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口供论文-范跃红,陈洪娜

被告人口供论文-范跃红,陈洪娜

导读:本文包含了被告人口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托管班,猥亵儿童罪,零口供,猥亵行为,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提起公诉,审查起诉,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口供论文文献综述

范跃红,陈洪娜[1](2019)在《办了托管班,却方便他长期侵害女童》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托管班经营者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却矢口否认强奸行为。检察官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厘清证据,依法追加了被告人的强奸罪。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量刑建议,以强奸罪、(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0-16)

王海,杨琳[2](2018)在《预防与应对被告人翻供之口供规则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对口供的形成和判断有两项重要的规则,即口供任意性规则和口供印证规则。后者系为防止我国司法人员权力滥用,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根据自由心证原则改造而成,但该规则在实务中受到了规避,司法人员在运用时,既不能过分强调和追求口供的印证性,也不能违背逻辑和经验法则。(本文来源于《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卫跃宁,严泽岷[3](2018)在《论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构建——基于对共同被告人口供证据规则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双重属性论"要求,应将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人口供划分为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但基于证据种类认定的排他性,这种区分似乎难以为继,建构污点证人制度正是解决之道。不仅如此,污点证人制度还具有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等重要价值。在不与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相冲突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避免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带来的不利后果,同时稳定证人证言的效力强度。污点证人制度在美国、德国、我国香港地区均较为成熟,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制度建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综合来看,可在侦破难度大、性质严重的案件中,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藉由污点证人罪行豁免模式获取关键证据。此外,还可以通过签署法律责任承诺书、增设蔑视法庭罪、加强证人保护等措施保障这一制度的长效运行。(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马云东,蒋诉[4](2018)在《用扎实的证据说话》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7月,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营烟酒食品店的康某和高某因贩卖假烟,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值22万余元。原本以为只是一件小案子,但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两人在福建省云霄县贩卖假烟的上线李清火抓获归案后,才发现抓到了一条“大鱼”。(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4-12)

徐晋雄[5](2018)在《毒品案件共同被告人供述证据的补强规则——兼议海峡两岸口供补强规则之差异与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叁条在原有口供补强规则之上,不仅增设了印证证明模式,还明确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补强标准。由于大陆的供述证据补强规则并未形成规范体系,特别是毒品犯罪的证明标准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对该类案件共同被告人供述应适用的补强规则展开探讨,并通过与台湾地区自白补强规则的比较,形成该类案件供述证据补强规则的基本构架,以准确打击毒品犯罪。(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8年06期)

陶涛[6](2017)在《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同案被告人不仅是实体法上出现的概念,程序法中亦有相关的法律适用。它主要包括两大类:实体共犯与程序共犯,同时程序共犯又可以具体划分为有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人和无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人。与之相对应的,同案被告人口供也可具体分为叁类:第一,同案被告人就共同犯罪行为所作的口供;第二,同案被告人就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供;第叁,同案被告人就无牵连关系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供。本文意在论述在实践中常见的案件证据不足,仅有数个被告人口供的场景下,能否仅凭同案被告人口供定案的问题。进一步分析这个问题,会发现问题的本质是对同案被告人在讼诉过程中证人资格的探讨,也是对其口供如何定性的探讨。各国关于证人的规定都开始慢慢地由紧向松转变,证人资格认定变松就导致在一定条件下,同案被告人是可以获得证人身份的。可惜我国关于同案被告人参与作证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同案被告人证人资格的认定在学界一直没有明确的讨论结果,同时刑诉相关法律对同案被告人作证程序以及证言采信方面亦无明确的导向,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多起具有争议的判决。因此研究国外同案被告人口供的相关制度,对完善我国在这个领域的缺陷就有了现实意义。仅凭同案被告人口供到底能否定案、如何定案,涉及到同案被告人口供的定性及证明力的判断等问题,出于该问题在实践中的现实意义,必须谨慎评价。本文计划对此问题进行论述,结合域外制度与经验,立足于我国司法实际情况,提出同案被告人口供认定的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同案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口供的界定。什么是“同案被告人”,把握这个概念是开始本文书写的根基。从实体法层面分析,同案被告人指共犯;但从程序法层面分析,“同案”意指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共同审理。此两种划分标准在实体法及程序法中都有涉及,所以在本文中都要加以论述。这部分在对同案被告人的分类进行阐释之后,结合同案被告人口供的特点,对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范围也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同案被告人口供在审查适用中出现的缺陷。我国关于同案被告人能否具有证人资格的判定一直很暧昧,实践中对于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言性质认定有着迫切需求,但是学界却存在叁种观点的分歧,始终没能给出最终方案。我国刑事诉讼相关立法,都没有回答同案被告人能否具有证人资格、其口供是否能作为证人证言,甚至对证人资格的规定都比较模糊,没有一个明确且强制的标准。第叁部分主要是关于同案被告人口供认定的域外分析及我国可以从中获得的借鉴价值。被告人亲身经历了案件始末,能向司法机关提供大量“一手信息”,与证人所起的作用有相似之处。这一点在同案被告人问题上表现的更为突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案被告人到底扮演何种角色,起口供该如何定性,这些问题争议的焦点都在于其证人资格的判定。文中分析了英国、美国、日本叁国的相关制度规定,并以此为借鉴,寻找对我国树立完善法律规定的启发。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不同类型的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明力问题,也即仅凭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前面讨论过同案被告人的证人资格,但是对证人资格的判断实际上是对证据证明能力的判断,我们讨论仅凭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还必须考察口供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对某个证据证明能力的肯定不能当然的得出其证明力也足够充分。具体分析之后得出结论:若同案被告人口供成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实体共犯之间的口供不能成为有罪判决的唯一证据,即仅有共犯口供不能定案,需要补强证据;有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人供述与被告人口供一致时,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谨慎定案;无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人供述与被告人口供一致时,可以仅凭同案被告人口供慎重定案。(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3-22)

