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司法裁判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利益衡量,刑事司法裁判,罪刑法定主义,社会共识
刑事司法裁判权论文文献综述
武良军[1](2019)在《利益衡量在刑事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与风险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益衡量是刑事司法裁判中解决利益冲突的必然要求和解决疑难案件的重要方法,也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路径与罪刑法定主义实质侧面的要求。相较于量刑环节的利益衡量,定罪环节的利益衡量意义更为凸显,无论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还是违法性或有责性的判断,利益衡量均有运用的空间。利益衡量的妥当运用,不在于是否遵循了一个完全程式化的操作步骤,而在于是否准确把握了"利益的解析"与"衡量的展开"这两个关键环节。应当说,利益衡量对裁判者主观性的天然依赖,蕴含着不确定的内在风险,应积极为利益衡量在刑事司法裁判中的运用提供一个约束性框架以控制风险。刑事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的风险控制,应当恪守罪刑法定主义、遵循社会共识导向和加强程序性的制约。(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4期)
吴睿佳,王瑞君[2](2018)在《刑事司法裁判中会议纪要的应用、反思及规范化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发布的会议纪要,对刑事司法个案裁判的作用越来越得以显现。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在司法裁判中被明确或隐性地援引适用,深刻地影响着刑事个案的司法结果,然而,其法律性质和法源地位界定却不明确。一方面,不应认为其属于司法解释,具备正式法源的地位;另一方面,应在规范治理的前提下,客观地承认并明确其作为非正式法源的现实地位。从治理对策上看,应当进行必要的清理工作,限制其出台主体和调整事项范围,建立统一的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公开制度,并厘清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与其他法源特别是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8年03期)
李训虎,Sha,Lijin[3](2016)在《口供治理与中国刑事司法裁判(英文)》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客观现象的口供依赖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成为诸多问题之源。历次修法虽努力改进,却一直未能走出治理模式固化、治理策略悖反、治理心态矛盾的困境。本文立足于对口供依赖进行功能分析、文化解释以及现实考量的多维解说,从法官角度展开再阐释,作为身体治理与思想治理媒介的口供,在慰藉心理、规避责任的背后,更重要的功能在于补强刑事裁判合法性。刑事裁判合法性重塑与口供治理的推进,将会改变既有治理主体与被治理者的关联方式,对现行封闭式刑事司法治理模式产生冲击,进而促进刑事司法治理发生转型。(本文来源于《Social Sciences in China》期刊2016年01期)
李兴洋[4](2015)在《社会分析方法对司法裁判的影响研究——以刑事裁判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法律职业者来说,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是其他法律工作人员,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很好地实施法律。而法律的实施必须发生在现实社会之中,必须将法律这种人为制定的社会规范与它所要调整的社会实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研究社会分析这一将法律很好地与社会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对于司法裁判的影响,以刑事裁判为主要研究对象,探究社会分析方法是如何对法官进行刑事判决产生影响,以及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等问题。(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21期)
李训虎[5](2015)在《口供治理与中国刑事司法裁判》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客观现象的口供依赖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成为诸多问题之源。历次修法虽努力改进,却一直未能走出治理模式固化、治理策略悖反、治理心态矛盾的困境。立足于对口供依赖进行功能分析、文化解释以及现实考量的多维解说,从法官角度展开再阐释,作为身体治理与思想治理媒介的口供,在慰藉心理、规避责任的背后,更重要的功能在于补强刑事裁判合法性。刑事裁判合法性重塑与口供治理的协同推进,将会改变既有治理主体与被治理者的关联方式,对现行封闭式刑事司法治理模式产生冲击,进而促动中国刑事司法治理发生转型。(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期刊2015年01期)
