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制度论文-何卓律,王洪友

专利无效制度论文-何卓律,王洪友

导读:本文包含了专利无效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二元分立体制,专利无效抗辩,公定力,权利要求解释

专利无效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何卓律,王洪友[1](2019)在《论中国现行制度下专利无效抗辩的适用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现行的二元分立体制具有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时间长、司法效率低等弊端,专利无效抗辩制度的引入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引入专利无效抗辩制度后也带来了一些疑虑,如民事法院判断专利权效力对专利授权行为公定力的损害、造成民行冲突及地域冲突等;各国理论或者实践虽为疑虑的解决提供了一些经验,但是直接适用专利无效抗辩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仍然有司法权逾越的嫌疑;为解决此问题,本文提出了基于权利要求解释和禁止权利滥用的专利无效抗辩适用路径,在不修订现有法律的情况下,克服二元分立体制的弊端,提高司法效率。(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10期)

闫文军,邢瑞淼[2](2019)在《统一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制背景下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路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我国专利的申请量以及授权量已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并且数量仍在不断增长。随之带来的专利质量问题以及大规模诉讼问题也日益严峻,并且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这样难免会造成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获得授权。而专利无效制度作为确定专利权是否有效的确权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国专利与商标》期刊2019年04期)

陈南松[3](2019)在《专利无效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有专利无效程序运行如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再次审查并做出是否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专利权人或者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人对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做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做出的决定。与美国、日本对专利无效采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权审查专利有效性的制度安排相比,我国专利无效制度在上设计仍然显得十分落后。固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唯一有权对专利权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机关,且专利无效程序采取的是单轨制,只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在其做出决定后,才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专利无效诉讼采取的是行政诉讼两审终审方式,人民法院只能够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做出决定的程序进行形式性审查,并不能对专利权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使得专利无效纠纷运行程序效率低下、循环诉讼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同时,专利无效纠纷与专利侵权纠纷有着密切关系。专利侵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专利权有效存在,若专利权有效性被否定,则就没有专利侵权存在的空间。不能够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专利侵权案件审理中容易造成因中止审理而导致专利人的权益长期得不到救济,客观上这会打击发明创造人申请专利权的积极性。面对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问题,自1984年《专利法》制定开始的历次《专利法》修正都对专利无效制度提出过改革的建议。虽然专利无效制度在立法上没有太多变化,基本保持了2000年《专利法》修正案的内容,但审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机关却突然发生了改变。在2019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被撤销,其职能交由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行使。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组成部门,不能够独立地对专利权有效性进行再次审查并做出决定。面对专利无效制度出现的新变化,现阶段正在进行的第四次《专利法》修正并未作出回应。笔者在研究专利无效制度时,却发现学界对专利无效制度改革非常热衷,提出了各种改革方案和建议。在比较分析各种专利无效制度改革方案后,发现各种方案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无法达成共识。面对分歧,有必要通过整合现有制度安排所积累的共识,并从各种改革方案中寻找可供解决现实问题的建议。学者们对专利无效制度改革提出的方案是在专利无效宣告审查主体未发生变化的背景下提出的,现有专利无效审理机制已经发生变化,各类改革方案提出的背景和现有制度之间存在着中大差距。笔者认为,如果未来我国未能就专利无效制度重新进行制度建构,则需要对现有专利无效制度进行改良,渐进的推进制度完善。即采取以程序优化为视角,通过制度设计的改进化解专利无效程序运行存在的问题。改进专利无效设计的程序,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通过限制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人员范围和时间范围,从而限制对专利权有效性的质疑。二是在已经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基础上,知识产权法院对专利权纠纷审理的专业性不容质疑,应当赋予知识产权法院对专利权有效性判断的权利。这样可以避免因专利无效纠纷久拖不决,致使专利权在有效期内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叁是在优化专利无效审理程序设计时应该考虑到专利侵权纠纷解决的便利化,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若被控侵权人提出专利权无效抗辩,可以由知识产权法院对专利权有效性直接作出判断,这样可以化解专利侵权纠纷因中止审理而造成专利侵权长期得不到救济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9-04-01)

马佑平,杨国权[4](2019)在《GUI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引发的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4年中国开放保护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授权了数万件涉及GUI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方面,专利权人认为GUI专利可以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故对此产生浓厚兴趣。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实践基础,业界对于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确权和保护尚未形成一个清晰的认识。在本文中,从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初衷谈起,详细、深入地介绍了美国这个最早开放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国家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制度,涉及内容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侵权判断标准、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标准等。最后,针对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尤其是GUI外观设计专利,文章从判断主体、判断方式、保护方式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本文来源于《专利法研究(2017)》期刊2019-03-01)

