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金融分析论文-周泽辉

法与金融分析论文-周泽辉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与金融分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营商环境,金融发展,回归分析

法与金融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周泽辉[1](2013)在《法与金融发展——基于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世界银行集团提供的68个国家或地区的营商环境数据,检验了法律营商环境的差异与金融发展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一国或地区的营商环境与金融发展存在显着的相关关系,即营商环境越好的国家和地区,其企业进行商业活动时所受的限制就越少,其金融发展程度就越高。(本文来源于《今日中国论坛》期刊2013年12期)

代红权[2](2013)在《中国民营企业的银行贷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为国民经济的发动机,在完成城镇固定投资,吸收就业人口,增加企业进出口和税收等方面都贡献颇多,民营企业也成为我国最大的企业群体。然而民营企业依旧面临外部融资的困境,而且我国上市民营企业占所有民营企业的比重不足1%,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的民营企业的外部融资都必须间接融资的渠道。特别是从我国非金融部门债务融资来看,银行贷款占债务融资的比例高达98%,因此若是想纾解民营企业的外部融资困境,不仅要从需求方企业本身的因素,也需要考虑资金的供给方,以及影响需求方和供给方的外部宏观制度环境。中国是处于一个转轨的经济体制中,以往残留的计划经济色彩依旧浓厚。一方面中国是银行主导型的金融市场,而且政府对银行的经营干预严重,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的产权保护不力,并且时有掠夺,企业经营的外部制度环境不佳,使得企业不管从自身角度还是外部的环境而言,都难以得到银行的信贷。然而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在利用“法与金融”理论来解释国别的金融发展差异,各国产权保护状况和抑制政府的行政干预,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企业融资的影响。本文在梳理国内外法律与金融发展、法律与企业产权保护和法律与企业融资等各方面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本国国情,立足于中国特有的制度环境,分别从良好的法律限制政府的行政干预、促进金融发展和保护民营企业的产权方面来探讨法律对企业融资方面的关系,检验微观层面上法律对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难易程度和贷款期限两个方面的作用。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于,在中国这样一个转轨经济中,完全从民营经济出发,为法与金融理论的企业融资方面提供了新的证据,同时不同于以往大多数研究的国别研究,本文研究从一国法律制度考虑,法律具有更强的一致性,这样实证得出的结果可信度更高。本文的第一部分对国内外法与金融理论各方面的研究进展进行了梳理。法与金融(Law and Finance)是由来自美国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的四位学者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发表《Law and Finance》奠基的,他们认为不同的法律起源对于一国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果和金融发展水平都有不同的影响,这主要是体现在法律对于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保护方面,保护程度越好,金融市场发达程度更高。随后有学者研究了法律影响金融发展的途径,发现法律的执行具有重要影响,有效的执法体系有利于金融中介如银行降低给企业贷款的成本,私人部门也可以获得更多的信贷。同时法律对政府的干预行为可以有效抑制和保护企业的产权。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模糊,特别是法律水平低下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干预行为严重,在金融领域表现为干预银行的贷款抉择,而良好的法律可以规范政府的行为减少其无效干预,还可以保护企业的产权,这样可以维持和增加企业的价值,这样在寻求银行贷款时有更多的抵押物。特别是针对转轨经济的研究发现,良好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企业产权和限制政府的行政干预,从而使市场主体能够按照市场规则有效运转。而在微观层面法律与企业融资能力和法律与银行贷款方面的研究,发现法律制度可以通过信贷市场影响金融资源的配置进而作用于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融资成本。随后,本文对中国的民营企业的融资状况进行了分析。文章经过分析认为,民营企业之所以难以获得外部融资既存在自身方面的问题也有外部因素的制约。