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保险危机,政策转变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论文文献综述
宁浩然[1](2018)在《关于建构中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以美国医疗责任保险政策转向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第叁方参与事故处理的纠纷解决机制,既能够合理补偿被害人,同时也增强了医师群体抗击医疗损害赔偿诉讼风险的能力,展现出了独特的优越性。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医疗生态系统,使患者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获得有效的救济,调动医疗机构、医生的积极性,减少防御性诊疗行为,各类医疗机构、医师强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制度势在必行。然而,医疗责任保险市场自发演进的过程具有低效性与被动性。一方面,作为医疗责任保险供给侧一端的保险公司受限于自身经营业绩要求而表现出低迷的承保意愿。另一方面,中小医疗机构由于资金短缺,试图逃避投保义务。美国20世纪70年代的保险危机深刻揭露了将公益性事业与商业利益相挂钩的作法并不可取,政府的政策转变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医疗责任保险视域下市场的自主选择并不排斥政府干预,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本文来源于《商业经济》期刊2018年09期)
高敏[2](2018)在《江苏省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医疗纠纷层出不穷,甚至可以用“猛于虎”来形容,医患关系面临空前挑战。医疗纠纷的繁杂使整个医疗诊治秩序受到严重扰乱,许多医疗机构及医生为了减轻医疗纠纷所带来的压力,对患者进行过度保守治疗,这不仅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延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同时也阻碍了医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为了解决此类现象的蔓延,诞生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进入我国,作为一种较新的险种,覆盖率较低。目前我国仅以部委规章及各省市出台地方性政策的形式推行该保险,缺乏专项立法。因强制保险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故仅仅以行政主导的方式推行与纯粹的法律层面上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有很大差别的。此外,行政主导方式存在着一些弊端,不利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纵观国际,许多发达国家已纷纷立法强制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并拥有自己的一套实施模式。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不仅能保障患者的利益、分散医疗风险,还为推动社会和谐、实现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医疗责任保险的建立是为了缓和医患矛盾,但其目的并非唯一,该制度的构建及推行可以使医务人员摆脱沉重的诉累,减轻医疗纠纷给其带来的心理压力,以便于其以更加放松的心态去投入到医学技术的钻研中,推动医学的发展。目前我国一些省市已经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如云南、上海、北京、深圳等地,还有许多地区已经开始积极筹划。江苏省目前规定对公立医疗机构强制参保的要求。目前就南京地区的调查来看,经过政府的大力推动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实行,公立医疗机构已经实现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全覆盖,操作流程也在日趋完善。但在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保险范围较窄、保费厘定标准单一、险种单一等问题。因此,仍需要从制度完善、强制立法实施及加强风险防御等角度去攻克当前所遇到的困难。本文分为四部分进行阐述,基本结构及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状况进行阐述。此外,从立法角度上对医疗责任保险在国内外的实施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对国内部分省市与江苏省关于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状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得出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基本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目前所采取的行政主导模式缺乏一定的强制性,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的参保率较低。因此,本文提出应当用立法的形式来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第二部分,对江苏省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主要从法理基础及现实必要性两方面阐述“强制”的理由。法理分析方面主要借鉴了交强险实施的目的,即能够有效救济交通事故受害人,维护社会大众的权益,认为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法理依据与交强险其实是一致的,都是为追求某种社会公共利益。现实必要性方面主要从该保险具备的功能进行必要性阐述。第叁部分,对江苏省强制实施该保险可能遇到的现行障碍进行举例说明。通过对南京、扬州等地的调查得出目前所遇到的以下障碍:一、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二、保险范围遇限制;叁、保费厘定标准单一;四、缺乏独立公正的鉴定机构。第四部分,对江苏省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行立法构建。首先阐述了立法的目的,总体概括为出于某种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分析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两种发展模式,即立法主导模式与行政主导模式,得出立法主导、行政措施加以配合的建议;然后对组织模式的选择进行分析,收集各方学者的观点,并对这些观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得出自己的观点;最后是框架设计,结合《保险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来分析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的范围、保险责任范围等方面。(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期刊2018-06-01)
张璐[3](2018)在《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早,发展迅速,许多国家都陆续建立了与自己国情相匹配的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而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且现有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如下问题:一是医疗机构投保率较低;二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范围过窄;叁是保险费率与赔偿限额设计不合理;四是理赔效率不高。这些问题抑制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导致医疗责任保险分担医疗风险的功能与价值无法实现,同时也阻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全面开展。经过对上述医疗责任保险试行现状及有关问题的分析,对我国构建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推行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应遵循责权利效四者相统一等基本理念;第二,制定《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叁,扩大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范围;第四,保险费率与赔偿限额由国家统一规定;第五,立法赋予第叁人直接请求权、保险人抗辩权以及培养处理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专业人才。以期能对我国的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4-02)
