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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国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变化,强化对于建筑企业经营规模的管理,推行了税费改革政策,具体表现为将原先征收营业税部分改变为征收一定比例的增值税。
关键词:国家税费改革;工程造价;影响;
国家全面开始营改增试点,自此建筑业开启了税费征缴的新机制。新制度的实施,必然会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造成一定的影响,应及时做出应对,以适应新形势下工程计价的相应改变。
一、国家税费改革对工程预算造价和工程结算造价的影响
1.建筑业有其显著特点,增值税管理难度大。建筑企业属于典型的矩阵制组织结构,流动性强,项目偏僻、分散,周期较短,周边环境差。客观上导致项目管理难度大、管理信息化程度低。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其进项税和销项税与一般制造业有不同特点。现行营业税一般由项目部向施工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缴纳,而项目部不是纳税主体。这些势必增加了增值税进项税及其核算的难度。
2.建筑业的材料来源方式较多,进项税抵扣难度大。建筑业材料来源方式较多:有的工程项目,材料全部由建筑企业自行购置;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下同)调拨,砂、土、石及零星材料等由乙方(建筑企业,下同)自行购置。而建筑企业很多施工地点比较偏僻,砂、石及零星材料基本上都是从个体户、杂货店购置,甚至部分主材也是从一些个体批发部购入;很多购置的零星材料无发票,一些项目用其他票据抵充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一些半成品,如预制构件,许多由内部加工厂加工而成,没有相关票据。发票管理难度大,这些都给增值税进项税的核算及管理带来难题,如果乙方存在分包单位,问题就更加复杂化。
3.建筑业施工机械的取得途径多样化、进项税抵扣难度大。许多建筑企业大型资产的取得,统一由总公司购置,再调拨给分公司及其项目部使用,采用内部结算方式;有的建筑企业直接从独立的第三方(机械租赁公司)租赁;有的建筑企业,其部分施工机械等大型资产,经总公司授权批准由项目部自行购置。目前,基本上是以施工机械台班结算单、租赁单等作为机械使用费进行成本核算的。实务中,建筑企业总公司购置的施工机械,其进项税额都较大,实际使用却是项目部,而项目部又不是一个法律主体,这些都增加了增值税抵扣难度。
4.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牵扯面较广、改征影响大。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然涉及很多单位或国家管理部门,如运输公司、机械租赁公司、税务局、定额站等单位的利益或管理问题。这些无疑也给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带来难题。尤其涉及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问题,所有工程预算定额都需要重新编制调整,工作量大。
二、建议
1.掌握建筑业的基本特点。我国很多大型建筑企业基本上为国有单位,其行业特性决定了矩阵制组织结构,由“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或由总公司直属项目部。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均为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内部资产调拨主要通过“内部往来”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尽管建筑企业项目周期短,地点偏僻、分散,但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整体提高,建筑企业完全可以建立管理信息系统,统一会计核算和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为增值税改征做好基础。建筑企业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的,主要有取得的材料及其运费、施工机械等资产;销项税应以收取甲方拨付的工程价款为基础进行核算。这样,不仅有利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系统内利益的平衡,也有利于增值税的征收和监管,还可以与建筑业的项目核算及管理相一致。
2.理清材料来源方式,准确核算增值税。针对建筑企业材料不同的来源方式,应及时调整、规范建筑企业原材料进项税的会计核算。如果全部材料由建筑企业自行购置,那么进项税核算就比较简单,下面就其他来源情况进行阐述。(1)甲方提供材料,且材料价款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购置并调拨的主材涉及的增值税就与乙方没有关系,甲方只需要在拨付时作为进项税转出处理。乙方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只作备查登记即可。此时乙方销项税的计算范围,不应该包括甲方所调拨的材料价款。(2)甲方提供材料,且材料价款在合同价款之内。甲方应按照销售材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作进项税处理。如甲方拨付钢材、水泥和木材一批,乙方入账时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进项税。此时,乙方销项税的计算范围应该包括甲方所销售的材料价款。借:库存材料—预算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发包单位往来—甲方。(3)乙方自行购置砂、土、石料、零星材料等时,针对这些材料自行购置发票难以管理问题,可以由当地税务局为个体户、杂货铺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或者规定以普通发票上的金额乘以适用税率进行抵扣,那么运输公司在开具普通发票或改征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项目部的核算也较为简单。(4)从水泥预制厂购置的预制板等产品,应取得预制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有利于建筑企业降低成本费用,也有利于堵塞预制厂纳税不规范情况的发生。项目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核算就较为简单。
3.分清施工机械购置途径,准确核算进项税。(1)建筑企业总公司购置塔吊、挖掘机、翻斗车等施工机械。建议建筑企业总公司及时调整资产管理方式,以项目部为增值税核算单位。对于增量施工机械等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在项目部进行会计核算。这样,不仅有利于增值税纳税筹划,也能与项目部核算主体保持一致,同时也有利于地方税务局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的征缴。期末预交增值税,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由总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销项税,再行补缴或调整已交的增值税。如果项目完工,该施工机械又调拨到其他项目部,则通过内部调拨单,采用提供内部台班结算单的方式,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核算。(2)从独立的第三方(机械租赁公司)租赁机械设备。此时,项目部收到的是机械租赁公司开具的租赁费单据(改征后应含销项税),项目部关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会计处理就较为简单。借: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3)项目部自行购置施工机械。有的项目部距离总公司较远,施工机械调拨不经济或者时间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总公司授权批准项目部自行购置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机械设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
4.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需要社会系统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他相关行业也应进行配套改革,尤其是机械租赁公司、运输公司、劳务公司;否则增值税抵扣环节不连续,容易重复征税,加重企业负担。同时,应处理好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之间利益协调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其他部门的配合务必一致,如定额站,土建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工程定额站应及时调整、编制预算定额。在试点地区运行情况下,未试点地区定额站可以预先调整本地预算定额,等试点单位运行结束后,根据国家统一税率进行最后的调整,这样可以做到未雨绸缪。否则等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广之时,容易措手不及,也导致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出现预算编制基础不一致情况出现。如果预算定额没有调整的话,建筑业本身难以做到预算控制和考核,也势必殃及到招投标等环节。
随着建筑业深入发展,有关工程造价的各个方面都将发生相应的变化,必将慢慢形成新的市场运行机制,以往的计价模式、组价、测算方式以及材料的采购等等都将出现相应的改变。这是关系到我国深化建筑业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工程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建标〔2018〕4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