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困境论文-周龙凤,唐格桢,周珊莹,王旖荻,韦娟明

处罚困境论文-周龙凤,唐格桢,周珊莹,王旖荻,韦娟明

导读:本文包含了处罚困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抛物,遭遇,侵权责任法,物权人,侵权人,地方立法权,居民自治,伤人事件,手机充电器,居委会

处罚困境论文文献综述

周龙凤,唐格桢,周珊莹,王旖荻,韦娟明[1](2019)在《遭遇高空抛物怎维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走在小区里,突然一个手机充电器砸下来,在我身边爆开,被吓懵了,但发现除了跟物管说一下外,并没有什么能做的。”说起自身经历过的高空抛物事件,家住禅城的林芳(化名)语气中充满无奈。这并非个例,近期走访发现,不少遭遇过高空抛物的市民都面临维权难(本文来源于《佛山日报》期刊2019-07-18)

黄喆[2](2019)在《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处罚的设定本质上属于设定法律责任的立法权。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设定权可分为狭义的设定权(即创设权)和规定权,其同时受到我国《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权限之规定的调整。当前,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面临明显的权限困境。对于创设权的行使,存在设定行政处罚种类的单一化、所设行政处罚的规制力度不足、无权设定"其他行政处罚"导致回应性缺失等问题,对规定权的运用陷入重复立法和合法性质疑的双重困境。在地方立法权扩容和我国《行政处罚法》被提上修改日程的双重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厘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创设权配置的考量维度,合理划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规定权运行的范围边界,并据此对我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以回应学界关于行政处罚设定的"限权"与"扩权"之争,同时,从制度层面推动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权限困境的解决。(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7期)

王丹,陈晋[3](2019)在《困境与出路:对酌定减轻处罚制度适用的检讨与重构——以刑法第63条第2款的司法适用为研究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酌定减轻处罚制度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和司法功能,事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制衡。为规范酌定减轻处罚权的行使,我国刑法设立了严格的核准程序。通过对酌定减轻处罚制度的适用现状之分析发现,该制度存在在实务中被虚置、核准期间耗时漫长以及减刑幅度失范等问题。由于现行立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不够清晰、适用程序设置过于严苛等因素,这一制度的实施情况不容乐观,其功能也未充分发挥。立法的过于笼统及适用程序的过于严苛导致实践中存在对酌定减轻处罚条款不敢适用、不懂适用的困窘,而要破解这一尴尬局面,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完善:合理界定案件的"特殊情况"和减轻处罚幅度,并适当下放核准权,规范酌定减轻处罚权在事件中的运用。(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3卷 总第3卷)》期刊2019-06-01)

马银萍[4](2019)在《犯罪预备普遍处罚原则的困境及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法学界,犯罪预备是否具有普遍处罚性,一直以来都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在司法实践中,犯罪预备由于立法模式、行为本身的特殊性等原因在实践中造成了诸多困难。犯罪预备具有普遍可罚性是我国刑法对于犯罪预备的规定,这与世界各国普遍以不处罚犯罪预备为原则明显不同,但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对于犯罪预备可罚性问题的讨论一直在继续,这也说明对犯罪预备可罚性问题进行研究,是理论指导实践的必然选择。本文通过对犯罪预备进行实证分析,找出犯罪预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这些问题为出发点对犯罪预备形态的可罚性进行理论分析。同时,本文还将域外一些国家的犯罪预备立法模式进行梳理和比较,从中得到完善我国犯罪预备设定模式的方法。本文从结构来看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犯罪预备的概述。首先,本文对犯罪预备形态进行界定,并总结归纳出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其次是对犯罪预备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分析,找出犯罪预备案件审理的特点;最后通过对犯罪预备案件审理的情况找出其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犯罪预备的可罚性进行辨析。犯罪预备的可罚性是解决犯罪预备司法实践所面临的第一个难题,本文通过探讨犯罪预备普遍处罚原则的依据与质疑,得出自己的观点。第叁部分是对域外犯罪预备立法模式的分析。将域外的犯罪预备立法模式按照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进行分类梳理,再与我国的犯罪预备立法模式进行比较。本文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预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德国、日本和荷兰;对于英美法系国家犯罪预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英、美两国。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犯罪预备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反思与建议。文章主要提出以下叁方面的建议:重构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合理界定预备犯的处罚范围、由普遍性处罚向例外性处罚转变。通过这叁个方面的建议,对犯罪预备作出修改,使之在司法实践中全面发挥作用。(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4-01)

