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预见可能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预见可能性,过失犯,责任主义,自我答责
预见可能性论文文献综述
劳东燕[1](2018)在《责任主义与过失犯中的预见可能性》一文中研究指出预见可能性在过失犯构造中体系位置的混乱,根源于传统理论未区分过失的认定与过失的归责。作为经验事实范畴的预见可能性,仅对过失归责的判断产生影响。预见可能性具有超越于过失犯的一般意义,它构成刑法中自我答责的正当性门槛。立足于法律中个体的形象从道德主体向社会主体的转变,需要引入社会的维度,倡导责任的社会化理论,以行为是否背离社会的规范性期待作为罪责的基本内容。责任的社会化理论,努力将罪责的概念与一般预防的目的相协调。一种既能发挥刑罚限制机能又能兼具预防有效性的责任理论,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依托此种理论框架,对预见可能性因素的重新定位,合乎责任主义的要求。直面我国实务中的乱象,在处理过失案件时,有必要将涉及预见可能性问题的案件与其他类型的案件作区别化处理。(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付洁[2](2018)在《论我国过失犯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漫长的刑法历史发展中,过失犯一开始被人忽视,到古典刑法学之后才慢慢为学者重视。随着现代工业文明发展,行为人即使没有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缺少预见可能性的过失犯罪行为频繁发生,尤其集中在公共交通、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领域。在我国过失犯罪的立法规范中,预见可能性的问题被提及。除了立法和理论方面,还需要在实务中审慎判断过失犯的预见可能性问题。过失犯领域探讨预见可能性的学说主张丰富,不同理论构造下的预见可能性的体系地位、认定标准、判断对象等问题,都会影响法条的适用。论文围绕过失犯预见可能性,通过分析过失犯预见可能性的域外经验,把握预见可能性研究的发展趋势。本文着重探讨我国过失犯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为司法实务难题提供解决方案。本文针对预见可能性从以下方面展开:第一,问题的提出。通过梳理我国过失犯罪的相关案例,提出在过失犯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方面存在着标准不明的问题。第二,国内学说概览。阐述我国目前在过失犯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方面的学说争议,评析不同学说之间的差异以及缺陷。第叁,域外考察。分析德日刑法中过失犯理论的历史发展,然后阐明不同理论对于预见可能性的处理,最后评析过失犯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的研究现状。第四,学说重构。明确过失犯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的基本要求,针对国内学说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提出新能力区分说重构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第五,具体适用。根据新能力区分说检讨前述案例,妥善解决我国过失犯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难题。(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8-05-01)
劳东燕[3](2018)在《过失犯中预见可能性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通行的以结果的具体预见可能性为中心的过失犯理论,是按故意犯的模式来理解过失犯的产物。过失犯在归责类型上区别于故意犯,二者的归责结构存在重大差异。以故意与故意犯为模板理解过失与过失犯的构造,在体系逻辑上存在缺陷。以预见可能性为重心的归责机制违反以管辖思想为基础的归责原理,它无法有效回应风险社会对刑法归责的功能期待。过失犯的归责结构有必要实现两大转变:从主观归责为重心到客观归责为重心;从结果本位到行为本位。在过失犯的构造中,预见可能性因素应定位于行为归责环节;预见的内容仅限于行为的注意义务违反性及行为所蕴含的不容许风险;在判断能否预见时,需要采取立足于行为时的相对具体化的一般人标准。(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吕英杰[4](2016)在《论责任过失——以预见可能性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受到过失不法主观化与"接受性过失理论"的冲击,责任过失受到严重质疑,但不能否定责任过失的地位。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是责任过失的核心问题。预见可能性判断对象不仅包括构成要件性结果,还包括构成要件性行为以及因果关系。长期以来,学界忽视对因果关系基本部分的预见可能性的考察,将因果关系过度抽象化,有违背责任主义之嫌。对应故意犯罪中的事实错误问题,判断预见可能性时也要考虑预见错误,特别是其中的打击错误。对于过失犯中的打击错误应该适用具体符合说而不是法定符合说。最后,预见可能性虽然经常和信赖原则放在一起讨论,但二者实无联系。(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郭航,刘欣泽[5](2013)在《试论预见可能性对盗窃数额主观认识价值的确定——以“金表案”及“天价葡萄案”为切入点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盗窃罪中,对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数额与客观上的行为数额存在巨大差异时的评价不能以实际价值客观归责,而应以国民预测可能性为基础,从证明角度,采取预见可能性客观标准推定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区分证明明知、推定明知和无法明知,进而判断行为人明知的盗窃数额,据此对行为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做出合理评判。(本文来源于《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6期)
王丽新[6](2013)在《15家上市房企1月吸金逾700亿元 平均每家销售额同比增长近5倍》一文中研究指出2月份以来,多家上市房企集中公布2013年1月的销售业绩,从销售数据和销售价格来看,各大房企无疑都迎来了“开门红”。 据《证券日报》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月6日,已有15家上市房企公布了1月销售业绩,合计销售额为701.26亿元。值得一提的是(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3-02-07)
