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定罪数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受贿,累计,定罪,行为
定罪数额论文文献综述
黄伟明,李泽康[1](2019)在《受贿罪定罪数额标准与数额累计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常见对所有涉案受贿款一并累计。这种累计方法导致被累计数额无底限,定罪标准被架空。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涉及"多次"累计的犯罪行为,一种是通过法律拟制,将"多次"作为一个构成要件行为定罪。第二种是将"多次"行政违法升格为犯罪行为。受贿罪的定罪应当坚持构成要件标准。"多次"受贿的认定和累计应当适用同种数罪理论。司法实践与理论解释确实存在矛盾,最终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来解决。(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孙晓玉[2](2019)在《贪污贿赂犯罪定罪数额的“冷思考”——对《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继《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出台,内容上逐步完善明确,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重要改革和一大进步。本文在该解释实施近2年后以定罪数额为出发点,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数额从立法价值、立法功能和法律体系自洽性叁方面进行理论考察,同时通过问卷调查和裁判文书统计,归纳分析定罪数额实践运行情况,以理论反思和实践反馈为据,提出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可能进路。(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商浩文[3](2018)在《论受贿罪数额与情节定罪量刑标准之调和》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贿数额与情节是体现受贿行为罪质的基本要素,受贿数额对于受贿罪的认定具有质的规定性,但受贿情节难以独立发挥定罪量刑的功能,因而需要合理协调犯罪数额与情节对于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影响。《刑法修正案(九)》因应反腐败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立了"概括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2016年"两高"《解释》并对此进一步细化。但是,"两高"《解释》确立的数额标准仍然较为单一、僵硬,情节标准尚未形成合理的分层,数额与情节标准存在交叉,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需要受贿情节予以调和。在司法实践中,应合理发挥"但书"规定对受贿罪数额定罪标准之调和作用,充分协调犯罪数额与犯罪情节之量刑竞合,同时应对犯罪情节之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量化,以最大程度实现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8年06期)
孙航[4](2018)在《“两高”公布修改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11月28日电 ( 孙 航)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1-29)
刘德法[5](2018)在《数额犯定罪量刑标准宜适用二元选择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表征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危害性程度大小的主要是数额以及数额以外的其他情节。数额犯的定罪量刑标准已从一元化的数额模式转型为数额和其他情节的二元化模式我国刑法规定的数额是指犯罪行为指向的财产价值、非法所得之财物或(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7-09)
温行健[6](2018)在《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司法解释重要问题评析——对提高定罪量刑数额的正当性追问及拟制性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出台的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虽具有一定的正向意义,但依然存在诸多值得反思的不妥之处。《解释》以人均GDP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作为调整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数额的基准并不妥当,且《解释》制定者关于提高定罪量刑数额的其他理由漏洞百出。大幅提高定罪量刑数额最终导致贪污贿赂犯罪与相关财产犯罪在体系上的分立,进而造成了实质的不平等。《解释》的部分条文带有法律拟制的性质,这些条文既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法定性要求,也不具有实质合理性。司法解释应当恪守作为解释论原理,其结论应当合乎体系且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高媛[7](2018)在《我国刑法中的定罪数额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定罪数额在我国刑法中分布广泛,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存在定罪数额的历史传统,新中国的法律在制定时又受到了前苏联等域外立法经验的舶来影响,加上司法资源有限性的功利考量,叁者合力决定了定罪数额在我国刑法中具有一席之地。而且我国刑法中的定罪数额极具特色,不仅可以影响法定刑刑档的选择,还能够从量上影响犯罪成立以及罪名选择。