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商标代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律师事务所,商标异议
商标代理论文文献综述
张静玉[1](2019)在《2018-2019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结果发布》一文中研究指出7月6日,2018-2019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结果在本届商标品牌节"商标典型案例评析论坛一商标法修改之授权确权实体条款的整合"上发布,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减宝清宣读了获奖案例名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王艳芳进行了精彩点评。(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9年07期)
李胜希[2](2019)在《网上聊天记录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不断和国际接轨,互联网技术也逐渐在各个行业以及百姓生活中不断普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后社交方式不断改变,通讯设备也在日新月异的发展。计算机从高端技术领域逐渐走下神坛进入百姓家中,告别了传呼机,手机从黑屏、黄屏到彩屏。网络技术从2G、3G、4G到如今正要提倡的5G时代。现金不再是出门必备的,手机支付越发便捷,支付方式可以通过扫码、刷脸,从最初大型商场才具备网络支付功能,到每一个小摊贩前都立着相关二维码。不仅如此,人们获取信息以及表达言论的渠道和方式也在不断改变。以前新闻总是在事件发生后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之再播出,现在新闻可以和事件调查进展同步播出,人们可以通过各大媒体即时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因此,网络上相关内容也成为了如今各类案件纠纷的重要证据。但是尽管网络越来越重要,我国民事诉讼中也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类型之一,但是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立法层面,我国对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探讨一直都属于摸索阶段,还未有太多阶段性理论成果,目前我国并没有较完整的关于网上聊天记录等这一类电子数据的立法体系,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在电子数据上并未从证据的相关叁要素制定相关制度,对于此类证据的司法救济机制也并没有能够有效保障公民权益。其次是司法适用方面,对于网上聊天记录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认定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也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得目前关于网络聊天记录作为关键证据的相关案件很容易出现上诉的情况。因此,我国目前关于网上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规则,既存在相应的立法缺憾也存在司法层面的问题。因此,关于网上聊天记录的实际内涵、属性定性、司法鉴定中的具体适用、真实性和证明力认定等,将是目前立法界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并紧密联系我国目前法律现状,以网上聊天记录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规则所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阐述,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文中主要分为叁个部分论述网上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等基本问题。第一个部分介绍了叁个司法判例,其中包括代理合同纠纷、名誉权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并总结出了叁个焦点问题,即网上聊天记录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认定问题、网上聊天记录证据的证明效力强弱问题、网上聊天记录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问题。第二个部分则是对案件中总结的叁个焦点问题进行相应法理分析,分析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各种规则问题。第叁个部分通过案例结论以及研究的相关成果,对完善网上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规则的提出相关建议和探讨。一是完善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定规则,二是完善网上聊天记录证据证明力的路径,叁是完善网上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06)
王碧军[3](2019)在《商标代理违规现象及防范——宁波海曙区商标代理机构现状调研及放管服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商标代理机构规模日益庞大,推动了知识产权发展实现历史性转变的作用也日益凸显。为全面掌握辖区内商标代理机构的注册情况和经营业态,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结合经济户口对经营范围中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项目的企业进行了全面摸查,重点要求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自查报告,深入调研全区商标代理行业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监管对策。自2018年8月开始,共对75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了排摸。同时加大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处于经营异常、迁出状态及未备案的12家机(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9年02期)
唐义[4](2019)在《审查实务中关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标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与此相关联,现实中也出现了一些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商标代理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资源抢先注册其他行业领域的商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占用社会资源的现象,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对此情况,《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但由于商标法律并未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认定范围、程序等做详细的、具体的规定,(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9年01期)
石晓慧[5](2019)在《论《商标法》第19条第4款的解析及商标代理机构权利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商标法》第19条第4款的最初立法目的与文义解释的结论存在冲突,如何理解尚无定论,对该条款如何解释涉及商标代理机构能否为自用而申请商标注册的问题。坚持文义解释优先符合法律解释的原则,也能间接维护此条款背后的立法目的,而对于商标代理机构如何维护其商标权利的问题,按照其商标驰名程度大小有不同的保护路径,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可以找到解决的答案。(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张静玉[6](2018)在《2017-2018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结果发布》一文中研究指出9月1日,"2017-2018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结果在"商标典型案例评析论坛——商标法修改之恶意注册的规制"上发布,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臧宝清宣读了获奖案例名单。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活动至今已经举办了四届,对发挥标杆案例指导示范作用,提高代理机构业务水平有积极的影响,因此,得到了中华商标协会会员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已成为商标品牌节最受关注的活动之一。(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8年09期)
