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批准逮捕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逮捕程序,事实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证明标准
批准逮捕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张琳[1](2018)在《逮捕条件的证明规则——以侦查阶段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阶段的逮捕环节是一个叁方参与的特殊程序。因为审查逮捕时侦查行为尚未终结,所以逮捕环节有着不同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证明规则。逮捕环节的证明对象就是逮捕的叁个实体性要件,即事实要件、刑罚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事实要件和刑罚要件的证明具有紧密的联系,应达到清楚可信的证明标准,侦查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在证明方法上属于自由证明;对于社会危险性要件的证明应允许品格证据和倾向性证据的准入,应达到合理根据的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由侦查机关承担,在证明方法上也属于自由证明。对于逮捕叁要件的证明规则的分别阐述,有利于逮捕制度逐步走向诉讼化格局。(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华文强[2](2018)在《监察委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程序衔接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3月20日第十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从该法内容可以看出,监察体制改革的一大核心便是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平移至监察委,但《监察法》只是在顶层设计视角构建了监察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框架,对于监察委如何与司法机关的批捕职能进行衔接等技术操作层面的制度设计尚需在实践中探索。(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7期)
杨敏[3](2017)在《我国批准逮捕程序中设立“司法听证”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逮捕是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过去几十年,审查逮捕一直被理论和实务界诟病,认为审查书面化、程序行政化、决定神秘化,虽然新刑诉法对逮捕程序进行了革新,逮捕制度向司法化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前审查逮捕的现状并不如人意,羁押率过高,羁押期限过长等问题仍然存在,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精神出发,在批准逮捕程序中设立“司法听证”机制,设计合理可行的“司法听证”程序,对于降低羁押率,减少羁押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笔者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及近年来多地尤其是笔者所在检察机关开展审查逮捕“司法听证”实践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明确司法听证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和侧重点,明确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明确司法听证参与的主体,合理设置听证程序,并就健全救济途径提出设想。(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7-10-01)
曾钧泓[4](2015)在《自由证明视角下审查批准逮捕程序正当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司法语境下,逮捕是较长时间内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属于运用最为广泛的措施之一。基于手段的严厉性与适用的普遍性,逮捕成为刑事强制措施中最受人关注、最引发热议的一项制度。历经几度修法完善,单就逮捕条件而言我国与域外法治国家并未存在多少差距,均折射出立法者对自由剥夺的审慎态度,但强制措施的实践运用状况却相距甚远。逮捕在我国成为对待嫌疑人的常态处置方式,充任着整个强制措施体系的中心与支柱,逮捕制度亟需完善。在逮捕制度完善与改革众多课题中,逮捕实施的“输出”程序——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完善始终处于万众瞩目的焦点。各方普遍认为,畸高的逮捕适用率表明,我国审查批捕程序并没有实现预防滥捕与错捕的使命,“入口过于通畅,出口过于不畅”,即使2012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程序的司法属性,也仍然无法完全扭转其正当性缺失的现实。在此情况下,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围绕批捕程序的实践积弊,提出的完善方案可谓汗牛充栋,而又难免见仁见智、针锋相对、大相径庭。如何在令人眼花缭乱的众多方案中作出符合实际的抉择呢?本文更倾向于提供一种不同的视野,从“自由证明”角度出发,借鉴域外法治国家羁押审查制度,结合本土实践国情,探求我国审查批捕程序正当性完善路径。全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论述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基本理论。笔者力图在准确定义中国司法语境下“逮捕”及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内涵、清晰阐述审查批准逮捕重要功能的前提下,探求“程序正义”基本要求,深刻把握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一般正当性标准。第二章解析审查批准逮捕程序正当性证明机理。逮捕审查的正当化,根源在于逮捕证明过程的正当化。逮捕基于特殊证明对象,展现出其异于他者的证明特点。本章笔者力求在判定逮捕证明性质的基础上,探究证明方法的应然选择,透析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资格、证据调查方法的正当性标准,以期指导正当性审查程序的构建。第叁章剖析我国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正当性现状。本章笔者首先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审查批捕程序的立法规定进行了介绍和梳理,其后在研讨我国批捕程序“审查主体”与“书面审查方式”正当性的基础上,探究我国批捕程序的正当性缺失。第四章探求我国审查批准逮捕程序正当性完善方案。笔者认为,审查批捕程序正当性完善离不开自由证明理论的实际运用,故本章力求从自由证明的视角出发,探究在批捕程序中如何完善现行听取意见程序、如何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如何构建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逮捕听证程序、如何实现书面审查与听证审查的统筹结合,以期为我国审查批捕程序的完善与改革提供不同的论述视角。(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10-15)
徐宏记,赵婕[5](2014)在《捕前公开审查制度的适用价值及路径考量——兼议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改革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现有审查逮捕程序呈现行政化、追诉化、参与面窄、监督力度弱等种种弊端。推动审查逮捕程序向诉讼化转变,可以促进程序公开、透明,推进司法程序民主法治化,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和谐,实现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和国家权力的限制。为此,应该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完善刑事诉讼立法,明确捕前公开审查制度的具体程序,落实律师介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和救济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等捕前公开审查的配套制度。(本文来源于《宿州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12期)
黄海波[6](2014)在《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控与审判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①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一旦适用错误,则公民自由和法律权威两受其害。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以事实证据为基础的诉讼认识活动。但长期以来,囿于(本文来源于《新一轮检察改革与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第四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文集》期刊2014-10-25)
胡图[7](2014)在《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诉讼化路径探寻》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刑诉法对审查批准逮捕相关规则作出了较大修正,尤其强化了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并详细罗列了逮捕必要性的具体标准。在审查批准逮捕程序方面,新刑诉法新增了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等规定①,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和逮捕正确性方面具有可取之处。但当前我国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仍然是以检察院为审查(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14年01期)