选择我国刑法中的定罪数额作为研究对象,其目的就是通过厘清定罪数额的概念、功能,在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中所处的位置,以及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从宏观上引导定罪数额设置模式的修正,从微观上调节具体规范文本的建构,进而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定罪数额在认定犯罪、区分罪名、选择刑档的过程中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选择定罪数额作为研究对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理论层面,定罪数额是充分展示法律特性的实例体现之一,是全面理解我国犯罪概念的指针之一,是深入研究犯罪构成理论的进路之一,是准确把握罪刑法定原则的关键之一,是逐步完善我国数额理论的节点之一,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刑法谦抑精神的举措之一。在实践层面,研究定罪数额是协调我国两级制裁体系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是完善我国规范文本的有效途径,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有助于提升法律认同感,维护司法权威。论文共计15万余字,分五章对我国刑法中的定罪数额进行了详细论述:第一章定罪数额基本意蕴的厘定。该部分围绕定罪数额的概念、特征、类型等方面展开研究。定罪数额是指规定在刑法中的,影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选择何档法定型的,表示行为对象、行为后果、行为频率的经济价值量或者物理量的一定数目;它征表着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高低,只改变行为的法律属性,不改变行为的社会属性。定罪数额具有计量性、客观性、附随性、法定性、功能性等特征,且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类型划分。根据载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定罪数额分为立法型定罪数额和司法型定罪数额;根据数额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定罪数额分为概括性定罪数额和明确性定罪数额;根据定罪功能的不同,可以将定罪数额分为基本型定罪数额和派生型定罪数额;根据存在样态的不同,可以将定罪数额分为规范性定罪数额和事实性定罪数额;根据适用范围的宽窄不同,可以将定罪数额分为全国性定罪数额和地区性定罪数额;根据标识所用的度量单位不同,可以将定罪数额分为金额型定罪数额、个数型定罪数额、重量型定罪数额、体积型定罪数额和次数型定罪数额。第二章定罪数额理论基础的展开。该部分围绕定罪数额与法律特性、犯罪概念的关系、在犯罪构成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展开研究。法律的民族性决定了我国刑法中定罪数额初始设置模式的独特性,而法律的世界性又为我国刑法中定罪数额的后续改革提供了助推力。犯罪概念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概念体系,我国采取的是“实质+形式”“定性+定量”的犯罪概念,定罪数额在这些概念体系中能够找到自己的容身之处。在实质的犯罪概念中,定罪数额作为征表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要素存在;在形式的犯罪概念中,定罪数额作为罪状的一部分被刑事违法性所包容;在“定性+定量”的犯罪概念中,定罪数额是量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我国四要件平面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中,定罪数额作为征表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要素之一,是客体要件之下依附于行为存在的一种选择性构成要件要素。定罪数额同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息息相关,不仅同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相兼容,还与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相契合。第叁章定罪数额现实镜像的检视。该部分围绕定罪数额在立法和司法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就《刑法》而言,总则第13条是定罪数额存在的立法根基,分则中明确出现定罪数额规定的条文共有80个,主要出现在第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同一罪名的定罪数额之间层级分明,且概括性定罪数额远多于明确性定罪数额,还存在定罪数额与非数额定量因素并行的情况。立法不可能毫无瑕疵,有关定罪数额的规定同样存在问题,如宏观上立法型定罪数额的设置模式不统一和微观上立法型定罪数额的配置标准不协调,后者又具体分为同类罪名的定罪数额配置不统一、对合罪名的定罪数额配置不协调、概括性用语的搭配不固定等。就司法解释而言,其类目繁多,定罪数额的规定既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单独制定的,也可能是司法机关之间相互联合或者司法机关同非司法机关共同联合制定的,具有种类丰富、定罪数额与非数额定量因素并存、明确性定罪数额与兜底性规定并存等特性。除却细化了具体的数值,司法解释还提供了定罪数额的叁种计算方法——累加法、折算法和估算法。虽然规定详细,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如司法解释不适格、自然人和单位定罪数额配置不统一、相同概括性定罪数额经过司法解释后“同名不同值”、累加法的限定范围不统一、部分个罪特殊未遂规定的性质不明、定罪数额竞合时缺少选择适用规则等。第四章定罪数额刑法立场的选择。该部分围绕定罪数额的去留之争和应当坚持的刑法立场展开研究。定罪数额确实易使立法和司法陷入“唯数额论”的泥潭,造成诸多理论上的困惑,加之域外立法提供了大量不含定罪数额的实例经验,刑法评价对象也已由单纯的行为转为行为与行为人并重,因此,出现了废止定罪数额的声音。然而,定罪数额的出现是立法与司法互动的必然结果,是我国古代立法的历史传承,是刑法谦抑主义的实现路径,与我国的两级制裁体系对应协调,域外立法中也存在定罪数额的规范反证,此外,定罪数额自身还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故而应当在我国刑法中保留定罪数额的规定。