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纳税单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家庭,纳税单位,课税模式
纳税单位论文文献综述
宋莹莹[1](2019)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蓬勃发展,但如今面临着居民的收入分配存在很大的差距以及社会公平等问题。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费用扣除的规定刚刚进行革新,费用扣除项目范围纳入了医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扣除,但这种模式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忽视家庭整体负担,而现在整个社会都面临着养老难、上学难、看病难等家庭问题,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公。要想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就需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以促进个人所得税法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保证税收公平。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和未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的改革方向,探讨并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立法经验,提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议,从而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公平分配。(本文来源于《中国总会计师》期刊2019年03期)
郑春荣,张麟琳[2](2018)在《我国实施家庭课税制的改革前景——基于世界主要纳税单位模式的讨论》一文中研究指出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随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日趋成熟,以家庭课税替代个人课税有了更好的实施基础,改革的可行性再次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本文先介绍以纳税单位为分类标准的四种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基本特征,分析各种模式的利弊,再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探讨家庭课税制在我国的改革前景:个人课税与家庭课税并存的征收模式是未来的发展趋势,然而目前实施条件并不成熟;应赋予已婚纳税人选择纳税单位的自由权,以减轻制度的负面影响。(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8年10期)
垢天润[3](2018)在《浅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我国纳税单位选择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是由我国过去的社会经济背景决定的,是符合过去历史条件的最优选择。可是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政策不断完善,税收制度也需要不断改进。随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颁布实施,以个人为单位的纳税制度在我国的优势已然不再,本文将结合我国现状,分析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实施后我国纳税单位的选择。(本文来源于《广西质量监督导报》期刊2018年05期)
高刘娜,何颖,王玥琰[4](2018)在《基于Topsis模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方向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近四十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不局限于对税率、免征额等微观层面,而是将视域投向宏观税制层面。在政学两界中,将现行的个人制改革为家庭制的呼声颇高。文章运用Topsis数学模型,选取科学性指标,搜集数据后将其进行量化,得到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有一定优势。(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贸导刊(理论版)》期刊2018年05期)
汪伟韬[5](2017)在《我国个税改革中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个税改革正如火如荼进行中,以分类和综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替代单纯的分类所得税制已成定局,而纳税单位的选择仍处于争论中。家庭纳税模式相比个人纳税模式更能凸显税收公平,更具人文关怀,是建立现代化财政税收体制的应有选择。但当前仍存在诸多困境,家庭概念难以界定、税收征管技术存在障碍和纳税人意识淡薄等因素阻碍家庭纳税模式的实现。为尽快推动家庭纳税模式,建议确立以婚姻关系为主导的家庭概念,加快推动"互联网+税务"平台建设,建立以纳税人利益为中心的家庭申报纳税体系。(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蒋俐葳[6](2017)在《以家庭课税为基础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纳税单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叁十七年的发展过程中,一直采用的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征税模式,这种模式在起初的发展阶段为我国筹集了大量的财政资金,履行了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职能。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情况的日新月异,居民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现行的个税模式中的缺陷便开始显露出来,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征税模式没有将纳税人家庭的实际税负考虑在内,不能很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照顾。因此就整体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势在必行,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课税模式为我国的个税改革提供了新的方向。家庭课税制与个人课税制度相比,更能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税负,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本文从这一角度出发,首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制度进行了理论梳理,并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析了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越性与可行性。除了理论论述之外,另辅以叁则案例分析,详细对比在不同的收入和家庭结构下,两种纳税单位的不同税负表现,通过数据的归集与计算,更加形象地凸显出家庭课税制的横向公平性,使得本文的中心论点更加鲜明。随后借鉴美国与日本等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先进成果,引出我国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路和具体对策,以期为家庭课税制在我国的实行提供裨益,并且对下一阶段的个税改革提出科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7-11-01)
王迪[7](2017)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研究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所得税是对来源于自然人个人各项应税所得进行征税的一种直接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于1980年,后历经多次重要修正。目前,在增加财政收入,推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等方面,个人所得税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其在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并没有明显的效果。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进行征收,这种征收单位的选择,不但没考虑家庭经济负担的不同,而且未对纳税人的税负能力进行考量,进而偏离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公民收入,实现分配公平的目标。本文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提出一些思考和展望。本文首先对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征收单位”和“以家庭为征收单位”的两种纳税单位的概念、优势、弊端、实施条件及政策趋向进行对比分析。然后将两种征收单位与我国“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改革改革目标的关系进行比对,得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我国税制改革目标更相适应的结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可行性、难点及现实障碍进行剖析。随后针对这些难点和现实障碍,本文在借鉴美日法等的经验的基础上,并综合分析当前国内的实际情况总结出我国纳税“以家庭为单位”的原则和手段,从中汲取了精华。然后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模拟案例分析,进一步得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更符合“公平税负,量能纳税”等原则。最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以家庭为单位”的税制改革整体方向与基本改革想法。本篇文章详细介绍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税制改革思路,提出纳税单位设计的一些构想。(本文来源于《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期刊2017-06-08)
宋一凡[8](2017)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公平的诉求越来越高。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被人们赋予了高期待,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成为民众关心的话题之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从1980年税制建立之后,先后修改过六次,每次修订都只是对一些条文的小修小补,并未进行实质性改革。叁十多年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时代要求进步,纳税人呼吁公平,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显得日益重要。本篇文章从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出发,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着重论证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可行性,并在最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提出建议。文章第叁章描述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运用大量数据、表格加以论证。第四章选取了四个典型样本研究国外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及改革经验,其中英国是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美国是个人所得税制最完善的国家,印度国情与我国最相似,OECD组织部分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出现反常现象。通过对四个样本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及改革经验进行分析得出启示,为我国纳税单位的选择提供方向。第五章分析了我国纳税单位改革的可行性,突破了“就税收论税收”的分析方法,从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分析得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有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社会基础,但是能否落实还要综合考虑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第六章从优化税制设计和完善配套措施两个角度出发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提出建议。第七章结论得出了本篇论文的观点,即: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征管能力,短期内我国个人所得税仍然选择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但是需要在费用扣除中考虑家庭负担,增加家庭扣除项目。但是长期来看,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仍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我们不能因为征管难度大、成本高而因噎废食,而应该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将纳税单位由“个人”向“家庭”过渡。(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7-06-01)
