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顺序论文-朱继科

效力顺序论文-朱继科

导读:本文包含了效力顺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顺序履行抗辩权,举证责任,合同成立,民事诉讼证据

效力顺序论文文献综述

朱继科[1](2011)在《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原告李明飞、被告安阳正大汽车贸易公司于2007年10月24日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为BT5241VMCHH-1仓栅车,价款为15.92万元,交车地点为安阳,时间为20个工作日,交车方式为现车,付款方式为现款,定金为1万元,剩余车款14.92万(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1-03-16)

贾世炜[2](2007)在《担保物权并存的效力顺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是支持市场,发展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手段。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是信用授受的法律体现。因此,只有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圆满的实现,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正常发展。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现代民法上有诸多制度,如违约责任、债的保全、债权担保、强制执行、破产程序等,这些制度从各个方面都为债权的圆满实现提供了有利的保障。目前我国正致力于《物权法》的制定,考虑到担保物权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交易与司法实践中,担保物权并存时效力顺序的确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正是基于此,本文选择了担保物权制度这一重要而有实践意义的课题进行研究,希望找出一种简便快节的确定担保物权并存时确定效力顺序的原则,以期待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以担保物权并存作为研究对象,对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叁种典型担保物权的并存进行全面、详尽的研究。在研究中首先确定担保物权的物权性质,以此作为确定担保物权并存时效力顺序的基础,进而通过对担保物权成立条件、种类,以及同种担保物权与不同种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顺位、转抵押、动产质权的并存、转质、权利质权的并存、留置权的并存、抵押物被质押、质物被抵押、抵押物被留置、留置物被抵押、质物被留置、留置物被质押等担保物权并存形式进行逐一分析研究,分别确定各自的顺序确定原则。在此基础上,对上述各种确定担保物权并存的效力顺序原则进行研究分析,引入担保物权设定的基础权利这一概念,以此作为基础将担保物权分为:一以担保物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为基础权利设定或者依法成立的担保物权的并存;二以担保物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为基础权利设定或者依法成立的担保物权与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设定或者依法成立的担保物权的并存。并对上述两种分类中的担保物权并存类型各自确立相应的效力确定原则,即当以担保物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为基础权利设定或者依法成立的担保物权的并存时,以法定担保物权优先、设定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为原则;当以担保物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为基础权利设定或者依法成立的担保物权与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设定或者依法成立的担保物权的并存时,以设定在后的担保物权优先为原则。在分析叁种典型担保物权并存的基础之上,本文对与担保物权有相同优先受偿性质的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等民事强制措施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效力顺序的确定原则进行了必要的分析。(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7-03-08)

韩立新,侯玉晟[3](2004)在《论船舶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及受偿顺序》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民法物权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分析,阐明了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规定的理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登记”、“对抗”、“第叁人”等概念的确切含义,以及船舶担保物权之间,尤其是船舶抵押权与船舶留置权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2004年00期)

马俊驹,李茂年,欧阳琛[4](2004)在《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可分为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和不同类担保物权之间的并存。其基本样态有抵押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并存,转质、留置权与留置权的并存,抵押权和质权的并存,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并存,质权与留置权的并存。解决其效力顺序的基本规则为登记优先、直接占有优先、善意第叁人担保物权优先。(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04年01期)

效力顺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信用是支持市场,发展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手段。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是信用授受的法律体现。因此,只有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圆满的实现,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正常发展。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现代民法上有诸多制度,如违约责任、债的保全、债权担保、强制执行、破产程序等,这些制度从各个方面都为债权的圆满实现提供了有利的保障。目前我国正致力于《物权法》的制定,考虑到担保物权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交易与司法实践中,担保物权并存时效力顺序的确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正是基于此,本文选择了担保物权制度这一重要而有实践意义的课题进行研究,希望找出一种简便快节的确定担保物权并存时确定效力顺序的原则,以期待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以担保物权并存作为研究对象,对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叁种典型担保物权的并存进行全面、详尽的研究。在研究中首先确定担保物权的物权性质,以此作为确定担保物权并存时效力顺序的基础,进而通过对担保物权成立条件、种类,以及同种担保物权与不同种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顺位、转抵押、动产质权的并存、转质、权利质权的并存、留置权的并存、抵押物被质押、质物被抵押、抵押物被留置、留置物被抵押、质物被留置、留置物被质押等担保物权并存形式进行逐一分析研究,分别确定各自的顺序确定原则。在此基础上,对上述各种确定担保物权并存的效力顺序原则进行研究分析,引入担保物权设定的基础权利这一概念,以此作为基础将担保物权分为:一以担保物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为基础权利设定或者依法成立的担保物权的并存;二以担保物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为基础权利设定或者依法成立的担保物权与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设定或者依法成立的担保物权的并存。并对上述两种分类中的担保物权并存类型各自确立相应的效力确定原则,即当以担保物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为基础权利设定或者依法成立的担保物权的并存时,以法定担保物权优先、设定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为原则;当以担保物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为基础权利设定或者依法成立的担保物权与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设定或者依法成立的担保物权的并存时,以设定在后的担保物权优先为原则。在分析叁种典型担保物权并存的基础之上,本文对与担保物权有相同优先受偿性质的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等民事强制措施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效力顺序的确定原则进行了必要的分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效力顺序论文参考文献

[1].朱继科.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效力[N].人民法院报.2011

[2].贾世炜.担保物权并存的效力顺序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7

[3].韩立新,侯玉晟.论船舶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及受偿顺序[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4

[4].马俊驹,李茂年,欧阳琛.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J].江西社会科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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