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的重新审视——兼议我国应采取的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李然[1](2021)在《数字传播中着作权非自愿许可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数字传播市场中存在包括垄断、交易成本过高、正外部性无法有效内部化等市场失灵问题,表现为作品无法交易或无法正常交易。这是数字传播技术发展以后产生的问题,根源于着作权私权属性决定的着作权许可模式与市场机制之间的矛盾。因此,需要从权利分配的视角,考察着作权许可模式的演变,从而分析着作权许可制度的运行规律,寻找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根本制度。本文立足于着作权的立法目的,从数字传播中非自愿许可的理论证成、规则构建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在蓬勃发展的数字传播市场中适用非自愿许可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制度的意见。第一章主要从权利分配视角阐述了着作权非自愿许可演进和数字传播对着作权许可带来的挑战。首先,从着作权许可的根源权利分配入手,明确权利初次分配时设定专有权和权利再分配时选择着作权许可模式是非自愿许可演进的前提。学界也对权利分配的前提,即技术发展带来着作权扩张还是限缩开展了讨论,鉴于此,通过对相关国际条约、各国立法和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明确了在大部分新技术市场上,着作权确实都得到延伸,并控制了作品在相关市场上的传播。但是立法和司法也是相当谨慎地把握着作权效力的边界,以不阻碍技术创新为底线,具体表现为:在权利初次分配时,在新技术领域为保护着作权人利益设定专有权的前提下,通过着作权许可在着作权市场实现权利再分配。着作权许可模式在演进中形成了授权许可、集中许可、法定许可、强制许可、补偿金和共享协议,许可模式的选择代表了权利人和公权力对着作财产权排他性的取舍。数字传播对着作权许可制度带来挑战,在获取作品自由、交易速度和交易成本上,对传播效率提出的要求决定了其与现有许可模式之间存在冲突。当然,通过在传统授权许可中发展集中许可机制,解决了数字传播产生的大部分着作权问题。着作权私权属性决定了以自愿许可为原则、以非自愿许可为例外的着作权许可制度,赋予着作权人行使专有权的自由,其与市场机制之间的矛盾,是引发市场失灵问题的根源。第二章主要探讨了数字传播中非自愿许可的理论基础。着作权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着作权法的立法目标不能动摇,洛克的劳动理论、功利主义理论都是着作权和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支撑。平衡在数字传播中着作权人行使专有权的自由和促进社会公众使用作品自由之间的关系,即妥善处理着作权生产和使用的关系,实行“两条腿走路”,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发挥着作权制度在促进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市场失灵属于利益冲突,也是数字传播利益分配中各种价值的冲突。利用法理学方法论工具即价值位阶原则,明确着作权法优先保护的价值,成为着作权许可模式或非自愿许可适用的正当性。根据着作权私权自治原则,法律赋予着作权强大的排他性,决定了以自愿许可为原则、以非自愿许可为例外的许可模式。非自愿许可成为调整着作权排他性强弱的制度工具,并创新性引入行政法中用于考量限制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的比例原则,从非自愿许可的手段正当性、限制着作权的必要性和未过度负担三个层面,明确在数字传播中市场失灵时,具有提高传播效率、促进作品使用、促进再创作,论证了非自愿许可限制着作权具有正当性。同时,集中许可和合理使用囿于制度自身的局限性,虽然可以解决数字传播中大部分着作权分散性和传播效率的问题,降低交易成本,但是没有解决特定领域内着作权人拒绝授权或无法正常交易的市场失灵问题,从而论证了非自愿许可的适用具有现实意义。另外,对于在着作权立法中没有解决的或适用着作权其他制度也无法解决的利益冲突,在司法领域反映为侵权诉讼的发生,这就是个案平衡原则存在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为在司法判决中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侵权的诉求,基于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以使用费补偿代替作出停止侵权的判决,即拒绝禁令救济。第三章主要探讨了数字传播中非自愿许可的新规则建构。基于非自愿许可制度具有督促着作权人主动行使许可权的功能,对作品的限价也能避免一方提出过高或过低定价,促进作品交易。通过梳理相关立法和典型案例发现非自愿许可的适用规则、定价体系、运行规则在实践发展中的演进。为发现演进规律,运用了市场规律经济学理论作为工具,分析数字传播中非自愿许可规则演进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不断追求作品使用的过程。他们对接触作品、合理价格适用作品的需求决定了着作权作品的交易必须遵循市场规律,而不能滥用着作权。因此,在建构新规则就是要拟制市场条件,包括在合理使用与非自愿许可的选择上,由于合理使用完全剥夺着作权市场,这是需要谨慎使用的制度。在非自愿许可中设置协商优先机制和着作权人、使用者、政府共同议价定价机制等规则,通过非自愿许可的限价作用,督促自愿许可的使用,使作品的使用回归着作权许可轨道,促进作品交易。进而明确了在数字传播中建立非自愿许可制度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限制着作权,而是通过非自愿许可的公权力确保实施交易,同时对作品进行“限价”,形成作品交易的“保底”方案。以此促使着作权人行使许可权,恢复市场机制,促进市场竞争,消除垄断,降低着作权交易成本,同时,也使其从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益的作品使用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为达到以非自愿许可倒逼自愿许可的实施、恢复市场机制的目的,应在非自愿许可的规则方面进行创新设计,如协商效力优先、三方议价定价和备案机制等。这些颠覆了传统的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完全剥夺许可权和获酬权中的定价权的制度设计,在非自愿许可制度的运行中创新性地赋予着作权人选择权,以促使着作权人积极行使许可权和正当行使定价权,恢复由市场机制主导的着作权交易,回归着作权自愿许可轨道,消除市场失灵,促进作品使用。通过对规则创新性的设计,改变非自愿许可仅是着作权限制的功能,由堵改梳,解决了市场失灵问题,既保障了着作权人从作品中获利,又激励后续社会创作,维持了着作权制度的利益平衡,实现了着作权法的规制目标。第四章主要是在建构数字传播着作权非自愿许可新规则的基础上,对上述着作权非自愿许可制度的新规则在数字传播中的适用进行思考。但目前我国着作权非自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于制度设置不合理、对数字传播新领域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作出反应,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对非自愿许可制度的规则没有进行科学总结,使立法和司法缺乏理论支撑所致。对我国在现阶段增设强制许可制度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进一步对我国数字传播中的法定许可制度的新规则提出完善建议。非自愿许可只是在利益失衡时调整着作权排他性强弱的制度工具,一旦利益平衡的原因消除,那么作品流通应及时回归着作权自愿许可的轨道,由市场机制来主导着作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其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本文创新性地提出如下观点:1.着作权的立法目的应从宣誓性的法律规定走向现实,即对着作权的保护和社会公众使用作品自由这两个方面的利益应该平衡。当前在人工智能、网播和数字传播上存在着市场失灵现象,就是上述利益失衡在市场上的体现。2.颠覆传统非自愿许可特别是传统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对着作权之许可权和付酬权之定价权两个方面采取完全限制的常规做法,设计在非自愿许可的框架下,创新性引入协商效力优先和着作权人、使用人和政府三方议价的定价机制。此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将非自愿许可作为“保底”制度,倒逼着作人积极行使着作权,增加作品在市场上的供应数量,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实现着作权的立法目的。3.在非自愿许可限制理论上,首次在着作权法领域引入在行政法领域具有理论相通性的比例原则,目的在于将比例原则作为在数字传播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着作权领域适用非自愿许可时的具体考量因素。4.对着作权非自愿许可的功能的理解上提出从传统的限制创作转为保护创作的新观点,即传统着作权非自愿许可的功能为限制创作,数字传播中着作权非自愿许可具有保护创作的功能。这是由于在数字传播背景下,作品的创作和使用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着作权法的重心从以作者为中心转为以投资者为中心,从保护创作转为保护投资这一现实引起的。
黄文武[2](2021)在《企业家精神视野中的大学革新》文中研究指明这是一个持续变革的时代,任何组织及个人的发展都处在时代变革的潮流之中,大学的发展也不例外。在大变革时代需要对大学革新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对大学过去发展历程中的辉煌与没落、此时此刻面对的挑战与机遇以及未来发展的种种可能性统筹思考。基于对创新创业时代大学的转型发展、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进程中“为改革而改革”、“为政府政策背书而改革”以及“以排名为导向建设‘双一流’”等问题的反思,促使我们思考大学究竟应该在一种什么力量和精神的引领与推动下才能实现我们所期盼的高质量发展。论文选择以“企业家精神”作为研究大学革新的概念工具和理论视角,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跳出经济学、管理学的视野,重新认识“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的深刻内涵,彰显“企业家精神”对“大学革新”的解释力,进而探究“企业家精神”在推动大学革新中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研究的最终落脚点则在于揭示企业家精神在实践层面对大学革新所起到的具体作用,强调为了创造大学的未来需要特别重视以企业家精神引领大学革新,唯有激发企业家精神的力量以推动大学革新才能塑造大学的未来。研究首先基于“大历史观”的视野从纵向的维度考察从中世纪大学到现代创新创业型大学的历史进程中大学发展所展现出的企业家精神。基于历史的分析其目的在于强调对于以革新求生存图发展的大学而言,企业家精神不是外在于大学这一组织的,而是其本身持续发展应该具备的核心特征和品质。从历史的角度呈现企业家精神之于大学革新的意义和作用后,研究依据现实情景论证了企业家精神对于我们时代的大学革新之所以重要的原因。立足时代变革的大环境,强调当下的大学革新所涉及的技术变革和制度创新需要企业家精神;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企业家精神之于大学范式革命的重要性。在明确了企业家精神对大学革新的重要性,并对大学革新的过程从企业家精神的视角加以阐述后,需要追问的是大学革新需要怎样的企业家精神。研究则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方法,从国家的企业家精神、组织的企业家精神和个人的企业家精神三个维度进行较为详细的阐释。在横向上从大学革新的丰富事例中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来说明这三种企业家精神之于大学革新的意义,即为了更好地把握大学发展的未来,需要个人的、组织的、国家的企业家精神的共同作用。在理论层面充分阐述了“企业家精神”对于大学革新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后,研究的重点在于凸显企业家精神对大学革新在组织结构、制度、管理模式以及行动方式等实践层面的影响。企业家精神引领下的大学革新展现出一个更加开阔的视野,既超越组织发展历史/传统的范畴,又突破校园的围墙。企业家精神引领和推动大学革新实践就体现在激励学科知识生产和学术创业、加快学科-专业-产业链建设、促进大学创新创业治理以及推动大学创新创业社区建设等几个方面。同时,研究还结合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双一流”建设实践,分析企业家精神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发挥重要作用以更好地实现大学发展目标。当前,“双一流”建设在很大程度上由政府政策驱动,强调走向卓越的大学更应该重视企业家精神的引领,并从个人的企业家精神、组织的企业家精神和国家的企业家精神三个维度阐明了“企业家精神”之于“双一流”建设的作用。