张新彤[9](2017)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可以选择以家庭为单位也可以选择以个人为单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现在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税制要素的设计都是以此为基础设计的。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重点是调节收入分配,因此在税制设计上都应该符合这个目的,达到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作用。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在税收征管上比较简洁,符合简化税制的标准,但是并没有真正做到公平收入分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考虑家庭负担因素,但是我们生活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一起生活,因此,家庭负担真正影响了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因此,作为调节收入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就应该考虑家庭状况。尽管目前我国对于实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还有许多困难要克服,但是为了真正体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作用,实现量能负担,笔者认为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要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文第一部分为导论,介绍个人所得税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探讨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首先是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比较,分别对以个人为单位及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行介绍。然后分析现行以个人纳税单位的不足,尤其不利于公平收入分配,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是必然选择。再次从家庭角度分析,我国现在的家庭结构状况适合改革为以家庭为单位。最后针对改革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存在的一些难点,对其可行性进行分析。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以家庭为单位前提下,我国税制设计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简单介绍美、英、日、法四国的税制,借鉴各国税制设计的完善之处。第五部分针对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不足提出改革方案,在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对税制要素进行重新设计,以符合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综合相结合势在必行,本文提出具体的分类方式,在税率上重新设计,把费用扣除更加细化,考虑家庭里应该进行扣除的各项负担,在税收征管上也提出新的措施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7-06-01)
雷沛滢[10](2017)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个人所得税可以说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话题,尤其是它在近几年来所受到了大众更多的关注。其中原因是近十几年来贫富差距迅速扩大、收入分配明显不公、社会不同阶层心理失衡的问题已逐步显现为一个社会问题。在此,重新启动个税改革,以发挥罗宾汉税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乃是众望所归、民心所向。我国从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计征税款一直采用以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的方式。这在开征初期征管技术落后、居民收入水平较低、较少数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实情况下,的确是一个符合国情的选择。但随着时间的发展,改革推进30多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巨变,这个政策过去的合理性,并不代表着现在的合理性。我国以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并以此为出发点设计出了一套针对纳税人个人,而不考虑其家庭情况的费用扣除项目,这样的制度设计在根本上忽视了纳税人整体生活状况的个人所得税,很难有效地衡量生活中纳税人的实际负税能力,因此很难准确地对不同收入的纳税人,以及相同收入的纳税人课征符合其赋税水平的所得税。2012年7月22日,我国财政部提出:要为早日实现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好技术上的准备。十八届叁中全会上国家领导人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稳定税负,促进收入平均分配。这都预示着我国即将推进以纳税单位为突破口的下一步个税改革。因此,以纳税单位为文章研究对象,以期更进一步地学习和思考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以及模式设计。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综述;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基本内容;可能的创新之处及主要的不足。第二部分是对叁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进行分析比较,通过列举他们的优缺点和相互比较,来阐明纳税单位的利弊方面。第叁部分是讨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并明显存在无法量能负担等弊端。第四部分分析了美国、法国、英国、日本、韩国、印度和中国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演变历程和现状,并据此提出对我国的启示。第五部分进一步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在适当的时间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以及推进改革所需的制度条件、征管条件和社会条件。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发现,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相比于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更能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但是同时存在“婚姻非中性”问题,两害相权取其轻,面对我国居民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现实情况,且个人所得税主要承担了对国民收入进行再次分配的任务,因此我国应在纳税单位选择上,保留现有个人单独申报的方式,新增“家庭联合申报”方式。在归纳和思考“他山之玉”的同时,任何具体的制度安排,都会因为外在条件、前提和环境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我们重要的是要在通过国际借鉴和我国国情相结合,设计出适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关于纳税单位的规定,并且进行必要的制度条件、征管条件、社会条件的制度设计来为改革创造条件。(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7-06-01)
纳税单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随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日趋成熟,以家庭课税替代个人课税有了更好的实施基础,改革的可行性再次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本文先介绍以纳税单位为分类标准的四种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基本特征,分析各种模式的利弊,再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探讨家庭课税制在我国的改革前景:个人课税与家庭课税并存的征收模式是未来的发展趋势,然而目前实施条件并不成熟;应赋予已婚纳税人选择纳税单位的自由权,以减轻制度的负面影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纳税单位论文参考文献
[1].宋莹莹.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思考[J].中国总会计师.2019
[2].郑春荣,张麟琳.我国实施家庭课税制的改革前景——基于世界主要纳税单位模式的讨论[J].税务研究.2018
[3].垢天润.浅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我国纳税单位选择的影响[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8
[4].高刘娜,何颖,王玥琰.基于Topsis模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方向探析[J].中国经贸导刊(理论版).2018
[5].汪伟韬.我国个税改革中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选择[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7
[6].蒋俐葳.以家庭课税为基础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纳税单位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7
[7].王迪.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研究分析[D].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17
[8].宋一凡.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7
[9].张新彤.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7
[10].雷沛滢.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