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制度论文-刘扬,梅术文

专利授权制度论文-刘扬,梅术文

导读:本文包含了专利授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防专利,审查标准,解密,转化

专利授权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刘扬,梅术文[1](2019)在《国防专利审查与保密制度研究——从专利授权与运用角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防专利由于涉及国防利益,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需以《国防专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为依据,其专利审查标准、公开制度等与现行专利法存在差异,国防专利解密后在实施转化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国防专利审查标准、国防专利解密机制等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尝试提出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实现国防专利价值的最大化。(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7期)

唐春,任鹏[2](2019)在《再颁制度指引下的我国专利再授权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专利法再颁制度缺失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使捐献原则适用范围过大,二是对专利申请人撰写水平提出了过于严苛的要求。这些问题使专利权人处于不利地位,最终将导致专利制度无法实现其应有价值。我国应当借鉴美国再颁制度的相关规定,构建专利再授权制度。发明、实用新型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允许专利权人在原专利授权后一定时间内申请再次授予专利权,将上述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7期)

王舒阳[3](2018)在《论专利授权后修改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专利无效宣告当中的修改程序是专利权人在授权后修改专利文本的唯一途径,不论是对专利权人还是对社会公众都尤为重要。就现状看,我国将授权后明显错误的修正、权利要求的修改、部分专利的放弃以及请求宣告专利的无效全部放进无效程序当中,使得程序不堪重负且定位愈发模糊,在使专利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应有保障的同时,也影响了我国授权专利的整体质量。2017年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文简称《指南》)已经放宽了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根据《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4.6.2节第一段的规定,允许对权利要求书中明显的错误进行修正,但是该明显错误的修正程序仍然设于无效宣告程序之内。在其他国家,对于存在明显错误的专利,修改制度往往为权利人提供了独立的修正程序。例如,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的专利权人可以申请启动独立的修改程序对自己已授权的专利权利范围进行合理合法的修改。从专利的权利规律来讲,对存在明显错误的内容进行修正也有独立设置相应修改制度的意义和必要。如今,我国虽然已经跻身专利申请的大国,但是问题专利目前仍然较多且专利的质量偏低。如果进一步适时地完善我国专利授权后的修改制度,对于纠正问题专利、提高专利品质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也能避免专利权人因专利问题而陷入被动。如果专利权人想对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进行修改就必须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申请,然而无效程序的性质决定了在该程序中进行修改对权利人而言存在极大的失权风险,专利权人很难冒着风险申请宣告自己的专利无效来实现专利的修改,而往往是被动进入这一程序的。除此之外,还有部分问题是权利人难以或者说不适合通过无效程序作修改的,因为专利权人没有任何无效的意图,比如专利原本的保护范围过大、易被无效或者在先专利及公开出版物中的技术文献影响到了专利的稳定性等情况。授权后的修改机制可以使权利人合理界定专利保护范围,为权利人带来应对市场需求的专利储备和防御机制,促进专利的商业化运转。本文第一部分首先进行了原理性分析,第一节阐释了允许对专利进行授权后修改的原因,同时剖析了对专利授权后修改进行限制的必要性。第二节分析了我国专利授权后修改的现状,即: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进行修改,阐述了法律法规对无效程序中修改方式规定的变化以及修改需要遵循的原则。本文第二部分指出了我国无效程序当中修改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我国目前授权后修改的途径过于单一,对明显错误的修正完全依赖无效程序,放弃部分专利必须经过无效程序的审查以及《指南》修订之后使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负担过重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修改程序本身与建立无效制度的初衷偏离,我国将明显错误的修正、错误的修改和部分专利的放弃都放入了无效程序当中,既没有考虑到专利权人修改的目的,也浪费了部分审查资源。本文的第叁部分介绍了国外关于授权后修改的规定及与我国制度的对比研究,首先对美国专利授权后的修改程序进行了评析,主要包括错误修改更正程序、申请再颁专利制度、单方再审程序、多方复审程序以及授权后的复审程序。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目前世界各国都设置了多种专利授权后修改的路径,对请求修改的时间、情形、原则、方式和范围都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可供我国借鉴。论文的第四部分阐述了作者对完善专利授权后修改制度的建议,主要包括⑴应当增加专利授权后的主动修改途径,并将主动修改程序分为2个方向,区分权利要求书的修正与修改;(1)针对明显错误使用修正的方式,且应允许在无效程序外独立进行修正,只要经审查员判断确属明显错误就可以不再行审查;(2)针对权利要求中的错误或者其他类型问题的修改,且须通过进一步的审查;⑵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对权利人授权后的修改作出限制,主要是从修改情形、修改依据、修改原则和修改时间方面进行限制性地规定。(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曲丹[4](2015)在《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是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完善的国家,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美国专利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与中国专利制度有着较大差别。本文从美国专利法重复授权的起源、发展、类型以及如何克服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对于我国专利制度如何避免不公正地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挥专利制度的激励作用,具有一定的实践操作性和理论前瞻性。(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5年04期)