周笑梅[3](2021)在《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文中提出智库是国家软实力的表征。自国家启动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以来,新型智库建设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智库的政策咨询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与现阶段国家的综合国力及国际地位仍明显不相称。制约智库发展的突出困境在于:在新型智库最重要的关系中,智库与政府双向维度同时存在深层体制改革的阻滞,且彼此复杂纠缠。一方面,这种制约呈现为相应的国家制度供给不足与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滞后,另一方面,新型智库在对自我重塑的能动把握上也存在观念滞后、行动迟滞、内部机制创新不足。内外部因素的复杂交错,致使新型智库依然受制于传统治理结构与组织结构,难以支持智库转型所需要的决策研究范式及运营模式的现代跃迁,因而也难以全面达成自身应有的职责担当,在整体上呈现深层结构性矛盾。如果将对这一矛盾的分析,单纯指向智库内部机制,或单纯指向政府制度供给,都难以有效解释问题的深层归因和回应问题的复杂性。本文试图将对这一矛盾的分析,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总体背景中,对其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研究,以期更全面深入地理解与认知新型智库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并从中探寻其发展的深层结构性影响因素,进而系统探索对其发展优化更具应用价值的实践对策。这是本文研究的基本问题。新型智库建设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即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决策效率,关系到由国家决策体制改革、国家治理体系创新等因素共同构成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当前在国内国际复杂局势中,同时面临重大机遇与挑战,而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对人类经济社会结构及运行模式深刻复杂的改变与形塑,则使这种机遇与挑战空前放大,进而使智库对国家及政府决策能力的重大影响进一步突显,作为决策体制改革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新型智库的良性发展成为意义重大的现实与理论问题。在国家治理总体架构下,存在三个对新型智库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维度:国家的制度供给、智库的内部治理、智库的外部关系。这三个维度既决定着智库的发展模式与发展空间,同时也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因素与重要环节。本文主要依据国家治理、参与式治理、网络化治理、决策过程参与等理论,基于“国家制度供给-智库内部治理-智库外部关系”的研究框架,通过对国内外智库发展经验较为系统的考察,以31个省市自治区省级地方社科院为核心研究案例,分别在三个基本维度下展开深入系统研究,以剖析新型智库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并对其未来发展提出优化路径及对策。在形成对新型智库发展状况及问题判断时,本文做了一定数量国内外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特别是以31个省级地方社科院为核心研究案例详细开展了相关研究。结合学术文献研读及理论资源支撑,基于以上综合考察与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新型智库发展优化对策:第一,在政府维度,加大力度扭转突出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加强对新型智库发展的制度供给和赋权。新型智库发展制度供给体系应包括:决策过程参与保障制度、机构主体重塑保障制度、智库市场化运行保障制度、智库现代传播保障机制等内容。第二,在智库内部治理维度,探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并在清晰战略目标定位前提下,对智库的研究机制、管理机制、运营机制等进行系统创新。第三,在智库外部关系维度,围绕新型智库发展所形成的重要外部关系,以激活主体能量与活力为前提,建构政府主导、智库发挥重要作用的网络化治理合作伙伴关系。在三个基本维度分别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些整体性政策建议:优化国家对新型智库建设的总体布局,持续培育现代政治文明;在秉持稳步渐进改革原则的同时,加快提升新型智库发展相关立法层次,以强大的国家立法保障并规范新型智库发展;合理布局新型智库发展体系,以建立和形成有效保障各类智库均衡而充满活力发展的资源配置模式,维护不同类型智库共同构成的整体国家知识资源及决策智慧宝库;积极回应大数据时代要求,推动新型智库信息平台基础设施整体升级,制定并实施涵盖政府、智库、企业及社会的互联互通、共建共治共享的知识管理及数据库网络,为建立国家智慧决策模式做足准备,以提高国家治理效能,进一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刘宁[4](2021)在《面向智能互联时代的中国工业设计发展战略和路径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全球经济社会发展正在经历从要素驱动到创新驱动的根本改变,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及我国均已将创新驱动、提质增效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近年来,随着一大批创新型企业的兴起(如苹果、小米、海尔、特斯拉等),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技术能力和市场能力构成了经典创新耦合模型的基础,但除此之外,还存在第三种创新驱动模式——设计驱动型升级。自2000年起,众多国家制定了国家层面的设计政策与发展体系,其中,不乏将设计产业政策作为国家战略选择与政策制定的关键部分。因此,在此时代背景下,工业设计如何演变和进化,以及我国未来5-10年,工业设计相关国家战略的前瞻探析和实施路径的科学选择是亟待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案例研究、溯因研究、系统分析等方法,从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设计学等多方面、多领域进行了深入研究。文章首先分析了国际国内工业设计发展的现状及趋势,总结了我国工业设计正在发生的三方面深刻变化,即创新属性、创新关系、创新业态。由此,提出了在我国传统设计服务向设计产业转变和升级这一重要论点。进而,明确界定了工业设计产业的概念、特征,并基于发展社会学、产业生命周期理论、范式与范式转变的机会窗口、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等,通过钻石模型、SWOT分析,结合阿里巴巴、小米、方太等实际案例,解析了如何推动设计服务向设计产业转变,以及如何构建我国工业设计发展的新阶段,即在智能互联为产业发展趋势的背景下,着力构建设计创新力的新属性、创新驱动力的新生态、社会发展力的新关系、国际影响力的新姿态等战略。最后,具体规划了战略实施路径,其一,建设创新型公共服务平台,包含创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工业设计产业互联网平台两个部分。其二,产出工业设计标志性成果,包括成立并发展世界设计产业组织、持续举办世界工业设计大会、继续举办国家工业设计奖等。其三,开展工业设计人才培养工程,包括建设设计开放大学、实施工业设计领军人才计划、开展设计人才能力素质评价等。其四,提升工业设计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包括实施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实施设计赋能乡村产业振兴计划两个部分。本次研究遍览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分析总结全球20多年工业设计发展历程,紧扣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时代浪潮,并基于产业发展理论,提出我国未来工业设计的发展战略及实施路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实践应用价值。
李昭熠[5](2021)在《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人工智能井喷式发展,世界各国对此技术予以高度关注,努力将人工智能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加强制度设计,抢占发展战略的制高点。近年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于传媒产业,一方面媒体越来越智能化,为公众提供适配化服务,另一方面各智能传播平台成为重要的文化产业孵化器,对于加强思想文化建设、增强舆论引导能力和提高我党的执政能力发挥重要作用。但智能传播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众多风险,冲击现有法律框架、法律原则和法律秩序,建设智能传播法律体系将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旨在加强智能传播的法律规制,构建一套较为合理的法律框架。基本思路是:从智能传播引发的法律风险和挑战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问题出现的成因,参照美国、欧盟为人工智能技术的立法和顶层设计,为中国智能传播发展提出解决措施,保护人类基本权利,为其提供便利服务,同时促进智能传播产业更好地发展。全文由导论、智能传播面临的法律困境、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智能传播着作权权保护、智能传播隐私权保护、智能传播财产权保护、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论述本文的研究主题与研究范围,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术语与研究基础,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是“智能传播面临的法律困境”。通过梳理近年来相关典型案例,发现智能内容生产引发着作权保护问题,智能内容分发引发隐私权保护问题,智能内容消费引发财产权保护问题。探讨智能传播对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冲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扩充,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嬗变。第三部分是“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智能传播需要进行法律规制,基于以下几种理由。一是传统二元空间界限模糊:赛博空间打破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现实空间和虚拟空间的界限。二是智能机器作为中介的“异化”:智能机器改变“人—人”一元传播模式,智能机器挑战法律主体地位。