在社会民众眼中的形象亦不甚理想。城管执法人员和流动摊贩之间的暴力抗法、暴力执法事件更是让“城管”成为政府的负面代表。在提倡“重服务,轻管理”的法治时代,人民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的非强制行性政执法方式是市容市貌管理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同时也是建设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同样地,对于“市容市貌管理”,非强制性行政亦是改革的必要趋势和方向。市容市貌管理过程中的非强制性行政,其内涵十分丰富。即指在行政活动过程中,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不带有一点命令属性或强制属性的行为,换句话说即指行政主体凭借自身职责积极做出,不强迫行政相对人遵循的行政管理方式,主要包括行政指导、合同和授予,调解等非强制性的维护权力手段。在这种行政行为中,相对人对管理行为认可的心理和意识是前提,再透过道理教育及利益引诱,凭借政府的公信力来获得相对人的认可和遵循。其理论是行政政策和法律原则领域的核心指针,行政权力的背景,削弱了传统行政权力的强制性,通过更多的指导,更温和的手段,从而减少了市容市貌管理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的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本文的第一部分首先对非强制性行政进行概述。第二部分简要分析我国强制性市容市貌管理制度实施的现状及困境,重点从立法、执法、队伍、监督及制度宣传几方面入手剖析。第叁部分阐释非强制性市容市貌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包括有效减少行政纠纷;防止公权力侵犯私权利、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第四部分则是简要介绍国外的市容市貌管理模式,借鉴其成功经验:市容市貌管理法制化、摊贩经营合法化、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发挥社区的作用:最后一部分是构建非强制性行政下的市容市貌管理制度的对策,在筑牢非强制性行政执法的基础上,要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提高非强制性行政的立法位阶,透过法律鼓励采用非强制性方式,明确摊贩合法地位,提高执法队伍的行政水平;在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工作上要注意内部与外部相结合,事前与事后相结合,内部监督主体的统一,内部追责制与监督责任制的健全;在外部形象建设上要宣传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正确处理与传媒的关系,建立完善形象管理体制。(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王玮娟[8](2017)在《一起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行政诉讼案》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案例背景2016年,上海市质监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110件,占全年行政处罚案件总数的10%,同比增长34%;受理的举报案件约1 000余件,占举报总量的30%左右,同比增长45%。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类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但从案件评查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结果来看,强制性产品认证类案件的办理质量有所下降、争议频发,其焦(本文来源于《质量与标准化》期刊2017年03期)

陈毅[9](2016)在《基于行政民主的国家治理:以非强制性行政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长期以来是一个行政主导的国家,对效率的追求往往遮蔽对民主价值的回应,为了体现国家治理的民主化要求,探讨从"非强制性行政"概念出发来构建行政民主就显得非常必要。从基于"非强制行政"所进行的行政改革进程看,为从"控制行政法学"向"平衡行政法学"的转变也提供了诸多可能性。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民主:行政自律是行政民主的前提,行政国家自身要尽可能自律,反思平衡和自我限权,改变过去简单粗暴的强制行政作为;处理好政府与公民之间新型关系,主动开放和迎接公民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并积极推进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制度化,落实好行政民主。(本文来源于《行政论坛》期刊2016年05期)

卢孟秋[10](2016)在《非强制性手段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运用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强制性手段和非强制性手段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非强制手段的作用日益突出,但是其在现实运用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完善自身内容,和强制性手段一起发挥作用,共同改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现状。(本文来源于《“决策论坛——经营管理决策的应用与分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期刊2016-08-27)

强制性行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本案情某区政府因高铁建设,需拆除燕某拥有所有权的住宅,该住宅建筑面积是106.78平方米。2013年1月15日,燕某与该区房地产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了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其他附属物款等补偿数额,以及回迁面积为130平方米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制性行政论文参考文献

[1].朱晓婕.儿童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界定与判断——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张汉元,李亚军.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应属行政不作为[N].中国商报.2019

[3].周亚楠.食品卫生行政领域下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研究[D].新疆大学.2019

[4].张学府.行政备案具有强制性之证成——兼论行政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区分[J].研究生法学.2018

[5].白顶有,牛百勇,谭玉娥,范增节.省级地震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强制性评估事项研究与行政管理对策[J].高原地震.2018

[6].何康.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研究[D].华北理工大学.2017

[7].杨惠仪.非强制性行政下的市容市貌管理制度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7

[8].王玮娟.一起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行政诉讼案[J].质量与标准化.2017

[9].陈毅.基于行政民主的国家治理:以非强制性行政为视角[J].行政论坛.2016

[10].卢孟秋.非强制性手段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运用的探究[C].“决策论坛——经营管理决策的应用与分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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