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自然人名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名誉权侵权,责任认定,过错责任,主观方面
自然人名誉论文文献综述
孙燕云[1](2019)在《浅析自然人名誉权侵权认定——“口头诽谤”致损的相关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方式多种多样,传播者和传播渠道也发生重大变化。在此背景下,自然人的名誉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对名誉权侵权进行详尽规定,但相关法条主要予以原则性规定,对个案中侵权认定等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鉴于此,文章将从口头诽谤侵权入手,具体分析此类名誉权侵权的相关问题。(本文来源于《传播与版权》期刊2019年06期)
陶海燕[2](2009)在《自然人名誉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名誉不同于名誉权,名誉权与荣誉权、人格尊严、隐私权等人身权也有区别。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均对名誉权的保护从宪法、民法、刑法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其相同点在于在确定妨害名誉权的行为时,一般都以民事侵权法、刑事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同时都以行为的严重性来确定各自的保护范围。而在追究相应责任时,两大法系国家又大多都设置了阻却性事由(免责事由)。其不同点则主要体现为英美法系国家将妨害名誉的行为主要分为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在对名誉权的保护方面主要以民事侵权的方式进行;大陆法系国家则将妨害名誉的行为分为侮辱、诽谤两种,在对名誉权的保护方面更倾向于以刑事制裁为主、民事赔偿为辅的方式进行。我国法律对妨害名誉权行为的规定即对名誉权的保护近似于大陆法系国家,但规定较为原则、概略,刑法中对“捏造事实”的界定不够明确,在名誉权的保护中没有区分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使言论自由受到较多限制,在名誉权的主观认定上以及定罪标准方面也存在瑕疵,这些都有待改进和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09-04-01)
马莉[3](2005)在《自然人名誉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任何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遭受其他不利后果的,都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是人格权中所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的一项权利。名誉权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现实生活当中,每个公民或者法人组织都享有名誉权,即享有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不受干涉的权利。名誉权保护的是独立社会个体的人格尊严,保护其在社会生活中应受到的公正评价和对待。名誉权具有法定性、专属性、非财产性、特定性、普遍性的特征,它与荣誉权、肖像权、人格尊严等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般具有五个方面的要件,即: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在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但实践中我们还应注意不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的几种情况。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规定了四种承担侵害公民名誉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但是,如何正确运用这些方式来处理、制裁侵权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还处于探索阶段。保护名誉权在尊重与保障人权、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对现代科学技术挑战、加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在名誉权法律保护中有一些重点问题值得我们探讨。比如名誉权保护与言论、出版与新闻自由,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既是一个宪法问题,也是一个民法问题。当这两种权利或自由发生冲突时,更多地考虑其利益基础,发挥该权利和自由的最大正面效益,将是我们所追求的积极目标之一。名誉权保护中的社会评价降低认定问题,对受害人社(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05-12-01)
王雷鸣,邹声文,沈路涛[4](2002)在《精神损害赔偿扩大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叁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草案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参与草案起草工作的法学专家表示,根据草案规定,人身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能漫天要价。 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中规定,自然人(本文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期刊2002-12-25)
苏家成[5](2001)在《关于自然人自然死亡后名誉权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2001年2月 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确立了自然人自然死亡后名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有向侵害人追索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对于保护自然人死亡后社会对其生前的品德、才干、思想、作风等综合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期刊2001年06期)
魏永征[6](2000)在《名誉权:法人与自然人的实质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恒升笔记本电脑案二审开庭,上诉人王洪上诉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自己的言辞并没有给恒升造成什么损失。按照他的说法,首先,当年恒升的经营业绩并没有发生异常,甚至是上升了。其次,所发生的几次退货,按照恒升方面提交的证(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0-07-19)
自然人名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名誉不同于名誉权,名誉权与荣誉权、人格尊严、隐私权等人身权也有区别。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均对名誉权的保护从宪法、民法、刑法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其相同点在于在确定妨害名誉权的行为时,一般都以民事侵权法、刑事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同时都以行为的严重性来确定各自的保护范围。而在追究相应责任时,两大法系国家又大多都设置了阻却性事由(免责事由)。其不同点则主要体现为英美法系国家将妨害名誉的行为主要分为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在对名誉权的保护方面主要以民事侵权的方式进行;大陆法系国家则将妨害名誉的行为分为侮辱、诽谤两种,在对名誉权的保护方面更倾向于以刑事制裁为主、民事赔偿为辅的方式进行。我国法律对妨害名誉权行为的规定即对名誉权的保护近似于大陆法系国家,但规定较为原则、概略,刑法中对“捏造事实”的界定不够明确,在名誉权的保护中没有区分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使言论自由受到较多限制,在名誉权的主观认定上以及定罪标准方面也存在瑕疵,这些都有待改进和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然人名誉论文参考文献
[1].孙燕云.浅析自然人名誉权侵权认定——“口头诽谤”致损的相关问题[J].传播与版权.2019
[2].陶海燕.自然人名誉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
[3].马莉.自然人名誉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05
[4].王雷鸣,邹声文,沈路涛.精神损害赔偿扩大范围[N].中国消费者报.2002
[5].苏家成.关于自然人自然死亡后名誉权问题的探讨[J].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1
[6].魏永征.名誉权:法人与自然人的实质区别[N].检察日报.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