三是技术创新消解法律适用性:人工智能技术消解传统的法律法规原则,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超前于人工智能立法。第四部分是“智能传播着作权保护”。从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考量,智能生成物是否为“作品”,智能“作品”权利归属三个争议焦点出发,辨析智能传播着作权的相关要件:主体由自然人、视为作者转向智能机器人,客体由作品转为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由作者向市场转移。发现智能传播冲击了传统着作权的保护模式:智能技术割裂法律主体与作品对应关系,赋予智能生成物“作品“属性,以多主体合作代替线性单一创作关系。对智能传播着作权提出新的保护路径:一是主体维度,平衡自然人、视为作者和智能机器人;二是客体维度,赋予智能生成物署名权利;三是权利维度,设置精神与财产并行的保护制度。第五部分是“智能传播隐私权保护”。从隐私与便利,隐私、数据和信息含义两个争议焦点出发,梳理智能传播隐私权要件的嬗变:主体由理性自然人变为被建构的自我,客体由隐私扩充为信息,侵权方式由人工转向智能技术。分析智能传播冲击隐私权保护原则:公私领域模糊与隐私权保护再讨论,智能传播技术冲击安全保护原则,“显失公平”条款割裂目的明确原则和限制利用原则。归纳智能传播隐私权的保护路径:一是法律维度,确立统一保护方式;二是信息产业维度,引导各信息机构制定自律协议;三是社会治理维度,采取制度设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第六部分是“智能传播财产权保护”。从个人信息是否“商品化”,个人信息权利属性两个争议焦点展开论述,对智能传播财产权要件商榷:个人是智能传播财产权唯一主体,个人信息成为虚拟财产的新形式,个人信息自决权是智能传播财产核心权利。发现智能传播已经冲击原来以人格权保护的框架:个人信息与主体可分离性冲击民事主体专属权,人格利益不再是个人享有的唯一民事权利,个人信息人格权保护成本与收益非对称关系。亟需为智能传播财产权设计保护路径:一是逻辑维度,建构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体系;二是内容维度,建立信息财产权基础的产权形成与初次分配理论;三是治理维度,建立初级、次级信息市场和利益平衡原则。第七部分是“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提出从三个方面加强智能传播的法律规制:一是坚持个人尊严原则,以维护个人尊严为基点,调整个人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冲突;以不损害个人尊严为前提,调整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二是构建法律保护双轨机制,从保障智能技术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平衡法治理性与市场理性;从技术迭代规律出发,平衡个人权利保护与智能传播产业发展之间的冲突;从保护个人权利角度出发,平衡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权利保护。三是实现个人信息自决权,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信息自决权;平衡个人信息自决权与技术发展之间的矛盾;根据不同情况赋予主体多重权利保护。总之,加强智能传播法律规制具有重要作用。智能传播法律法规的建设是健全国家法律体系,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加强智能传播平台的建设为个人信息安全和舆论引导工作提供重要保障,法律法规的完善也将进一步加快智能传播产业发展。
高云峰[6](2020)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研究》文中认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自2015年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以来,合作成果卓着。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国情各异,政治、文化、经济、宗教差异明显。同时,中国企业技术要素输出带来的专利海外保护等问题使得“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伴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内在需求。随着合作逐渐深入到制度层面,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转型发展以及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移出催生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一体化需求,然而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缺失、差异化明显,各国规则合作意愿不强严重制约合作的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已成当务之急。由此,存在两个需要考量的问题:第一,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缺失和差异性可能导致的各国收益差异或一定程度的利益失衡是否与当下以TRIPS协定为核心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困境具有同质性;第二,一定程度的利益失衡能否成为阻却“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实施及规则建构的重要因素?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巨大差异并且缺乏美欧发达国家权力作用因素的背景下,中国如何建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以及如何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依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写作。首先,在提出问题阶段,提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建构不足、差异较大可能引发一定程度利益失衡的现实。其次,本文在分析问题部分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建构“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话语权;第二,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基本矛盾研判;第三,在收益差异的客观情势下,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依据理性选择仍然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最后,本文在解决问题阶段探讨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建构,以及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实施进路及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本文除绪论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区域和双边条约的实证分析,进而梳理总结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复杂性、差异性及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这是本文逻辑展开的起点。首先,本部分对一带一路沿线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中国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进行了分析梳理、归纳总结。其次,在前述归纳总结基础上,提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一带一路沿线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不足的背后是利益失衡的实质;并指出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态势已经不能满足各国转型发展和平衡发展需求,以及“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中也可能存在的收益差异,即利益失衡的问题。第二部分是针对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利益失衡的理论分析,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的建构和实施提供理论指引。首先,本部分从话语权理论出发,揭示当今国际知识产权话语权由美欧发达国家和地区主导且服务于其利益的实质,进而提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话语权建构的问题。其次,本部分运用辩证分析及动态利益平衡理论对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基本矛盾进行了分析,指出现有基本矛盾是创新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各国转型发展需求,保护和培养创新能力以及维系创新与传播的相对动态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重要功能。最后,本部分运用国家理性选择理论分析指出即使存在收益差异的客观现实,各国也能基于获得绝对收益而积极参与合作;同时,亦强调不应混淆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客观差异与当今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公平不合理造成的人为差异之间的本质区别,从而提出基于客观差异性现实不应追求绝对的发展平衡。第三部分探讨了如何建构“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首先,本部分在反思现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足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差异性和规则合作缺失的基础上,立足法律内部视角,指出规则建构应当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相对动态利益平衡的正当性基准。其次,就法律规则构建的外部动态视角,应当遵循的路径为,不断挖掘和完善符合沿线国家共同的规则,对于超TRIPS条款可以先设置为任择性规则或概括性规则,再逐渐向强制性规则和具体规则过渡。最后,本部分提出未来我国有可能会遵循高低两个标准的文本路径拓展知识产权协定,但无论哪个版本都应在坚持原有的稳定条款基础上突出核心利益条款和中国知识产权条款文本的建设重点,包括稳定范式、核心条款遴选、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条款的设置、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与投资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协调以及商号、商誉和原产地名称若干术语的界定和澄清问题。最后一个部分探讨了在规则建构基础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实施路径。首先,本部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坐标系的方法将知识产权保护逻辑的各个要素予以呈现,并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阐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在国家层面和企业层面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其次,阐释了中国政府层面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实施路径,并基于一带一路沿线的复杂性和差异性提出柔性合作模式。最后,阐述中国企业在实施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中海外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问题。