从本身而言,银企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严重,而企业自身管理财务问题严重;其次,中国的金融体系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着对私营经济的歧视,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所带来的贷款风险也是银行放贷所考虑的因素之一,这样也使得民营企业难以获得贷款;再者,从民企自身而言,本身实力较弱,自有资本和自有积累较少,管理混乱治理结构不完善,外部股东也容易受到内部股东的侵害,从而降低公司价值,使得企业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获得融资。从企业面临的外部制度环境来看,由于政府掌握大量的金融资源,加之政府部门具有多重目标,为实现这些目标,必然也对银行部门的放贷进行行政干预,扭曲银行的正常经营,使得大量的金融资源流向国有部门;其次,中国的金融体系依旧是银行为主导特别是大银行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这也难以适应民营企业的贷款特点,挤压了民营企业的贷款需求;再则,民营企业的经营也一直受到歧视和偏见,政府也经常利用行政权力掠夺企业,索取贿赂等,企业受到不公平对待,经营风险很大,银行为规避坏账风险,也会减少民企贷款需求。在具体分析了民营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原因之后,本文根据文献综述以及民营企业面临的外部制度制约,分析了法律环境促进民营企业的贷款的途径,分别是良好的法律制度可以限制政府的干预行为,政府退出市场领域,而使银行按照市场规则经营,自己估量企业风险;其次,良好的法律可以促进金融发展,减少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同时法律的完善会促进地区银行间的竞争更好的规避风险和增加企业的贷款;另外,法律对产权的保护会影响企业的投资意愿和银行的贷款意愿,在有效保护企业产权,债权人权益能够得到更好保护的情况下,银行也能更多的发放贷款。根据前文的分析,本文随后提出了研究假设并且进行实证检验。本文的假设主要是1、地方政府干预对民营企业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影响以及法治水平的提高对于地方政府的干预行为的作用;2、地区法治水平的提高是否有助于民营企业获得更多的贷款和更长的贷款期限。随后本文选取了2003----2007年在沪深两地上市的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剔除了一些不符合本文实证要求的数据共计1434个样本数据,之后结合樊纲等编写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9年报告》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地方政府的干预减少和法律环境的改善都有助于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法律环境的改善与企业长期贷款的关系并不显着,但是法律环境的改善可以通过减少政府干预有利于企业获得长期贷款。根据前文的研究可以认为,法律环境的改善可以促进金融发展。本文也考察了在不同的金融发展水平下民营企业的贷款问题,发现,金融发展并不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法律环境改善和政府干预减少依然利于企业获得贷款。这也可以进一步说明,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的地区,对于企业贷款风险的敏感性越高,放贷也更加的谨慎。本文的最后部分还分析了民营企业需要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的重要性。在我国经济的转轨过程中,法律必然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不仅可以约束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还能有效界定政府的权利边界,减少政府的干预,同时保障民营经济成分的法律地位。因此,为解决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困难必须大力加快我国的司法改革,提高司法体系的有效性和执行能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仅可以保护民营企业的权益不被政府侵犯,同时还能利用法律手段有效解决银企之间可能引起的债务合同的争端;其次,减少政府的干预,利用法律界定政府权力的边界,规范政府行为;最后,通过司法实践,让民营企业获得和国有企业同等的法律地位和认可,避免法律歧视的存在。一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离不开一国企业的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发动机。解决被社会各界所瞩目的民营企业融资问题也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企业的成长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特别是良好的法律环境,不仅有利于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因此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问题也成为问题的关键。文章结尾部分分析了本文研究存在的不足,一是本文研究数据过于陈旧,只截止到2007年,这也是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内企业面临的政策环境遭受了极大的变化;二是,法律环境的指标有待更进一步的深化。不足也是该文后续研究的方向,相信在后续的研究中可以得出更多有重要意义的成果,进一步创造有利于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3-03-01)

