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影子董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影子,董事,国有企业管理,国企改革发展,人员任用,国资监管机构,中小股东利益,千亿,法定代表人,国有资产法
影子董事论文文献综述
王红一[1](2018)在《国企的影子董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资产过千亿的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于今年9月14日发布《关于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董事变更的公告》,任命了一批年轻董事。其中,“80后”李某身兼董事长、总经理和法人代表多职,同时还担任另外6家国企的董监高职务,却无任何管理经验,“90后”董事赵某和(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11-14)
罗冬莲[2](2014)在《我国上市公司“影子董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中,突出表现出“一股独大”的现象,实际控制人往往不直接担任董事职务而是身居公司治理机关之外,凭借其持股优势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关系,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掌控主导权或者施加影响。公司董事依其指示或指令行事的人在英国《1980年公司法》中被称为“影子董事”(shadow director)。董事会是公司的管理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并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可以说,董事会决策直接决定着公司的前途和命运,对公司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对董事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董事违反相关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董事尽职尽责,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董事会却沦为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侵占公司利益、损害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工具。据调查统计,我国大部分公司的经营权掌握在实际控制人手中,并且以家族企业为典型。在资本迅速膨胀的今天,许多上市公司都直接或间接地被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有些实际控制人出于种种考虑,不直接担任公司的董事,而是通过委派自己代言人的方式来控制董事会,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目前这种现象日益凸显,加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英国公司法》把这种通过影响公司董事意志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目的的人称为影子董事,并对其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使其真正曝于阳光之下,有利于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管,防止其在幕后操纵公司,损害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4-03-01)
尹欣[3](2013)在《浅析英国法的影子董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1989英国公司法》、《2006英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为基础,并结合相关英国判例,浅析影子董事概念的内涵、认定、责任等。影子董事概念突破了公司股东有限责任,更好的保护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5期)
肖倩[4](2013)在《公司影子董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影子董事(shadow director)作为英国法上的概念,其虽然不是公司正式董事,但依靠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却能够指挥公司行为。影子董事与事实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仿,但又存在区别:事实董事并不藏于“暗处”,他需要别人明白他的“董事地位”,而影子董事则必须藏于“暗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含义范围包括了影子董事,但又不局限于影子董事,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公司,也可以是董事会、股东会,而影子董事所影响的仅为董事会,而且二者对公司的控制程度要大于影子董事。影子董事的认定一般要考虑叁个条件:第一,影子董事需“藏在暗处”;第二,公司存在正式董事;第叁,公司董事习惯听命于影子董事的指令,并且依照其指令行事。与正式董事类似,影子董事同样要承担法律义务与责任。基于衡平法上的信托关系而产生的董事义务是影子董事承担义务的法理基础。影子董事的基本义务有信义义务、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此外,考虑到影子董事可能会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类型的差异性,不同岗位上的影子董事有不同的义务,这是影子董事作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董事,在令公司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后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它包括了影子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叁人的责任。对公司的责任,是由于影子董事违反了信义义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或者其独有的特殊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属于对内责任;对第叁人的责任,是基于影子董事的行为导致第叁人合法权益受损而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属于对外责任,也可以划分到侵权责任中。英国的影子董事制度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英国不仅在成文法中规定了影子董事,而且在判例法中也较为重视影子董事。英国影子董事制度的存在具有相当大的积极意义,既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影子董事逃避责任。目前我国没有引入影子董事的概念,但采用了美国法上的“实际控制人”的表述,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带来的问题,但是并没有达到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因为影子董事带来的问题在我国同样存在。缺乏影子董事制度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很大弊端:关联交易的限制遭到破坏,赔偿责任难以落实,担保限制受到冲击等等。因此在我国确立影子董事制度具有必要性。借鉴英国的经验,我国应当尽快确立影子董事制度。在构建影子董事制度时,不宜急于求成,应当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予以确认影子董事的概念及构成特征,然后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最后待时机成熟之际写入法典中。(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3-04-01)
