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保留与废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制度选择,《合同法》第68条
保留与废除论文文献综述
李谦[1](2018)在《预期违约之废除——以保留《合同法》第68条不安抗辩权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合同法》第68条和第108条分别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这两种制度在解决问题的目的和方式上具有相似性,学界对于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废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难以抉择二者如何适用。为了解决二者在《民法典·合同法编》中的矛盾和冲突问题,应删除《合同法》预期违约的规定,并对不安抗辩权中的缺漏进行修改和补充。(本文来源于《山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王开广[2](2016)在《保留必需待遇标准废除不合理特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今日共同发布的《行政改革蓝皮书: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报告No.5(2016)》显示,在关于党政机构和官员的特权问卷调查中,排在第一位的是“要破除特权,必须从最高层开始”,其次是“严重,这是造成群众对政府不信任的重要(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6-05-17)
朱峰敏[3](2014)在《保留或废除:法官的调查—取证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1982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赋予法官广泛的调查取证权,这一立法受到了我国诉讼法学者广泛的批评。随着西方民事诉讼理念——当事人主义的引进,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弱化了法官的调查取证权,但在理论界中有的学者对立法的修正仍不满意,提出了取消法院调查取证权的主张。随着西方民事诉讼理念的变迁——强化法官职权的思潮,有的学者又提出了强化法官职权的主张。学界中这种摇摆不定的态度客观上要求我们澄清“法官的调查取证权有无存在的必要?”这一问题,要求我们对法官调查取证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予以明确。(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4-04-01)
熊丙奇[4](2012)在《废除教师“终身制”,还应该保留“终身教职”》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废除教师资格终身制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上海、北京两地都已表示,从今年开始,中小学教师资格在首次注册后将不再是终身制,有可能改为每5年注册一次。对此,秋风先生在《南方都市报》撰文指出,"这种做法既不妥当,也不可行",其理由是不宜把企业的人员管理机制引入学校。笔者赞成秋风先生对于学校和企业不同性质的分析,但是,却并不认为教师就不能考核、评价,必须"终身制"。在美国,对于达到(本文来源于《生活教育》期刊2012年19期)
王波,郜峰[5](2012)在《中国证监会的准司法权:保留、废除抑或扩张——以学理分析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规制机构的准司法权对证券规制的绩效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中国证监会准司法权的研究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中国证监会的冻结、查封权属于准司法权的范畴。此准司法权不但应被予以保留,更应被进一步扩张,即未来立法中应该赋予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予以起诉和裁决的权力。(本文来源于《陕西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2期)
程伟虹[6](2010)在《废除环岛改成平交 保留绿化提升品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程伟虹) 朝阳路环岛交通问题如何解决?环岛该不该改造?昨天上午,市政府举行朝阳路环岛改造方案论证会,听取公交车司机、出租车司机以及黄龙路、朝阳关和朝阳路1号小区进出的市民、有车族代表意见。 朝阳路环岛“锁航”环城北路、朝阳路、延陵路,(本文来源于《江阴日报》期刊2010-11-11)
倪云[7](2010)在《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废除与保留——以价值分析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法的价值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的目的性价值,其工具性价值体现为: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体现法的效率追求和安定性追求。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保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通过详尽的立法予以丰富和完善。(本文来源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期刊2010年07期)
王春业[8](2009)在《论免检制度的保留与完善——对国家废除食品类免检制度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叁鹿奶粉事件后,国家决定取消食品类免检制度。社会上以及理论界更是把免检制度视为罪魁祸首,纷纷予以猛烈抨击,似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都是免检制度的过错。本人认为,叁鹿事件不是免检制度的过失,而是该制(本文来源于《上海企业》期刊2009年02期)
张小虎[9](2007)在《废除死刑的理论预期与保留死刑的现实必然——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尽管坚持严格限制死刑的宗旨,但是死刑立法仍显一定程度的铺张。人类价值根基,决定人类应当废除死刑;而社会现实背景,决定我国当今社会必然保留死刑,甚至可以说,至少在未来的50年内我国刑法典不会废除死刑。构建合理的死刑制度理应成为现阶段刑法理论的基本责任。应当遵循“总体原则废除死刑,故意命案保留死刑”的基本原则,从特别刑种、适用对象、杀人罪刑、判决执行、死缓制度等方面,对刑法总则与分则进行修正。(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研究》期刊2007年01期)
戎明昌,程佳凌,郑蕾[10](2006)在《粤19生僻字地名要改名引发争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戎明昌实习生/程佳凌郑蕾)省民政厅、省公安厅近期发出通知,要求我省19个含生僻字的地名应予改名。理由是这些生僻字地名不在公安部的GB13000字库中,如不更名,将会造成部分群众长期(本文来源于《南方日报》期刊2006-08-03)
保留与废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由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今日共同发布的《行政改革蓝皮书: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报告No.5(2016)》显示,在关于党政机构和官员的特权问卷调查中,排在第一位的是“要破除特权,必须从最高层开始”,其次是“严重,这是造成群众对政府不信任的重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留与废除论文参考文献
[1].李谦.预期违约之废除——以保留《合同法》第68条不安抗辩权为基础[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
[2].王开广.保留必需待遇标准废除不合理特权[N].法制日报.2016
[3].朱峰敏.保留或废除:法官的调查—取证权[D].苏州大学.2014
[4].熊丙奇.废除教师“终身制”,还应该保留“终身教职”[J].生活教育.2012
[5].王波,郜峰.中国证监会的准司法权:保留、废除抑或扩张——以学理分析为中心[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2
[6].程伟虹.废除环岛改成平交保留绿化提升品位[N].江阴日报.2010
[7].倪云.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废除与保留——以价值分析为视角[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
[8].王春业.论免检制度的保留与完善——对国家废除食品类免检制度的反思[J].上海企业.2009
[9].张小虎.废除死刑的理论预期与保留死刑的现实必然——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J].社会科学研究.2007
[10].戎明昌,程佳凌,郑蕾.粤19生僻字地名要改名引发争论[N].南方日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