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数额论文-方毓敏

财产犯罪数额论文-方毓敏

导读:本文包含了财产犯罪数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共同财产犯罪,数额认定,理论争议,司法实践

财产犯罪数额论文文献综述

方毓敏[1](2019)在《论共同财产犯罪中的数额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财产犯罪大多以一定的数额为构成要件,数额的认定对于财产犯罪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影响,而共同财产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数额认定问题更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对当前关于共同财产犯罪数额认定的理论争议进行梳理,认为各学说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统一适用标准问题无参考价值。为了在共同财产犯罪中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应当区分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在不同的环节采用不同的数额。具体来讲,在定罪阶段,考虑到对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整体评价,所以,应当采用犯罪总额;在量刑阶段,则要根据共同犯罪成员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不同,按照刑法规定的共犯处罚原则,采用不同的数额,以实现刑罚的个别化。(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4卷 总第14卷)——杨浦检察院论文集》期刊2019-11-01)

周悦[2](2019)在《取得型财产犯罪中的“数额”问题探析——以盗窃罪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下有大量罪量因素,在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中尤甚。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决定盗窃罪科处刑罚的违法性程度,是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具有故意规制机能和违法性推断机能,不具有犯罪个别化机能,是罪量加重构成,行为人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而未得逞,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同一盗窃行为既有数额较大的既遂又有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从一重罪处罚;多次盗窃行为既有数额较大既遂又有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根据一罪一刑原理,原则上应数罪并罚。(本文来源于《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陈越[3](2018)在《论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虚拟财产犯罪问题是刑法领域的热点问题,我国学者大多将研究重点放在虚拟财产犯罪的属性问题上,对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较少。本文立足于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27条对虚拟财产之财产属性的确认,讨论对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学界对虚拟财产的属性有所争议,但主流观点认同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虽然仍停留在个案个判阶段,但也绝大多数按犯罪处理,其中以财产性犯罪处理占绝大多数比重。本文讨论的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建立在肯定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与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之上展开讨论的。对于传统财产犯罪而言,数额标准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虚拟财产犯罪作为新时期的犯罪形态,数额认定也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在法律空白的前提下,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也尚无统一、明确的操作标准,因此可见对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全文分成叁部分,总计一万五千余字。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当前司法实务作出的相关案例判决与现行立法对数额认定的相关规定,找出现阶段我国司法实务与现行立法在虚拟财产犯罪数额认定问题上存在的困境。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导致现阶段我国虚拟财产犯罪数额认定问题存在困境的原因。目前我国法律对侵犯虚拟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无直接规定,也无转化适用标准,且虚拟财产犯罪较一般财产犯罪数额认定存在特殊性,本文具体从上述两方面分析导致虚拟财产犯罪数额认定存在困境的原因。第叁部分在将虚拟财产分类成明码标价与无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对比研究虚拟财产犯罪与知识产权犯罪的共通点,分析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对虚拟财产犯罪数额认定的可借鉴部分与不可借鉴部分。针对不可借鉴部分,进一步提出认定数额的分类解决方案,讨论虚拟财产在明码标价性质下按标价认定与不按标价认定的适用情形与认定方法,以及在无明码标价性质之下因不同行为性质数额认定的适用情形及认定方法。(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8-06-01)

郑雪燕[4](2018)在《论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财产犯罪数额进行认定不仅对行为量刑的轻重有重大影响,甚至决定行为是否入罪。然而,在我国,有关财产犯中数额的认定和其性质定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也因而不能完全正确、科学的认识财产犯罪中的数额概念以及不能合理处理在数额认定上给司法实践带来的疑难困惑。本文对数额的认定不是出于对其标准的认定,而是对数额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处于什么位置进行认定,对财产犯中数额的正确定位,对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行为是否具有可罚的违法性具有重大意义。基于此,本文着重以在财产犯罪的数额认定过程中涌现的令人争议的问题为切入点,在详细掌握了财产犯罪中有关数额理论的界定之后,进而将重点置于以数额的性质、主观认识错误、犯罪既未遂为主的疑难问题上,并以财产犯中数额要件如何定位作为核心问题进行研究,另外对数额在国外财产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定位进行了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我国财产犯罪数额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提出我国在财产犯数额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数额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典型问题以案例方式呈现出来,以期更清晰的认识财产犯中数额认定问题的关键点。通过我国刑法对于财产犯中数额的法律规定,凸显数额认定问题的核心;其次,在第二章对我国学者对有关财产犯中的数额的意见展开分析,对目前关于数额要件在财产犯犯罪构成中定位的不同的意见进行探讨,详细解析了数额认定观点存有何种不同,对数额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性质深入研究,以期使数额在定罪和量刑中定位更加准确,有关影响和作用更加清晰明了;第叁章是从国外刑法典中对犯罪数额所做的规定入手。该章着重论述国外刑法有关数额在犯罪构成上的法律规定,并结合中国对数额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对国外有关规定进行分析。最后一章在总结前叁章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数额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理解,对财产犯罪实际中多发的数额认定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希望对司法实务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8-05-01)

林慧[5](2015)在《我国财产犯罪数额标准统一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数额作为一个重要的定罪量刑情节,在我国刑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不统一的犯罪数额标准,违背刑法的实质公正,有损法律的权威。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入手,以犯罪数额占犯罪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为"基数",制定统一的犯罪数额标准,便于司法操作,有利于平衡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实现司法统一。(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2期)

