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转售限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反垄断法,限制转售价格,公平交易法,纵向垄断协议
转售限制论文文献综述
闻梁[1](2019)在《反垄断视角下限制转售价格的比较法研究——由“台湾和冠公司被罚”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对维护交易秩序、规制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限制转售价格行为作为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对象,一直以来都是反垄断法的研究热点。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出台竞争法的时间前后仅隔两年,加之两岸经济结构相似且贸易往来频繁,通过对两岸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违法性认定、立法特色、法律责任、执法机构进行比较和分析,对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郝兆伦[2](2018)在《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反垄断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其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实现社会整体效率,垄断协议是最为常见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手段,故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便成为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具有争议的焦点。除此之外,协议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的资格,协议的认定规则会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告主张损失赔偿的认定方法,都出现了不同的声音与观点。锐邦诉强生一案在审理当中凸显了我国反垄断法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规制的不足,现有的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并欠缺内在逻辑的统一性,但本案仍在我国反垄断审判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其打破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零”胜诉的境遇,为我们深入学习探究反垄断法提供了良好的视角。本文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线索,在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现状,对我国现实状况做了初步的描述之后,着重分析了排除、限制竞争是否为纵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排除、限制竞争”。认为排除、限制竞争不是构成要件便意味着纵向垄断协议存在即违法,实质上就是认同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来认定纵向垄断协议;认为排除、限制竞争是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便意味着需要原告能够证明涉案协议排除、限制了竞争,实质上是认同适用合理原则来认定纵向垄断协议。接着阐述了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认定原则之间的联系,并将叁种认定原则项下的原被告举证责任进行比较说明。最后对我国反垄断法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及相关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8-06-01)
罗安[3](2017)在《限制转售价格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限制转售价格作为纵向垄断手段之一是上游企业通过各种手段限制下游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以达到实施企业的目的,而其会导致损害下游企业的权益,也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该行为必须进行规制。近年来,由于对限制转售价格规制的相关规定不完善导致的问题也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及社会效率的提高。另外,我国对相关领域的研究也没有非常成熟,现行的相关法规也过于简单,对该行为具体规制方式的规定缺乏操作性。正因如此,完善相应的规制规则是我国完善市场经济必须要迈出的一步。笔者将从该行为的相关理论着手,分析当前限制转售价格规制的现状,对比域外各国的经验,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围绕限制转售价格规制这一主题,采用图表法、案例分析法以及比较法等方法进行综合研究,文章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引言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以及该问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并对文章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思路进行介绍,包括文章运用的一些方法、创新点等内容。第一部分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分析限制转售价格的定义,并系统阐述限制转售价格的分类和特征以及该行为可能带来的影响,以便对文章研究对象有更深刻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对于限制转售价格规制现状以及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更加感性地认识到现行限制转售价格规制的相关规定中存在的缺陷,包括适用原则的不明确、行为认定无体系、执法机构的职权不清、经济责任相关制度不完善。第叁部分主要介绍美国、欧盟和日本对于限制转售价格规制的方式,以及分析上述国家对限制转售价格规制的发展变化,同时总结叁个国家关于限制转售价格规制方式给我国的启示,以便从中汲取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为完善我国限制转售价格规制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前叁部分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对限制转售价格存在的一些缺陷提出相关建议。具体而言包括,确定限制转售价格的规制原则;建立一套限制转售价格的认定体系,而认定体系则借鉴刑法叁段论理论,从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模式、违法性和有责性进行递进分析;统一限制转售价格的执法机构,明确反垄断委员的职权;规范限制转售价格行为人的经济责任主要是从惩罚性赔偿和罚款标准的完善等方面进行阐述。(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7-06-01)
