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举证时限制度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举证时限制度,证据失权,自由裁量权,审前程序
举证时限制度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朱海梦[1](2016)在《举证时限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举证时限制度自设立以来不断发展完善。但是,由于司法大环境的变化等原因,举证时限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仍不断涌现出新的问题。本文主要对举证时限制度适用问题进行论述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5期)
朱海梦[2](2016)在《举证时限制度适用困境之对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举证时限制度自实施以来,不断发展完善,但在适用过程中仍难以避免诸多问题。以其现有困境作为突破口,发掘相应对策,是确保举证时限制度行之有效、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应有途径。(本文来源于《党史博采(理论)》期刊2016年06期)
张显丽[3](2014)在《新《民事诉讼法》下举证时限制度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法第65条确立了证据适时提出原则,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法律中有了名正言顺的地位。但在新《民事诉讼法》下,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还困难重重。新修法典对举证时限的规定存在条文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要将举证时限制度落到实处,仍须依赖原有的司法解释和司法经验。可以预料到,·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运行仍会遭遇困境。据此,本文以举证期限和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两项内容为线索,并结合第65条在实践中的初步适用情况,分析新《民事诉讼法》下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的部分问题,拟提出一些能够使举证时限制度在现阶段良好运行的基本对策。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价值及其在我国的历史沿革。本章着重分析了举证时限制度旧有概念存在的弊端,并对新《民事诉讼法》下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进行重构,为下文论证作好铺垫。第二章对举证期限的基本内容如举证期限的性质和确定方式进行分析,详细剖析了举证期限届满与举证逾期的临界点的区别;接着探讨了审限、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及提起反诉、鉴定申请等与举证期限密切相关的部分程序问题;第叁节着重对简易程序中的举证期限问题进行分析。第叁章讨论了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首先对可罚性逾期举证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界定,进而提出我国应当将“新证据”规则予以废除的主张。其次对可罚性逾期举证行为的几种制裁结果及其启动机制进行详细探讨。第四章是逾期举证之法律后果的异议(救济)制度。从设立异议(救济)制度的必要性与异议的对象范围、具体处理程序两个方面具体论述。(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4-04-01)
李瑞钦[4](2013)在《价值定位与路径选择:我国举证时限制度适用再反思——兼析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与"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诉讼模式有相当的距离"。〔1〕因传统使然,普通民众对牺牲实体公正的纯粹程序公正认同度较低,对符合程序公正理念但实体不公之裁判的接受度也较低。证据规则不可能完全脱离国情而追求纯粹的程序公正。故而,符合国情的选择应该是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优先考量实体公正,并对程序公正予以相应的保障。对程序瑕疵行为,应科以程序性制裁而尽量避免实体恶性失权制(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3年09期)
施玉玲[5](2013)在《举证时限制度适用难点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3-01-23)
唐晶[6](2012)在《举证时限如何“限”:走出举证时限制度适用的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较为宽泛,司法实践的操作中出现很多适用上的障碍。本文认为,要想走出举证时限制度司法适用中的困境,有必要先固定争点,进而固定证据。对于如何固定争点可以视案件的难易程度而定,同时为避免在固定证据中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交换制度的相互冲突,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应与证据交换之日重合。司法实践中,需灵活掌握"何时限定举证期限"的问题,以促进举证时限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27期)
杨楚[7](2008)在《举证时限制度适用中的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举证时限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新规定的内容,它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民事证据制度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本文从举证时限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入手,通过对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分析以及对其法律价值的分析,比较美国、德国、日本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法治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制度运行状况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进行思考。导言部分主要说明了选题的意义及写作的目的。第一部分主要列举了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举证时限制度在司法适用中所遇到的诸多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回顾了举证时限制度的发展历程,从诉讼原理上多角度说明了此项制度法律价值,认为该项制度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体现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第叁部分主要分析了美国、德国、日本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一些规定和其在司法适用中的应用。可以看出,以上各国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且都有其各自特点。对于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完善,应当对于其他国家的经验认真学习并加以借鉴,根据国情确定较为适合的举证时限制度,并设置其他相关配合的制度,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较为充分地保障。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举证时限的法律思考。首先应对举证时限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完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举证后果的相关规定。其次完善与举证时限制度相应的诉讼程序。最后,针对现阶段举证时限尚未立法的现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保障《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的有效适用进行探索,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公正与效率。(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8-10-01)
蒲菊花[8](2005)在《举证时限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嬗变。为实现举证时限制度的功效,举证期限原则上应当限定在审前准备程序阶段,具体期限的确定包括法院指定和当事人约定两种方式。当事人逾越举证期限时,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或者其所提出的证据构成新证据,否则将发生证据失权的后果。(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期刊2005年01期)
王晓东[9](2004)在《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举证时限制度在立法与理论研究方面都存在不少缺陷和误区 ,导致审判实践中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缺乏适用法律制度应有的统一性 ,亟须在证据失权的法定化和自由裁量之间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边界。当一项法律制度存在缺失和容易引起理解歧义时 ,法官必须运用释明权 ,根据相关法理 ,结合立法原意加以释明和正确适用。(本文来源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3期)
薛贵滨[10](2004)在《民事举证时限制度价值与适用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举证时限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里的一项崭新制度 ,从法理角度加强对这项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是其良性发展的理性基石 ,对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宜宾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2期)
举证时限制度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举证时限制度自实施以来,不断发展完善,但在适用过程中仍难以避免诸多问题。以其现有困境作为突破口,发掘相应对策,是确保举证时限制度行之有效、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应有途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举证时限制度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朱海梦.举证时限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6
[2].朱海梦.举证时限制度适用困境之对策分析[J].党史博采(理论).2016
[3].张显丽.新《民事诉讼法》下举证时限制度适用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14
[4].李瑞钦.价值定位与路径选择:我国举证时限制度适用再反思——兼析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J].法律适用.2013
[5].施玉玲.举证时限制度适用难点解析[N].检察日报.2013
[6].唐晶.举证时限如何“限”:走出举证时限制度适用的困境[J].法制与社会.2012
[7].杨楚.举证时限制度适用中的法律问题[D].华东政法大学.2008
[8].蒲菊花.举证时限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探析[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
[9].王晓东.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10].薛贵滨.民事举证时限制度价值与适用问题的探讨[J].宜宾学院学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