杨阳[6](2015)在《论财产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犯罪数额是指由刑法明确规定的由犯罪行为所指向的或者所涉及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量,该价值量以货币或其他计量单位为表现形式,能够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根据刑法第五章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数额是认定财产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之一的犯罪数额决定了不法行为的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之分,也决定了该行为的量刑起点、量刑基准和最终宣告刑,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犯罪数额在刑法立法上表现为起点数额。这一数额的设定受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容忍度这叁个因素的影响。司法过程中影响犯罪数额认定的因素更加复杂,其中最基础的影响因素当属法益。认定的法益概念不同,则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相应变化。取得型与毁损型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有细微差异,故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相应地有所区分。取得型财产犯罪针对的是财物本身的经济价值,而毁损型财产犯罪针对的是财物本身的使用价值,在犯罪数额计算时应当加上合理的恢复原状的价值。对财产犯罪数额的认识错误属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范畴,可以适用法定符合说的理论予以论证,具体到司法实践活动中则可以采用“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对行为人主观上对于犯罪数额的认识进行客观评价。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必须根据共同犯罪的不同性质予以认定:简单共犯以共同犯罪总数额为定罪标准,各人犯罪数额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复杂的共同犯罪数额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或者作用予以认定。数额累计计算时应当注意是连续犯等同一性质的数额;连环犯罪情况下应当结合行为人主观因素予以区分对待;多次未经处理指的是未经刑罚处罚,已经经过行政处罚的仍可计算在刑法数额以内。当前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存在着主体不适格、法律规范层次低等诸多问题,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开展具体化工作。可以借鉴俄罗斯、美国等国做法,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系数,在此基础之上确定不同的犯罪等级,并配置相应的法定刑幅度。(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5-09-08)

曹富乐[7](2015)在《论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犯罪的犯罪数额影响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当犯罪指向数额与犯罪实际数额存在差异时,行为人主观为概括故意的,应按照犯罪所得数额认定,行为人主观为确定故意的,应按照犯罪指向数额认定。行为人对犯罪数额主观认识错误的,应按照"一般社会人认识"标准认定。财产犯罪未遂的认定,应当以"犯罪评价数额"为基准。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依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本文来源于《扬州职业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杨聪宇[8](2015)在《论财产犯罪中的数额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数额对财产犯罪定罪量刑的作用逐渐显现。通过对犯罪数额概念及历史沿革的考证,对犯罪数额与犯罪形态以及犯罪主观方面之间关系的探究,确定"概括故意按客观,确定故意按主观"标准的合理性是科学可行的。(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曹俊哲[9](2013)在《虚拟财产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虚拟财产”的内涵指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虚构的,但通过计算机技术处理后,具有现实财产价值的,其本身以电磁数据形式存在的资源。在法律属性上,虚拟财产应当属于物权,并且具备刑法上的财产属性。任何严重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调整。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是以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为犯罪客体的类罪,犯罪数额虽然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但因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在认定侵财行为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过程中,犯罪数额的作用显然是不可被忽视的。但是,由于虚拟财产价值的不稳定性,在虚拟财产犯罪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如何认定其犯罪数额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针对这个问题,笔者建议在立法上根据虚拟财产取得方式的不同采取分类对待的方法,分别采用网络运营商的自定价格方式、网络用户间交易价格方式、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方式等对典型的虚拟财产犯罪予以犯罪数额认定。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特殊形式的虚拟财产犯罪(如抢劫虚拟财产,多次对虚拟财产进行侵犯等情形),坚持数额标准和其他情节标准并行的定罪量刑体系,以期为更好的规制虚拟财产犯罪、净化网络环境提供合理的法律根据。(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3-04-01)

杜鸿波[10](2012)在《财产犯罪数额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犯罪是我国当前社会常见的一类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类犯罪案件仍将是我国司法界未来主要面临和需要重点解决的犯罪现象。在财产犯罪中,涉案财产价值数额的认定,对于我们正确地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财产犯罪的形式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这无疑增加了我们确定涉案财产数额的难度,对社会中一些财产数额认定的疑难问题解析,有助于我们科学地确定一些特殊财产犯罪数额的大小,对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笔者从财产犯罪数额的概念入手,通过分析和解读财产犯罪的分类和作用以及财产犯罪数额与犯罪形态的关系,进而对实践中一些财产犯罪数额认定的疑难问题进行解析以寻求解决问题的原则和方法,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2-05-01)

财产犯罪数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下有大量罪量因素,在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中尤甚。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决定盗窃罪科处刑罚的违法性程度,是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具有故意规制机能和违法性推断机能,不具有犯罪个别化机能,是罪量加重构成,行为人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而未得逞,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同一盗窃行为既有数额较大的既遂又有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从一重罪处罚;多次盗窃行为既有数额较大既遂又有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根据一罪一刑原理,原则上应数罪并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财产犯罪数额论文参考文献

[1].方毓敏.论共同财产犯罪中的数额认定[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4卷总第14卷)——杨浦检察院论文集.2019

[2].周悦.取得型财产犯罪中的“数额”问题探析——以盗窃罪为例[J].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3].陈越.论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D].山西大学.2018

[4].郑雪燕.论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D].华中科技大学.2018

[5].林慧.我国财产犯罪数额标准统一问题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5

[6].杨阳.论财产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D].南京师范大学.2015

[7].曹富乐.论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J].扬州职业大学学报.2015

[8].杨聪宇.论财产犯罪中的数额认定[J].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5

[9].曹俊哲.虚拟财产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3

[10].杜鸿波.财产犯罪数额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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