胡宏雁[7](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宋哲琦[8](2020)在《《装饰》杂志设计文化发展研究(1958-2018)》文中提出《装饰》作为国内重要的艺术设计类核心期刊,从1958年创刊起,与中国设计共同成长,记录了工艺美术与现代设计的发展历程,汇集了国内外着名专家学者。以《装饰》作为展现学术思想、指导学科实践的平台。本文以《装饰》发展历程为线索,通过期刊分析、文献分析、表格梳理、人物访谈等的研究方法,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内容侧重点将杂志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来进行分析,论述《装饰》与中国设计文化发展之间的关联,并对20年来的杂志内容进行系统的整理,更全面的阐述该杂志的发展历程与时代背景下相互影响的关系,以及对《装饰》、对中国设计文化、教育的作用与影响进行总结。
彭燕媛[9](2020)在《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职业道德是一个行业的底线。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知识产权职业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也亟需提升。其意义不仅在于能够促进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自身人格的完善,进而推动社会整体道德水准的提高;也在于知识产权领域职业道德素养高的专业队伍能够持续推动国家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促进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有效实施;更在于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研究可以弥补当下学术界在这方面研究的严重不足,丰富与发展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主要内容。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是指接受过专门系统的知识产权专业训练、具备知识产权从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以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获取各类资源、承担社会责任、实现自身价值的自然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即谓适用且只适用于知识产权从业主体,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其宗旨,以保障知识产权职业活动为其职业目的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就其性质而言,除沿袭职业道德的非物质性、规范性以及实践性这三大属性外,又因知识产权职业群体的特殊,亦存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这一属性。当下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领域初获成效,但同时尚存诸多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缺失、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社会意识薄弱、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力度不足、对奉行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奖惩不到位以及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养成的组织管理不够完善等。细究问题之症结,一方面在于当下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尚不明确;另一方面在于当下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养成路径存在欠缺。为解决当下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领域存在的问题,尝试性地从内容设计与方法运用的有效协调、意识提升与宣传活动的相互促进、直接教育与奖惩效应的有机结合以及自我参与与组织管理的合力推进四大方面提出理想状态下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养成的基本思路。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养成一方面应当基于职业道德性质和适用范围分析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养成的内容构成,构建出一套统一且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内容体系。这套内容体系既应包含适用所有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共性化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即包括树立“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与运用”的职业理想;坚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职业信仰;秉持“爱岗敬业、兼顾效率与公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职业态度;承担“处理知识产权事务、保守秘密”的职业责任;遵守“办事公道、诚实守信、遵守行业规范”的职业纪律以及提升“不断学习与培育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职业业务能力等。同时,因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工作性质的差异分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知识产权保护人员”以及“知识产权服务人员”三大类,这套内容体系也应包括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需适用的个性化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如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遵循“推动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人员应遵循“秉持知识产权执法与审判的客观公正”;知识产权服务人员应遵循“恪守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的竞争精神”等核心职业道德内容。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实际养成还依赖于有效养成路径的设置。基于此,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养成,提高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可从与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相关的社会意识、宣传教育、奖惩以及组织管理四大层面采取相应的举措,设置有效路径。譬如,社会意识层面需有效提升对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认识;宣传教育层面需着力提高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宣传教育的效果;奖惩层面需规范对奉行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处理;组织管理层面需对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养成进行科学的管理等。多措并举,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养成,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添砖加瓦。
庞骊洁[10](2020)在《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中美贸易谈判及系列协议的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和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已成必然趋势。研究发现,以更加国际化的视角审视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以及通过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应对国际形势的变化,正成为平衡国际与国内利益的现实之需。本文以专利权滥用规制为视角对专利领域的利益冲突进行反思,意图探究如何构建一幅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理想图景(1),解决当下中国因专利权滥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法治现象而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为此,本文首先将专利权滥用的概念、构成要件与类型划分统合为一个整体,以《专利法》的目的与宗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反垄断法》第三条为依据将现实存在的专利权滥用行为划分为“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但未妨碍竞争型”、“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妨碍竞争型”、“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损害竞争型”三种;其次,本文重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现状、变化与发展,探究了TRIPS协议签订之时所确立的国际利益格局以及在后TRIPS时代发生的格局缓变与影响,以期在构建法律理想图景时体现我国知识产权话语权;再次,本文在对我国立法不足与法制优势进行比较分析以及对欧美的规制经验进行借鉴后,认为我国可结合专利权滥用的类型划分标准,通过在《专利法》中引入规制依据、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性以及出台《专利权滥用反垄断审查适用指南》,形成一幅从初级规制到中级规制再到高级规制的完整法律理想图景;最后,本文以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理论利益平衡论为指导,将其贯穿于整个研究中,建设性提出在专利权滥用导致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失衡、自由竞争与市场秩序失衡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失衡之时,以利益平衡论为方法论及理想目标对利益失衡状态进行综合调整。
二、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的重新审视——兼议我国应采取的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的重新审视——兼议我国应采取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数字传播中着作权非自愿许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理论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数字传播中着作权非自愿许可的演进与挑战 |