蒋学跃[5](2011)在《上市公司影子董事制度研究——以规制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责任和影子董事是国际上规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两条主要路径,"影子董事"制度比较契合我国司法环境和资本市场的现实状况。影子董事制度是指针对滥用控制权或恶意绕开公司董事会决策机构作出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特定违规情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必须承担与董事相同的责任。(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1年02期)
闫苏瑜[6](2011)在《浅析不当交易和影子董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1986年英国《破产法》第214、215、251条和2006年英国《公司法》第251条为基础,并结合相关案例,对不当交易和影子董事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构成、应用等进行简要分析。这两个概念的引入旨在突破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形式,给予公司的债权人以更充分的保护。依本文之见,现代公司制的建构、公司法的不断完善是为了在安全和效率之间寻找好平衡点,在基本的公平正义之上来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31期)
赵金龙[7](2010)在《英国法上影子董事制度评述》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1980年公司法》正式使用"影子董事"一词,《1985年公司法》始有标准定义,并在《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剥夺法》、《1986年金融服务法》以及《1986年破产法》中进行相关规定。Re Tasbian Ltd(No.3)Official Receiver诉Nixon等典型判例反映了对影子董事定义的理解与使用。影子董事虽然不是董事,但依靠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却能够指挥公司行为之人,如果其实际上进行了指挥,即应承担董事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影子董事责任主要出现于公司破产或无力偿付阶段,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影子董事制度在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上确有其独到之处,我国相关立法、司法操作可资参考。(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0年01期)
宁磊[8](2009)在《影子董事》一文中研究指出影子董事(shadow director)是英国公司法明确定义的概念,指公司的董事们惯常地依照他的旨意和指示行动。即指一些不具有董事资格却操纵着董事会的某大股东,为避免承担个人责任而拒绝成为董事,但他在幕后持续地操纵着公司董事们的活动,只要他发出的指导、指示,董事们习惯上都会听命并加以执行。实践中,影子董事与董事、事实董事以及公司股东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影子董事”法律条款,使得一些本来没有被认命为董事的人也要承担公司董事的一些责任,避免了公司实际控制人逃脱法律责任追究的情形。然而,在规范影子董事的民事行为及其责任的同时,更应强化对于公司内部人决策权的尊重。根据商业判断规则,公司内部人在没有违反公司章程和信义义务的前提下,因为不明智的决策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应当允许免责——这将极大地鼓励人们积极担任董事。一般情况下,对于影子董事而言,应当允许公司自主设计内部控制体系,详细规定具体实施程序,充分体现公司自治。遗憾的是,在以上两个层面上,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确显得较为粗陋的.因此,以探索我国“影子董事”的法律概念及相关责任为契机,引入影子董事的相关立法,推动配套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是对我国公司法律体系有关董事内容的细化和必要补充,又满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现实要求。(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9-09-30)
影子董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中,突出表现出“一股独大”的现象,实际控制人往往不直接担任董事职务而是身居公司治理机关之外,凭借其持股优势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关系,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掌控主导权或者施加影响。公司董事依其指示或指令行事的人在英国《1980年公司法》中被称为“影子董事”(shadow director)。董事会是公司的管理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并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可以说,董事会决策直接决定着公司的前途和命运,对公司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对董事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董事违反相关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董事尽职尽责,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董事会却沦为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侵占公司利益、损害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工具。据调查统计,我国大部分公司的经营权掌握在实际控制人手中,并且以家族企业为典型。在资本迅速膨胀的今天,许多上市公司都直接或间接地被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有些实际控制人出于种种考虑,不直接担任公司的董事,而是通过委派自己代言人的方式来控制董事会,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目前这种现象日益凸显,加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英国公司法》把这种通过影响公司董事意志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目的的人称为影子董事,并对其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使其真正曝于阳光之下,有利于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管,防止其在幕后操纵公司,损害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影子董事论文参考文献
[1].王红一.国企的影子董事问题[N].检察日报.2018
[2].罗冬莲.我国上市公司“影子董事”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4
[3].尹欣.浅析英国法的影子董事[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4].肖倩.公司影子董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3
[5].蒋学跃.上市公司影子董事制度研究——以规制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视角[J].证券法苑.2011
[6].闫苏瑜.浅析不当交易和影子董事[J].法制与社会.2011
[7].赵金龙.英国法上影子董事制度评述[J].北方法学.2010
[8].宁磊.影子董事[D].山东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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