张玉蓉[5](2015)在《美国专利授权后的复审制度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应对近年来专利大幅增长所带来的低质量专利问题,美国2011年修订通过《美国发明法案》(The 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AIA),通过加强美国专利商标局行政无效专利的手段,提高专利授权质量。美国新的专利授权后行政审查机制主要有叁种:单方再审、双方复审和授权后复审。重点对授权后复审这一新的制度进行研究,并将其与欧盟专利异议制度进行比较,从而为我国专利无效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5年02期)

曲丹[6](2015)在《浅析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是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完善的国家,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美国专利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与中国专利制度有着较大差别。本文从美国专利法重复授权的起源、发展、类型以及如何克服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对于我国专利制度如何避免不公正地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挥专利制度的激励作用,具有一定的实践操作性和理论前瞻性。(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5年02期)

付刚,杨平,陈佶[7](2013)在《提高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质量 发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特色》一文中研究指出1985年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随着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而建立,是中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7年以来,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经历了数次修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也逐步成熟和完善,该制度的实施促进了专利制度在中国的施行,促进了专利技术的流通,(本文来源于《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汇编第二部分》期刊2013-07-01)

薛亚君[8](2012)在《出口企业涉美专利纠纷该如何应对?——基于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后审查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美国经济危机的爆发,知识产权问题日益成为其贸易壁垒的焦点,其重中之重就是专利问题。中国的很多优秀企业,如联想、华为、海尔等都在拓展美国市场时遭遇了专利之痛。如何应对专利纠纷,成为中国出口型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许多企业对于在美专利诉讼头痛不(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实务》期刊2012年10期)

王敏思[9](2012)在《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制度再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各国专利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来源于专利权本身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特征,对于一国专利制度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我国第叁次《专利法》修改中被明确规定在《专利法》第9条,指的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实现制度称为禁止重复授权制度,这一制度的完善与否至今影响着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目标能否实现。我国的禁止重复授权制度在各种争议中曲折发展,在第叁次修法之后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本文主要在研究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和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禁止重复授权制度深入剖析,找出我国这一制度的缺失,并通过对美国这一制度成熟经验的比较和借鉴,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我国禁止重复授权制度完善的设想和实现方法。本文除导言、结论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禁止重复授权制度的概述。本章从首先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涵义和价值取向入手,论述了禁止重复授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目标;接着以我国专利法为例,分情况论述了专利制度下可能造成重复授权的情形;在此基础上论证了第叁次《专利法》对禁止重复授权制度的影响,以及这一制度的基本框架。第二章是对我国现行禁止重复授权制度的现状和不足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本章从我国禁止重复授权立法和司法的发展起步,引入在我国禁止重复授权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的“舒学章案”初步介绍了我国这一制度的发展和争论;然后通过对禁止重复授权制度各分制度的详细剖析,明确了我国这一制度的现状;最后在该等剖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我国现行制度的缺失和不足,为我国禁止重复授权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第叁章是对美国禁止重复授权制度的介绍。美国作为世界上专利制度最成熟的国家之一,其禁止重复授权制度也积累的不少立法和司法经验。本章集中关注我国禁止重复授权制度中的问题,如“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问题,在美国制度下的解决方式,在比较两个制度的差异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可借鉴的一些经验。第四章是我国禁止重复授权制度完善的构想。本章首先对前文提出的我国的制度缺失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的构想,然后根据缺失程度和性质的不同,提出现有框架下的改进和整个框架的未来完善的发展方向。(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09)

梁志文[10](2009)在《论专利授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兼评《专利法》改革中的制度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制度需要改革,譬如我国的专利无效程序因其环节多等原因而颇受学者非议,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等方面也存有争议。然,专利制度改革需要理论的支持。澄清专利授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在专利授权条件、侵权争议中的权利推定、现有技术抗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等各项专利制度中,强调专利授权行为的公示公信力,保障专利制度促进技术扩散的信息系统功能,这对专利制度改革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09年05期)

专利授权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专利法再颁制度缺失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使捐献原则适用范围过大,二是对专利申请人撰写水平提出了过于严苛的要求。这些问题使专利权人处于不利地位,最终将导致专利制度无法实现其应有价值。我国应当借鉴美国再颁制度的相关规定,构建专利再授权制度。发明、实用新型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允许专利权人在原专利授权后一定时间内申请再次授予专利权,将上述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专利授权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刘扬,梅术文.国防专利审查与保密制度研究——从专利授权与运用角度[J].电子知识产权.2019

[2].唐春,任鹏.再颁制度指引下的我国专利再授权制度构建[J].电子知识产权.2019

[3].王舒阳.论专利授权后修改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8

[4].曲丹.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J].电子知识产权.2015

[5].张玉蓉.美国专利授权后的复审制度及其启示[J].知识产权.2015

[6].曲丹.浅析美国专利制度中有关重复授权的规定[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

[7].付刚,杨平,陈佶.提高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质量发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特色[C].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汇编第二部分.2013

[8].薛亚君.出口企业涉美专利纠纷该如何应对?——基于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后审查制度[J].对外经贸实务.2012

[9].王敏思.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制度再探讨[D].华东政法大学.2012

[10].梁志文.论专利授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兼评《专利法》改革中的制度选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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