第一节 权利分配视角下着作权非自愿许可的演进 |
一、权利分配前提:着作权扩展与限缩的争论 |
二、权利初次分配:专有权在数字传播中的适用 |
三、权利再次分配:着作权许可模式的选择 |
第二节 数字传播背景下着作权市场面临的挑战 |
一、促进作品自由流通从宣誓性的规定与市场需求的矛盾 |
二、数字传播中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冲突 |
三、数字传播中市场失灵现象的影响 |
四、数字传播中权利分配障碍的掣肘 |
第三节 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制度考量 |
一、自愿许可在数字传播的适用中面临制度障碍 |
二、替代性制度建立新的利益平衡具有局限性 |
三、非自愿许可在调整市场失灵的积极作用 |
第二章 数字传播中着作权非自愿许可的理论发展 |
第一节 非自愿许可以公共利益理论为证成基础 |
一、公共利益系着作权立法、司法的价值导向 |
二、公共利益的正当性法理学证成 |
三、非自愿许可的正当性的法经济学证成 |
第二节 非自愿许可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导向 |
一、数字传播遵循着作权利益平衡理论 |
二、数字传播着作权利益平衡呈现新特点 |
三、非自愿许可调整数字传播中着作权的边界 |
第三节 非自愿许可以限制理论确定限度 |
一、利益冲突遵循价值位阶原则 |
二、市场失灵适用比例原则 |
三、利益再调整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
第三章 数字传播中着作权非自愿许可的新规则建构 |
第一节 完善数字传播中非自愿许可的适用规则 |
一、恪守公共利益优先 |
二、坚持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着作权交易 |
三、根据法律习惯选择非自愿许可的类型 |
第二节 优化数字传播中非自愿许可的定价规则 |
一、以市场价格机制调和各方利益冲突 |
二、建立着作权人、使用者、政府共同议价的定价模式 |
三、建立多层次定价体系激活非自愿许可功能 |
第三节 建构数字传播中非自愿许可的运行规则 |
一、确认非自愿许可中自愿许可协议的优先效力 |
二、在数字传播中建立非自愿许可的事前或事中备案机制 |
三、完善保障非自愿许可运行成效的裁决程序 |
第四章 我国数字传播中非自愿许可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增设数字传播强制许可制度 |
一、设置强制许可制度满足公共利益和作品流通的需要 |
二、强制许可制度符合当下数字传播对传播效率的需求 |
三、增设强制许可的制度成本分析 |
第二节 调整数字传播法定许可适用范围 |
一、调整现有公共利益目的法定许可 |
二、增设人工智能“机器学习”作品法定许可 |
三、扩展广播作品法定许可 |
四、设立数字音乐作品法定许可 |
第三节 完善数字传播法定许可付酬机制 |
一、提高报酬标保障着作权人的作品经济利益 |
二、遵循数字传播自愿协商优先原则 |
三、设立裁决程序发挥非自愿许可制度功能 |
第四节 完善数字传播拒绝禁令救济制度 |
一、拒绝禁令救济制度设置的必要性 |
二、拒绝禁令救济机制的特殊裁判规则 |
三、拒绝禁令救济机制的规则化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企业家精神视野中的大学革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1. 关于创新创业时代大学转型发展的审视 |
2. 对高等教育整体改革的再思考 |
3. 对“双一流”建设的反思 |
(二) 研究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实践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一) 关于企业家及企业家精神的研究 |
1. 关于企业家及企业家精神研究的整体性概述 |
2. 关于企业家及企业家精神内涵和类型研究的述评 |
(二) 关于大学革新的相关研究 |
三、 基本概念 |
(一) 企业家与企业家精神 |
(二) 大学革新 |
四、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内容 |
(三)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五、 研究方法 |
(一) 方法论基础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大学历史上的企业家精神 |
第一节 中世纪大学的兴起与企业家精神 |
一、 中世纪大学的制度构建 |
二、 中世纪大学中的教师与学生 |
三、 作为社会性组织的中世纪大学 |
第二节 现代大学的创立与企业家精神 |
一、 现代大学的早期发展 |
二、 洪堡与柏林大学的创建 |
三、 后洪堡时代现代大学的持续变革 |
第三节 研究型大学的崛起与企业家精神 |
一、 科研的兴盛与研究型大学典型模式的确立 |
二、 美国研究型大学中的本科教育改革 |
三、 走向服务社会的研究型大学 |
第四节 创业型大学的繁荣与企业家精神 |
一、 创业型大学中的商业性企业家精神 |
二、 制度性企业家精神与创业型大学的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大学革新为什么需要企业家精神 |
第一节 技术变革需要企业家精神 |
一、 教育和技术的赛跑 |
二、 教育技术革新需要企业家精神 |
三、 外部技术环境变革与大学的企业家精神 |
第二节 制度创新需要企业家精神 |
一、 大学制度构建中的企业家精神 |
二、 大学多重制度逻辑整合中的企业家精神 |
第三节 大学范式革命需要企业家精神 |
一、 范式与大学范式革命 |
二、 创新创业:大学转型发展的新范式 |
三、 以企业家精神推动大学范式革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大学革新需要何种企业家精神 |
第一节 个人的企业家精神与大学革新 |
一、 哈珀的企业家精神与芝加哥大学的创建 |
二、 艾略特的企业家精神与哈佛大学的转型 |
三、 蔡元培的企业家精神与北京大学的再造 |
四、 特曼的企业家精神与斯坦福大学的崛起 |
第二节 组织的企业家精神与大学革新 |
一、 麻省理工学院的组织企业家精神与创业型大学的兴起 |
二、 香港科技大学的组织企业家精神与新型研究型大学的崛起 |
三、 新加坡国立大学的组织企业家精神与“全球性知识企业”的塑造 |
第三节 国家的企业家精神与大学革新 |
一、 美国的国家企业家精神与世界一流大学的积聚 |
二、 以色列的国家企业家精神与创业国度中的大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企业家精神如何促进大学革新 |
第一节 以企业家精神激励学科知识生产和学术创业 |
一、 企业家精神与学科建设中“学术创业”的兴起 |
二、 学科建设中知识生产与学术创业的统筹 |
三、 企业家精神引领下的学科知识生产与学术创业整合 |
第二节 以企业家精神加快学科-专业-产业链建设 |
一、 企业家精神助推学科-专业-产业链创建 |
二、 企业家精神与学科-专业-产业链的协同治理 |
三、 大学学科-专业-产业链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以企业家精神促进大学创新创业治理 |
一、 大学治理:从正当到绩效 |
二、 创新创业能力建设:大学有效治理的关键 |
三、 为创新创业而治理:企业家精神推动大学治理模式变革 |
第四节 以企业家精神推动大学创新创业社区建设 |
一、 大学创新创业社区的内涵及其演进 |
二、 大学创新创业社区的组织架构与运行模式 |
三、 以企业家精神协同推进大学创新创业社区建设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以企业家精神引领“双一流”建设 |
第一节 国家的企业家精神与“双一流”建设 |
一、 提升政府政策运行效能:政策工具的动态整合 |
二、 掌舵而不是划桨:包容性治理理念下的“府-学”关系重塑 |
三、 建设创新创业型国家:创建以大学为中心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
四、 重塑高等教育系统:以新发展格局引领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
五、 塑造企业家式政府角色:从官僚主义行为转向企业家行为 |
第二节 组织的企业家精神与“双一流”建设 |
一、 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 |
二、 以商业性企业家精神塑造新型“产-学”关系,增强大学资源创生能力 |
三、 社会性企业家精神助推社会创业实践,突出大学社会责任感意识 |
四、 企业家精神引领大学自我建构与革新,实现组织创新创业范式转型 |
第三节 个人的企业家精神与“双一流”建设 |
一、 以企业家思维代替排名思维,促进大学从优秀走向卓越 |
二、 整合组织领导中的多重企业家角色,扩展大学社会关系网络 |
三、 创建组织特色发展模式,形成大学独特竞争优势 |
四、 科学制定组织战略规划,形塑大学未来发展愿景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一、 论文完成的主要工作 |
二、 创新之处、研究反思与展望 |
(一) 创新之处 |
(二) 研究反思与展望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致谢 |
(3)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相关研究 |
(三)研究现状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结构 |
四、研究的方法 |
(一)案例研究法与网络调研法 |
(二)参与式观察与深度访谈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有待改善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智库与新型智库 |
(二)社科院与地方社科院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二)公共政策理论 |
(三)制度供给理论 |
(四)知识管理理论 |
第二章 新型智库发展的实践逻辑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政策背景与战略目标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政策背景 |
(二)新型智库发展的战略目标 |
二、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三个基本维度 |
(一)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政府维度:制度供给 |
(二)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自身维度:内部治理 |
(三)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关系维度:主体互动 |
三、新型智库实践需求三个基本维度的关系 |
(一)三个基本维度的内在关系 |
(二)三个基本维度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关系 |
(三)三个基本维度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系 |
第三章 新型智库发展成效、困境及归因:地方社科院案例研究 |
一、案例选择的典型意义 |
(一)五种主要智库类型比较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的特殊性与代表性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的历史演进 |
(一)地方社科院智库初步发展阶段(1949-1979年)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稳步探索阶段(1980-1999年) |
(三)地方社科院智库快速发展阶段(2000 年至今)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基本成效 |
(一)地方社学院新型智库决策影响力提升 |
(二)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传播影响力提升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社会影响力提升 |
四、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深层困境 |
(一)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身份困境 |
