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性违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再审程序,程序性违法,再审理由,公正审判
程序性违法论文文献综述
唐守东[1](2019)在《论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4)项》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对程序性违法的规定,彰显了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突出了公正审判的独特效用。程序性违法于再审理由中居重要位置,但在司法实践中以程序性违法为理由引发再审的案件数量很少。从再审程序作为特殊救济程序的功能定位出发,为避免该条款沦为"僵尸条款",需从解释论上对程序性违法进行激活,藉由理论周延和实践探索方式归纳程序性违法的解释适用规则。作为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应当包括剥夺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违法和违反法庭审理规则的程序性违法。程序性违法能否引发再审应当采取"基础性程序性违法+影响公正审判"的判断标准。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行使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庭审理规则导致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证据采信产生严重影响的,即为影响了公正审判,应当启动再审程序。(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吴宏耀,赵常成[2](2019)在《程序性违法的量刑补偿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作为违法取证行为的程序性制裁手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取得预期的实践效果。对此,研究者多将其归因于外在的体制因素。但是,也必须承认,在适用上,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全有抑或全无"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裁判者诉诸该项制裁手段的积极性。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为弥补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代表的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内在缺陷,对于不甚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更倾向于将从轻量刑作为程序性违法的救济方式。这一替代性救济方式允许裁判者根据个案违法情形灵活调整救济的幅度,从而有效缓解了"程序性制裁成本过高"的心理压力。因而,从轻量刑已经逐渐成为一种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司法实践。作为一种实践理性,从轻量刑不仅能够实现救济体系的"梯级化",而且有助于提高法官诉诸程序性制裁的积极性,激发被告人寻求程序保护的动力。在理论上,从轻量刑的司法实践体现的是一种兼顾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量刑补偿机制。这一机制在法理基础、功能主义、刑罚效果叁个维度上均具有正当性,存在进一步进行制度化建构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周晓杨,蒋正平,王舜源,程广来[3](2016)在《构筑执法生态体系 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行为程序性违法风险评估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创造良好的法制生态环境,提升现代化法制水平,这与依法行政的核心是相契合的。为加强和规范的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本文从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性违法问题出发,论证对程序性违法问题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的意义作用,从而为行政执法部门建章立制避免程序违法风险供述理论依据及方法指导,促使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更为合法有效,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9期)
苏文[4](2016)在《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检察院是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对审判机关民事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的重要职能。本文即以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的侵权实质为主线,采用例证法和归纳分析法等方法,通过对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研究,发现违法现状和对该违法情形纠正不力之处,分析违法产生的原因和现有监督不力的症结所在,提出和完善相关检察监督措施。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和纠正程序性违法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公正实施的司法目的。(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6-06-04)
高新华[5](2015)在《司法程序性违法的诉讼法学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程序性违法是当代中国司法改革中一个无法绕行的课题。所谓司法程序性违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法院或法官就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不符合诉讼法律规范和诉讼法律精神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它具有法定型、裁量型和法外型叁种表现形式。司法程序性违法不仅与"公正与效率"的司法改革主题背道而驰,损及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更背离了司法人权理念。究其原因,无视程序的传统司法文化是其文化根源,司法观念的错位是其思想根源,有效制裁机制的缺失是其制度根源,因袭已久的司法操作模式是其现实根源。因此,应当建立司法程序性裁判机制来防治司法程序性违法,并以此为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本文来源于《常熟理工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许梅,安简[6](2014)在《安吉首创程序性违法风险评估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每次到企业执法前,先对照一下评估表进行自查,避免执法中发生程序性违法的问题,今年以来,通过安吉县检察院的主动对接,安吉县质监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国土局、教育局等部门纷纷启动“行政执法行为程序性违法风险评估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本文来源于《浙江法制报》期刊2014-12-26)
徐文标,刘向伟,朱敏[7](2014)在《从心里没底到胸有成竹》一文中研究指出“这就是评估自查表,它能更好地提醒我们按程序执法,有了这个,我们执法时心里有底气多了。”日前,浙江省安吉县皈山乡安监站站长郑虎拿出执法行为程序性违法风险评估自查表给看,并称这是他们避免程序性违法的“法宝”。 为防范在行政执法中因程序违法,导(本文来源于《中国安全生产报》期刊2014-09-23)
姚红[8](2014)在《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学界和实务部门对民事审判程序研究较多,但对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原因、标准及方式研究较少。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做些分析。 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是指审判主体违反审判程序规则、主要义务性程序规则而做出的审判行为,也即民诉法第200(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4-05-19)
王国喜[9](2014)在《程序性制裁措施遏制公安侦查程序性违法的可行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程序性制裁措施越来越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它真的能有效抑制公安侦查中违反侦查程序的潜规则吗?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对侦查程序性违法的原因、程序性制裁的利弊和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14年01期)
许乐[10](2013)在《刑事程序性违法行为之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研究——兼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程序性违法行为之证明责任分配机制是刑事程序性制裁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制度设计方面,应包括技术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侵权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对于技术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而言,任何当事人均不承担证明责任,只需补救即可。补救方式除了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补正、解释之外,还应包括重做。对于侵权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被告人需要承担提供证据责任,被指控实施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控诉机关需要承担证明责任。通过考察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具体表现,可见检察机关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具有坚实的立法和实践基础。(本文来源于《宁夏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06期)
程序性违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作为违法取证行为的程序性制裁手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取得预期的实践效果。对此,研究者多将其归因于外在的体制因素。但是,也必须承认,在适用上,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全有抑或全无"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裁判者诉诸该项制裁手段的积极性。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为弥补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代表的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内在缺陷,对于不甚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更倾向于将从轻量刑作为程序性违法的救济方式。这一替代性救济方式允许裁判者根据个案违法情形灵活调整救济的幅度,从而有效缓解了"程序性制裁成本过高"的心理压力。因而,从轻量刑已经逐渐成为一种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司法实践。作为一种实践理性,从轻量刑不仅能够实现救济体系的"梯级化",而且有助于提高法官诉诸程序性制裁的积极性,激发被告人寻求程序保护的动力。在理论上,从轻量刑的司法实践体现的是一种兼顾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量刑补偿机制。这一机制在法理基础、功能主义、刑罚效果叁个维度上均具有正当性,存在进一步进行制度化建构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性违法论文参考文献
[1].唐守东.论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4)项[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
[2].吴宏耀,赵常成.程序性违法的量刑补偿机制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
[3].周晓杨,蒋正平,王舜源,程广来.构筑执法生态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行为程序性违法风险评估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4].苏文.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6
[5].高新华.司法程序性违法的诉讼法学思考[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5
[6].许梅,安简.安吉首创程序性违法风险评估机制[N].浙江法制报.2014
[7].徐文标,刘向伟,朱敏.从心里没底到胸有成竹[N].中国安全生产报.2014
[8].姚红.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方式[N].检察日报.2014
[9].王国喜.程序性制裁措施遏制公安侦查程序性违法的可行性分析[J].犯罪研究.2014
[10].许乐.刑事程序性违法行为之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研究——兼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J].宁夏社会科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