曾斌,陈亚辉[3](2012)在《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引介——兼论法与金融分析方法的发展与局限》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对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进行量化分析,构建了一系列可供横向比较的国家间商业环境指标,从而提出法律改革的导向性意见,关注法律制度环境和法律改革是《报告》与其他相类似调查的最大区别。《报告》作为世界银行的一项重要研究成果,并未引起国内学术界的足够关注,尚未有专门的论文涉及该主题。本文通过对《报告》的介绍,进一步探讨"法与金融"理论在研究方法上的进展,以及对于法律改革的相关启示。(本文来源于《海南金融》期刊2012年10期)

于海莹,袁燕[4](2007)在《投资者法律保护与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基于法与金融理论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基于法与金融理论,以1998-2005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发展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随着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支付率也随之提高,并且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现金股利政策之间的关系表现出阶段性特征。(本文来源于《当代经济(下半月)》期刊2007年11期)

刘志云[5](2004)在《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按法理学有关法律部门调整对象单一性的理论,金融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由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以及金融交易法等叁部分建构。但长期以来的经济法学研究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表现在宏观调控法研究上,轻易把性质迥异的金融监管法或金融交易法划入调控法范畴。鉴于此,我们必须对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差异作一定区分,以求对金融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理论研究之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阴山学刊》期刊2004年01期)

