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诉讼主体地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检察机关,公益诉讼
诉讼主体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徐芃[1](2019)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检察机关的主体地位探析——以燃烧煤矸石熏死大片森林跨区行政诉讼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成为新时代"五位一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并于2015年施行了试点方案。近年来产生了以"燃烧煤矸石熏死大片森林跨区行政诉讼案"为代表的不少实践案例,也引发了有关检察机关主体地位的很多争议。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需要界定其主体范围、协调公益诉权与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建立配套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1期)
王勇聪[2](2018)在《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及程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全球变暖以及各种环境污染问题对全世界人民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作为正在崛起的大国,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弊端,雾霾、气候异常、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越发严重。为了解决近年来发展带来的问题,我国出台了许多政策及法律法规来制止环境领域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得以发展。2015年7月1日,我国部分地区开始尝试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这一现象即体现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进步与发展,又显现出我国检察机关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困难和问题。针对以上两方面,笔者做如下探讨和分析。一是论述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理论和法律支撑,更有其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方式。二是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从案件线索受理、诉前程序、举证责任、诉中程序到诉讼成本和利益的分配问题加以分析,形成完成的诉讼程序链条。叁是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对策建议。在我国现阶段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上对环境保护产生实效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提出两点建议。以上问题的分析研究的目的是希望能够从法律层面上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和完善,也能够在司法实践上推动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进步,使整个司法过程更加合理合法,公正高效。(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11-01)
杨馥溢[3](2018)在《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司法实践发展与法律制度建设的必然趋势,在确认其享有民事公益诉权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具体定位是一个无法回避且迫切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当事人说、民事公诉人说等学术观点均缺乏合理性并不同程度存在着一定理论上的缺陷;法律监督者说则为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赋予每一个社会公众起诉权并设立前置程序,能够增加司法救济途径,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在行使诉权时相互协调、制衡。(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竺效,梁晓敏[4](2018)在《论检察机关在涉海“公益维护”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自然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诉讼包含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检察机关应以不同的诉讼主体地位参与。其中,海洋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是救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损害的私益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应是督促起诉主体;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救济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应是补充起诉主体。由于前述涉海诉讼的特殊性,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海洋自然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除适用《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确立的领域诉讼行为的司法规范外,还应适用《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特定主体的司法规则。(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魏振华[5](2017)在《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地位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主体方面,《民法总则》延续了《民法通则》的规范设计,将"农村承包经营户"置于"自然人"主体章节,"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地位得以维续。但长期以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却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既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难以圆融地解决其诉讼主体地位与代表人诉讼制度之间的逻辑冲突,最终导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错位。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法院没有遵循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将"农村承包经营户"列为诉讼当事人,同时某些法院却又突破了司法解释将"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诉讼主体所设置的案件范围。由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地位难以存续,其民事主体地位犹值怀疑,因此,民法典实际不宜再将"农村承包经营户"列为民事主体。但《民法总则》既已对其作出规定,则应修改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民法典整合之时,应根据现实情形或者删除"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规定,或者将"农村承包经营户"挪入非法人组织章节。(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7年03期)
高璨[6](2017)在《公民参与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长久以来,公民因其在承担举证责任和诉讼实力方面的弱势地位,不被看作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很多情况下,公民为了维护与自身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共利益,行使管理社会事务的公民权利只能依附于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的作为。本文拟从公民权利、公民的权利感情以及公民参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的角度来探究公民参与公益诉讼的行为模式。(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7年05期)
沈寅飞[7](2017)在《刘红宇委员:尽快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体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3月10日电(沈寅飞)“我是一个热爱运动、倡导环保的委员”。3月9日,全国政协无党派界别小组讨论之后,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委员换上运动装,准备徒步出行。与之相呼应的是,刘红宇今年带来了一个关于强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责的提案。(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3-11)
马杰[8](2017)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具有提起公益诉讼职能并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察监督机关,其在经济法领域的作用愈发凸显,笔者从经济法主体地位的角度系统分析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具有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全面分析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予以具体论述:第一章分别对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诉讼主体进行了全面论述,通过两者的比较,从而得出经济法诉讼主体属于经济法主体。第二章对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进行了论述,通过对公益诉讼的界定、公共利益保护与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经济法诉讼主体地位、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经济法主体地位的内涵以及案件范围进行了全面分析。第叁章着重从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经济法主体地位的法律政策依据、检察机关经济法主体地位功能发挥的现实需要以及优势意义等方面阐述了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经济法主体地位的正当性。第四章则分析了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经济法主体地位功能发挥的制约因素,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措施。(本文来源于《天津工业大学》期刊2017-01-12)
王喆[9](2016)在《“以审判为中心”实现路径中的法院主体地位研究——以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是"以侦查为中心",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间相互制约弱,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因此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就是要打破刑事诉讼的"阶段论"、"流水线"等传统观念和习惯做法,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议明确法院的主体地位,加强对公检机关的制约;突出法庭审理的重要地位,实现庭审实质化。(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8期)
刘雁军[10](2016)在《刑事诉讼中公安侦查人员法律推理主体地位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通过对法律推理的概念、本质特征、一般过程及其主体系统的分析,以及对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侦查人员法律推理主体资格、主体的主观性、社会性、职业道德和先验的主体思维结构等方面的详细论述,试图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法律推理主体系统中的源头地位进行初步探讨。(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家》期刊2016年07期)
诉讼主体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全球变暖以及各种环境污染问题对全世界人民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作为正在崛起的大国,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弊端,雾霾、气候异常、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越发严重。为了解决近年来发展带来的问题,我国出台了许多政策及法律法规来制止环境领域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得以发展。2015年7月1日,我国部分地区开始尝试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这一现象即体现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进步与发展,又显现出我国检察机关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困难和问题。针对以上两方面,笔者做如下探讨和分析。一是论述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理论和法律支撑,更有其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方式。二是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从案件线索受理、诉前程序、举证责任、诉中程序到诉讼成本和利益的分配问题加以分析,形成完成的诉讼程序链条。叁是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对策建议。在我国现阶段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上对环境保护产生实效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提出两点建议。以上问题的分析研究的目的是希望能够从法律层面上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和完善,也能够在司法实践上推动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进步,使整个司法过程更加合理合法,公正高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讼主体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1].徐芃.生态文明建设中检察机关的主体地位探析——以燃烧煤矸石熏死大片森林跨区行政诉讼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
[2].王勇聪.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及程序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8
[3].杨馥溢.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4].竺效,梁晓敏.论检察机关在涉海“公益维护”诉讼中的主体地位[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
[5].魏振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地位质疑[J].法治研究.2017
[6].高璨.公民参与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探究[J].人民法治.2017
[7].沈寅飞.刘红宇委员:尽快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体地位[N].检察日报.2017
[8].马杰.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研究[D].天津工业大学.2017
[9].王喆.“以审判为中心”实现路径中的法院主体地位研究——以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为切入点[J].法制博览.2016
[10].刘雁军.刑事诉讼中公安侦查人员法律推理主体地位初探[J].社会科学家.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