在科学建构定罪数额的规范体系时,必须坚持理性克制、体系协调、客体保护这叁大立场。第五章定罪数额完善进路的构建。该部分围绕定罪数额宏观模式的设置和微观标准的协调这两个部分展开研究。就宏观模式的设置而言,《刑法》应当坚持“概括性定罪数额∪非数额定量因素”的设置模式,司法解释应当坚持“相对明确的定罪数额+兜底性规定”的设置模式。就微观标准的协调而言,《刑法》应当统一同类罪名定罪数额的配置、协调对合罪名定罪数额的配置、固化概括性用语的搭配;司法解释应当从解释的内容、解释的主体、解释的效力叁个方面补强适格性,统一自然人与单位的定罪数额标准,协调“同名不同值”定罪数额的明确化标准、厘清特殊未遂规定的性质及其适用规则,统一累计规则的时间范围和对象范围,明确定罪数额竞合时的选择适用规则。我国刑法中定罪数额的特殊性决定了研究的持续性,还有许多值得探究的问题尚未涉及。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定罪数额放至在定量因素的大环境中展开由点至面、由小及大、由局部到整体的探讨,将会是后续研究的重中之重。(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8)
任鑫[8](2017)在《优化“数额+情节”定罪量刑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刑法修正案(九)》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概括数额+情节”定罪量刑模式予以细化。其中规定,贪污数额(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7-07-19)
何荣功[9](2016)在《贪腐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提升的法治反思——以最新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严峻的贪腐违法犯罪形势和国民对贪腐的感知适应,是"两高"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升贪腐犯罪定罪量刑数额的现实和社会心理原因。《解释》提升贪腐犯罪定罪量刑数额虽然有助于缓解眼下实践办案的难题,但却面临更为根本性的法治疑问。提升贪腐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意味着国家"严惩腐败"刑事政策和法治立场的让步。刑法对贪腐犯罪治理意义原本就相当有限,《解释》的做法具有导致国民反腐意识进一步钝化和刑法反腐功能进一步衰退的风险。反腐必须坚守法治理性,倚重刑法反腐已走到尽头,国家反腐刑事政策的法治转型迫在眉睫。(本文来源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6期)
朱德安[10](2016)在《论“具体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存废——兼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具体数额"在刑法设立之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因其形式上的公平模样,尤其是在经济性犯罪中备受宠爱。随着社会的发展,"具体数额"却在当今司法格局中遭受非难:刑罚量的有限与数额无限之间的不对等、低量刑幅度的较少适用而沦为"僵尸条款";数额以外的定罪量刑情节无法"大展拳脚";价值的变动与数字的僵硬在实际危害程度的表达上失衡。构建"数额加情节"的复合判断标准是数额犯立法实践的已然选择与今后发展的必然方向。(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定罪数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继《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出台,内容上逐步完善明确,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重要改革和一大进步。本文在该解释实施近2年后以定罪数额为出发点,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数额从立法价值、立法功能和法律体系自洽性叁方面进行理论考察,同时通过问卷调查和裁判文书统计,归纳分析定罪数额实践运行情况,以理论反思和实践反馈为据,提出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可能进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定罪数额论文参考文献
[1].黄伟明,李泽康.受贿罪定罪数额标准与数额累计适用研究[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孙晓玉.贪污贿赂犯罪定罪数额的“冷思考”——对《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商浩文.论受贿罪数额与情节定罪量刑标准之调和[J].政法论丛.2018
[4].孙航.“两高”公布修改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N].人民法院报.2018
[5].刘德法.数额犯定罪量刑标准宜适用二元选择模式[N].检察日报.2018
[6].温行健.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司法解释重要问题评析——对提高定罪量刑数额的正当性追问及拟制性规定[J].研究生法学.2018
[7].高媛.我国刑法中的定罪数额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8].任鑫.优化“数额+情节”定罪量刑模式[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
[9].何荣功.贪腐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提升的法治反思——以最新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为中心[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10].朱德安.论“具体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存废——兼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修正[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