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最终用户论文-张阳

软件最终用户论文-张阳

导读:本文包含了软件最终用户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盗版软件,最终用户,民事侵权,刑事责任

软件最终用户论文文献综述

张阳[1](2015)在《关于盗版软件最终用户“刑事制裁论”的反思与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最终用户非法使用盗版软件行为的定性一直备受关注,但对其法律责任的界定不应仅限于对行为危害性的探讨,而应将之置于整个赃物犯罪的立法体系宏观看待。基于赃物犯罪的定罪机制,原则上对于单纯的以自用为目的的买入行为,不应当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软件最终使用者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买赃自用的行为,原则上不应当以犯罪论,不宜追究单纯买入者的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1期)

赵衡[2](2014)在《广告影响浏览,找个软件屏蔽掉?》一文中研究指出门诊问题: 屏蔽视频广告违法吗? 门诊专家: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孟祥娟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法官 袁博 专家观点: ◇屏蔽软件开发商大多会提出“技术中立”的抗辩,但这是站不住脚的(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4-09-20)

吴辉[3](2014)在《广东一培训机构被判侵权赔偿180余万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吴辉北京报道)1月20日,从软件联盟(BSA)获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广东新广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侵犯BSA两家成员公司的软件着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2万元。目前该案已过(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4-01-22)

焦华勤[4](2013)在《浅议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总结了国外相关立法的有益经验,通过比较国内外的相关立法,提出了合理完善我国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制度的相关构想。(本文来源于《职业》期刊2013年30期)

孙彦[5](2013)在《软件最终用户的权利应予以保护和加强——从iPhone“越狱”问题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苹果iPhone用户的"越狱"涉及到软件最终用户的合法权利问题,合法的软件最终用户应该享有必要的权利,软件权利人不应做出不合理的限制。软件权利人采取的技术措施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在平衡软件权利人和软件用户之间的利益时,应该赋予软件用户更大的权利。(本文来源于《科技与法律》期刊2013年02期)

王学峰[6](2012)在《企业作为最终用户所涉及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家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的过程中,出现了如何确定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对软件着作权人的权利应保护到何种程度等新问题。审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必须着眼于现有立法框架,从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入手解决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出版》期刊2012年10期)

朱丹[7](2012)在《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软件着作权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软件着作权的,一般不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并且在特定条件下,也不承担停止使用和销毁侵权复制品(销毁方式通常为删除侵权软件)的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软件着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以及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所得均不能确定,但有证据证明软件着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所得超过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法定赔偿额的,法院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能够证明的软件着作权人的最低实际损失或软件最终用户的最低侵权所得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软件最终用户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额。(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2年08期)

孙天立[8](2011)在《对我国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问题的实质是利益冲突,法律的制定应当致力于达成和维护软件着作权人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利益共存和利益平衡。为此,必须以利益平衡原则为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不仅要建立完整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还要建立关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以保护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权益,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创造性解决具体问题,从社会角度思考"反盗版"。(本文来源于《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1年06期)

倪红霞,叶菊芬[9](2011)在《最终用户软件侵权案中的证据保全及赔偿额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放】   原告微软公司是微软Server系列软件的着作权人,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拥有8家分公司,52个分支机构。原告通过其用户登记数据库发现被告的软件购买记录与实际使用情况存在差距,故要求被告核查,经协商双方形成《会议纪要》,约定(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1-04-28)

朱健[10](2011)在《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务院2001年公布《计算机软保护条例》,新软件条例对最终用户使用侵权盗版软件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即使最终用户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使用的软件是侵权复制品,也要停止使用,销毁软件或者再向软件着作权人支付费用后才能使用。较之其他国家的立法,这种对软件权利人过分保护对最终用户严格究责的情况在我国目前并不发达的软件产业状况下是不合适的,这种超过了国际水平的保护水平,会阻滞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本文在逻辑上分为叁大部分,前叁章为第一部分,对计算机软件和最终用户进行了说明和分类,并列举了相关的理论学说和立法例,然后通过对不同类型最终用户主观状态和客观状态的行为分析,得出应该追究最终用户使用侵权软件法律责任的情形,并对得出这个结论的原因予以诠释。针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条款过于倾向保护软件权利人,本文第二大部分从利益平衡这一原则的角度进行了阐述,指出盗版侵权软件的存在固然有其负面影响,但在目前我国软件产业并不发达的情况下,若对最终用户的使用限制过于严格势必不利于国内软件产业迅速发展壮大。然后提出在现有立法下软件最终用户会面临一种风险,即软件权利人先使自己被“侵权”然后利用现有严格的保护条款追究最终用户责任来实现其恶意获利的目的这一情形,对此作者提出了保护最终用户利益的立法建议。最后一部分对我国现行的软件保护立法进行了归纳分析,总结了我国软件保护立法的特点和尚待完善的地方,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完善我国软件的保护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改进意见。(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29)

软件最终用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门诊问题: 屏蔽视频广告违法吗? 门诊专家: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孟祥娟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法官 袁博 专家观点: ◇屏蔽软件开发商大多会提出“技术中立”的抗辩,但这是站不住脚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软件最终用户论文参考文献

[1].张阳.关于盗版软件最终用户“刑事制裁论”的反思与批判[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2].赵衡.广告影响浏览,找个软件屏蔽掉?[N].检察日报.2014

[3].吴辉.广东一培训机构被判侵权赔偿180余万元[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

[4].焦华勤.浅议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J].职业.2013

[5].孙彦.软件最终用户的权利应予以保护和加强——从iPhone“越狱”问题谈起[J].科技与法律.2013

[6].王学峰.企业作为最终用户所涉及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中国出版.2012

[7].朱丹.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软件着作权的民事责任[J].人民司法.2012

[8].孙天立.对我国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问题的思考[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

[9].倪红霞,叶菊芬.最终用户软件侵权案中的证据保全及赔偿额确定[N].人民法院报.2011

[10].朱健.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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