(二)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资政困境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资金困境 |
(四)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人才困境 |
五、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影响因素 |
(一)制度供给维度的制约 |
(二)内部治理维度的制约 |
(三)外部关系维度的制约 |
第四章 智库发展的国内外实践经验镜鉴 |
一、国外智库发展经验 |
(一)国外智库的国家制度供给 |
(二)国外智库的内部治理机制 |
(三)国外智库的外部关系建构 |
二、国内智库发展经验(地方社科院以外的案例研究) |
(一)中国社科院——国情调研中的智库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
(二)国经中心——理事会模式的智库内部治理探索 |
(三)人大国发院——跨学科研究中的智库组织结构创新 |
第五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政府维度:制度供给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国家制度供给体系 |
(一)政治环境根本支撑 |
(二)决策参与保障制度 |
(三)机构体制改革制度 |
(四)市场运行保障制度 |
(五)舆论引导保障机制 |
二、加强新型智库发展的国家制度供给 |
(一)优化国家总体战略布局 |
(二)健全决策参与制度保障 |
(三)加强机构重塑制度保障 |
(四)强化市场运行制度保障 |
(五)提升舆论引导机制保障 |
第六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自身维度:内部治理 |
一、探索新型智库法人治理结构 |
(一)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国家相关政策 |
(二)国外法人治理结构发展脉络溯源 |
(三)国内事业单位相关改革基本经验 |
(四)法人治理结构的智库适应性探讨 |
(五)新型智库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对策 |
二、创新新型智库内部治理机制 |
(一)新型智库战略目标清晰定位 |
(二)新型智库决策研究机制优化 |
(三)新型智库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
(四)新型智库知识管理机制拓新 |
(五)新型智库现代运营机制强化 |
第七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关系维度:主体互动 |
一、新型智库与政府的关系 |
(一)共同培育智库与政府协同研究机制 |
(二)共同营造智库与政府沟通交流平台 |
(三)共同打造智库与政府人员互动通道 |
二、新型智库与媒体的关系 |
(一)积极支撑新闻媒体深度政策宣传 |
(二)紧密结合网络媒体推动品牌传播 |
(三)完善自身媒体建设拓展潜在关系 |
三、新型智库与公众的关系 |
(一)以公众为智库营养源泉 |
(二)恰当参与公共舆论引导 |
(三)成为政府与公众的纽带 |
四、新型智库与同行的关系 |
(一)拓展国内同行合作关系 |
(二)拓展国际同行合作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4)面向智能互联时代的中国工业设计发展战略和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课题来源 |
第二节 选题依据和研究背景 |
一 工业设计正在成为全球创新发展新模式 |
二 我国工业设计已处于突破规模优势临界点 |
三 工业设计正在发生三个深刻变化 |
四 我国工业设计快速升级发展 |
第三节 课题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
一 意义1:推动中国工业设计从“政策红利”阶段转向“创新红利”阶段 |
二 意义2:推动中国工业设计从“跟随式发展”转型为“先进性发展” |
三 价值:为中国工业设计十四五发展规划和行动路径提供理论基础、指导思想、行动路线 |
第四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工业设计产业研究综述 |
二 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综述 |
三 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战略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五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二 研究的创新点 |
三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工业设计与工业设计产业 |
第一节 工业设计与工业设计产业的界定 |
一 工业设计的界定 |
二 工业设计产业的界定 |
三 工业设计产业的主要特征 |
四 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产业发展战略的内涵 |
一 产业发展战略的定义 |
二 产业发展战略的特征和主要内容 |
三 产业发展战略的制定与执行 |
第三节 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的基础理论和工具 |
一 产业发展战略的主要理论基础 |
二 产业发展战略的主要分析工具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脉络 |
第一节 工业设计理念的引入与成长 |
一 现代工业设计理念的引入 |
二 与产业脱节的初期成长阶段 |
三 工业设计产业的成长 |
第二节 政策推动下的产业发展 |
一 我国工业设计产业中重要政策的提出 |
二 我国工业设计产业中典型企业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智能互联时代中国工业设计发展的新趋势 |
一 工业设计发展的多元化趋势 |
二 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新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智能互联时代背景下我国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战略的分析 |
第一节 智能互联时代背景和特征分析 |
一 智能互联时代的技术和经济发展特征 |
二 智能互联时代对设计产业发展的影响和新的要求 |
三 智能互联时代设计产业的发展和走向 |
第二节 服务国家现行战略 |
一 “双循环”战略 |
二 “一带一路”倡议 |
三 供给侧、需求侧升级 |
第三节 发展战略分析 |
一 基于钻石模型的分析 |
二 智能互联时代下的中国工业设计产业SWOT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智能互联时代我国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新战略 |
第一节 战略之一:设计创新力的新属性构建战略 |
一 构建设计产业资源配置系统 |
二 工业设计产业领域扩展 |
三 制造业设计创新能力提升的策略 |
第二节 战略之二:设计创新力的新生态构建战略 |
一 智能互联重构“人、物、环境”设计生态 |
二 数字化创新型人才培养策略 |
三 工业设计产业生态构建策略 |
四 法律法规的保障策略 |
第三节 战略之三:推动社会发展力的新关系构建战略 |
一 工业设计与数字技术的新关系构建 |
二 工业设计与创新型公共服务平台的新关系构建 |
三 工业设计与产业发展的新关系构建 |
第四节 战略之四:提升国际影响力的新姿态构建战略 |
一 融入国际设计业界的“语境” |
二 成立中国主导的国际设计组织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战略的实施路径 |
第一节 路径之一:建设创新型公共服务平台 |
一 创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 |
二 构建智能互联时代工业设计技术支撑体系 |
三 建设工业设计产业互联网平台 |
第二节 路径之二:产出工业设计标志性成果 |
一 成立并发展世界设计产业组织 |
二 持续举办世界工业设计大会 |
三 继续举办国家工业设计奖 |
第三节 路径之三:开展人才培养工程 |
一 建设设计开放大学 |
二 实施工业设计领军人才计划 |
三 开展设计人才能力素质评价 |
第四节 路径之四:提升工业设计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
一 实施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行动计划 |
二 实施设计赋能乡村产业振兴计划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5)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术语与研究基础 |
五、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智能传播面临的法律困境 |
第一节 智能传播引发的法律问题 |
一、智能内容生产引发着作权保护问题 |
二、智能内容分发引发隐私权保护问题 |
三、智能内容消费引发财产权保护问题 |
第二节 智能传播对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挑战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争议 |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扩充 |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嬗变 |
第二章 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一节 传统二元空间界限模糊 |
一、赛博空间打破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界限 |
二、赛博空间打破现实空间和虚拟空间的界限 |
第二节 智能机器作为中介的“异化” |
一、智能机器改变“人—人”一元传播模式 |
二、智能机器挑战法律主体地位 |
第三节 技术创新消解法律适用性 |
一、人工智能技术冲击传统的法律法规原则 |
二、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超前于人工智能立法 |
第三章 智能传播着作权保护 |
第一节 智能传播着作权争议焦点 |
一、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考量 |
二、智能“作品”争议 |
三、智能“作品”权属商榷 |
第二节 智能着作权保护要件辨析 |
一、主体由自然人、视为作者转向智能机器人 |
二、客体由作品转为智能生成物 |
三、权利归属由作者向市场转移 |
第三节 智能传播冲击着作权保护模式 |
一、智能技术割裂法律主体与作品对应关系 |
二、赋予智能生成物“作品”属性 |
三、以多主体合作代替线性单一创作关系 |
第四节 智能传播着作权保护路径 |
一、主体维度:平衡自然人、视为作者和智能机器人 |
二、客体维度:赋予智能生成物署名权利 |
三、权利维度:设置精神与财产并行的保护制度 |
第四章 智能传播隐私权保护 |
第一节 智能传播隐私权争议焦点 |
一、隐私与便利争议 |
二、隐私、数据和信息含义差异 |
第二节 智能传播隐私权要件嬗变 |
一、主体由理性自然人变为被建构的自我 |
二、客体由隐私扩充为信息 |
三、侵权方式由人工转向智能技术 |
第三节 智能传播冲击隐私权保护原则 |
一、公私边界模糊与隐私权保护再讨论 |
二、智能传播技术冲击安全保护原则 |
三、“显失公平”条款割裂目的明确原则和限制利用原则 |
第四节 智能传播隐私权保护路径 |
一、法律维度:确立统一保护方式 |
二、信息产业维度:引导各信息机构制定自律协议 |
三、社会治理维度:制度设计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
第五章 智能传播财产权保护 |
第一节 智能传播财产权争议焦点 |
一、个人信息“商品化”争辩 |
二、个人信息权利属性界定 |
第二节 智能传播财产权要件商榷 |
一、个人是智能传播财产权唯一主体 |
二、个人信息成为虚拟财产的新形式 |
三、个人信息自决权是智能传播财产核心权利 |
第三节 智能传播冲击人格权保护框架 |
一、个人信息与主体可分离性冲击民事主体专属权 |
二、人格利益不再是个人享有的唯一民事权利 |
三、个人信息人格权保护成本与收益非对称关系 |
第四节 智能传播财产权保护路径 |
