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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路桥工作量的不断增长,路桥工程的招标工作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在具体的招标过程中,如何解决现存问题避免投标工作受到不利影响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因此,本文首先从招投标工作的内涵出发,然后结合现存问题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以期为各位读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招投标工作;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引言
招投标工作作为路桥工程建设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项目的后续实施与管理有着巨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作为路桥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招投标是否合理、规范将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
1招投标工作的相关概述
1.1谈判型招标
此类招标又被称作“议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来实现,并且具有着非竞争性的重要特征。要满足此类招标要求,则需要让各个招标参与人员按照计价客商所开出的价格直接展开谈判工作,当双方顺利完成谈判后则可以达成交易目的。
1.2竞争型招标
(1)招标人有选择性的招标,通常也被成为邀请招标。这种竞争性招标在运用的过程中不需要招标人进行一些广告的刊登,只需结合自身业务情况与相关情报资料再邀请客商参加招投标活动并做好资格预审动作,便能够使得招投标工作正常展开。
(2)无限竞争招标,在此种方式的实践过程中需要招标人在国内发行较好的报刊刊登出招标的广告,能够吸引到有兴趣的人参与到投标中,从而完成此项流程。
1.3两段式招标
两段式招标就是指将有限竞争与无限竞争相互综合起来的一种招标方式。这种方式在运用的过程中将选择招标与公开招标两种方式分别予以开展,由政府完成物资采购,此种招标方式在竞争性公开招标中的运用较为普遍。
2路桥工程招投标工作现存的具体问题
(1)涉及评标的专家对于整个招投标工作的监管不能保障切实到位。在我国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其主要构成是由招标人或者是委托代招标的代理机构所熟悉的业务代表组成的,包括了具有经济、技术等专业知识、技能的专家。该评委会成员的人员通常不低于五人并且为单数,在构成条件中还需要相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特定人才不能少于人数总体的2/3。
(2)招投标的行为操作不够规范。我国的《招投标法》中对于招投标的禁止行为已经做出了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履行过程中却仍旧会出现建设单位违规违纪的情形。举例来说,有一些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来进行招标活动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与业主也受到某些利益因素的限制,进而采取一些不合情理的方式来规避招标。或者是同其他参与招投标的人员相互串通起来,想要利用不正当的方式来实现排挤、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从而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这些行为既是对招投标法律的破坏,同时也违背了招投标工作的初衷,使得市场秩序环境与业主权益遭受损害。
(3)在招标项目的确定上存在违规操作的现象。国家关于招投标工作的相关法律固定中明确说明对于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的以及救灾抢险或者属于其他国家扶贫项目需要以工代赈特殊使用农民工的情形,则不应当适用招投标。所以当某些单位以此为理由进行申报时则违反了上述规定。譬如,在使用本地区农民工完成路桥工程建设时又转而指定由他人进行承包活动。再如出现的甲供材料的情况,在路桥项目工程还未公开进行招标时,便由业主提供能供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等。这种情况的产生不仅会使得一些人钻法律的漏洞,进而给材料的范围设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这种由有关人员制定甲供材料的做法也会对招标政策的落实起到反面作用。
(4)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方式与行业发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招投标工作具有投资少、收益高、门槛较低的特征,所以我国招投标的机构数量呈现出逐渐上涨的趋势,但是鱼龙混杂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也会给具体活动带来巨大影响。例如,当负责招投标工作的企业处于恶性竞争环境中,那么对于其管理工作的质量效果也是会大打折扣的。一些承担代理任务的机构组织,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利,用具备专业知识的招标人来让违法操作变相“合法”,这也不利于该领域能够良性持续发展。
3路桥工程招标工作问题的完善对策
3.1招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工作的相关管理体制仍然停留在一个落后的阶段。这种制度体系的滞后也造成了有人千方百计想要去“钻漏子”,而这种不能与时俱进进行丰富创新的管理制度体系也必将遭受淘汰。
(2)信用信誉重视不到位,对于合约履行的观念认识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在许多招投标工作中,即使正常完成履行程序后仍然会出现投标人违约等情形。一些投标后中标的企业不同业主交流协商就擅自更换管理人员或直接修改施工设计方案。这些违约行为也都与招标人的信用意识、契约意识产生着较大关联。
(3)在当前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实践中,关于一些违约行为的管理策略与处理手段还是较为单一的,能够处罚的执行力度也是较小的。而违约成本小所以违法人员根本就不能得到警示效果,继而也让违法违规分包问题屡禁不止,无法遏制。
3.2针对现存问题采取的对策
针对上述原因制定所能采取的完善方法简单来说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1)健全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不仅要出台更多的管理规定,同时也要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在人员选择以及在开展评标工作的过程中也要受到相关机构的权利监督。在筛选评标人员时需要从国家或省级的人才库中进行抽取,并且考虑其专业性与技术性的要求。同时在评标中还需要以各种性能标准作为参考条件,要使整个路桥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都在监管的“阳光”中进行。
(2)加强网络化的招投标信息系统建设。当前我国进入了飞速发展的网络信息化时代,要使得招投标工作能够更加适应发展需要,加强招投标信息的建设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方面,通过将这些信息发布到网络上,能够实现交易成本的降低,并且同步提高了交易活动的效率。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种信息网络的建立也能够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程度。通过一些信息的公布也能够有效减少暗箱操作交易的现象,从而增进了贸易活动的公平。
(3)做好招投标工作责任制度的执行与落实工作。在制定了可行的法律法规后,则需要通过严格的执行力来保障其有效性。招投标工作需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负责人上。在具体的施工单位选择、系统审查以及其他具体环节中,只有划分好职责范围,保证权责分明,才能使得权利能够有所约束,进而在管理中才能杜绝违法违约的情况产生。
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路桥工程招标工作中的方法研究,不仅能够切实解决招投标工作中的各项具体问题,同时也为我国路桥工程事业的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因而只有不断做好此类方法的探究,并将探索出的有益经验积极运用到路桥工程的招标工作中,才能以此保障路桥工程整体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以此促进整个行业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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