徐喜荣[4](2018)在《论实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法理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的医疗纠纷猛于虎,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对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价值,但我国仅以部委规章及各省市地方性立法的形式实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潜存法理基础论证不足与形式合法性危机。纵观发达国家之立法,实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已为国际立法趋势。我国对律师、会计师等十一类专业人士都已有国家层面的立法实施强制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者显属专业人士,并主要涉及人身权益保护的问题,举轻以明重,更当实施强制保险。而且,鉴于实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可以达到"保障医疗损害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医疗活动安全"的公益目的,依据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建议我国于行政法规层面制定一部统一的"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周玉洁[5](2017)在《论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行为是一种高度专业化及高度风险性的行为,而医疗行为导致的医患纠纷,不仅给患者和医方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同时也给社会稳定造成了威胁。医疗责任保险在分散医疗风险、保护患者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情况并不乐观,在自愿投保模式下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弊端逐渐暴露。强制医疗责任保险随之产生,并弥补了医疗责任保险的部分缺陷。北京、上海、深圳等试点地区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公立医院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取得了一些成果,有效地缓和了医患矛盾危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不仅保护了医疗活动受害者的权益,还能分散医疗风险同时维护了社会稳定。因此,提出在我国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并加以探讨可行的方法。本文通过运用了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通过四个部分讲述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第一部分阐述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背景条件,说明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在分散医疗风险、保护患者权益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发展遭遇瓶颈,存在强制性不足、保险条款设计缺陷等问题;第二部分阐述了在我国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合理性,以及国内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等;第叁部分分析比较了国外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及经验,并提出对我国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有用的建议;第四部分主要讲述在我国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相关建议并加以探讨,分别从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原则、具体法律制度建议及配套设施方面来分析,希望对我国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一些帮助。(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7-06-01)
郝丽梅[6](2016)在《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活动与患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具有高度的风险性,面对这种高度风险性的压力,各个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迫切需要一种风险运行机制来转嫁自身的风险,随着需求越来越明显,医疗责任保险便应运而生了。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社会公众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期望也越来越高,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归根结底,医疗责任保险的自愿实施从源头上限制了医疗机构的投保积极性。为了提高医疗机构的投保积极性,扩大医疗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我国在一些城市试行医疗责任强制保险,试行结果表明,医疗责任强制保险不仅能够在医疗事故发生时及时转嫁医疗机构的风险,还能够很好地保护患者的利益,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营业。这不仅能够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医疗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最重要的是能够缓解医疗纠纷,维护患者的利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促进长远发展意义深远。本文首先通过对医疗责任保险及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容作简单的介绍;再详细分析外国几个典型代表国家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现状,相比较之下,发现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然后分析了在我国实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笔者根据自己的见解分别从模式上、实体上、程序上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6-06-01)
任文俊[7](2016)在《我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由于医疗风险的存在导致很多医疗损害的发生,而医疗损害发生之后伴随的就是患者的人身、财产权益如何得到救济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引发医疗纠纷,影响社会秩序。近年来,由于人们对于疾病的诊疗期望和医疗技术的局限性、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与医疗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合理性之间的矛盾,医疗纠纷数量激增,医患矛盾不断升级,甚至出现了患者由于不满治疗效果而杀医、伤医的事件,这不但给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巨大威胁,还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最终不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所以为了改变我国医疗行业的这一现状,亟需一种制度来协调医患关系,维护二者的切身利益,推动医学的发展,而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正是打破这种困境的解决方案。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患者在遭遇医疗损害之后,及时为患者解决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而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在患者权益得到维护之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不用再担心医闹、伤医事件的发生,进而减轻了医生的执业压力,也使医疗机构维持良好的医疗秩序,最终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共同利益。本文在研究我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目前我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地区)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发展的优秀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建议,进而使其发挥缓解医患矛盾的作用。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概述。重点介绍了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含义及其特征、医疗责任强制保险与医疗损害责任的关系以及全面推行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发达国家与地区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状况,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状况,并从其发展历程总结可借鉴的经验。第叁部分,我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分析,分别从全面推行受阻、保险产品设计存在缺陷、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不完备、医疗事故汇报制度缺失四个方面指出目前我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想,这一章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首先叙述了立法层级的选择,指出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确立应该采取较高立法层级,即通过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确立:其次,从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完善第叁人直接请求权、引入第叁方调解制度、建立医疗事故汇报制度、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多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6-06-01)
