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名誉侵权论文-董蕊

新闻名誉侵权论文-董蕊

导读:本文包含了新闻名誉侵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名誉侵权,媒体监督权,司法改革,人民陪审员

新闻名誉侵权论文文献综述

董蕊[1](2019)在《新闻名誉侵权诉讼中媒体监督权的司法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改革是法律现代化的关键一环,民主与正义是永恒的目标。为顺应司法改革的趋势,有效回应司法公信力低下的现实,本论文以媒体监督权为研究对象,从人民陪审员制度角度探究媒体监督权在名誉侵权诉讼中的司法保障状况,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理论关照与技术性优化。新闻媒体批评公权力被诉名誉侵权的核心问题是媒体监督权与自然人名誉权保护失衡的矛盾,监督性报道易于承担不利诉讼后果,为媒体正当行使权利带来“不安感”,乃至产生“寒蝉效应”,这加剧了公正审判新闻名誉权纠纷的紧迫性。首先,本文通过运用案例分析法,在我国人民法院近十年间审理的约500起新闻名誉侵权案件中,选取26起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原告的典型案例。在分析司法判决书时,本文着重探究新闻名誉权纠纷的权力平衡问题、媒体监督权司法保护现状以及救济路径这叁方面的问题,论文发现在新闻名誉侵权纠纷中名誉权保护与监督权保障存在失衡情况,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位不利于媒体免责;具有宪法属性的媒体监督权的司法保护较于民法名誉权保护处于弱势位置,缺乏可操作的合理救济路径。其次,本文通过运用价值权衡法,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殊价值入手,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对理性追究媒体侵权责任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为:人民陪审员的“中人标准”对名誉受损的公正评定具有正向作用,“叁常观点”与批评的容忍度相关·,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消弭举证责任弊端,缓解司法被干预。另外,本论文认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合理优化,可以从以下角度入手:其一,规制司法盲区。涉公报道的名誉侵权审判应引入陪审制度;重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程序正义。其二,构造配套机制。明确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推行侵权性表达列表制度;普及言论表达“期待可能性”标准;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涉公案件陪审档案。(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9-04-29)

陈建勇[2](2018)在《新闻媒体名誉侵权的法律分析——以新闻基本真实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新闻基本真实概念的提出从侵权构成要件来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针对新闻媒体而言,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即媒体报道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使用了诽谤性或侮辱性语言。若有侵权,新闻报道内容须基于何种程度的失真?上述解答规定:"因新闻(本文来源于《青年》期刊2018年30期)

谭明[3](2018)在《侦查阶段刑事案件新闻报道的操作与限制——以徐某某涉枪案引发的系列媒体名誉侵权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此前以刑事案件侦破为关键节点的刑事案件报道势必会受到影响。侦查阶段刑事案件报道中,新闻媒体究竟该如何处理刑事案件新闻报道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呢?本文以发生在H省C市的系列名誉侵权案为例,思考传统刑事案件新闻报道和侦查阶段刑事案件新闻报道的限制,探索侦查阶段刑事案件报道的操作。(本文来源于《中国》期刊2018年10期)

谭明[4](2018)在《侦查阶段以犯罪嫌疑人为侧重点的新闻报道及思考——以H省C市“徐某某诉诸媒体系列名誉侵权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初,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有12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同年,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在接下来的两年多时间里,徐某某先后将这12家媒体告上法庭。该系列案的背后,是侦查阶段新闻报道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关系。本文以徐某某诉媒体名誉侵权案为案例,结合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变的司法改革背景,思考关于侦查阶段以犯罪嫌疑人为侧重点报道的诸多弊端,以及对侦查阶段报道的限制。(本文来源于《采写编》期刊2018年02期)

祝光[5](2015)在《新闻名誉侵权纠纷成因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时代的进步,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新闻媒体侵权引发的诉讼日益增多。其中大量的是名誉侵权纠纷。名誉侵权案件在审理过程有一个最基本最简单的认定标准,那就是看新闻稿件所报道的主要事实是否属实,有无故意捏造或者故意夸大。如果新闻事实板上钉钉一丝不差,即就对被批评者形象影响再大,也不能认定为名誉侵权。随着网络新媒体的兴起,这类纠纷发生的几率只会有增无减。那么,媒体所(本文来源于《新闻知识》期刊2015年06期)

胡珊泥[6](2014)在《新闻名誉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新闻名誉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规制尚未成体系,在立法上没有系统的规定,而是分散地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同时,由于新闻报道是媒体通过对信息的挖掘、整理,向社会公众传播信息的活动,媒体从信息的挖掘到整理再到披露往往需要一定的周期,这就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制的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依法执行职务、不可抗力这些需要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免责抗辩事由,在新闻名誉侵权案件中无用武之地。随着新闻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影响越来越大,其所起的舆论监督作用也需引起足够重视。通过对新闻名誉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研究,可以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使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和批评自由得到保护。本文在将新闻名誉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类型化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新闻名誉侵权责任的一般抗辩事由,考察外国法中特有的抗辩事由,提出完善我国新闻名誉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措施,最终构建新闻名誉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体系,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起到借鉴、指导作用。全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新闻名誉侵权及抗辩事由概述。主要阐述新闻名誉侵权和抗辩事由的相关概念,将新闻名誉侵权与一般名誉侵权、新闻侵权做比较,凸显其特殊性,然后分析我国学界对抗辩事由定义存在的分歧,进而对新闻名誉侵权责任抗辩事由进行界定,为下文的讨论作铺垫。第二部分,我国新闻名誉侵权责任的一般抗辩事由。先从整体上分析我国新闻名誉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现状,然后提出将抗辩事由类型化的构想,接着从行为合法化的抗辩事由和理由正当化的抗辩事由两个层面,来分析我国的新闻名誉侵权责任一般抗辩事由,考察其立法、司法现状及其与外国法存在的差别。第叁部分,外国法中新闻名誉侵权责任的特有抗辩事由。该部分着重考察外国法中特有的新闻名誉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适用,并分析这些抗辩事由是否适合引入我国以及是否有引入的必要。第四部分,我国新闻名誉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制度的完善。包括对外国某些抗辩事由的借鉴和新闻名誉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体系的构建。首先针对前叁部分的论述,提出现有抗辩事由的完善及特有抗辩事由的引入,并最终提出建立新闻名誉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体系的构想。(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4-06-01)

