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法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故意,社会危害性,认识错误,经济刑法
刑法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侯春焕[1](2019)在《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故意"要求为行为人对社会危害性认识提供了一个积极要素,而认识错误则成为了阻碍故意成立的消极因素。在经济刑法的领域中把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罪名成立标准的情况下,还要重点关注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错误之间的关系,而行为人则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发生认识错误,就可以适当的减轻刑事责任。基于此,本文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探索社会危害性,以及大陆系法中违法性认识,再从我国刑法的层面上来对社会危害性认识与大陆法系的违法性认识进行比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4期)
胡启忠[2](2019)在《非法股权众筹的刑法适用与现时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众筹特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特征。"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本质上是非法集资,刑法适用时需要区别真假股权众筹对待:真实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擅自发行股票"定性,虚假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定性。"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与"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相比,只是名义变化,实质内容一致,因此对其的性质认定与对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的处理思路相同。在现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实业的背景下,非法股权众筹刑法应对的基本策略应当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情形对待。(本文来源于《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陆凌[3](2019)在《刑法教义学视阈下终身监禁减刑的理解与适用(英文)》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判处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可否减刑,争议极大。在刑法教义学视域下,系统解释《刑法》第50条、第78条、第383条第4款,发现特定情形下终身监禁之减刑并未否定严惩腐败犯罪之立法目的。绝对的终身监禁仅应适用于如下情形: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无重大立功,在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一直无重大立功。(本文来源于《China Legal Science》期刊2019年06期)
王劲[4](2019)在《违法性认识刑法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两叁年,媒体报道了一些“奇案”,如“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案”、“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等,这些案件经报道后引起了广泛关注,舆论普遍认为处罚偏重,甚至有的学者认为不应入罪。不难发现,这些“奇案”中的行为人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他们都声称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甚至构成犯罪,其实这就引出了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认识这一议题。2005年第二届“全国中青年刑法学者专题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这次研讨会的主题为“违法性认识”,会议举行后我国许多知名学者都发文探讨违法性认识,从违法性认识在中国刑法体系地位至其辩别基准的见解纷呈,而实务界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案件大多持审慎的态度,大部分人没有肯定其对判处有罪与裁量刑罚产生影响。本文以违法性认识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3年至2018年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归纳、总结了在刑事实务中违法性认识在刑法适用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梳理“违法性认识”相关学说理论,剖析违法性认识的内涵与外延,找寻该学说理论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实质位置,探讨实务中判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标准、证明、举证责任,及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本文正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章“违法性认识的刑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影响”,通过对2013年至2018年司法实务中“违法性认识”的刑法适用考察,从牵涉到的罪名种类、辩护律师有没有对其提出的抗辩充分说明理由、法院是否予以回应等角度反映我国现阶段“违法性认识”司法现状,归纳阐述了违法性认识刑事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一是司法系统实践中,对于违法性认识的内容理解不同;二是司法机关对违法性认识持不同观点;叁是实践中违法性认识认定标准不统一。这些问题导致缺乏违法性认识难以出罪,致司法评价上遭致困窘;造成“同案不同判”形成判罚的矛盾,有些案件或需经二审或再审,影响司法权威。第二章“违法性认识的理论梳理与评析”,介绍了违法性认识要与不要的理论及历史发展,分析了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向必要说演变的理由;为了奠定研究基础与框架,定义了“违法性认识”这一基本概念的意涵与表征,指出违法性认识是指当事人虽然能充分认识到事实,但是相信自己的行为不是非法行为或不被法律明令禁止的错误,违法性认识中的“法”是只要达到对一般性违法认识即可。由于目前我国犯罪论通说是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说,违法性认识没有写入我国刑法典条文中,这一术语进入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领域产生了很多争论,包括违法性认识是否是犯罪故意的要素?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关系?笔者对这些问题提出来自己的看法,主张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置于刑事责任归责的要素中研究。第叁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我国研究者尚未深入探究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辨别方法,本文认为在判断基准上应该选择行为人为主、一般人为辅的立场,分析了当事人对法律条文与规范了解的客观阻碍,以及其无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几种状况,探讨了在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如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性认识及法庭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第四章“违法性认识错误行为人刑责的处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单独的承担刑事责任考量要素,本文提倡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概念只与法定犯共存,自然犯的范畴里没有违法性认识偏差的发生,当违法性认识偏差的情况无可避免时,阻却责任的成立,当违法性认识可以避免时,行为人因未尽注意义务而未能正确认识,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11-01)