王文[7](2018)在《提升行业水平 发挥示范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阅读提示在前不久举办的2018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中华商标协会发布了2017—2018优秀商标代理案例。案例评选活动已举办了四届,对于提高商标代理机构业务水平、发挥标杆案例指导示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得到业界的热烈响应与支持。今年协会共收到由企(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8-09-11)
李春[8](2018)在《江苏发布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 李 春)江苏省工商局日前制定发布《江苏省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发布及运用,将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经营行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2003年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两项行政审批取(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8-05-30)
[9](2018)在《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个别商标代理机构涉嫌违法行为的通告》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期,我局收到相关投诉,个别商标代理机构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涉嫌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及时指导涉案地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有力地维护了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进一步梳理、汇总了八类代理机构涉嫌违法行为,现予以通告,提醒公众谨防上当受骗。一、虚假宣传与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关系。代理机构宣称其经商标局批准、与商标局长期合作、有内部渠道、与工商总局通用律师等。(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8年02期)
王金勇,崔娜[10](2018)在《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制体系亟需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8年01期)
商标代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不断和国际接轨,互联网技术也逐渐在各个行业以及百姓生活中不断普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后社交方式不断改变,通讯设备也在日新月异的发展。计算机从高端技术领域逐渐走下神坛进入百姓家中,告别了传呼机,手机从黑屏、黄屏到彩屏。网络技术从2G、3G、4G到如今正要提倡的5G时代。现金不再是出门必备的,手机支付越发便捷,支付方式可以通过扫码、刷脸,从最初大型商场才具备网络支付功能,到每一个小摊贩前都立着相关二维码。不仅如此,人们获取信息以及表达言论的渠道和方式也在不断改变。以前新闻总是在事件发生后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之再播出,现在新闻可以和事件调查进展同步播出,人们可以通过各大媒体即时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因此,网络上相关内容也成为了如今各类案件纠纷的重要证据。但是尽管网络越来越重要,我国民事诉讼中也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类型之一,但是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立法层面,我国对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探讨一直都属于摸索阶段,还未有太多阶段性理论成果,目前我国并没有较完整的关于网上聊天记录等这一类电子数据的立法体系,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在电子数据上并未从证据的相关叁要素制定相关制度,对于此类证据的司法救济机制也并没有能够有效保障公民权益。其次是司法适用方面,对于网上聊天记录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认定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也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得目前关于网络聊天记录作为关键证据的相关案件很容易出现上诉的情况。因此,我国目前关于网上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规则,既存在相应的立法缺憾也存在司法层面的问题。因此,关于网上聊天记录的实际内涵、属性定性、司法鉴定中的具体适用、真实性和证明力认定等,将是目前立法界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并紧密联系我国目前法律现状,以网上聊天记录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规则所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阐述,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文中主要分为叁个部分论述网上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等基本问题。第一个部分介绍了叁个司法判例,其中包括代理合同纠纷、名誉权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并总结出了叁个焦点问题,即网上聊天记录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认定问题、网上聊天记录证据的证明效力强弱问题、网上聊天记录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问题。第二个部分则是对案件中总结的叁个焦点问题进行相应法理分析,分析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各种规则问题。第叁个部分通过案例结论以及研究的相关成果,对完善网上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规则的提出相关建议和探讨。一是完善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定规则,二是完善网上聊天记录证据证明力的路径,叁是完善网上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法律依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标代理论文参考文献
[1].张静玉.2018-2019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结果发布[J].中华商标.2019
[2].李胜希.网上聊天记录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3].王碧军.商标代理违规现象及防范——宁波海曙区商标代理机构现状调研及放管服策略[J].中华商标.2019
[4].唐义.审查实务中关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认定[J].中华商标.2019
[5].石晓慧.论《商标法》第19条第4款的解析及商标代理机构权利的保护[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
[6].张静玉.2017-2018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结果发布[J].中华商标.2018
[7].王文.提升行业水平发挥示范作用[N].中国工商报.2018
[8].李春.江苏发布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N].中国工商报.2018
[9]..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个别商标代理机构涉嫌违法行为的通告[J].中华商标.2018
[10].王金勇,崔娜.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制体系亟需完善[J].中华商标.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