肖峰,张洵[7](2013)在《刍议新闻暗访的名誉侵权现象与规避》一文中研究指出新闻暗访是把双刃剑,在为维护社会公正和监督社会行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的同时,处理不当,则很容易侵犯到暗访当事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对此,应从自律和法律规范他律角度把关。要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传播事实真相。通过法律法规来约束,使之谨言慎行。应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传媒伦理教育。(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3年07期)

王换青[8](2013)在《新闻名誉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叁十年来新闻名誉侵权案件经常发生,大多数新闻名誉侵权案件付诸于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判。但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造成这类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证明责任分配混乱的现象。按照我国目前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及法律相关规定,新闻名誉侵权案件应由原告负证明责任。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却经常依据新闻机构具有真实审查义务采用“谁报道,谁举证”之证明责任倒置规则。那么,到底该如何分配这一类型案件证明责任,成为本文所探讨的主题。本文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法、系统分析法以及比较分析法,在我国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分析了什么是新闻名誉侵权,国内外在处理新闻名誉侵权中的不同态度,进而试图对构建我国合理的新闻名誉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提出几点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来阐述新闻名誉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引言部分,笔者从新闻名誉侵权案件的发展历史和现实问题引出对其进行探讨的必要性,并从理论、立法、司法角度,引出本文主要探讨的主题。第二部分是对新闻名誉侵权的界定及其构成要件的分析。笔者从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客体及其属于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以及应适用的归责原则对其进行论述。对其构成要件的分析采用通用的四要件说,并结合新闻名誉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对其进行论述。第叁部分在对我国目前新闻名誉侵权证明责任分配领域司法现状中存在问题包括证明责任分配不当和媒体高败诉率论述,并从理论、立法以及司法裁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叁个角度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对域外有关国家相关制度的考察,包括大陆法系有代表性的德国和日本以及英美法系较为完善的英国和美国。这些国家代表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在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适用上各有千秋,笔者在考察各国法律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各国目前所采用的原则作了简要的分析。第五部分笔者试图从理论导向、立法以及司法裁量权角度分析,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基础上提出适宜我国的相关理论。笔者在分析各国所适用原则利弊的基础上,适用法律移植理论并从实体法和诉讼法以及司法角度探讨完善我国新闻名誉侵权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3-05-31)

李莹[9](2012)在《新闻名誉侵权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以来,随着新闻媒体行业的繁荣发展,各种大众传播媒介诸如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广泛、迅速、连续地向社会传播各种信息,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一旦这些新闻媒体所报道的新闻人物、事件不真实、不客观,或者其对新闻人物、事件的评论存在着不恰当言词,其所产生的强大的社会舆论,往往会使受害人名誉等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失,令其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法人也会因其名誉受损而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新闻名誉侵权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其实是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二者权利冲突与平衡的过程,但国内学界对于平衡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二者之间冲突的理论还不成熟,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得较为原则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以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难以把握,媒体行业也出现了较为强烈的完善立法的呼声。因此,加强新闻法立法的理论研究,完善新闻法制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等无疑是一个合理有效地平衡新闻自由权和名誉权之间的冲突的最好也是最直接的解决途径。本文从平衡新闻自由和名誉权二者权利冲突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理论,参考国外立法对新闻自由和名誉权的保护制度,重点阐述新闻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以及责任承担主体等内容,并据此提出在我国在完善相关立法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具体问题,以期对我国的新闻侵权法立法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2-06-01)

李阳熙[10](2011)在《新闻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及抗辩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避免新闻侵权已成为现代采写新闻过程中的必修课程之一。在我们国家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主要有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着作权等等,在这些侵权行为中,侵犯名誉权的案例相对较多。2007年,3.15前夕,两名突发奇想,策划了一起新闻。她们乔装打(本文来源于《新闻窗》期刊2011年05期)

新闻名誉侵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新闻基本真实概念的提出从侵权构成要件来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针对新闻媒体而言,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即媒体报道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使用了诽谤性或侮辱性语言。若有侵权,新闻报道内容须基于何种程度的失真?上述解答规定:"因新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新闻名誉侵权论文参考文献

[1].董蕊.新闻名誉侵权诉讼中媒体监督权的司法保障[D].南京大学.2019

[2].陈建勇.新闻媒体名誉侵权的法律分析——以新闻基本真实为视角[J].青年.2018

[3].谭明.侦查阶段刑事案件新闻报道的操作与限制——以徐某某涉枪案引发的系列媒体名誉侵权案为例[J].中国.2018

[4].谭明.侦查阶段以犯罪嫌疑人为侧重点的新闻报道及思考——以H省C市“徐某某诉诸媒体系列名誉侵权案”为例[J].采写编.2018

[5].祝光.新闻名誉侵权纠纷成因浅析[J].新闻知识.2015

[6].胡珊泥.新闻名誉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研究[D].福州大学.2014

[7].肖峰,张洵.刍议新闻暗访的名誉侵权现象与规避[J].西部学刊.2013

[8].王换青.新闻名誉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3

[9].李莹.新闻名誉侵权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2012

[10].李阳熙.新闻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及抗辩方法[J].新闻窗.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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