法与金融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为国民经济的发动机,在完成城镇固定投资,吸收就业人口,增加企业进出口和税收等方面都贡献颇多,民营企业也成为我国最大的企业群体。然而民营企业依旧面临外部融资的困境,而且我国上市民营企业占所有民营企业的比重不足1%,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的民营企业的外部融资都必须间接融资的渠道。特别是从我国非金融部门债务融资来看,银行贷款占债务融资的比例高达98%,因此若是想纾解民营企业的外部融资困境,不仅要从需求方企业本身的因素,也需要考虑资金的供给方,以及影响需求方和供给方的外部宏观制度环境。中国是处于一个转轨的经济体制中,以往残留的计划经济色彩依旧浓厚。一方面中国是银行主导型的金融市场,而且政府对银行的经营干预严重,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的产权保护不力,并且时有掠夺,企业经营的外部制度环境不佳,使得企业不管从自身角度还是外部的环境而言,都难以得到银行的信贷。然而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在利用“法与金融”理论来解释国别的金融发展差异,各国产权保护状况和抑制政府的行政干预,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企业融资的影响。本文在梳理国内外法律与金融发展、法律与企业产权保护和法律与企业融资等各方面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本国国情,立足于中国特有的制度环境,分别从良好的法律限制政府的行政干预、促进金融发展和保护民营企业的产权方面来探讨法律对企业融资方面的关系,检验微观层面上法律对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难易程度和贷款期限两个方面的作用。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于,在中国这样一个转轨经济中,完全从民营经济出发,为法与金融理论的企业融资方面提供了新的证据,同时不同于以往大多数研究的国别研究,本文研究从一国法律制度考虑,法律具有更强的一致性,这样实证得出的结果可信度更高。本文的第一部分对国内外法与金融理论各方面的研究进展进行了梳理。法与金融(Law and Finance)是由来自美国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的四位学者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发表《Law and Finance》奠基的,他们认为不同的法律起源对于一国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果和金融发展水平都有不同的影响,这主要是体现在法律对于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保护方面,保护程度越好,金融市场发达程度更高。随后有学者研究了法律影响金融发展的途径,发现法律的执行具有重要影响,有效的执法体系有利于金融中介如银行降低给企业贷款的成本,私人部门也可以获得更多的信贷。同时法律对政府的干预行为可以有效抑制和保护企业的产权。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模糊,特别是法律水平低下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干预行为严重,在金融领域表现为干预银行的贷款抉择,而良好的法律可以规范政府的行为减少其无效干预,还可以保护企业的产权,这样可以维持和增加企业的价值,这样在寻求银行贷款时有更多的抵押物。特别是针对转轨经济的研究发现,良好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保护企业产权和限制政府的行政干预,从而使市场主体能够按照市场规则有效运转。而在微观层面法律与企业融资能力和法律与银行贷款方面的研究,发现法律制度可以通过信贷市场影响金融资源的配置进而作用于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融资成本。随后,本文对中国的民营企业的融资状况进行了分析。文章经过分析认为,民营企业之所以难以获得外部融资既存在自身方面的问题也有外部因素的制约。从本身而言,银企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严重,而企业自身管理财务问题严重;其次,中国的金融体系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着对私营经济的歧视,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所带来的贷款风险也是银行放贷所考虑的因素之一,这样也使得民营企业难以获得贷款;再者,从民企自身而言,本身实力较弱,自有资本和自有积累较少,管理混乱治理结构不完善,外部股东也容易受到内部股东的侵害,从而降低公司价值,使得企业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获得融资。从企业面临的外部制度环境来看,由于政府掌握大量的金融资源,加之政府部门具有多重目标,为实现这些目标,必然也对银行部门的放贷进行行政干预,扭曲银行的正常经营,使得大量的金融资源流向国有部门;其次,中国的金融体系依旧是银行为主导特别是大银行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这也难以适应民营企业的贷款特点,挤压了民营企业的贷款需求;再则,民营企业的经营也一直受到歧视和偏见,政府也经常利用行政权力掠夺企业,索取贿赂等,企业受到不公平对待,经营风险很大,银行为规避坏账风险,也会减少民企贷款需求。在具体分析了民营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原因之后,本文根据文献综述以及民营企业面临的外部制度制约,分析了法律环境促进民营企业的贷款的途径,分别是良好的法律制度可以限制政府的干预行为,政府退出市场领域,而使银行按照市场规则经营,自己估量企业风险;其次,良好的法律可以促进金融发展,减少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同时法律的完善会促进地区银行间的竞争更好的规避风险和增加企业的贷款;另外,法律对产权的保护会影响企业的投资意愿和银行的贷款意愿,在有效保护企业产权,债权人权益能够得到更好保护的情况下,银行也能更多的发放贷款。根据前文的分析,本文随后提出了研究假设并且进行实证检验。本文的假设主要是1、地方政府干预对民营企业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影响以及法治水平的提高对于地方政府的干预行为的作用;2、地区法治水平的提高是否有助于民营企业获得更多的贷款和更长的贷款期限。随后本文选取了2003----2007年在沪深两地上市的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剔除了一些不符合本文实证要求的数据共计1434个样本数据,之后结合樊纲等编写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9年报告》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地方政府的干预减少和法律环境的改善都有助于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法律环境的改善与企业长期贷款的关系并不显着,但是法律环境的改善可以通过减少政府干预有利于企业获得长期贷款。根据前文的研究可以认为,法律环境的改善可以促进金融发展。本文也考察了在不同的金融发展水平下民营企业的贷款问题,发现,金融发展并不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法律环境改善和政府干预减少依然利于企业获得贷款。这也可以进一步说明,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的地区,对于企业贷款风险的敏感性越高,放贷也更加的谨慎。本文的最后部分还分析了民营企业需要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的重要性。在我国经济的转轨过程中,法律必然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不仅可以约束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还能有效界定政府的权利边界,减少政府的干预,同时保障民营经济成分的法律地位。因此,为解决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困难必须大力加快我国的司法改革,提高司法体系的有效性和执行能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仅可以保护民营企业的权益不被政府侵犯,同时还能利用法律手段有效解决银企之间可能引起的债务合同的争端;其次,减少政府的干预,利用法律界定政府权力的边界,规范政府行为;最后,通过司法实践,让民营企业获得和国有企业同等的法律地位和认可,避免法律歧视的存在。一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离不开一国企业的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发动机。解决被社会各界所瞩目的民营企业融资问题也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企业的成长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特别是良好的法律环境,不仅有利于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因此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问题也成为问题的关键。文章结尾部分分析了本文研究存在的不足,一是本文研究数据过于陈旧,只截止到2007年,这也是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内企业面临的政策环境遭受了极大的变化;二是,法律环境的指标有待更进一步的深化。不足也是该文后续研究的方向,相信在后续的研究中可以得出更多有重要意义的成果,进一步创造有利于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与金融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1].周泽辉.法与金融发展——基于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的实证分析[J].今日中国论坛.2013

[2].代红权.中国民营企业的银行贷款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3].曾斌,陈亚辉.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引介——兼论法与金融分析方法的发展与局限[J].海南金融.2012

[4].于海莹,袁燕.投资者法律保护与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基于法与金融理论的实证分析[J].当代经济(下半月).2007

[5].刘志云.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的比较分析[J].阴山学刊.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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