郭百顺[6](2014)在《刑事司法裁判合情理性与司法公信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以"注情重理"为重要特征的传统法律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并直接影响裁判的司法公信力。为实现裁判实质正义,要求法官在裁判理念上,树立个案公正的价值取向,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在诉讼程序上,加强审判程序公正公开,促进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相统一;在裁判方法上,加强自由裁量适用,实现司法逻辑与司法经验相统一。(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4年01期)
陈瑞华[7](2012)在《刑事司法裁判的叁种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定罪裁判、量刑裁判和程序性裁判的相对分离,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生的重大改革。这叁种司法裁判程序具有各自的诉讼形态和构造,并在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具有一系列的程序保障。这叁种司法裁判形态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诉讼格局,大大拓展了公诉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丰富了刑事辩护的基本形态,对于刑事证据规则的多元化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这叁种司法裁判形态进行全面研究,对于我们深入揭示刑事审判的规律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2年06期)
陈爱蓓[8](2010)在《有限认识与合乎理性的错误——刑事司法裁判概率性错误的成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司法实践中,由法官认定的司法裁判事实属于社会认知背景下的事实,经验认知的成分始终无法回避,而经验认知是有限认识,没有办法保证判断当时的认知绝对不会出错。因此,法官裁判认定的事实在实体上始终有产生概率性错误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因为案件叙事建构的偏离、证据体系的缺陷以及逻辑推演的盖然性,而与司法过程相伴而生。明确法官形成裁判事实的过程和裁判事实存在概率性错误的合理性,即错案客观上无法绝对避免,对于有效控制刑事错案、树立科学的错案预防理念实属必要。(本文来源于《江海学刊》期刊2010年05期)
田晓康[9](2010)在《论如何准确量刑建议——从刑事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常见现象,它对于准确的量刑建议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公诉人对此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在追求实现正义的过程中应以遵循严格规则、寻求辩证合理性、考虑法律的稳妥性为基本进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当始终以价值判断为指引,只有这样才能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06期)
董陆璐[10](2009)在《清代刑事司法裁判的微观考察——以“杀死奸夫”案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刑案汇览》与《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题本档案选编》中的"杀死奸夫"案件为研究对象,具体考察了刑事司法裁判中法官的常规推理与特殊推理、事实推理与法律推理,并得出结论:清代刑事司法裁判是在依法判决的基础上参酌情理的过程。(本文来源于《司法》期刊2009年00期)
刑事司法裁判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发布的会议纪要,对刑事司法个案裁判的作用越来越得以显现。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在司法裁判中被明确或隐性地援引适用,深刻地影响着刑事个案的司法结果,然而,其法律性质和法源地位界定却不明确。一方面,不应认为其属于司法解释,具备正式法源的地位;另一方面,应在规范治理的前提下,客观地承认并明确其作为非正式法源的现实地位。从治理对策上看,应当进行必要的清理工作,限制其出台主体和调整事项范围,建立统一的司法机关会议纪要公开制度,并厘清司法机关会议纪要与其他法源特别是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司法裁判权论文参考文献
[1].武良军.利益衡量在刑事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与风险控制[J].浙江社会科学.2019
[2].吴睿佳,王瑞君.刑事司法裁判中会议纪要的应用、反思及规范化建议[J].法律方法.2018
[3].李训虎,Sha,Lijin.口供治理与中国刑事司法裁判(英文)[J].SocialSciencesinChina.2016
[4].李兴洋.社会分析方法对司法裁判的影响研究——以刑事裁判为例[J].商.2015
[5].李训虎.口供治理与中国刑事司法裁判[J].中国社会科学.2015
[6].郭百顺.刑事司法裁判合情理性与司法公信力[J].福建法学.2014
[7].陈瑞华.刑事司法裁判的叁种形态[J].中外法学.2012
[8].陈爱蓓.有限认识与合乎理性的错误——刑事司法裁判概率性错误的成因分析[J].江海学刊.2010
[9].田晓康.论如何准确量刑建议——从刑事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切入[J].法制与社会.2010
[10].董陆璐.清代刑事司法裁判的微观考察——以“杀死奸夫”案为中心[J].司法.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