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主体论文-苏志鑫,张羽馨

判决主体论文-苏志鑫,张羽馨

导读:本文包含了判决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汽车销售公司,驳回上诉,消法,买卖合同,一审裁定,原告方,二审裁定,商事行为,提起诉讼,赔偿损失

判决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苏志鑫,张羽馨[1](2018)在《新买豪车竟是二手 车主起诉“退一赔叁”》一文中研究指出某企业花200万多元购买一辆迈巴赫轿车,事后却发现该车曾有购买和投保退保记录,为此将汽车4S店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叁”。常熟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后原告提起上诉,近日,苏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6年11月25日,(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8-09-18)

顾乐永[2](2016)在《村民小组诉讼主体确认及责任承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328例判决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村民小组作为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法律规定不明,导致实践中存在许多误区,使法院在审理涉村民小组民事纠纷案件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诉讼主体资格审查认定标准不统一,以及责任主体确定混乱等问题。要实现裁判的统一性,就必须归正对村民小组主体的法律定位、正确解读最高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和正视诉讼主体与民事主体有限分离理论所带来的实践困惑。在目前法律缺失和各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差别较大的状况下,应将村民小组认定为一种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都受到限制的"准法人",对其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和民事责任承担的确定,必须坚持依职权审查、对等审查、限缩适用和债务基础审查规则。(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6年01期)

何可寒,王川,覃路[3](2015)在《单位印章盖在借条上 17年后债主找上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7月,河池市一家化建公司(以下简称“化建公司”)突然接到关于17年前一笔借款引发的债务纠纷案的法院传票。公司领导一头雾水:怎么从来没有听说过有这笔借款,也没有谁上门交涉过债务赔偿事宜?虽然公司领导不知缘由,但还是准备应诉。此案经一审判决、上诉、(本文来源于《广西法治日报》期刊2015-12-24)

朱泽军[4](2014)在《“公”字号被执行主体当为履行判决作表率》一文中研究指出透过浙江宁波江北法院专项整治涉“公”人员案件执行这一事件背后,看到了一些“公”字号主体在执行案件中存有侥幸心理,不同程度利用特殊身份躲避、规避履行法定义务现象的严重性。 2014年6月29日的《宁波日报》,以《江北法院向“顽疾”开刀,专治涉“公(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4-07-03)

丁宝同[5](2013)在《论民事判决债权受让人之再审申请主体资格——以“民事判决效力之主体范围扩张理论”和“诉讼承继主义”为中心的立体论证》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法释[2011]2号)否定了民事判决债权受让人的再审申请主体资格。但其与依据"当事人恒定主义"和"诉讼承继主义"两种立法体例所作的基础性论证不符,所谓"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及维护诉讼顺利进行的立场出发"的理由也不成立。一方面,按照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理论,受让人属既判力标准时后的利益继受主体,应为既判力主观范围所及,从而取得再审申请主体资格;另一方面,根据现行立法的"诉讼承继主义"立场,受让人应概括性地承继出让人的诉讼地位,从而取得再审申请主体资格。(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3年04期)

周钦逢[6](2012)在《关于内幕交易中公司是否为行为主体之探究——以台湾地区法院实务判决为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内幕交易罪的行为主体,长久以来理论与实务界一直都有争议,对此问题,我国台湾地区于实务界中也有过一段时间摇摆不定的争论,经常将公司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交易混淆,导致论罪判刑的推论不正确。惟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的判决较多,经过多方案件讨论及逻辑推论,台湾地区的司法实务就此问题的意见已归于统一,认为公司得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2年35期)

岳海燕,朱冠群[7](2012)在《判决生效后新的鉴定主体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否属于新证据》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200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害人宁某君、李某宁及董某亮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康馨雅苑小区38号楼被告人刘某经营的理发店内做保健,后因价格问题与刘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遂纠集王某、王某某及聂某某,在宁某君等叁人离开康馨雅苑小区后,持消防(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2年06期)