袁博[7](2012)在《论盗窃数额认识中的预见可能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盗窃罪中,存在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数额与客观上的行为数额。当目的数额与行为数额在同一量刑档次时,以行为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基准。但是,当目的数额与行为数额相差悬殊,分属不同的量刑档次时,就要采用预见可能性客观标准来探究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据此对行为人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修正。(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2年06期)
郑泽善[8](2012)在《过失犯的构造及预见可能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过失论将过失犯的处罚根据求之于稍加注意就应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预见,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一点上。因此,这种学说认为,欠缺结果发生预见义务的心理状态便是过失犯特有的本质要素。新过失论是在旧过失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这种观点认为,过失不仅是责任要素,而且还是违法要素;不是所有的不注意都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必须是违法的,即为社会所不允许的不注意才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过失的根据,不在于过失这种心理事实,而在于行为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根据这种学说,作为客观注意义务的内容应当考虑的是结果回避义务,预见可能性不过是其理论前提而已。(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2期)
袁博[9](2011)在《论预见可能性对共同故意成立范围的影响——以受贿罪中的共犯为研究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全部负责"已成为共犯处罚原则的通说。然而,在共同受贿的犯罪中,部分共犯因其他共犯隐瞒受贿总额而对受贿总额存在错误认识。当受贿总额远远超过被隐瞒的共犯实际获知的数额时,被隐瞒的大部分受贿款项因为超出了被隐瞒共犯的预见能力,所以阻却了他们在这部分受贿款项上成立共同故意。(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1年12期)
谢雄伟,刘丁炳[10](2011)在《药品安全事故犯罪中监督管理过失的预见可能性研究——以“郑筱萸”案为实证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药品安全事故犯罪中不仅需要追究生产企业本身的刑事责任,更要追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渎职犯罪。渎职犯罪本质是一种监督管理过失,而监督管理过失认定的根本前提就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存在预见可能性。预见可能性,是指行为时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有无预见能力的标准,应当以"行为人所属领域的处于相同地位和相同情况的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1年08期)
预见可能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漫长的刑法历史发展中,过失犯一开始被人忽视,到古典刑法学之后才慢慢为学者重视。随着现代工业文明发展,行为人即使没有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缺少预见可能性的过失犯罪行为频繁发生,尤其集中在公共交通、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领域。在我国过失犯罪的立法规范中,预见可能性的问题被提及。除了立法和理论方面,还需要在实务中审慎判断过失犯的预见可能性问题。过失犯领域探讨预见可能性的学说主张丰富,不同理论构造下的预见可能性的体系地位、认定标准、判断对象等问题,都会影响法条的适用。论文围绕过失犯预见可能性,通过分析过失犯预见可能性的域外经验,把握预见可能性研究的发展趋势。本文着重探讨我国过失犯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为司法实务难题提供解决方案。本文针对预见可能性从以下方面展开:第一,问题的提出。通过梳理我国过失犯罪的相关案例,提出在过失犯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方面存在着标准不明的问题。第二,国内学说概览。阐述我国目前在过失犯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方面的学说争议,评析不同学说之间的差异以及缺陷。第叁,域外考察。分析德日刑法中过失犯理论的历史发展,然后阐明不同理论对于预见可能性的处理,最后评析过失犯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的研究现状。第四,学说重构。明确过失犯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的基本要求,针对国内学说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提出新能力区分说重构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第五,具体适用。根据新能力区分说检讨前述案例,妥善解决我国过失犯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难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预见可能性论文参考文献
[1].劳东燕.责任主义与过失犯中的预见可能性[J].比较法研究.2018
[2].付洁.论我国过失犯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D].华中科技大学.2018
[3].劳东燕.过失犯中预见可能性理论的反思与重构[J].中外法学.2018
[4].吕英杰.论责任过失——以预见可能性为中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
[5].郭航,刘欣泽.试论预见可能性对盗窃数额主观认识价值的确定——以“金表案”及“天价葡萄案”为切入点的探讨[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
[6].王丽新.15家上市房企1月吸金逾700亿元平均每家销售额同比增长近5倍[N].证券日报.2013
[7].袁博.论盗窃数额认识中的预见可能性[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
[8].郑泽善.过失犯的构造及预见可能性[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9].袁博.论预见可能性对共同故意成立范围的影响——以受贿罪中的共犯为研究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1
[10].谢雄伟,刘丁炳.药品安全事故犯罪中监督管理过失的预见可能性研究——以“郑筱萸”案为实证视角[J].河北法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