一、逻辑维度:构建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制度 |
二、内容维度:建立信息财产权基础的产权形成与初次分配理论 |
三、治理维度:建设初级、次级信息市场与利益平衡原则 |
第六章 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坚持个人尊严原则 |
一、以维护个人尊严为基点,调整个人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冲突 |
二、以不损害个人尊严为前提,调整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 |
第二节 构建法律保护双轨机制 |
一、从保障智能技术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平衡法治理性与市场理性 |
二、从技术迭代规律出发,平衡个人权利保护与智能传播产业发展之间的冲突 |
三、从保护个人权利角度出发,平衡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权利保护 |
第三节 实现个人信息自决权 |
一、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信息自决权 |
二、平衡个人信息自决权与智能技术发展之间的矛盾 |
三、根据不同情况赋予主体多重权利保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基本框架 |
第一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的现实 |
一、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实证分析 |
(一)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现实考量 |
(二)中国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现实 |
二、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不足之表征 |
(一)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阙如 |
(二)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软性特征 |
(三)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差异性 |
(四)一带一路沿线个别国家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不稳定性 |
三、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不足背后利益失衡实质 |
(一)知识产权保护合作阙如与各国发展需求之间失衡 |
(二)知识产权保护差异性与平衡发展之间失调 |
第二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利益失衡的理论分析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话语权建构 |
(一)话语的权力本质 |
(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话语权实践 |
(三)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话语权解析 |
(四)“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话语权的建构路径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基本矛盾研判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辩证分析 |
(二)基于相对公平正义与动态利益平衡理论之分析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国家理性选择考量 |
(一)基于混合博弈理论之国家行为分析 |
(二)基于集体行动理论之国家行为分析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收益差异性辨析 |
第三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的内部视角 |
(一)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的反思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考量要素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外部视角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路径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重点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之中国规则体系化建设 |
(一)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综述 |
(二)中国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文本评析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国文本建设的重点 |
第四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实施路径 |
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逻辑及其展开 |
(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的基本逻辑 |
(二)全球知识产权价值链视角下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
二、中国政府“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的实施路径 |
(一)规则建设层面实施路径 |
(二)合作谈判层面实施路径 |
(三)合作方式层面实施路径 |
三、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保护 |
(一)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保护方式 |
(二)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
(三)中国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建议与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装饰》杂志设计文化发展研究(195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致谢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2 相关领域研究现状 |
1.2.1 期刊论文类 |
1.2.2 专着类 |
1.3 研究的方法、思路 |
1.3.1 研究的方法 |
1.3.2 研究的思路 |
2 百花盛开的工艺美术发展(1958-1961) |
2.1 《装饰》创刊溯源 |
2.2 《装饰》杂志风格主要视觉特点 |
2.2.1 封面文字 |
2.2.2 封面视觉图案 |
2.2.3 内页版面设计 |
2.3 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
2.3.1 重新重视民间美术 |
2.3.2 指导工艺美术创作 |
2.4 为美化人民生活服务 |
2.4.1 面向大众生活创作 |
2.4.2 向西方世界开展学习 |
3 求索争鸣的设计萌芽(1980-1996) |
3.1 复刊时代背景 |
3.2 《装饰》视觉元素的变化 |
3.2.1 封面设计形式的探索 |
3.2.2 封面主体立意的变迁 |
3.2.3 内页版式的有序与变化 |
3.3 工艺美术的变革 |
3.3.1 “工艺美术“名词的局限 |
3.3.2 “装饰热”的兴起 |
3.4 现代化的新浪潮 |
3.4.1 科技与艺术的大讨论 |
3.4.2 现代设计的浪潮 |
3.5 《装饰》步伐的“守”与“进” |
4 对话世界文化自信的设计现代化(1997-2018) |
4.1 走入“全球化” |
4.2 《装饰》设计的多元化 |
4.2.1 和谐的整体性 |
4.2.2 现代感的民族美 |
4.2.3 敢于尝试的创意美 |
4.2.4 版式装饰的简洁美 |
4.3 开放视野立足传统 |
4.3.1 工艺美术的新发展 |
4.3.2 设计批评的引入 |
4.3.3 中国创造带来的思考 |
4.4 面向时代关注当下 |
4.4.1 设计的伦理学问题 |
4.4.2 技术与设计的关系 |
4.4.3 从设计艺术到设计科学 |
4.5 《装饰》内容的“质”与“量” |
5 总结 |
5.1 从工艺美术到现代设计 |
5.2 从教育理论到学科实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采访文字稿 |
附录二 《装饰》1958-2018杂志封面 |
附录三 《装饰》1958-2018文章整理 |
作者简介 |
(9)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的人才需求 |
1.1.2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现实召唤 |
1.1.3 思想政治教育深入研究的必然趋向 |
1.2 研究价值 |
1.2.1 研究的理论价值 |
1.2.2 研究的实践价值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对现有国内外研究的评价 |
1.4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的思路 |
1.4.2 研究的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研究的创新点 |
1.5.2 研究的不足 |
2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相关概念厘析 |
2.1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探析 |
2.1.1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涵义 |
2.1.2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特征 |
2.1.3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类型 |
2.2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解析 |
2.2.1 “道德”与“职业道德”的概念解读 |
2.2.2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内涵 |
2.2.3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特点 |
2.2.4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性质 |
3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现状探析 |
3.1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领域取得的成效 |
3.1.1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业已取得的有限提升 |
3.1.2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养成业已采取的有效举措 |
3.2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领域存在的问题 |
3.2.1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缺失 |
3.2.2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社会意识薄弱 |
3.2.3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力度不足 |
3.2.4 对奉行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奖惩不到位 |
