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开盗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开盗窃,合理性,盗窃罪,侵占罪
公开盗窃论文文献综述
赵文鹏[1](2019)在《论公开盗窃存在的合理性——以盗窃罪与抢夺罪及侵占罪的区分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传统理论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秘密性和平和性是其显着特征。为了适应司法实务中犯罪形式的多样性,有学者提出了"公开盗窃"的说法。但理论界对"公开盗窃"的看法不一,本文以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以及盗窃罪与侵占罪为视角,分析公开盗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3期)
李若溪,陈兰兰[2](2018)在《论公开盗窃》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刑法传统理论,"秘密性"与"手段平和性"是界定盗窃罪的显着特征,然而,近年来有很多学者提出了"公开盗窃"观点,该观点的出现与传统理论将盗窃罪限定于"秘密性"产生了冲击,引起了理论界与司法实践界的热烈讨论。对于该问题,应继续坚持传统的"抢夺说",行为人之行为的"秘密性"是认定其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必要条件,如主客观均缺失"秘密性"则不构成盗窃罪而是他罪,故通过"平和手段公然取财"的行为如被定性为盗窃实属不妥。因此,以"平和手段公然取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而不是盗窃罪。(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屈金峰[3](2017)在《以人身伤亡危险性审视公开盗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通常情形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比较清晰,容易辨析。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发现的方法取得;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在行为人公开盗窃,尤其是在使用轻微暴力取得(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12-13)
马兢程[4](2017)在《论“公开盗窃”理论的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传统理论中,"隐蔽获得"是盗窃罪客观行为模式的通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新型盗窃举动层出不穷,透露出了以"隐蔽和公开"为标准区分盗窃和抢夺这一观点的很多缺点;盗窃是以非法管领别人财物为目的,平和的在背离他人意志的情况下,转移别人财物占有的举动;盗窃可以隐蔽进行,也可以公开实施;对别人贴身管领的物实施有形力,并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举动才是抢夺;盗窃和抢夺的区别在于:举动是否为对物有形力,而且该有形力是否能够致使别人伤亡。(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董杰[5](2017)在《论“公开盗窃说”》一文中研究指出盗窃的成立出现了"公开盗窃说"和"秘密窃取说"两种观点,二者之间也产生了较为激烈的争论,"公开盗窃说"认为成立盗窃不需要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秘密性"为要件,公开而以平和手段也成立盗窃。"秘密窃取"的观点认为"公开盗窃"说不能区分盗窃和抢夺,反而会导致理论和实践的混乱。从"盗窃"的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的角度分析公开而以平和手段成立盗窃并没有超出一般人的理解范围,新说对于界分盗窃和抢夺有其标准和实益。或者说公开而以和平方式取财的行为成立"平和抢夺"更无法让人接受。(本文来源于《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龚春枝[6](2017)在《盗窃罪中秘密窃取说之坚守——兼论对公开盗窃说的批驳》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坚持将盗窃罪的盗窃行为限于秘密盗窃,但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盗窃犯罪形态日益复杂化,秘密窃取说已不能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遂提出公开盗窃亦能构成盗窃的观点。应当认为,公开盗窃说将公开盗窃视为盗窃行为的方式而纳入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在逻辑上欠缺合理性且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学界与实务界仍应坚守秘密窃取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0期)
徐光华[7](2015)在《“公开盗窃说”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有不少学者主张公开以平和方式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持"公开盗窃说"者提出的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新标准及主要理由都值得商榷。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凡是没有规定抢夺罪的国家的刑法,为了不至于形成处罚漏洞一般都承认盗窃可以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而规定了抢夺罪的国家的刑法一般都规定盗窃罪只能是秘密窃取。从刑法解释学以及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看,在我国秘密性仍应是盗窃罪的基本特征。贸然改变我国现行的关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标准,会极大地冲击一般民众以及司法人员的传统法律观念,并且会降低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5年03期)
