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霞(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在城市建设中,“钉子户”拒绝搬迁是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之一,而暴力拆迁问题也愈演愈烈。目前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外尚无专门性法律法规。因此深入分析如何做到适度强制搬迁,对解决“钉子户”与暴力拆迁问题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适度;强制;搬迁;措施
一、适度强制措施在房屋搬迁中的运用
个人的愿望要求往往高于政府或开发商征用条件的公民被称作“钉子户”。我们认为在房屋搬迁中适度运用强制措施指的是:政府在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在提出给与搬迁户合乎市场经济标准的补偿之后,在搬迁户仍然拒绝、阻挠政府的拆迁行为或是提出无理要求的情况下,政府完全可以从维护社会公众的整体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给予其合乎市场经济标准的补偿的同时并对其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的一种搬迁行为。适度强制搬迁并不是意味着一味的对所有搬迁群众使用强制措施而只是针对一部分借搬迁来图谋自己非法利益的极少数的个人。适度强制搬迁主要强调的是合理补偿与适度强制措施互为配合、互为补充。
以此来推动城中村整体搬迁、棚户区改造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政府、开发商及搬迁群众之间的多方共赢。强制措施在房屋搬迁中适度运用的特点:
1.在房屋搬迁中适度运用强制搬迁所维护的是全社会的公共利益。适度强制搬迁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该行政强制行为所维护的是全社会公众的整体公共利益,而不是维护小部分人甚至是几个人的利益。
2.在房屋搬迁中适度运用强制搬迁针对的对象是所谓的“钉子户”。即该行为不是针对所有搬迁户,而只是针对的是那些在政府或房地产开发商给付合理补偿之后征用其个人使用的土地、房产等过程中,仍然像钉子一样不答应征用要求,不配合甚至阻挠、破坏搬迁工作顺利进行的个人。
3.在房屋搬迁中适度运用强制搬迁的前提是给与足够的补偿。即适度强制搬迁并不是无偿的占有,而是政府或房地产开发商在搬迁之前给与“搬迁户”的合适经济补偿以及妥善的安置,这种合适补偿必须是合乎市场经济标准的补偿,以保证不得低于市场经济标准来对搬迁群众进行给付,防止损害搬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二、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引发的思考
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是指2004年9月重庆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旧城区改造改造,这个区的两百八十户均已陆续搬迁,后来仅剩一户不肯搬迁,户主为杨武、吴苹夫妻,后来开发商把周围挖空,让这栋两层小楼伫立在工地上,形同孤岛,但户主仍坚持不搬。最终在与开发商“斗争”了将近三年之后,在选择实物商品房安置,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费(总价值约300余万)之后。重庆市九龙坡区拆迁“钉子户”吴苹夫妇才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吴苹夫妇同意接受易地实物安置,并自愿搬迁。此事件一出一时间轰动全国,引起了网上激烈的讨论,新闻媒体几乎采取了倾向于最牛钉子户的“一边倒”的舆论宣传。到底重庆最牛钉子户的这种行为行为是否合法?一时间众说纷纭。各位学者专家对其是否应当强拆的看法也不尽相同:《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表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这条理由不能成立,“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江平教授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所以,江平教授的观点很明确:如果吴苹一家自己不把房子拆掉,支持强制拆迁,“法院已经下达了裁定,就要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法律专家周泽表示,可考虑由双方选择第三方进行评估。拆迁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具有正当性。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国家权力介入拆迁这样一种以补偿为对价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根据。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对于拆迁补偿,需要有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估,否则就可能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你说合理他说不合理的局面。在双方就补偿难以达成一的情况下,可考虑由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通过上述两名专家对该事件的的品评与解读,我们不难看出: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搬迁不就意味着一定需要牺牲搬迁群众的合法利益。因此在补偿合理的情况下,如果搬迁户一味的抗拒搬迁,阻碍公共利益的发展,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可以实施的。
三、我国目前关于城市房屋搬迁的法律法规
1.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我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四、在房屋搬迁工作中适度运用强制搬迁存在的合理性
