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终局执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执行竞合,先行执行优先原则,平等分配原则,程序规则
终局执行论文文献综述
杨明[1](2017)在《论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的竞合》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的竞合现象经常出现,但是目前我国对此问题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这不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本论文从相关案例出发引出保全执行和终局执行竞合的概念并分析它的构成要件和具体类型,参考了其他国家或地区在解决该问题时所遵循的相关原则,评析了学者们对解决该问题所提出的相关学说之后提出了自己对该问题的观点。本文由叁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一个案例引出所要研究的问题,即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的竞合。该问题于实践中切实存在,但立法却采取忽视态度,有必要为其提供解决路径。第二部分,深入阐述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竞合的内涵。首先界定了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竞合的概念,即对于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于同一时期内,有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保全执行以维持该财产现状,而有的债权人申请了终局执行以最终实现其债权,但债务人的该财产并不能同时满足所有债权人之请求的现象。随后阐述了该种竞合的构成要件、具体形态以及其与强制执行竞合的关系。第叁部分,着重探讨关于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竞合问题的解决之道。首先,讨论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关于解决该问题所遵循的相关原则,如先行执行优先原则、平等分配原则和折衷原则;其次,介绍我国学者对于解决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竞合所提出的叁种学说,分别为终局执行优越说、保全执行优越说以及折衷说;再次,在综合考虑执行程序的价值追求以及执行与破产的关系之后,提出了自己对于该问题的观点,即考虑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竞合的不同类型,以先行执行优先原则为基本立场,以物权优先原则和平等分配原则为必要补充并采折衷说的合理内核来解决该问题;最后,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中对于解决该问题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并且对这个问题有关管辖、提存、协调与救济等程序规则的设定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闫双[2](2017)在《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区际司法互助问题,不宜参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区际经贸领域、民事领域联系越来越密切,区际的民商事争议纠纷增多,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区际民商事纠纷通过法院得到解决后的区际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在这种司法实践迫切要求和区际民商事领域交流的现实需要下,内地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2006年7月14日在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判决执行安排》),该安排除了要求“书面管辖协议”,在适用范围上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因此,在这个适用范围之外的判决不能适用该安排中关于判决认可与执行的相关规定。2006年3月内地与澳门达成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判决执行安排》)。海峡两岸并没有达成双方的安排,现在两岸判决认可与执行的依据基本都是两地的单边法律法规,大陆方面主要是2015年7月1日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台湾方面出台的1992年“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从目前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案例来看,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难的问题是两地不同法系导致,内地属大陆法系,香港原系英国殖民地属英美法系,法系不同在两地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上的突出表现是判决的终局性问题。我国内地与香港对判决终局性的认定标准问题存在冲突,内地通常表述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香港习惯用“确定性判决、终局性判决”来表述。考虑到我国内地的再审制度,香港法院依据自己的认定标准,以判决不是确定性判决,其可能因为再审制度而被改变或者被推翻为由拒绝认可与执行内地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海峡两岸虽然都属于大陆法系,但是从浙纺公司诉长荣公司案可以看出台湾在认可与执行大陆民商事判决时对大陆判决存在既判力分歧。所以笔者认为以既判力理论为基础从判决终局性入手分析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提出协调区际判决终局性的解决方案,成为解决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的重点和关键。本文拟分为四章,第一章从既判力理论着手,在对国内外学者关于既判力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介绍既判力理论的概念、本质、裁判形式使读者对既判力的基本理论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包括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英美法系res judicata、一事不再理理论(英美法系不使用既判力的概念)、既判力在我国的发展和适用问题、判决终局性和既判力关系、既判力和执行力关系。第二章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包括中国内地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中国港澳地区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中国台湾地区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中的既判力问题,通过将理论与实际案例结合,分析区际在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时的判决终局性问题的表现和问题关键点。第叁章主要阐述其他多法域国家及欧盟中各法域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通过其处理多法域判决认可与执行的模式和成功经验为我国区际提供借鉴。第四章在前面叁章的写作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中判决终局性问题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1)
胡荻[3](2014)在《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对一裁终局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民事诉讼法》对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情形做出的修改成为一大亮点。长年以来,我国法院在不予执行程序的规定下,区别对待国内仲裁裁决,对其享有极大范围的实体审查权,从而使得一裁终局制度形同虚设。在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这一局面将有所改善,但是也远未能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因此,我国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继续推动对不予执行程序的修改和完善,才能真正保障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仲裁研究》期刊2014年01期)