柳佳佳[8](2012)在《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判决的执行力通常只及于判决所确定的当事人,即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但在某些情形下,如判决所确定的当事人丧失权利能力或发生其他法律事实时,判决执行力可及于判决所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如当事人的继受人、诉讼标的物的占有人等,此即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涉及到其理论基础,主体范围以及对相关主体程序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的概述。这一部分首先阐述了民事判决执行力扩张的含义,然后对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与既判力主体扩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与既判力主体扩张是不同的,文中主要从制度旨趣,外延及扩张的范围等方面的不同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的理论基础。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有其实体法及程序法上的理论支撑。民事权利义务的确认和转移为民事判决执行力扩张奠定了实体法上的基础。其程序法上的基础是对执行程序公平理念和效率价值的追求以及程序权保障。第叁部分是民事判决执行力扩张的主体范围。借鉴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立法实践,执行力扩张的主体类型一般包括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诉讼担当之他人以及其他可成为执行当事人的情形。当事人的继受人分为一般继受人和特定继受人。在其他可称为执行当事人的情形中,主要对散见在我国法条中规定可成为执行当事人的情形进行分析其是否属于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的范畴。第四部分是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之程序保障。这部分主要介绍了参加程序和救济程序两种程序。参加程序主要从程序的启动,法院的审查处理及裁定书的送达和执行叁个方面进行了介绍。救济程序从实体性救济和程序性救济两方面进行了介绍,其中程序性救济包括执行异议和复议两种救济方式,实体性救济包括许可执行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两种救济方式。(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3-20)

凌维慈[9](2011)在《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兼论二审改判判决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关于公开义务主体的不同理解(一)一审法院思路(二)二审法院思路(叁)相关学说(四)本案焦点分析叁、本案二审判决对类似案件的影响探讨(一)类似案件(二)何种影响以及"保存"的概念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以及各个地方的实施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都进行了规定,但如何理解对同一份政府信息分别"制作、获取、保存"的不同行政机关谁应履行公开义务,这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争议。本文试图(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1年01期)

杜晓,严寒梅[10](2011)在《政府信息不公开可“民告官”规定恐遇落实难》一文中研究指出● 政府部门愿意公开的信息,绝大部分不是公众希望得到的信息;公众希望得到、了解到的信息,政府部门没有完全公开,也未必愿意公开 ● 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必须受理,也明确了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是独立的行政行(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1-08-23)

判决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村民小组作为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法律规定不明,导致实践中存在许多误区,使法院在审理涉村民小组民事纠纷案件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诉讼主体资格审查认定标准不统一,以及责任主体确定混乱等问题。要实现裁判的统一性,就必须归正对村民小组主体的法律定位、正确解读最高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和正视诉讼主体与民事主体有限分离理论所带来的实践困惑。在目前法律缺失和各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差别较大的状况下,应将村民小组认定为一种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都受到限制的"准法人",对其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和民事责任承担的确定,必须坚持依职权审查、对等审查、限缩适用和债务基础审查规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判决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苏志鑫,张羽馨.新买豪车竟是二手车主起诉“退一赔叁”[N].江苏法制报.2018

[2].顾乐永.村民小组诉讼主体确认及责任承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328例判决为样本[J].人民司法(应用).2016

[3].何可寒,王川,覃路.单位印章盖在借条上17年后债主找上门[N].广西法治日报.2015

[4].朱泽军.“公”字号被执行主体当为履行判决作表率[N].人民法院报.2014

[5].丁宝同.论民事判决债权受让人之再审申请主体资格——以“民事判决效力之主体范围扩张理论”和“诉讼承继主义”为中心的立体论证[J].法学家.2013

[6].周钦逢.关于内幕交易中公司是否为行为主体之探究——以台湾地区法院实务判决为鉴[J].时代金融.2012

[7].岳海燕,朱冠群.判决生效后新的鉴定主体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否属于新证据[J].中国检察官.2012

[8].柳佳佳.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9].凌维慈.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兼论二审改判判决的影响[J].交大法学.2011

[10].杜晓,严寒梅.政府信息不公开可“民告官”规定恐遇落实难[N].法制日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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