1.我国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处处需要搬迁。以2008年济南棚户区改造为例。2008年济南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分三个阶段推进:第一为启动阶段,第二为大规模展开阶段,第三为扫尾和补充改造阶段。首批改造从现在开始,其余部分视工作情况分批压茬启动。首批计划改造棚户区12片,拆迁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占计划总量的36%,其中住宅建筑面积47万平方米,拆迁9810户,3.32万人。其中:历下区为东舍坊、历山路2个片区,占地106亩,涉及拆迁居民1050户;市中区为魏家庄、馆驿街南、天桥南三角地3个片区,占地286亩,涉及拆迁居民3400户;槐荫区为发祥巷、振兴街、经七纬十二东南3个片区,占地面积288亩,涉及拆迁居民2700户;天桥区为济安街、角楼庄、经一顺河三角地、馆驿街西4个片区,占地面积350亩、设计拆迁居民2660户。
2.一部分搬迁户在政府或房地产开发商征用其个人使用的土地、房产等过程中,漫天要价,提出了许多不合乎市场标准的价格。如果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就会像钉子一样不答应征用要求,不配合搬迁工作。借此向政府、开发商施压。更有甚者,他们还贴出广告雇用民工充当“专业钉子”。遇到这种情况时,对其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3.行政强制措施是推进经济建设的可靠保证。《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身的强制。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为。主要有:强制、约束、收容、劳动教养、强制遣送、妇女教养和强制戒毒、强制隔离和强制治疗,扣留、强制带离现场。二是对财产的强制。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包括: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制许可等。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对不法分子形成震慑。
4.部分开发商在具体开发搬迁的过程中,为了赚取更多的金钱,谋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对搬迁者开出远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补偿费,这样不仅严重损害了搬迁群众的合法利益,而且打击了他们参与搬迁、配合搬迁的积极性。而适度强制搬迁的实施不是盲目的使用暴力,而是以合理公平的支付搬迁费为前提的。因此适度强制搬迁措施的存在也是对开发商的一种有效监督方式,避免在开发商与搬迁户之间发生冲突矛盾时政府行政机构沦为不法开发商的保护伞。
五、如何在房屋搬迁工作中做到适度强制搬迁
1.积极做好统筹与规划,与搬迁户诚意沟通。良好统筹规划的制定是做到顺利搬迁的重要步骤和可靠保障,在搬迁工作中做好规划,才能有效预防和制止各种突发情况的发生。同时政府开发商积极与搬迁户进行沟通、交流,设身处地的去为搬迁户排忧解难,争取他们在搬迁过程中的支持与配合。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搬迁群众因为缺乏对政府、对开发商的沟通而产生敌对情绪。因此认真做好统筹与规划,与搬迁户真诚沟通,对于推动搬迁动作的顺利开展有显著作用。
2.积极做好立法规范,杜绝暴力拆迁。立法规范的制定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措施。国务院法制办2010年1月29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关于搬迁补偿做了详尽的规定:一是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二是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三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修改完善,报有关政府批准后公告;其中危旧房改造补偿方案在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四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五是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是政府应当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这一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适度强制搬迁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暴力拆迁,适度强制搬迁是以合法为依据,以合理补偿为前提的强制搬迁活动。
3.补偿到位,妥善安置,消除搬迁群众的后顾之忧。适度强制搬迁并不意味着为了公共利益而侵害搬迁群众的合法利益,适度强制搬迁只是针对于一部分恶意阻挠搬迁工作的钉子户。在对待大多数搬迁群众时政府部门一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心实意为他们排忧解难,以此来推动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补偿措施可以参照新西兰等国的做法:即在办理搬迁尝试时采用在市场随机抽取两个价格评估机构作为搬迁房屋的评估人来按照市场平均价格来确定补偿价格地方法。从而有效的避免了政府和开发商的直接介入,这样更有利于增加房屋搬迁补偿金额确定的透明度、切实维护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搬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在人名群众心中的公信力,避免暴力拆迁和钉子户等不和谐现象的发生,使参与搬迁工作的政府、开发商及搬迁群众之间形成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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