王一[8](2016)在《对我国建立医疗职业责任强制保险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近年来医疗纠纷的上升,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已成为当今中国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医疗职业责任保险的问题,针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及医疗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提出应当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分析了其优势,相信会对我国医疗职业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从而缓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起到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05期)
梁九业,于海燕[9](2015)在《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法理基础及制度建设》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行为确立了"过错责任为基础"的归责体系,这在设计模式上存在一定局限性,即囿于单一的损害赔偿的藩篱而无法完全填补患者所遭受的医疗损害。为消弭侵权责任法调整的局限,笔者以医疗损害归责体系为逻辑路径,引入以风险责任为基础的责任分散方式来弥补侵权法化解的局限性,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而实现对医疗损害风险有效分散,实现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正义分配,从而使医患关系回归至"医乃仁术"的正途中。(本文来源于《医学与社会》期刊2015年11期)
王智[10](2015)在《从保险的基本功能出发探讨实施医疗机构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责任保险既有利于保障受害人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促进医务人员提高诊疗技术,也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宽业务领域,增强竞争实力。但是,长期以来,却面临着医疗机构不愿投保,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尴尬局面。文章从保险"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两个基本功能出发,结合我国医疗行业现阶段的风险特点,探讨了通过强制保险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5年23期)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我国医疗纠纷层出不穷,甚至可以用“猛于虎”来形容,医患关系面临空前挑战。医疗纠纷的繁杂使整个医疗诊治秩序受到严重扰乱,许多医疗机构及医生为了减轻医疗纠纷所带来的压力,对患者进行过度保守治疗,这不仅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延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同时也阻碍了医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为了解决此类现象的蔓延,诞生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进入我国,作为一种较新的险种,覆盖率较低。目前我国仅以部委规章及各省市出台地方性政策的形式推行该保险,缺乏专项立法。因强制保险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故仅仅以行政主导的方式推行与纯粹的法律层面上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有很大差别的。此外,行政主导方式存在着一些弊端,不利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纵观国际,许多发达国家已纷纷立法强制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并拥有自己的一套实施模式。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不仅能保障患者的利益、分散医疗风险,还为推动社会和谐、实现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医疗责任保险的建立是为了缓和医患矛盾,但其目的并非唯一,该制度的构建及推行可以使医务人员摆脱沉重的诉累,减轻医疗纠纷给其带来的心理压力,以便于其以更加放松的心态去投入到医学技术的钻研中,推动医学的发展。目前我国一些省市已经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如云南、上海、北京、深圳等地,还有许多地区已经开始积极筹划。江苏省目前规定对公立医疗机构强制参保的要求。目前就南京地区的调查来看,经过政府的大力推动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实行,公立医疗机构已经实现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全覆盖,操作流程也在日趋完善。但在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保险范围较窄、保费厘定标准单一、险种单一等问题。因此,仍需要从制度完善、强制立法实施及加强风险防御等角度去攻克当前所遇到的困难。本文分为四部分进行阐述,基本结构及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状况进行阐述。此外,从立法角度上对医疗责任保险在国内外的实施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对国内部分省市与江苏省关于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状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得出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基本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目前所采取的行政主导模式缺乏一定的强制性,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的参保率较低。因此,本文提出应当用立法的形式来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第二部分,对江苏省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主要从法理基础及现实必要性两方面阐述“强制”的理由。法理分析方面主要借鉴了交强险实施的目的,即能够有效救济交通事故受害人,维护社会大众的权益,认为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法理依据与交强险其实是一致的,都是为追求某种社会公共利益。现实必要性方面主要从该保险具备的功能进行必要性阐述。第叁部分,对江苏省强制实施该保险可能遇到的现行障碍进行举例说明。通过对南京、扬州等地的调查得出目前所遇到的以下障碍:一、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二、保险范围遇限制;叁、保费厘定标准单一;四、缺乏独立公正的鉴定机构。第四部分,对江苏省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行立法构建。首先阐述了立法的目的,总体概括为出于某种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分析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两种发展模式,即立法主导模式与行政主导模式,得出立法主导、行政措施加以配合的建议;然后对组织模式的选择进行分析,收集各方学者的观点,并对这些观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得出自己的观点;最后是框架设计,结合《保险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来分析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的范围、保险责任范围等方面。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宁浩然.关于建构中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以美国医疗责任保险政策转向为视角[J].商业经济.2018
[2].高敏.江苏省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立法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8
[3].张璐.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构建[D].黑龙江大学.2018
[4].徐喜荣.论实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的法理基础[J].河北法学.2018
[5].周玉洁.论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福州大学.2017
[6].郝丽梅.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6
[7].任文俊.我国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6
[8].王一.对我国建立医疗职业责任强制保险的思考[J].商.2016
[9].梁九业,于海燕.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法理基础及制度建设[J].医学与社会.2015
[10].王智.从保险的基本功能出发探讨实施医疗机构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J].时代金融.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