武玉胜[4](2016)在《注册制改革下我国股票转售限制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和日益创新,现行《证券法》已难以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近期《证券法》的修订涉及诸多制度完善和创新,其中股票转售限制是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所做出的与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配套的创新制度。股票转售是股票发行的延伸,也是证券市场流通的内在要求。本次《证券法》修订草案转售限制制度的完善,一则区分了"已注册"股票和"未注册"股票,对二者的转售流通做出不同规制;二则试图通过建立股票转售限制制度,通过较为"平衡"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寄希望可增强市场交易灵活性,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维护证券市场安定,并对我国证券市场老股转售、大股东套现等问题做出回应。(本文来源于《金融服务法评论》期刊2016年00期)
张细英[5](2016)在《论追续权中艺术作品转售方式的限制——基于我国《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将追续权制度引入,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艺术界的强烈反响,而对于把艺术作品的转售方式限定为"拍卖"更是争议不断。对此,文章将追续权转售方式限定为拍卖的修改理由进行分析,可得出艺术作品的转售方式应限制为公开转售的方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6年02期)
丛怀挺[6](2015)在《美国证券转售限制制度基础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大股东套现、"大小非"解禁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证券市场的难题,监管者从很多方面试图缓解这一问题,但效果均不理想。实际上,美国等一些境外成熟市场国家或地区在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程中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学习研究他们在应对这些问题时的经验和教训,或许可以帮助我们寻找到一条能够解决问题并且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途径。(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5年02期)
洪莹莹[7](2015)在《我国限制转售价格制度的体系化解释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反垄断法规制,国家发改委在眼镜企业案(2014)中对企业自主定价权的关注再一次凸显了与强生案(2013)中法院分析思路的不同。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两种不同进路反映了美国和欧盟经验对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和实施的双重影响和异向导引。美欧模式存在体系化差异,制度背后的价值判断、事实假定和术语体系都不同。在理解上述差异的基础上,我国《反垄断法》第14、15条应解释为对限制转售价格推定违法并允许豁免抗辩。同时,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指南等文件对此做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宏观上,应注意本国制度体系的一致性及特殊性、进一步明确价值目标和事实假定并充分考量实施成本;微观上,应以更多实证证据为支撑,在继续保持违法推定的同时,借鉴显着性标准和安全港制度,适度收窄禁止范围。(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刘建义[8](2015)在《限制转售价格(RPM)的反垄断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限制转售价格指供应商限定经销商向客户转售商品的价格协议,由于限制转转售价格的双面经济效果,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过去或是现在,限制转售价格一直以奇特的方式存在:一方面,各国反垄断法都在不同程度、以不同方式对限制转售价格进行原则性限制;另一方面,在如酒类、服装、珠宝、运动设备、汽车、汽油、各种电器等多个销售领域,限制转售价格得到广泛使用,甚至成为某些产品的主导销售方式。虽然我国近年针对限制转售价格案件的查处呈愈演愈烈之势,首起进入民事诉讼的限制转售价格案件也尘埃落定。但是我国反垄断法针对限制转售价格的认定标准、适用原则的不确定性及豁免标准的缺失,无法为实践提供清晰的指导,造成我国在规制限制转售价格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使得企业本身无法适从。在这种情况下,探询我国当前限制转售价格规制模式的所存的问题,萃取域外各国规制限制转售价格的共同规律并总结出可供我国规制实践参考、借鉴的经验,无疑是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最佳选择。本文以“锐邦诉强生案”作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分析,结合我国近年查处的相关案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在立法上存在些许缺陷与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反垄断法》对于限制转售价格的认定标准、豁免条件、行政(民事)处罚标准不够明确和具体;二是多元执法机构导致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例如,在锐邦案件和茅台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认定企业的限制转售价格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时使用了不同的评判原则,致使同一情况下出现不同处罚的情况。本文除了对我国限制转售价格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外,同时结合经济学的相关研究成果和比较分析域外规制限制转售价格的共同规律及其差异,明确阐释限制转售价格的认定标准、最优威慑与惩罚规则。从司法(执法)原则的适用、豁免条件的完善以及法律责任承担叁方面对我国反垄断法对限制转售价格的规制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5-06-01)
胡歆[9](2015)在《奔驰“问题”接连不断 专家称罚款对反垄断没有实质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可谓是2014年汽车行业的关键词之一,奥迪等豪车品牌均曾上榜。2015年在沉寂了几个月之后,4月23日江苏省物价局的一纸公告,将“反垄断”再次成为汽车行业的焦点。不同的是,奔驰成为了新的主角。 可以说,从2015年1月份至今,奔驰“出镜”(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5-04-24)