张波,蒋佳芸[7](2016)在《无法证明取证合法的被告人口供应当依法排除》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原则上应当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但辩方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或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一审中提出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予审查。检察机关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检察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被告人庭前供述应当依法排除,检察机关不能提供证据排除被告人庭前受胁迫的可能,从而证明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庭审供述,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6年05期)

余文唐[8](2015)在《被告人为何反复翻供?——以口供证明刑事主观事实的弊端》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对许多案件还是侧重于以口供来证明刑事主观事实,这或许受到历史上将口供视为"证据之王"遗风的影响。然而,司法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才能在以口供证明刑事主观事实方面做到不枉不纵或少枉少纵?(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5年04期)

吴斌元[9](2015)在《被告人口供排除规则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被引进我国的刑事诉讼规则已有一年多的时间,且正在逐渐地在实践中得到完善。但随着司法实践地不断深入,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越发明显——尤其是对于定案意义重大的被告人口供,在非法证据排除实践操作中遇到了许多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回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背后的法律精神并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力(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0期)

吕硕琦[10](2015)在《法治视野下的口供证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司法机关最想取得、最有证明力的证据之一,也是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阶段,刑事诉讼中的口供证据将起着重要作用,但相关制度并不完善。本文从口供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与口供证据相关的各个范畴,剖析现存的口供规则,提出对策与建议。本文认为,必须加强对口供证据的全面升级改造,构建出顺应时代潮流的口供证据规则。本文认为:口供证据概念的界定不明,范围不清问题亟待完善。口供的概念是研究所有口供问题的基础,目前认为其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解与供述是不完整且片面的。口供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口供的意识与原则、口供涉及的法律组织、口供制度、口供涉及的法治设施、口供行为和口供语言与文本等多个方面,它们共同构筑起了口供证据的各个维度,由此可见,口供证据的范围不仅涵盖显性内容的如法律组织和口供制度等,同时还有许多隐性内容需要仔细研究。本文认为:口供证据并非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以当下时代为背景,并传承历史的记忆。一方面,口供制度、规则和法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共同构成口供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发展路径。另一方面,口供证据不仅仅属于刑事诉讼法以及证据法,其本身由于经历时间的洗礼也独具文化特色,东方文化虽强调仁和,但其人治思想给口供中心主义的泛滥提供了基础,而西方文化经历多次思想启蒙后,其强调秩序和制度的社会特性使它们迅速摆脱野蛮,走上法治的道路,但无论中西方现今差异如何,追求公平正义却是一样的目标。本文认为:口供中心主义、口供补强规则和零口供规则作为使用中的口供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出我国的发展现状。口供中心主义造成的刑讯逼供现象和冤假错案频发,被无数次证明已经不适合于当今时代的发展潮流,必须尽快摈弃。口供补强规则是目前我国正在使用的主要证据规则,虽然在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显现出越来越多的弊端亟待改善。零口供规则是目前比较新的一种提法,其已经产生了萌芽,但现实中定义不清、定位不明等都导致其难以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并且对技术的过高要求也不符合现实,这几项制度都需要进行改进。本文同时认为:如果要完善我国口供证据,就不能仅仅进行小修小补,而是要针对困难问题和复杂问题迎头解决。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口供证据中体现出法治文化,促使其根植于民众的生活,成为一种习惯和信仰。(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5-03-01)

被告人口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前,对口供的形成和判断有两项重要的规则,即口供任意性规则和口供印证规则。后者系为防止我国司法人员权力滥用,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根据自由心证原则改造而成,但该规则在实务中受到了规避,司法人员在运用时,既不能过分强调和追求口供的印证性,也不能违背逻辑和经验法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被告人口供论文参考文献

[1].范跃红,陈洪娜.办了托管班,却方便他长期侵害女童[N].检察日报.2019

[2].王海,杨琳.预防与应对被告人翻供之口供规则探析[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卫跃宁,严泽岷.论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构建——基于对共同被告人口供证据规则的思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

[4].马云东,蒋诉.用扎实的证据说话[N].检察日报.2018

[5].徐晋雄.毒品案件共同被告人供述证据的补强规则——兼议海峡两岸口供补强规则之差异与借鉴[J].人民检察.2018

[6].陶涛.同案被告人的口供认定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7].张波,蒋佳芸.无法证明取证合法的被告人口供应当依法排除[J].人民司法(案例).2016

[8].余文唐.被告人为何反复翻供?——以口供证明刑事主观事实的弊端[J].人民法治.2015

[9].吴斌元.被告人口供排除规则初探[J].法制博览.2015

[10].吕硕琦.法治视野下的口供证据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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