胡荻[4](2013)在《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对一裁终局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情形作出的修改成为一大亮点。长年以来,我国法院在不予执行程序的规定下,区别对待国内仲裁裁决,对其享有极大范围的实体审查权,从而使得一裁终局制度形同虚设。在新民诉法出台后,这一局面将有所改善,但是也远未能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因此,我国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继续推动对不予执行程序的修改和完善,才能真正保障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3年03期)
王吉文[5](2011)在《判决终局性: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一道难以逾越的坎》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个先决条件,判决终局性在国际社会的确定上存在相当大的困难。事实上,由于终局性与终审的关系问题、以及终局性的法律适用问题缺乏现实合理的确定标准,已经使得判决终局性问题成为了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国际社会对判决终局性的协调的晚近发展表明,虽然该问题已经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但判决终局性问题仍远未获得有效解决。(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1年04期)
金成焕[6](2010)在《论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竞合》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执行竞合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该类问题不仅会影响案件当事人的权益,还会涉及到不同法院之间的协调,该类问题的解决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执行竞合的有关规定还十分粗略,从立法情况来看,也并不完全承认执行竞合,理论上对这方面问题的探讨也并不多。所以,当各请求权之间互相排斥,多个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同时获得满足时,何种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权利有排除其他债权人的效力,是一个非常有必要研讨的实际问题。本文正是通过对债权之间执行竞合的理论研究,重点对实践中存在的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执行竞合问题的解决加以分析,目的就是能够在实践中更好的处理好相关问题并指导司法实践,也为未来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中执行竞合问题的制定建言献策。本文共分六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主要撰写本论文选题的依据、研究的目的及研究范围和方法。通过对执行竞合一般理论的分析,阐述了我国在解决执行竞合时所遵循的原则及目前我国对此问题的立法局限性,并重点以执行竞合中最为常见的竞合类型即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竞合为切入点,进行以点带面的理论分析。第二章: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执行竞合制度的一般理论。通过分类综述的研究方法,明确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的概念、执行竞合的概念、分类、特征及其构成要件和终局执行的概念及其竞合的分类、解决方法。第叁章:我国目前解决执行竞合问题的立法现状。通过考察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及对解决执行竞合相关学说的分析,认为我国在解决该类问题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即先行执行优先原则,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和按照比例分配原则,并分析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执行竞合制度的局限性。第四章:金钱债权和享有优先权的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竞合。通过对金钱债权和享有优先权的非金钱债权的分析比较,重点对查封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理论探讨,认为无论是公示物权还是未公示物权,其效力均优于查封等执行措施的效力,而享有优先权的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优先于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并分析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第五章:金钱债权和无优先权的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竞合。重点对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理论进行分析研究,认为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优先于无优先权的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并分析实践中存在的例外情况。第六章:结论。在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与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竞合的情况下,其最终的解决方式是通过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形式来实现的。其中,对金钱债权和享有优先权的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竞合而言,关键在于民事执行措施和物权效力的优劣排序问题,而学界和实践中普遍认为公示物权效力要优于执行措施的效力。文章主要通过对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性和可行性分析,可以得出未公示物权效力优先于民事执行措施效力,因此,享有优先权的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就金钱债权和无优先权的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竞合而言,通过对既判力主观范围及其扩张理论的研究分析,可以得出金钱债权申请执行人并不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之列,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债权请求权即使经过一定司法程序的确认仍然不能对抗查封等执行措施的效力,因此,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优先于无优先权的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0-05-29)
马燕[7](2009)在《论判决的终局性——以民诉法修改对内地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影响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判决的终局性是该判决在内国其他法域获得认可和执行的前提基础。随着香港和内地经贸往来逐渐频繁,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两地间的民商事判决若得不到相互承认和执行,不但此前进行的所有诉讼程序变得毫无意义,而且对两地经贸往来的发展也将构成障碍。然而,内地与香港关于判决终局性的理解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施行无疑将引起对内地判决终局性认定和把握的新一轮冲击。因此,有必要通过分析新民诉法对判决终局性认定的影响,进一步探索协调两地有关判决终局性认定差异的法律途径,完善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田文[8](2008)在《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竞合之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是实践中常见的现象,是指有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以限制其处分财产时,另有债权人持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同一财产的状况。若法院满足了后者,则前者就失去意义;同样,若维持保全执行现状,终局执行中(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08-11-26)