3.2.5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养成的组织管理不够完善 |
3.3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问题之症结 |
3.3.1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尚不明确 |
3.3.2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养成路径存在欠缺 |
4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养成的理论依据和基本思路 |
4.1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养成之理论依据 |
4.1.1 习近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 |
4.1.2 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指导 |
4.1.3 亚当·斯密“经济人假设”理论的警示 |
4.1.4 孔子“启发式教育”理论的示例 |
4.2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养成的基本思路 |
4.2.1 内容设计与方法运用的有效协调 |
4.2.2 意识提升与宣传活动的相互促进 |
4.2.3 直接教育与奖惩效应的有机结合 |
4.2.4 自我参与与组织管理的合力推进 |
5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养成的内容体系 |
5.1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养成的内容构成 |
5.1.1 基于职业道德性质的内在维度 |
5.1.2 基于职业道德适用范围的内在层次 |
5.2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共性化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
5.2.1 职业理想: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与运用 |
5.2.2 职业信仰: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
5.2.3 职业态度:爱岗敬业、兼顾效率与公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
5.2.4 职业责任:处理知识产权事务、保守秘密 |
5.2.5 职业纪律:办事公道、诚实守信、遵守行业规范 |
5.2.6 职业业务能力:不断学习与培育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知识和技能 |
5.3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个性化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 |
5.3.1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推动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
5.3.2 知识产权保护人员——秉持知识产权执法与审判的客观公正 |
5.3.3 知识产权服务人员——恪守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的竞争精神 |
6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养成的路径选择与优化 |
6.1 社会意识层面:对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认识之有效提升 |
6.1.1 从战略高度认识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养成 |
6.1.2 加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养成的研究 |
6.2 宣传教育层面:对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宣传教育效果的着力提高 |
6.2.1 “政府指导、高校主导、企业辅导”的主体体系设置 |
6.2.2 不断优化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宣传教育方式 |
6.2.3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内容的“精确化” |
6.3 奖惩层面:对奉行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规范处理 |
6.3.1 完善并落实对奉行职业道德行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奖励机制 |
6.3.2 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 |
6.4 组织管理层面:对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养成的科学管理 |
6.4.1 完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养成的组织管理机构 |
6.4.2 构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养成组织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 |
7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10)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理论概述 |
2.1 专利权滥用的概念界定 |
2.1.1 专利权滥用的内涵 |
2.1.2 法律构成要件 |
2.2 专利权滥用的类型划分 |
2.2.1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但未妨碍竞争 |
2.2.2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妨碍竞争 |
2.2.3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损害竞争 |
2.3 专利权滥用的内部原因 |
2.3.1 专利权具有垄断性 |
2.3.2 专利权是法定之权 |
2.3.3 专利权保护力度加强 |
2.4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外部原因 |
2.4.1 知识经济时代“创新空间”日益逼仄 |
2.4.2 大国竞争时代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利器 |
2.4.3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与贸易联姻 |
2.5 理论依据:利益平衡论 |
2.5.1 利益平衡论法律内涵 |
2.5.2 专利权滥用导致利益失衡 |
2.5.3 利益平衡论对失衡状态的调整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国内外法律现状及比较 |
3.1 国际公约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 |
3.1.1 Trips协议确定后的规制情况 |
3.1.2 后Trips时代滥用规制的主要变化及趋势 |
3.2 以反托拉斯为核心的美国模式 |
3.2.1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两条路径 |
3.2.2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基础 |
3.3 以竞争法为核心的欧盟模式 |
3.3.1 欧盟竞争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
3.3.2 欧盟竞争法体系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 |
3.4 我国对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现状 |
3.4.1 立法现状 |
3.4.2 司法现状 |
3.4.3 执法现状 |
3.5 比较 |
3.5.1 对美国模式的分析 |
3.5.2 对欧盟模式的分析 |
3.5.3 对中国模式的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的突出问题 |
4.1 立法方面 |
4.1.1 《专利法》缺少滥用规制的法律依据 |
4.1.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缺少适用条件 |
4.1.3 《反垄断法》缺少具体指引性指南 |
4.2 司法方面 |
4.2.1 缺少法律适用典型案例 |
4.2.2 反垄断法审查中证据适用不足 |
4.3 执法方面 |
4.3.1 未成立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处 |
4.3.2 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人员短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 |
5.1 建立滥用规制的三级立法体系 |
5.1.1 在《专利法》中引入滥用规制的法律依据 |
5.1.2 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性 |
5.1.3 出台《与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审查适用指南》 |
5.2 完善滥用规制的司法体系 |
5.2.1 定期公布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指导性案例 |
5.2.2 在司法审查中引入经济分析法 |
5.3 完善滥用规制的执法体系 |
5.3.1 成立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处 |
5.3.2 丰富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人员队伍 |
5.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知识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的重新审视——兼议我国应采取的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数字传播中着作权非自愿许可研究[D]. 李然.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企业家精神视野中的大学革新[D]. 黄文武.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3]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D]. 周笑梅. 吉林大学, 2021(12)
- [4]面向智能互联时代的中国工业设计发展战略和路径研究[D]. 刘宁. 南京艺术学院, 2021(12)
- [5]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研究[D]. 李昭熠.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6]“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研究[D]. 高云峰. 吉林大学, 2020(03)
- [7]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8]《装饰》杂志设计文化发展研究(1958-2018)[D]. 宋哲琦. 浙江大学, 2020(12)
- [9]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研究[D]. 彭燕媛. 南京理工大学, 2020(01)
- [10]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D]. 庞骊洁.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