宋源宁,徐成[5](2019)在《网络购物中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刑法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刷单行为涉及的群体多元,侵害的法益多样,法律应对刷单平台进行规制。学界对该行为是否入刑,是否用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制都存在争议。打击刷单行为,应以民事规制作为首要手段,行政规制作为主要手段,以刑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制为最后手段,电商平台自治为补充手段。(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期刊2019年10期)
刘宛春[6](2019)在《现代社会治理视野下的刑法谦抑理论适用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发展呈现出犯罪化、重刑化、处罚前置化等特征,社会治理效果却不明显。现代社会治理视野下,采用刑法谦抑理论具有增强公众认同、平衡刑罚权与公民权利以及恢复和稳定社会关系等优势,是极为有效的治理理念。刑法谦抑要求寻求妥当的最小处罚范围,提倡用宽和但必然的刑罚阻止人们犯罪以及再犯罪的心理,要求以减少法律和社会之间的矛盾为目的对刑法进行限缩解释。同时也应划定底线,严防权力滥用,重视长远效果。(本文来源于《山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冯凌雪[7](2019)在《从文物盗窃谈新旧刑法及司法解释交叉适用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同一犯罪行为,犯罪时与审判时实施的可能是不同的刑法或司法解释,而不同刑法或司法解释对于该犯罪行为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这就涉及到刑法或司法解释的选择适用。本文从一起文物盗窃案入手,分析新旧刑法及司法解释能否交叉选择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4期)
温娜[8](2019)在《互联网金融刑法适用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互联网金融规则体系中,刑法应坚守最后一道防线,保持谦抑本身的欲望,在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同时,修正刑事立法,限制司法使用。规制谦抑说论证逻辑的缺陷在于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性预期太高,对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状况预计不足,导致本身在论证时缺少说服力。刑法并非是阻碍金融的创新发展,而是通过限制规定,有效的制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乱象,引导互联网金融能够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发展创新,互联网金融刑法的适用方向,在于稳定行驶立法的进行,立足于解释立场与限制司法适用,兼顾金融创新与金融秩序的利益平衡,倡导"定向+定量"的金融刑法立法模式,凸显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3期)
王阳,颜爱勇[9](2019)在《冰上出车祸面临无法可依》一文中研究指出“还有两个月,呼伦湖就将迎来封冰期,冰上的交通事故让人头疼。”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局交巡警大队大队长兰钦山又开始发愁。每年10月开始,呼伦湖将迎来长达七八个月的封冰期,最低气温在零下四五十摄氏度。“冰结到一定程度后,各种车辆均可(本文来源于《中国应急管理报》期刊2019-08-09)
姜金良[10](2019)在《法益解释论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适用——基于《刑法修正案(九)》以来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司法适用中与多罪名纠缠,兜底条款内容泛化,对罪量要素认识不一致,犯罪竞合处理不明确。这根源于对该罪名性质认识不清,导致对法益界定不明,网络空间使得传统罪量因素认定方法失灵。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属于实质预备犯,不属于独立规定的违法犯罪类型,本质是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的单独量刑规则,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不再适用刑法总则预备犯的规定;超过预备行为的情形可能构成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情形下,应按照从一重处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是网络犯罪预备行为对重大法益或者大量法益造成的特定危险。以法益作为解释该罪的指导原则,对利用网络信息发布一般违法信息的不应纳入本罪处理,防止兜底性行为扩张。对法益侵害要素应着重考虑违法犯罪信息的数量、传播面等罪量因素。(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5期)
刑法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股权众筹特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特征。"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本质上是非法集资,刑法适用时需要区别真假股权众筹对待:真实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擅自发行股票"定性,虚假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定性。"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与"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相比,只是名义变化,实质内容一致,因此对其的性质认定与对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的处理思路相同。在现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实业的背景下,非法股权众筹刑法应对的基本策略应当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情形对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法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侯春焕.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9
[2].胡启忠.非法股权众筹的刑法适用与现时策略[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陆凌.刑法教义学视阈下终身监禁减刑的理解与适用(英文)[J].ChinaLegalScience.2019
[4].王劲.违法性认识刑法适用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9
[5].宋源宁,徐成.网络购物中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刑法适用[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9
[6].刘宛春.现代社会治理视野下的刑法谦抑理论适用探究[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7].冯凌雪.从文物盗窃谈新旧刑法及司法解释交叉适用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9
[8].温娜.互联网金融刑法适用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
[9].王阳,颜爱勇.冰上出车祸面临无法可依[N].中国应急管理报.2019
[10].姜金良.法益解释论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适用——基于《刑法修正案(九)》以来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J].法律适用.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