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性强制调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家事诉讼,强制调解,性质,制度设计
程序性强制调解论文文献综述
李昌超,詹亮[1](2018)在《家事诉前强制调解程序的理论证成与制度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诉前强制调解作为诉讼开始之前进行的程序,要求家事案件当事人应先经由诉前调解程序,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再进入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借以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而对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进行了深入研判和探索实践,但现存法律规范并未对诉前强制调解制度作出明确规制。应从效用争议、适用争议、救济争议叁个方面对诉前强制调解程序的性质作出厘定,同时从纠纷特质、制度效用、社会福利、域外借鉴四重维度对诉前强制调解的合理化存续予以论证,并以此为基准,对诉前强制调解制度作出科学合理具体的程序设计,具体包括调解程序的启动、适用案件范围、实施调解主体、调解的进行方式、调解期间的确定、制裁措施的保障、法律效力的界定及诉调关系的处理八个方面。(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8年02期)
章凡[2](2018)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强制调解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第二九八条中所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作为一种争端解决程序,在争端一方将争端提交调解程序前,不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因为在加入《公约》时,争端各方就已经同意接受这种调解程序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启动该程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所以与一般意义上的任择性调解程序不同。该程序的结果不同于《公约》第十五部分中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强制调解程序的本质仍然是调解程序,其最终的调解结果对于争端各方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在海洋领域,国家之间的互相竞争日益激烈,海洋权益争端的解决不单单依赖于政治方法,法律方法慢慢开始“流行”起来。我国对于《公约》第二九八条作出了限制与例外声明,因此极可能存在被海洋邻国就一些海洋争端提起强制调解程序的情形。但是目前,我国学者对于强制调解程序的研究相比于西方学者而言,较为薄弱,因此,可能为日后在强制调解程序中处于被动地位埋下伏笔。在“澳大利亚与东帝汶强制调解案”中,针对该决定书中对于强制调解程序启动条件部分,结合《公约》相关条款以及当时制定该程序时的立法背景,可以发现调解委员会针对该案所做出的有管辖权的决定是错误的,而这也反映出调解委员会对于管辖权认定享有很大的决定权。所以为了避免第叁方机构对于争端的解决产生影响,中国应该提早将争端通过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加以解决。(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8-06-02)
宋娅楠[3](2017)在《海洋科研争端强制调解程序适用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科研在科技领域、军事领域以及经济领域等发挥的作用日渐加深,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涉及海洋科研领域,产生的争端也越来越多。关于海洋科研的争端原则上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决争端的一般方式,但其中涉及管辖权的有关争端却排除了有拘束力的强制程序从而适用无拘束力的强制调解程序。但强制调解程序的启动也是有限制的,并且存在强制调解与一般调解的重复使用问题、拘束力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国在发生海洋科研争端时应该积极启动谈判程序、积极签订地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协定、积极开展针对海洋科研的法律执法活动等。(本文来源于《绵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9期)
吴建华[4](2014)在《民事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原因及预防措施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调解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结案的一种方式,民事案件以调解结案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式,因为,从理论上说,更加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但是,实践中却有大量地民事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这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本文对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预防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措施。(本文来源于《品牌(下半月)》期刊2014年10期)
周成晨[5](2011)在《涉少民事诉讼强制调解程序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涉少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未成年人身份权益的案件,包括抚养费纠纷、探视权纠纷、抚养关系纠纷等,这些类型案件基于家庭关系引起,与其他案件的法律关系相比较,有许多自身的特征:人身属性、不可处分性、不可分割性、普遍性与稳定性、无时效性等。这些类型案件(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1-11-02)
李峰[6](2011)在《涉少民事案件中诉前强制调解程序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但是涉少民事案件却没有规定诉前强制调解,这不利于涉少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文通过对诉前调解程序的介绍,指出在涉少民事案件实施诉前强制调解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构建诉前强制调解程序。(本文来源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2011年02期)
宋明志[7](2008)在《论法院调解的强制性——以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强制调解程序为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调解以自愿为核心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调解不存在强制性内容。调解的强制性以强制调解为集中体现,既包括程序上的先行调解,也包括实体上的法官裁定调解内容。尽管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法院附设调解模式与大陆诉讼调解模式不同,但其先行调解的规定对大陆调解模式改革具有启迪意义。应当承认调解在某些方面具有强制性因素,从分析特定纠纷的性质以及诉讼存在的不便来看,应在我国大陆调解模式中设立强制调解。(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08年01期)
陈丽平[8](2007)在《婚姻家庭案件“裁判容易了事难”难题待解》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已满18周岁的林小姐在上海一所名牌大学就读,父母离异。由于上大学导致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陡然增加,加上母亲患病,原来父亲给付的每月900元抚育费明显不够。为此,她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增加抚育费。但上海市某区法院11月初驳回了林小姐的诉讼请求。(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7-11-19)
程序性强制调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第二九八条中所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作为一种争端解决程序,在争端一方将争端提交调解程序前,不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因为在加入《公约》时,争端各方就已经同意接受这种调解程序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启动该程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所以与一般意义上的任择性调解程序不同。该程序的结果不同于《公约》第十五部分中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强制调解程序的本质仍然是调解程序,其最终的调解结果对于争端各方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在海洋领域,国家之间的互相竞争日益激烈,海洋权益争端的解决不单单依赖于政治方法,法律方法慢慢开始“流行”起来。我国对于《公约》第二九八条作出了限制与例外声明,因此极可能存在被海洋邻国就一些海洋争端提起强制调解程序的情形。但是目前,我国学者对于强制调解程序的研究相比于西方学者而言,较为薄弱,因此,可能为日后在强制调解程序中处于被动地位埋下伏笔。在“澳大利亚与东帝汶强制调解案”中,针对该决定书中对于强制调解程序启动条件部分,结合《公约》相关条款以及当时制定该程序时的立法背景,可以发现调解委员会针对该案所做出的有管辖权的决定是错误的,而这也反映出调解委员会对于管辖权认定享有很大的决定权。所以为了避免第叁方机构对于争端的解决产生影响,中国应该提早将争端通过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加以解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性强制调解论文参考文献
[1].李昌超,詹亮.家事诉前强制调解程序的理论证成与制度设计[J].法治论坛.2018
[2].章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强制调解程序研究[D].外交学院.2018
[3].宋娅楠.海洋科研争端强制调解程序适用问题[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7
[4].吴建华.民事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原因及预防措施分析[J].品牌(下半月).2014
[5].周成晨.涉少民事诉讼强制调解程序的构建[N].江苏经济报.2011
[6].李峰.涉少民事案件中诉前强制调解程序的构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
[7].宋明志.论法院调解的强制性——以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强制调解程序为比较[J].政法论丛.2008
[8].陈丽平.婚姻家庭案件“裁判容易了事难”难题待解[N].法制日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