陈纯柱[5](2019)在《网络赌博的处罚困境与治理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赌博犯罪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异化出一种新的网络犯罪形式,即网络赌博犯罪。它产生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发展的速度很快,成为破坏网络空间秩序、影响市场经济发展、干扰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颗"毒瘤"。网络赌博犯罪的隐形社会危害已逐渐显现,对其加强治理已势在必行。而罪刑不相适应、赌博行为不为罪、网络公司变向纵容、虚拟货币处境尴尬、公众缺乏正确的认知等制约了对网络赌博犯罪的治理,必须从明确网络赌博的法律性质、赌博行为入罪、统一虚拟货币认定标准、完善治安处罚内容、规范网络公司商业行为、引导公众树立正确认知等方面加强公共治理。(本文来源于《探索》期刊2019年02期)

董妍[6](2019)在《风险规制视角下处罚法定原则在新兴科技领域执法中的困境——以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处罚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处罚法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必须有明确的依据,而成文法的滞后性在飞速发展的科技领域又显得捉襟见肘。新兴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处罚法定原则应当包含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法定,而现实中规则又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在新兴科技领域中风险规制体系的不合时宜。构建超越行政执法领域的风险规制体系,引入风险预防原则并对裁量权进行分配,是解决现实问题的一个可供参考的思路。(本文来源于《自然辩证法通讯》期刊2019年03期)

李彬[7](2019)在《城管行政处罚权的法治困境及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处罚是我国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的规范城市管理的重要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发展迅速并带来发展机遇,但城市发展的速度之快和规模之大,使得原有的城市结构和功能无法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违章建筑、环境污染、交通拥挤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1997年于北京宣武区成立了第一个城管执法部门。自实行以来,在解决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上,起到了良好的解决作用。并且对进一步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运行中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诸多法律和体制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本文从研究分析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的基础理论入手,通过回顾城管执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以及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给城管执法带来的改变,对当前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再通过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经验进行研究借鉴,进而提出改进我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相应对策,希望能够为城管执法走上法治化、正规化、科学化道路提供一些理论上的参考。本文主要的创新之处在于,以城管行政处罚权为视角,基于当前我国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从不同视角对城管行政处罚权进行了探讨。总体来说,城管行政处罚权的设立和实施,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平衡,有利于建立起有限政府的宪政精神,有利于构建平衡与控权的行政法精神,有利于实现精简、统一的行政效能。通过审视发展历程、现行运行机制、域外经验比较,总体来说,城管行政处罚权具有其相对合理的法律内涵,也具有很好的实践效果。从合法化视角来看,针对城管行政处罚权合法性的质疑,但总体来说,我国政府在进行相应制度设计时,对行政处罚权权力来源、行使主体、权力获得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考虑,今后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城管执法领域的专项立法,建立合法、合理的城管执法体制,必要时实行城管人员公务员化管理等,以此强化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从法制统一视角来看,城管行政处罚权存在一定的法律冲突,因此需要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法》,清理、修订现行的法律规范,促进城管执法的法制化。从权责一致视角来看,城管执法中的职能与责任存在冲突,主要包括城管职能划分不明确,监督体制不健全等,因此需要进一步明晰城管的职能范围,并对现有的监督系统进行调整与完善。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概述,主要介绍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概念、特点、成效、一般原则,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基本经验,对英国、德国、及中国香港地区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经验进行了总结和借鉴。之后的叁章,也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从基本原则含义入手,结合执法实践经验,针对现有城管处罚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解决问题的方案。(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李永升,安军宇[8](2019)在《我国未遂犯处罚范围的立法困境与应然选择——以比较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23条第2款所规定的未遂犯处罚范围过于宽泛,既未明确列举何种未遂犯具有可罚性,也未提供未遂犯应予处罚的评价标准,这导致司法实践对未遂犯的处罚较为混乱,并且该问题在我国学界也未引起重视。解决未遂犯处罚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关键在于修改立法模式,即以列举型立法模式将应受刑罚处罚的未遂犯明文规定于刑法分则之中。在衡量何种未遂犯值得刑罚处罚时,既要考虑个罪保护法益的高低,又要兼顾个罪一般预防必要性的大小;既要借鉴国外关于未遂犯处罚的立法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国情以回应社会需求。(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桑华[9](2018)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行政处罚的实施困境与解决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恢复原状这一行政处罚,在立法时的初衷是修复生态,保护环境,在实际履行中因为由谁实施、如何恢复原状、恢复标准等问题使这一处罚发挥作用有限,使得被破坏的林地处于搁置的状态。在总结"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实施困境的基础上,分析了影响其发挥作用的因素后,提出了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实现修复环境的目的,使林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得以改善。(本文来源于《西南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2期)