龙欢[5](2018)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的本质及其效力限定兼评我国专利复审制度的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为了进一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错误授权,维护授权的公正性。但这很难提高专利纠纷的解决率,反而会在此过程中产生不同程度的冲突。所以,完善专利无效的效力限定和专利复审制度是解决专利纠纷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9期)

史兆欢[6](2018)在《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的专利无效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的效率目标。美国、德国和日本代表了叁种典型模式,参酌之下,本文对我国专利无效制度改革和完善提出叁种可能的选择路径。(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8年08期)

朱理[7](2018)在《相对无效理由与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制度的优化:以权利冲突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2000年《专利法》修正案在第23条中首次引入了"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一授权条件。~1与之相配套,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权利冲突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理由之一,同时增加规定了以权利冲突为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程序条件。权利冲突@一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理由的引入,对专利法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并对专利无效制度的优化设计提供了重要启发。不无遗憾的是,既有研究对于@一问题鲜有涉及,且欠缺深度。~2本文旨在弥补@一缺憾。本文指出,专利无效理由根据不同标准可以作多种分类,(本文来源于《中国专利与商标》期刊2018年02期)

[8](2018)在《通过“客车侵权第一案”了解“专利无效制度”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被称为"客车侵权第一案"的"中大客车与德国尼欧普兰公司‘星航线Ⅱ’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案",历时六年,最终因德国尼欧普兰公司的"星航线Ⅱ"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而峰回路转,中大客车最终获得胜诉。本文通过对该案件案情进行回顾及分析,希望能够引起与汽车行业相关企业等对专利保护的重视并为大家应对侵权纠纷提供一定的借鉴。一、案情回顾2005年下半年,中大客车推出了A9系列车型,这是一款定(本文来源于《汽车维修与保养》期刊2018年02期)

曹海军[9](2017)在《专利无效宣告效力制度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专利新颖性审查不可能穷尽所有现有技术,以及创造性判断的主观性必然导致专利不可避免的被错误授权,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就成为专利法中必然构成的制度内容。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效力是指专利被宣告无效之后,对专利效力存续期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否具有追溯力。我国《专利法》第47条分叁款,对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效力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专利被宣告无效的视为自始不存在”,其余两款针对“专利”存续期间所引发的法律关系进行“追溯力”的规定,其中第二款前半部分是规定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第二款后半部分以及第叁款是对不具有追溯力规定的例外规定。尽管《专利法》47条明确规定了专利无效宣告的效力,但是对其中针对“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以及该规定的例外之规定中的特定概念,若直接套用其他法律领域的解释,可能导致完全违背专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为此,应该基于专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解释其中特定概念的含义。其中,“已执行”的问题应当尊重客观的过程,对于被执行人能够执行但拒绝执行,应该解释已经执行,即使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之后被执行人应该继续执行;对于已经履行,不应该按照合同法有关已经履行的理论予以解释,专利权人作为转让人与许可人已经履行转让专利或许可专利义务的情形也应当视为已经履行,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应该继续履行支付转让费与许可费的义务;“恶意”是针对专利权人的界定,在适用过程中要考虑到专利权人的有力地位,从严判断保护“专利”侵权一方的利益,除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可以解释恶意外,还应该将“专利权人”明知其申请的专利是属于公有领域中的技术解释为恶意;对于“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解释,应该区分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与专利权转让费两种情形分别解释:针对专利赔偿金如果侵权人能证明其在专利侵权期间并未基于专利侵权行为获利或者所获得的利益低于支付的侵权赔偿金的数额,此种情形在专利无效之后应该解释为“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侵权赔偿金应该予以返还或者部分返还;至于专利许可费,以专利无效宣告的时间为节点,许可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期间超出专利无效宣告时许可合同已经过期间的许可费,便属于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超出期间的许可费应予以返还;而对于专利转让费,如果专利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基础所计算专利保护期限的剩余时间,超出专利无效宣告时专利转让合同签订之后经过时间所计算的转让费,便属于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该予以返还。(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06-01)