黄泽钰[8](2015)在《论“公开盗窃说”不可行》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和司法改革深入期,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平衡导致各类财产性犯罪案件频发。在财产性犯罪中以盗窃罪最为突出,一些盗窃案件的作案方式发生了变化,有些案件中出现以公开平和方式窃取方式作案,比如许霆案、天价葡萄案等,而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不同、法官法律素养的差异和当地经济水平标准不同,从而导致审判结果容易出现同案异判,有定盗窃罪、抢夺罪,甚至是侵占罪。因此有学者提出新观点:“盗窃方式不再限于秘密方式,公开行为也可成立盗窃罪”,此观点得到一部分学者的支持。“公开盗窃”理论依据采取直接照搬借鉴国外刑法理论,主观地解读两罪的认定,将盗窃的秘密性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使得一直以来认定为抢夺罪是公然夺取财物行为,盗窃罪是秘密窃取财物行为的传统通说遭到颠覆。使得民众的惯有法律观念出现疑问,也没有考虑国外的立法模式是否适合我国法律环境,是否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原有标准出现模糊,超出我国法律文化预期,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因此,如何明晰地界定盗窃罪和抢夺罪的边界,这是很重要的学理研究问题,有助于司法实践工作。“公开盗窃”难以划清盗窃与抢夺的边界,给审判实践也带来定罪难的问题。“公开盗窃”的本质属性为公开、平和非暴力手段,即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且不对受害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盗窃行为。把我国盗窃的立法沿革和域外不同国家的盗窃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英美德日之所以认为盗窃不限定秘密性是因为没有设定抢夺罪,是将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等罪名合一的大盗窃。相反回顾我国历史沿革,盗窃与抢夺由来已久且又相对独立,故而在研习域外的理论的同时结合本国特色,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一、从犯罪行为上看在公开盗窃当中行为人罔顾被害人的感受,当面谋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昭彰,超出了盗窃罪所能容纳的范畴,构成抢夺罪毫无疑问;二、文理解释方法的阐述中“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用“秘密窃取”四个字解释盗窃罪,这种文理解释才是恰当的,不能单纯只考虑字面含义、生硬地直接照搬,“盗窃”的含义并不当然等同于“公开窃取”,还需要符合法律的语义环境;叁、从司法解释来和相关法律规定看,所谓“公开盗窃”的案例,行为人在主客观上都不具有秘密性,采取以平和的方法公开窃取财物应当认定为抢夺罪。所以我国法律实践中不采纳“公开盗窃”,应当坚持维护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罪质内涵。与此同时,要通过多种途径完善我国法律实践中审判理论依据,规范司法行为,使得公平正义能够切实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5-06-01)
贾学胜[9](2014)在《“公开盗窃”否定论》一文中研究指出"盗窃"一词的客观含义不包括"公开盗窃",比较法上的资料和我国刑法关于财产犯罪的立法例,都难以支持"公开盗窃论"的观点。应该摒弃传统理论以"自认为秘密"来认定"秘密窃取"的做法。在认定"秘密窃取"的标准回归客观主义后,主观上欲秘密窃取客观上却公开取得财物以及主观内容难以确定时如何定罪等疑难问题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否定"公开盗窃论"不会造成部分公开以平和方式取财行为的定罪困难。以"秘密盗窃论"为基础,可以合理界分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之间的关系。(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4年04期)
高国其[10](2014)在《公开盗窃理论构建的认识论与方法论质评》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开盗窃学说在理论前提的认识上,置盗窃的秘密性于无关紧要的地位,这种学说以现实存在公开盗窃作为立论依据采取循环思维想当然地借鉴国外刑法学说,主观地解读处罚上的空隙,因而该学说在理论构建的必要性上存在认识论上的偏差。同时,公开盗窃说在理论证成上不恰当地使用了文理解释、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的方法,在确立盗窃罪的边界以及建立盗窃罪和抢夺罪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区分标准上均不完满,由此,公开盗窃理论在构建方法上也存在合理性和可行性的问题。在盗窃罪学说上应当进行理论辨正,维护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罪质内涵。(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3期)
公开盗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我国刑法传统理论,"秘密性"与"手段平和性"是界定盗窃罪的显着特征,然而,近年来有很多学者提出了"公开盗窃"观点,该观点的出现与传统理论将盗窃罪限定于"秘密性"产生了冲击,引起了理论界与司法实践界的热烈讨论。对于该问题,应继续坚持传统的"抢夺说",行为人之行为的"秘密性"是认定其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必要条件,如主客观均缺失"秘密性"则不构成盗窃罪而是他罪,故通过"平和手段公然取财"的行为如被定性为盗窃实属不妥。因此,以"平和手段公然取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而不是盗窃罪。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开盗窃论文参考文献
[1].赵文鹏.论公开盗窃存在的合理性——以盗窃罪与抢夺罪及侵占罪的区分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
[2].李若溪,陈兰兰.论公开盗窃[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
[3].屈金峰.以人身伤亡危险性审视公开盗窃[N].检察日报.2017
[4].马兢程.论“公开盗窃”理论的合理性[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
[5].董杰.论“公开盗窃说”[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6].龚春枝.盗窃罪中秘密窃取说之坚守——兼论对公开盗窃说的批驳[J].法制博览.2017
[7].徐光华.“公开盗窃说”质疑[J].法商研究.2015
[8].黄泽钰.论“公开盗窃说”不可行[D].江西财经大学.2015
[9].贾学胜.“公开盗窃”否定论[J].刑法论丛.2014
[10].高国其.公开盗窃理论构建的认识论与方法论质评[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