刘之雄[10](2018)在《中止犯处罚的司法困境与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以是否造成损害为标准,将中止犯的处罚区分为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赋予了"损害"对于中止犯处罚的决定性意义。但以"损害"为单一根据不足以对中止犯的可罚性程度做恰当评价,这使得司法对于损害标准的把握将注定陷入困境,也难免导致罪刑评价的失衡。更突出的问题是,中止犯处罚原则没有兼顾那些具备刑罚加重因素的中止犯在量刑上的合理需求,使得加重犯的中止是否适用该处罚原则陷入进退失据的窘境。因此,刑法应当在限缩中止犯处罚范围的基础上,将中止犯处罚标准相对化,给予司法机关合理量刑的制度空间,并针对具备特定加重情节的中止犯、发生加重结果的中止犯以及犯罪中又实施另一加重罪行的中止犯,确立各不相同的处罚原则。(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处罚困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处罚的设定本质上属于设定法律责任的立法权。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设定权可分为狭义的设定权(即创设权)和规定权,其同时受到我国《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权限之规定的调整。当前,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面临明显的权限困境。对于创设权的行使,存在设定行政处罚种类的单一化、所设行政处罚的规制力度不足、无权设定"其他行政处罚"导致回应性缺失等问题,对规定权的运用陷入重复立法和合法性质疑的双重困境。在地方立法权扩容和我国《行政处罚法》被提上修改日程的双重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厘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创设权配置的考量维度,合理划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规定权运行的范围边界,并据此对我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以回应学界关于行政处罚设定的"限权"与"扩权"之争,同时,从制度层面推动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权限困境的解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处罚困境论文参考文献

[1].周龙凤,唐格桢,周珊莹,王旖荻,韦娟明.遭遇高空抛物怎维权?[N].佛山日报.2019

[2].黄喆.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困境与出路[J].政治与法律.2019

[3].王丹,陈晋.困境与出路:对酌定减轻处罚制度适用的检讨与重构——以刑法第63条第2款的司法适用为研究样本[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3卷总第3卷).2019

[4].马银萍.犯罪预备普遍处罚原则的困境及对策研究[D].兰州大学.2019

[5].陈纯柱.网络赌博的处罚困境与治理路径[J].探索.2019

[6].董妍.风险规制视角下处罚法定原则在新兴科技领域执法中的困境——以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处罚为视角[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9

[7].李彬.城管行政处罚权的法治困境及对策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8].李永升,安军宇.我国未遂犯处罚范围的立法困境与应然选择——以比较法为视角[J].北方法学.2019

[9].桑华.“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行政处罚的实施困境与解决对策[J].西南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8

[10].刘之雄.中止犯处罚的司法困境与立法完善[J].法学评论.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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