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环境法,不遵约机制,机制评析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论文文献综述
陈文彬[1](2016)在《《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不遵约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遵约机制作为国际环境法发展的特有机制,已经在多个国际环境条约中出现。在对《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不遵约机制进行介绍的同时,与其他国际环境条约的不遵约机制比较,进而分析不遵约机制的特点以及有待完善之处,与此同时肯定不遵约机制对国际环境条约的促进履约所产生的积极意义。(本文来源于《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张舒君[2](2014)在《生物多样性国际制度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人类对我们所生存的地球认识不断增长,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的保护以及生物安全问题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并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积极讨论了国际社会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问题。随后二十多年里,生物多样性问题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签订,该条约的签订是人类国际环境立法与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对自然界及生物的不断探索,生物技术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并在无形中开始慢慢改变人们的生活。与生物技术相关的问题不仅仅涉及到生物安全,也涉及到粮食安全等一系列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安全问题。处于全球生物技术业核心位置的发达国家大多已经建立并在不断健全现有国内生物技术制度,而世界上另外一部分十分重要的国家——发展中国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才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于是,在生物安全问题的关切上,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便显得至关重要,在《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便应运而生。《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着重关注改性活生物体本身、贸易以及跨境转移等问题。早在1981年,世界自然保护同盟就着手起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签署。世界各国就生物多样性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达成共识之后,各方就这个问题展开了谈判,以期最终就如何应对生物多样性问题及其可能产生的其他效应提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在这一过程中,参与谈判各方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本国所拥有的生物多样性丰富程度各有千秋。在谈判中,各国根据自身利益需要,逐渐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国与国之间的博弈伴随着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博弈,整个公约的谈判在进退之中,最终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一个国际条约,旨在管辖由现代生物科技产物改性活生物体(Living Modified Organisms,简称LMO)从一国到另一国的转移。该议定书于2000年1月29日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补充协议获得通过,并于2003年9月11日生效。“风险预防原则”与“事先知情同意原则”是《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最重要的两项原则。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就相关原则展开了博弈,而有趣的是,发达国家之间也产生了分歧,其中以美国与欧盟为代表。其主要分歧在于欧盟坚持对于将要释放到环境中的改性活生物体采取事先预防的管理方式,以期将转基因生物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伤害降到最低,而美国则坚持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预防原则。这样的分歧在谈判中产生了激烈碰撞,但最终仍通过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妥协的产物,给各国留下了自由发挥的空间。而事实证明,在实际的转基因贸易中,摩擦还是不可避免的。本文最后以美欧之间的一个实际案例作为结尾,试图通过具体的实例反映出《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所存在的缺陷以及不可忽视的里程碑意义。美国与欧盟有关转基因农产品争端诉讼案是WTO框架内第一起有关改性活生物体跨境转移的诉讼案件,反映了美欧之间的长期博弈,双方在WTO框架下具体的贸易矛盾根源在何处,相互持有的原则有哪些,本国对于改性活生物体跨境转移与贸易的审批、对外贸易规则又有什么不同,类似《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及WTO的相关规则在解决这些问题上的前景又是如何。本文着重考察生物多样性国际制度的发展,以《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例,探讨世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对改性活生物体(LMO)的不同看法,以及为与此相关的国际制度的建立所作出的共同努力,并结合具体案例,了解在现实世界中有关国际规则的运行情况。(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4-05-20)
陈亚芸[3](2014)在《后多哈时代《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对WTO体制的挑战》一文中研究指出《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作为最具影响力的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公约,二者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具体体现为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首要价值选择不同、预防原则和科学原则的适用不同、复审程序、风险评估措施、处理运输包装标识间的差异以及争端解决机制重迭等等。议定书的通过使得停滞不前的多哈回合"贸易与环境关系"和"粮食援助"议题谈判任务更加艰巨,不同利益集团间的对立和矛盾进一步激化。(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4年05期)
乔雄兵,连俊雅[4](2014)在《论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法规制——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对转基因法律控制的放宽,转基因食品标识作为对转基因食品立法管制的最后环节,其作用和价值愈加重要。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而制定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中第18条第2款第1项首次在国际法层面上专门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进行了规制。嗣后,经过六次缔约方大会,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法制度逐渐完善。我国作为议定书的缔约方,应逐步完善本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规制,尤其是引入阈值、致敏性和独特代码等概念。(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4年01期)
袁绍义[5](2011)在《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事先知情同意制度解读——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是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法律规制的核心原则与程序,具有对主权国家及人民自主性的尊重及不伤害人与环境的基本价值取向。该制度由通知、风险评估、进口决定以及决定的复审和变更等几个方面构成。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有意引入环境中的转基因活生物体。适用的主观要件为"有意",客观要件为"转基因活生物体的第一次越境转移"。(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1年11期)
