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论文-陈晓璇

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论文-陈晓璇

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陈晓璇[1](2018)在《论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资格范围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职责,更需要公众的参与,而要切实的让公众参与进来,前提条件就是需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针对环境信息公开制定了相关法律,近年来已经有了显着的发展,一些相关的规定和制度也已逐步形成,但还是存在不少缺陷。本文以国内外环境信息公开主体的立法实践作为视角,深入分析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资格问题,并阐述了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1期)

王建安,刘磊,贾亚娟[2](2016)在《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简要分析环境信息概念和环境信息公开意义的基础上,对法律赋予的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进行研究,并对目前我国环境信息义务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不是环境信息公开的唯一义务主体,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法规体系,以各级政府为主导建立或确定一个统一的环境信息发布平台,细化各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保障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避免公众因对环境管理工作误解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科学推进。(本文来源于《环境与发展》期刊2016年01期)

王均[3](2014)在《主体互动视角下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环境保护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及环境事件接踵而至,人们对与生活环境有关的各种环境信息愈发关注。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不仅能有效保障知情权的实现,还能促使政府履行职责、督促企业节能减排。然而,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阻碍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作用。环境主体互动理论成为改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一种尝试,力图为我国立法提供理论指导。本文分叁个部分探讨主体互动理论下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第一章从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理论展开论述,介绍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概念界定、.分类和理论依据。文章进而提出环境主体互动理论,阐述了主体互动中管制互动和监督互动关系。随后本章对主体互动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提出基本构想。在第二章中,文章首先从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与内容、程序与方式、监督与保障等方面对我国现有环境信息公开立法情况进行梳理和概括,进而以主体互动的视角提出立法中存在的主要困境。第叁章在结合前文法律困境的基础上,尝试从管制互动和监督互动两方面来完善现有立法体制。文章主要提出以下建议:明确管制与受制主体、第叁方主体与被监督主体,落实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责任,限制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提供便利的环境信息公开程序与方式,完善监督、保障与责任机制等。文章一改以往该领域文章对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机械式地论述,首创性地引入环境主体互动理论,审视信息公开中不同环节所对应的管制或监督互动关系,将沟通与协调、监督与制衡的互动理念贯穿于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困境与对策研究。(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4-04-01)

高桂林,于钧泓[4](2012)在《推动环境信息公开重在完善主体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信息公开不但是政府的权力与职责,而且也是保障社会大众环境知情权的必然要求。环境信息公开主体制度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应平衡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叁者之间的关系,完善信息公开主体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自然环境。2012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今年在京津冀、长叁角、珠叁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细颗粒物(PM2.5)等项目监测,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由此,与PM2.5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何缩(本文来源于《环境保护》期刊2012年23期)

孙茂庆[5](2010)在《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中义务主体的作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环境监督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环境民主化进程的重要举措,亦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准确定性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条件,对环境信息公开的研究就变得越加重要了。本文就是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以环境信息公开为切入点,明确义务主体的范围和责任分配,重点提出义务主体的完善建议。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阐释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中的义务主体概况,包括义务主体的界定和责任分配,主要是先从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基本内容出发,然后明确两种主体的范围,最后确定他们的责任分配。其次阐释的主要是国内外环境信息公开中义务主体的现状分析,包括义务主体在国内外现状陈述,分析国内现状缺陷,吸取国外发展启示,最后得出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中义务主体的范围狭窄等问题。那么,如何弥补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中义务主体目前存在的缺陷?最后介绍的便是对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中义务主体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延伸我国义务主体的职责,向农村扩展,这部分是结合当前家电下乡导致的农村环境污染而进行论述的;二是对官员细化奖惩制度,主要结合山东的具体情况来阐述;叁是完善企业功能,加强企业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运作机能,这部分主要论述的是对企业监督员的选聘人选问题;四是完善公民的参与积极性。综上笔者认为对环境信息公开中义务主体的研究需要我们由定性到应用、由国外到国内不断深入研究,并最终对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山东科技大学》期刊2010-06-01)

江甜甜[6](2009)在《论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中主体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信息公开是信息时代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权,促使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提高环境执法效率,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保障。我国虽已建立一些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已取得一些进步,但仍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在具体操作上仍存在较多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间存在着较大的利益冲突。这种主体间的冲突的实质是由于各方主体所处地位的不同。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中,政府是主导地位,起关键作用,政府依申请或职权公布自发搜集或企业申报的环境信息;企业在信息公开中承担信息公开的部分责任,或依规定向环境主管部门定期提交环境报告或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布环境信息;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主要体现在听证及事后的权利被损害时的补救上。在环境信息公开中,政府,企业和公众叁者之间的关系应是相互协作,相互补充的,但在目前的环境中,叁者之间仍存在很大的缺环,政府效率不高,企业利润导向,公众力量零散,环境信息的公开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因此,我国需要从政府与企业的角度,在总结国内外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及其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环境信息公开主体的拓展与延伸,并借此提出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一个新型模式,即环境受托组织制度的建议,以保障环境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09-05-01)

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在简要分析环境信息概念和环境信息公开意义的基础上,对法律赋予的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进行研究,并对目前我国环境信息义务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不是环境信息公开的唯一义务主体,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法规体系,以各级政府为主导建立或确定一个统一的环境信息发布平台,细化各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保障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避免公众因对环境管理工作误解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科学推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陈晓璇.论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资格范围问题[J].法制博览.2018

[2].王建安,刘磊,贾亚娟.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分析[J].环境与发展.2016

[3].王均.主体互动视角下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D].厦门大学.2014

[4].高桂林,于钧泓.推动环境信息公开重在完善主体制度[J].环境保护.2012

[5].孙茂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中义务主体的作用研究[D].山东科技大学.2010

[6].江甜甜.论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中主体制度的完善[D].华中科技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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