张迎春[10](2016)在《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异化及矫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纵观各国专利制度,在专利审查中,无论实行的是形式审查,抑或是实质审查,都无法保证专利的绝对有效性。为弥补专利审查制度的缺陷,防止“垃圾专利”、“问题专利”鱼目混珠,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应运而生,其通过赋予社会公众向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的权利,来纠正专利的不当授权。但是,受制于法院专利确权机制缺乏、法院管辖权的限制、当事人范围宽泛、专利无效诉讼条件不适应性等诸多因素影响,使得专利无效诉讼制度中存在着程序“循环”的异象。“循环诉讼”的存在极易使专利无效诉讼程序沦为他人恶意诉讼的工具,阻碍了专利创新和社会发展。本文拟将对专利无效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章,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专利制度设置的目的乃将符合授权条件的技术发明在一定期限、范围内授予专利权,并将其公之于众,在激励创新的同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受制于专利的技术性以及专利审查制度的缺陷,专利在授予过程中并不能保证专利的绝对有效性。对此,在专利制度的发展中,通过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的引入,赋予社会公众质疑专利有效性的权利,来最大限度地保证专利的质量。为更加全面把握专利无效诉讼制度,本章重点从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专利无效诉讼相关概念辨析以及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异化的风险等方面展开论述。第二章,我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异化的样态分析。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极易被他人利用程序上的漏洞恶意滥用诉权以及诉讼程序,使实体权益遭受损失;同时专利司法确权机制的缺失造成了行政部门的行政诉累,使司法救济方式成为他人拖延诉讼的手段;专利“循环诉讼”现象集中反映了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的异化,以及异化现象对专利制度产生的影响。为更好把握、归纳专利无效诉讼的异化样态,本章重点从侵权诉讼制度的异化、专利确权制度的异化、专利审判制度的异化等层面,对程序滥用、行政诉累、循环诉讼等现象进行重点分析。第叁章,我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异化之成因。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程序滥用、行政诉累、循环诉讼等一系列异化现象。为了更好的厘清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的异化,本章主要研究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的异化成因。通过研究发现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异化存在专利无效请求主体宽泛、诉讼期限冗长、诉讼动机隐蔽、确权机制单一、司法审判局限等原因。第四章,我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异化之矫正困境。当前,我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中的专利确权、当事人诉讼地位、诉讼条件的相关规定与发展实践存在着较强的不适性。尤其是,专利司法确权的缺失,当事人诉讼地位的错位,诉讼条件的僵硬,阻碍了我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的良性运行。鉴此,本章重点从制度解构、制度困境等方面对现行专利行政确权、专利司法确权、专利诉讼条件、当事人诉讼地位进行利弊分析,探寻专利无效诉讼异化矫正的制度困境。第五章,域外防范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异化的具体措施。当前,大部分国家基于本国实际设置了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并形成了一些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如美国专利无效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相结合的多元解决方式;德国专利纠纷的单一解决方式以及技术法官与法律法官的设置;韩国专利无效审查前置程序的设置;日本专利无效申请审查的准司法程序设置以及作为专利授权机关的特许厅无须作为专利无效诉讼的当事人参与案件等。通过对以上各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六章,我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异化的矫正对策。当前,正值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之际,专利无效诉讼制度亟需在专利法修订的过程中得以完善。本章以此为契机,提出应转变现有的专利无效诉讼模式,赋予法院专利无效的司法确权权限;限制专利无效诉讼原告的范围;改变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被告地位;赋予专利无效诉讼案件对方当事人的被告地位;在知识产权法院内部应设立技术型法官,优化审级制度;实现法院终审裁判的既判力等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6-11-01)

专利无效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引言我国专利的申请量以及授权量已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并且数量仍在不断增长。随之带来的专利质量问题以及大规模诉讼问题也日益严峻,并且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这样难免会造成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获得授权。而专利无效制度作为确定专利权是否有效的确权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专利无效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何卓律,王洪友.论中国现行制度下专利无效抗辩的适用路径[J].电子知识产权.2019

[2].闫文军,邢瑞淼.统一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制背景下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路径分析[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9

[3].陈南松.专利无效制度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9

[4].马佑平,杨国权.GUI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引发的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C].专利法研究(2017).2019

[5].龙欢.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的本质及其效力限定兼评我国专利复审制度的改革[J].法制博览.2018

[6].史兆欢.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电子知识产权.2018

[7].朱理.相对无效理由与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制度的优化:以权利冲突为中心[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8

[8]..通过“客车侵权第一案”了解“专利无效制度”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作用[J].汽车维修与保养.2018

[9].曹海军.专利无效宣告效力制度的解释[D].湘潭大学.2017

[10].张迎春.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异化及矫正[D].武汉大学.2016

标签:;  ;  ;  ;  

专利无效制度论文-何卓律,王洪友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