陈晓乐[6](2011)在《《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以生物安全保护国际法体系分析的基础上,对最为重要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涉及转基因贸易的相关法规,作了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分析。本文试图从不同的角度找出两者已经存在的冲突和以后可能出现的冲突,并为解决这种条约间的冲突的解决途径有一个展望。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建立和健全生物安全国际保护法规的必要性,结合我国在生物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的现状,指出我国在转基因技术的立法保护方面可以有的应对措施。两大条约体系的冲突实际上反映出环境和贸易问题的矛盾发展问题。当今世界的发展应该是可持续发展,在这个前提下,环境保护和贸易全球化是两个同样重要,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方面。而两大条约的冲突,正是环境保护和贸易全球化发展互相交叉发展而引发矛盾的最好的体现。本文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基础,从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国际法规制的角度,指出其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贸易法规的冲突,并试图探析协调的出路,并结合2010年已经通过的《名古屋-吉隆坡议定书》,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国际法保护有新的展望,从而能够给我国未来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有所帮助。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与结合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最新发展,即《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的内容来谈两者已有的冲突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对我国的转基因水稻的安全证书发放问题,也提出自己的看法。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通过介绍转基因生物安全国际法体系,指出冲突存在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第二章重点阐释《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与世贸组织相关协议的冲突的几个主要方面的具体分析,指出两者在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的矛盾,以及对各国国内法的影响。第叁章分析解决冲突的几种思路。第四章总结冲突所带来的启示,指出生物安全国际立法的必要性。针对我国已有转基因生物技术相关法规,指出不足之处和应对的措施,以求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生物安全法规,与生物安全国际保护相接轨。(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1-05-01)
姜绍甜[7](2010)在《探析WTO框架下转基因产品贸易引发的农业产业安全问题——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农业大国,农业产业安全一直以来都受到国家的极其重视。在生物科技日新月异的当下,转基因产品的数量、种类和全球贸易量逐年增长,发展基因工程已是21世纪的必然趋势,我国也将顺应这一潮流。但全球范围内对转基因产品的风险还存在众多争议。如何能在发展转基因产品贸易的同时,维护农业产业安全将是我国面临的新课题。而且作为WTO成员方,维护农业产业安全的同时,我国还要遵守不违反WTO相关规则、承诺的义务。笔者在考察转基因产品发展状况的基础上,预测我国在维护WTO框架下转基因产品贸易引发的农业产业安全时可能遇到的矛盾冲突,认为我国应在国际和国内层面共同努力,在加强转基因产品科学研究的同时,参与相关国际活动和国际规则的制定,并积极完善国内法律体系。(本文来源于《中国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论丛(2010)——第六届中国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研究奖获奖论文集》期刊2010-12-01)
黄嘉珍[8](2009)在《国际环境法上风险预防原则评述——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科学证据上的不确定性,国际环境法上发展出了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内容虽然容易理解,但是对于其定义和内容仍然有许多问题:何时可以适用风险预防原则?需要有多少的科学证据才能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可以采取哪些行动?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多为指导性的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手段。2000年制定通过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基础,针对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及使用制定了一连串的事先知情程序、风险评估及产品运输、包装、标示的具体规定。这对长期停留在指导性原则但缺乏具体的实施操作手段的风险预防原则,无疑是一大进展。(本文来源于《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4期)
杨崴羽[9](2009)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国际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过去的叁十年中,以转基因生物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转基因生物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所带来的危害也是令人担忧的。在此背景下,在国际社会的广泛努力之下,《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应运而生,它于2000年1月正式通过,于2003年9月正式生效。议定书对于全面而系统的规制转基因生物安全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本文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视角,综合各学科相关知识,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系统探讨转基因生物安全之法律管制问题,旨在为完善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制度上在支持。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概述。阐明了生物技术、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生物的概念。介绍了转基因技术的产生和快速发展以及其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梳理了转基因生物安全国际法的框架体系,对与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的WTO协议的规定做了总括式的介绍,为后文的论述做好铺垫。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议定书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阐述了议定书的缔结背景和总体适用范围问题,并具体介绍了议定书中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以及风险预防原则这叁项比较关键的原则和制度。第叁部分主要探讨了议定书与WTO相关法律文件的关系,论述了议定书与WTO相关法律文件主要是《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冲突的表现,并试图找出调和冲突的方法。第四部分主要是介绍了我国的转基因生物安全之管制现状及其不足。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在立法原则、法律制度、程序管理、社会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对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提出几点建议,包括应提高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的位阶,我国立法应遵循风险预防、国际合作原则,并提出了我国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应建立的几个基本制度:强制标识制度、风险评估制度、转基因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09-06-01)