李楠[10](2015)在《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违法性认定适用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其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实现社会整体效率。而限制最低转售价格作为纵向价格限制竞争协议的典型,其带来的经济效果具有双重性,既限制和排除竞争,又具有促进竞争的可能性。因此,规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成为世界范围内具有争议的难题。美国通过司法实践,确立了两种基本原则判定其违法性;世界其他国家也确立了自己的规制原则和模式;中国作为实施反垄断法的新兴体,也在逐步确立和完善相关判定标准。笔者首先介绍了限制转售价格的基本理论,然后分析域外对该行为的规制原则,重点是如何认定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或行为的违法性。最后,结合我国对该问题的反垄断法规制现状,研究应如何从适应本国国情的角度完善判定标准及相关立法。具体说,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限制转售价格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限制转售价格的基本概念,然后阐述了特征及分类。最后,详细叙述了限制转售价格带来的双重经济效果。一方面,指明其带来的积极效果,即如何促进竞争、提高整体经济效率等;另一方面,分析该行为是如何限制、排除竞争的,譬如巩固价格卡特尔、损害消费者利益等。第二章为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相关理论。本章详细阐述了两种原则的基本定义及发展历程。此外,着重比较了两种原则在判定行为是否构成垄断时的优势和劣势。最后,指出理论界和实践中的争议性,即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违法性的认定是直接适用严格的本身违法原则,还是考虑到促进竞争性而适用合理原则。第叁章为外国认定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违法适用的原则。首先详细阐述了美国认定该行为违法适用原则的发展,其基本规律是适用何种原则取决于当时所处的经济环境和制定的经济政策。之后,简要介绍了其他国家诸如欧盟、德国、日本对该行为的规制情况。最后得出结论:世界范围内对于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反垄断规制没有采取绝对的本身违法原则,而是在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基础上规定豁免情况,这类似于合理原则。第四章为我国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违法性认定适用原则的分析及完善。首先从立法上介绍与我国规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相对应的法律条文。其次,以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案——“锐邦诉强生”为例,分析法院在审理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是否构成垄断时适用的原则及审理路径。然后评析不同学者对原则适用的不同观点。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观点,即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应逐步适用合理原则判定其违法性。同时提出了适用合理原则的完善建议,包括明确分析要素,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安全港”制度的建立以及专家制度的引入等。(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转售限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其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实现社会整体效率,垄断协议是最为常见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手段,故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便成为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具有争议的焦点。除此之外,协议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的资格,协议的认定规则会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告主张损失赔偿的认定方法,都出现了不同的声音与观点。锐邦诉强生一案在审理当中凸显了我国反垄断法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规制的不足,现有的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并欠缺内在逻辑的统一性,但本案仍在我国反垄断审判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其打破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零”胜诉的境遇,为我们深入学习探究反垄断法提供了良好的视角。本文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线索,在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现状,对我国现实状况做了初步的描述之后,着重分析了排除、限制竞争是否为纵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排除、限制竞争”。认为排除、限制竞争不是构成要件便意味着纵向垄断协议存在即违法,实质上就是认同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来认定纵向垄断协议;认为排除、限制竞争是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便意味着需要原告能够证明涉案协议排除、限制了竞争,实质上是认同适用合理原则来认定纵向垄断协议。接着阐述了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认定原则之间的联系,并将叁种认定原则项下的原被告举证责任进行比较说明。最后对我国反垄断法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及相关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转售限制论文参考文献
[1].闻梁.反垄断视角下限制转售价格的比较法研究——由“台湾和冠公司被罚”引发的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2].郝兆伦.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反垄断法规制[D].河北大学.2018
[3].罗安.限制转售价格规制研究[D].福州大学.2017
[4].武玉胜.注册制改革下我国股票转售限制法律问题研究[J].金融服务法评论.2016
[5].张细英.论追续权中艺术作品转售方式的限制——基于我国《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的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6
[6].丛怀挺.美国证券转售限制制度基础问题研究[J].证券法苑.2015
[7].洪莹莹.我国限制转售价格制度的体系化解释及其完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
[8].刘建义.限制转售价格(RPM)的反垄断规制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5
[9].胡歆.奔驰“问题”接连不断专家称罚款对反垄断没有实质作用[N].证券日报.2015
[10].李楠.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违法性认定适用原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