梅海洋[9](2008)在《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竞合如何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执行竞合现象。它是指一个(或数个)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以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而另一个(或数个)债权人在对同一债务人的其他诉讼中获得胜诉判决,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同一财产。我国(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08-02-14)
徐鹏[10](2006)在《判决“终局性”问题研究——以内地司法判决在香港承认与执行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引言一、终局性问题内地解决方案简评二、香港法院就内地判决终局性问题形成的规则体系(一)判断终局性的标准(二)确定终局性的准据法(叁)内地判决终局性的举证责任(四)认定内地司法判决缺乏终局性的法律后果叁、普通法其他法域终局性问题的晚近发展及其启示(一)终局性问题的晚近发展(二)终局性标准晚近发展的启示四、终局性问题对策——建立新的终局性标准(一)对香港法院终局性标准的质疑(二)对策——建立灵活、弹性的终局性标准结语引言香港回归以来,内地和香港间的法律协调虽在某些司法技术领域如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等方面取得一些进展,但在诸如区际司法(本文来源于《诉讼法论丛》期刊2006年00期)
终局执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区际司法互助问题,不宜参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区际经贸领域、民事领域联系越来越密切,区际的民商事争议纠纷增多,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区际民商事纠纷通过法院得到解决后的区际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在这种司法实践迫切要求和区际民商事领域交流的现实需要下,内地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2006年7月14日在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判决执行安排》),该安排除了要求“书面管辖协议”,在适用范围上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因此,在这个适用范围之外的判决不能适用该安排中关于判决认可与执行的相关规定。2006年3月内地与澳门达成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判决执行安排》)。海峡两岸并没有达成双方的安排,现在两岸判决认可与执行的依据基本都是两地的单边法律法规,大陆方面主要是2015年7月1日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台湾方面出台的1992年“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从目前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案例来看,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难的问题是两地不同法系导致,内地属大陆法系,香港原系英国殖民地属英美法系,法系不同在两地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上的突出表现是判决的终局性问题。我国内地与香港对判决终局性的认定标准问题存在冲突,内地通常表述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香港习惯用“确定性判决、终局性判决”来表述。考虑到我国内地的再审制度,香港法院依据自己的认定标准,以判决不是确定性判决,其可能因为再审制度而被改变或者被推翻为由拒绝认可与执行内地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海峡两岸虽然都属于大陆法系,但是从浙纺公司诉长荣公司案可以看出台湾在认可与执行大陆民商事判决时对大陆判决存在既判力分歧。所以笔者认为以既判力理论为基础从判决终局性入手分析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提出协调区际判决终局性的解决方案,成为解决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的重点和关键。本文拟分为四章,第一章从既判力理论着手,在对国内外学者关于既判力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介绍既判力理论的概念、本质、裁判形式使读者对既判力的基本理论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包括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英美法系res judicata、一事不再理理论(英美法系不使用既判力的概念)、既判力在我国的发展和适用问题、判决终局性和既判力关系、既判力和执行力关系。第二章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包括中国内地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中国港澳地区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中国台湾地区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判决中的既判力问题,通过将理论与实际案例结合,分析区际在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时的判决终局性问题的表现和问题关键点。第叁章主要阐述其他多法域国家及欧盟中各法域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通过其处理多法域判决认可与执行的模式和成功经验为我国区际提供借鉴。第四章在前面叁章的写作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中判决终局性问题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终局执行论文参考文献
[1].杨明.论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的竞合[D].西南政法大学.2017
[2].闫双.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中的判决终局性问题[D].中国政法大学.2017
[3].胡荻.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对一裁终局的影响[J].仲裁研究.2014
[4].胡荻.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对一裁终局的影响[J].北京仲裁.2013
[5].王吉文.判决终局性: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一道难以逾越的坎[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
[6].金成焕.论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竞合[D].延边大学.2010
[7].马燕.论判决的终局性——以民诉法修改对内地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影响为中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
[8].田文.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竞合之解决[N].江苏经济报.2008
[9].梅海洋.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竞合如何解决[N].江苏法制报.2008
[10].徐鹏.判决“终局性”问题研究——以内地司法判决在香港承认与执行为中心[J].诉讼法论丛.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