俞飞[10](2009)在《《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相关规则冲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人类热战以来,和平和发展成为国际社会的主题,而发展又是沿着两条主旋律分开进行,一是贸易的自由化,一是维护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WTO就是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孕育而生。另一方面,现代生物技术由于可以缓解日益严峻的粮食、医药等问题而快速发展,其科学技术的双刃剑的特性,使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在解决一系列世界问题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在此背景下,《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应运而生。议定书虽然是一份国际环境公约,但其中却设定了大量关于LMO产品进出口的程序和措施以及成员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作为一份环保导向型的国际条约,其中限制改性活生物体越境转移的规定与全球贸易规则的碰撞是难以避免的。怎样去处理和协调这些矛盾和冲突,是推动国际生物安全规范的发展,使生物技术带来巨大商业贸易价值的同时,又杜绝或降低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关键。本文试图从叁个部分论述这个问题:第一部分,对《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和《WTO》涉及环境的规则中的可能产生冲突的条文做扼要的介绍,使读者对可能产生冲突的规范有个宏观的了解。第一节首先介绍了《卡塔赫纳生物议定书》的调整范围,论证了议定书调整的改性活生物体在的贸易中冲突具有代表性,接着介绍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所依赖的预防原则及其核心程序以及标识问题,这些都是与WTO涉及环境的规则的冲突的重要部分。第二节简单的介绍了WTO涉及环境规则的规定,即可能与议定书产生冲突的部分。第二部分,结合第一部分中对相关冲突规则的分析,进一步阐述双方冲突的所在以及双方产生冲突的原因。冲突的根本在于双方所依赖的基本原则的冲突,其他的具体规定的冲突,例如风险评估、举证责任等都是基本原则冲突的表现。第叁部分,提出笔者对解决冲突的见解,以求对生物安全的国际管理和立法有所参考。笔者试图从两个方面去论述这个问题,其一是加强议定书和WTO的合作,这是这两个机构之间的磨合,其二是加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人类对我们所生存的地球认识不断增长,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的保护以及生物安全问题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并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积极讨论了国际社会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问题。随后二十多年里,生物多样性问题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签订,该条约的签订是人类国际环境立法与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对自然界及生物的不断探索,生物技术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并在无形中开始慢慢改变人们的生活。与生物技术相关的问题不仅仅涉及到生物安全,也涉及到粮食安全等一系列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安全问题。处于全球生物技术业核心位置的发达国家大多已经建立并在不断健全现有国内生物技术制度,而世界上另外一部分十分重要的国家——发展中国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才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于是,在生物安全问题的关切上,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便显得至关重要,在《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便应运而生。《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着重关注改性活生物体本身、贸易以及跨境转移等问题。早在1981年,世界自然保护同盟就着手起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签署。世界各国就生物多样性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达成共识之后,各方就这个问题展开了谈判,以期最终就如何应对生物多样性问题及其可能产生的其他效应提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在这一过程中,参与谈判各方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本国所拥有的生物多样性丰富程度各有千秋。在谈判中,各国根据自身利益需要,逐渐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国与国之间的博弈伴随着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博弈,整个公约的谈判在进退之中,最终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一个国际条约,旨在管辖由现代生物科技产物改性活生物体(Living Modified Organisms,简称LMO)从一国到另一国的转移。该议定书于2000年1月29日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补充协议获得通过,并于2003年9月11日生效。“风险预防原则”与“事先知情同意原则”是《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最重要的两项原则。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就相关原则展开了博弈,而有趣的是,发达国家之间也产生了分歧,其中以美国与欧盟为代表。其主要分歧在于欧盟坚持对于将要释放到环境中的改性活生物体采取事先预防的管理方式,以期将转基因生物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伤害降到最低,而美国则坚持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预防原则。这样的分歧在谈判中产生了激烈碰撞,但最终仍通过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妥协的产物,给各国留下了自由发挥的空间。而事实证明,在实际的转基因贸易中,摩擦还是不可避免的。本文最后以美欧之间的一个实际案例作为结尾,试图通过具体的实例反映出《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所存在的缺陷以及不可忽视的里程碑意义。美国与欧盟有关转基因农产品争端诉讼案是WTO框架内第一起有关改性活生物体跨境转移的诉讼案件,反映了美欧之间的长期博弈,双方在WTO框架下具体的贸易矛盾根源在何处,相互持有的原则有哪些,本国对于改性活生物体跨境转移与贸易的审批、对外贸易规则又有什么不同,类似《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及WTO的相关规则在解决这些问题上的前景又是如何。本文着重考察生物多样性国际制度的发展,以《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例,探讨世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对改性活生物体(LMO)的不同看法,以及为与此相关的国际制度的建立所作出的共同努力,并结合具体案例,了解在现实世界中有关国际规则的运行情况。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论文参考文献
[1].陈文彬.《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不遵约机制研究[J].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2016
[2].张舒君.生物多样性国际制度的发展[D].南京大学.2014
[3].陈亚芸.后多哈时代《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对WTO体制的挑战[J].河北法学.2014
[4].乔雄兵,连俊雅.论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法规制——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4
[5].袁绍义.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事先知情同意制度解读——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1
[6].陈晓乐.《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冲突[D].郑州大学.2011
[7].姜绍甜.探析WTO框架下转基因产品贸易引发的农业产业安全问题——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例[C].中国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论丛(2010)——第六届中国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研究奖获奖论文集.2010
[8].黄嘉珍.国际环境法上风险预防原则评述——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视角[J].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
[9].杨崴羽.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国际法保护[D].外交学院.2009
[10].俞飞.《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相关规则冲突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