梁丽萍[8](2013)在《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诉讼化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审查批准逮捕的权利被赋予了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成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重要职责。受到立法和传统“重打击、轻保护”理念的影响,我国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行政审批性质明显。构罪即捕,一捕即押,已然成为常态。表面看来,这一一劳永逸之举省时、省心、省力,但也暴露出其固有的缺陷:有违正当程序原则;不利于保障人权;没有从根本上实现定纷止争的效果,等等。综观国外审查逮捕制度,普遍呈现“诉讼化,形态。反观我国审查批准逮捕制度,还基本停留在检察官“坐家阅卷”的状态。制度的生命在于实践。我国的审查批准逮捕程序有被诉讼化改造的客观需要和现实可能。对我国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旨在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将检察机关定位于“护航人”而非“打击者”的角色,改变“逮捕中心化”,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杜绝“以捕代侦”现象的发生。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作出了关于审查批准逮捕实体程序条件方面的更为切实的规定: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关于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等等。这些修改对于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造无疑增加了砝码,但并不详尽,实践之路任重道远。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在立法层面迈出了一大步,对我国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就目前而言,如何在现行法律规制下,把好审查批准逮捕质量关和程序关;第二步是从长远来看,通过完善立法,实现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诉讼化。具体而言包括:区分逮捕与羁押;赋予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救济权利。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诉讼化的一般分析;第二章是关于我国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立法现状及其不足的介绍;第叁章主要分析域外国家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之立法经验及其启示;第四章主要阐释我国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诉讼化的客观需要和现实基础;第五章重点论述我国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诉讼化之构建。(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3-10-01)
顾华[9](2011)在《我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问题研究——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目前存在着行政化、追诉化、救济虚无化、"一劳永逸"化等非诉讼化缺陷。综观世界两大法系,针对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审查程序普遍呈"诉讼"形态。我国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作为应然的司法审查程序,理应进行诉讼化改造,以实现"诉讼形态的回归"。对我国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进行重构,在原有的检察监督型羁押权力制约模式下,引入检察机关中立观念,引入诉讼的对抗机制,借鉴国外的司法授权与司法救济模式,以实现我国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1年10期)
尹君[10](2011)在《论我国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由于批准逮捕率、捕后轻刑率①过高问题,导致检察机关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遭到诸多诟病。许多学者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形,原因在于审查批准逮捕权的行使主体不当。检察机关承担刑事控诉职能,不具有中立性,因此建议修改现行立法,将审查批准逮捕权授予法院行使。本文从审查批准逮捕权的性质入手,论证了我国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存在的根本问题不在于行使此项权力的主体系检察机关,而在于现行的审查批准逮捕办案模式及相关立法与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司法性存在相背之处。并通过比较借鉴法、德、美等国的羁押审查制度,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具体来说,文章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我国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概述。通过与西方国家逮捕、羁押概念的比较,阐明了我国逮捕及审查批准逮捕概念的特定含义;通过对审查批准逮捕权系具有司法性的法律监督权的论证,证明检察机关行使此项权力符合司法审查原则,并为后文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完善作铺垫。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存在的问题和弊端。现行立法关于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规定,如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办理模式的行政化、当事人对逮捕决定不服救济途径的虚无化及定期复查制度的缺失,均与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司法性相背,致使现行的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不能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与保障人权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且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第叁部分对比分析法、德、美等法治发达国家羁押审查制度的先进经验,学习他们关于羁押听证、羁押救济、羁押定期复查方面的制度设计,供完善我国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借鉴之用。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存在的问题,参照法、德、美等国家的先进做法,提出改革现行办案模式,将听证程序引入审查批准逮捕办案中,并对听证程序的设立依据、原则、意义等进行了论述;同时还提出对相关法律予以修改,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逮捕听证制度、当事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救济权及定期复查制度,以实现以人为本的刑事诉讼终极价值理念。(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批准逮捕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8年3月20日第十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从该法内容可以看出,监察体制改革的一大核心便是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平移至监察委,但《监察法》只是在顶层设计视角构建了监察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框架,对于监察委如何与司法机关的批捕职能进行衔接等技术操作层面的制度设计尚需在实践中探索。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批准逮捕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张琳.逮捕条件的证明规则——以侦查阶段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为视角[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2].华文强.监察委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程序衔接的几点思考[J].法制博览.2018
[3].杨敏.我国批准逮捕程序中设立“司法听证”机制研究[D].苏州大学.2017
[4].曾钧泓.自由证明视角下审查批准逮捕程序正当性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5].徐宏记,赵婕.捕前公开审查制度的适用价值及路径考量——兼议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改革完善[J].宿州学院学报.2014
[6].黄海波.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C].新一轮检察改革与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第四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文集.2014
[7].胡图.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诉讼化路径探寻[J].犯罪研究.2014
[8].梁丽萍.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诉讼化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3
[9].顾华.我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问题研究——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为视角[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1
[10].尹君.论我国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改革与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