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中止形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中止,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中止形态论文文献综述
刘佳卉[1](2019)在《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特殊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特殊形态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中止形态。共同正犯成立中止不仅要积极采取措施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将这种采取积极措施的范围扩大到全体共同犯罪人,被教唆者新的犯意引起的危害结果不影响教唆犯成立中止,帮助犯中止要达到有效性需从精神层面或者物质层面消除对其他共犯人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5期)
孙少伟[2](2018)在《犯罪中止与其他犯罪形态的竞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阐述犯罪中止的内涵与基本理论,指出犯罪中止单独存在、以及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等犯罪停止形态之间的竞合关系,并以具体事例分析了犯罪中止和其他犯罪形态的竞合关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5期)
刘洋[3](2018)在《浅析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犯罪中止的争议核心是部分犯罪人能否在犯罪最终达成既遂之前自动停止犯罪,成立中止。本文运用文献资料发重点讨论了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观点以及构成条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0期)
吕娜[4](2018)在《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这在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其中有整体中止论、个别中止论、区别对待论(又称为主观能力论)、切断因果关系论、既遂原因力消除论等。笔者通过对上述各观点进行全面分析后认为,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应分阶段,结合主、客观方面来认定:(1)犯罪预备阶段,在此阶段共同犯罪各行为人处于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各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若此时要认定共同犯罪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主观方面行为人应放弃犯罪意图,这是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自动性特征的体现。客观方面行为人应停止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2)犯罪实施之后发生犯罪结果之前,各行为人之间已形成一个整体,若要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行为人须除主观上放弃犯罪意图之外,还要努力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由于此时共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人欲成立犯罪中止,还须消除先行行为对该共同犯罪的影响。所以在此阶段的共同犯罪,行为人若能消除先行行为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则能认定为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若行为人不能消除先行行为与共同犯罪之间的联系,即使行为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唯有行为人有效的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根据客观实践,笔者提出增设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立法建议,即增加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并阻止其他共犯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设立“准中止”制度: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客观上积极努力的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但其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仍出现既遂或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先行行为的犯罪未遂没有因果关系,可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也为行为人建起一座退后的“黄金桥”,有利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期刊2018-03-10)
邵栋豪[5](2016)在《悔罪无法让犯罪形态回溯到中止》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人富有成效的主客观努力能否使已经既遂的犯罪形态回溯到中止?对此,有学者提出了肯定的观点。这涉及犯罪既遂设定基础、犯罪论体系与责任等内容。悔罪是指行为停顿于犯罪的任何阶段后(包括预备、未遂、既遂和中止),行为人对之前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真诚忏悔以及作出的主(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8-17)
郑明景[6](2016)在《浅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是一个刑法适用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分别对共同犯罪中止的一般构成条件和不同类型共犯的具体构成条件进行了分析,认为对其中止的认定既要坚持刑法关于中止犯条件,同时也要根据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特点,来综合认定其的构成条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7期)
李安琪[7](2016)在《抢劫罪中止形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抢劫罪是一种复杂犯罪,这既是因为它可能同时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也是因为刑法在基本罪状之外还规定了加重犯和转化犯,这使得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在适用于抢劫罪时也成为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这种复杂性既体现在抢劫罪犯罪中止的认定上,又体现在中止犯处罚原则对抢劫罪中止犯的适用上。其中不少问题既是司法疑难也是理论争议。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分以下叁个方面予以研究:第一部分是抢劫罪犯罪中止形态的界定。对于抢劫罪基本犯而言,应当承认其具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性,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而言,其加重情节是适用加重法定刑的根据,而非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因而也应当承认其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性。对于转化犯而言,仍属于抢劫罪的范畴,应当承认其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性。第二部分是中止犯处罚原则对抢劫罪的适用。抢劫罪基本犯的中止,依据中止犯处罚原则无疑具有正当性,作为决定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的“造成损害”,应理解为泛指除既遂结果以外的各种可予以司法认定的损害结果。抢劫罪加重犯的中止以及抢劫罪转化犯的中止,适用中止犯处罚原则会产生刑罚明显失当的结果,这种情况折射出了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处罚原则不尽合理的问题。第叁部分是以抢劫罪为视角探讨中止犯的立法问题及完善。中止犯的处罚范围规定得过于笼统和宽泛,因此立法上应将犯罪中止的处罚限制在实行阶段的中止这一范围之内。中止犯处罚原则过于绝对化,其确立的处罚标准也太过单一,立法上应确立具有综合性的处罚标准并赋予司法裁量的空间,同时应当将抢劫罪基本犯中止与加重犯中止的处罚原则分别予以规定。(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期刊2016-05-16)
车润海,吕律伟[8](2015)在《帮助犯中止形态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指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单独犯罪的既遂状态,为了满足共同犯罪各类形式的需要以及适应犯罪形态的变化,就需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进行修正,由此便产生了修正的犯罪构成。帮助犯与帮助犯的中止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帮助犯中止形态包括共同犯罪与中止理论两部分内容,对这一结合问题进行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兰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8期)
朱玲华[9](2014)在《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大多数国家对单独犯罪的中止都作了明文规定,但是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则只有少数国家作了明文规定。我国刑法就只对单独犯罪的中止进行了规定,因为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国家一般都是比照单独犯罪中止的规定来认定共犯中止。由于共同犯罪较单独犯罪有其特殊性,所以将共同犯罪的中止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的中止,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理论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理清共同犯罪中止认定的一些问题,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共犯中止提供一个参考标准,本文将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作为重点进行阐述。在共犯中止的问题上,国外主要有客观说、主观说、折中说。我国在认定共犯中止的标准上主要有“整体中止说”、“个别中止说”、“主犯例外说”、“切断因果关系说”、“既遂原因力消除说”。虽然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说法不同,但都没有超出国外的理论,在共犯中止的认定标准上我持“既遂原因力消除说”的观点,认为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不是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的必要前提,只要行为人在主客观上都消除了自己行为对其余共同犯罪人的影响,即使最后结果还是发生了,也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中止行为人,而应该认定其成立犯罪中止。本文的撰写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述,通过对国内外有关共同犯罪中止的立法例和理论进行比较考察,来了解共同犯罪中止问题的研究现状;对共同犯罪中止进行分类来进一步了解共同犯罪中止的类型;最后在该部分介绍了有关共犯处罚根据的一些理论,这有助于我们了解其为什么成为共犯,共犯为什么受到处罚,只有很好的理解了这个问题才能更好的解释共犯怎样才能成立犯罪中止。第二部分也是本文着重写的部分,是有关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问题。先通过介绍与评析我国有关共犯中止认定标准的不同学说,再以既遂原因力说为基础阐述了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最后结合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分别对主犯中止、从犯中止、胁从犯中止和教唆犯中止进行具体认定。第叁部分是有关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现有共犯中止理论上和司法上的不足,对我国共犯中止的理论和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11-09)
覃福毅[10](2013)在《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没有专门的规定,在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时,一般援引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由于共同犯罪具有其特殊性,若严格执行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势必对部分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提出过高要求,不利于鼓励其中止犯罪,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为此,本文分类解析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试图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提供参考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期刊2013年09期)
中止形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通过阐述犯罪中止的内涵与基本理论,指出犯罪中止单独存在、以及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等犯罪停止形态之间的竞合关系,并以具体事例分析了犯罪中止和其他犯罪形态的竞合关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中止形态论文参考文献
[1].刘佳卉.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特殊形态[J].法制博览.2019
[2].孙少伟.犯罪中止与其他犯罪形态的竞合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
[3].刘洋.浅析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J].法制博览.2018
[4].吕娜.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论[D].西南民族大学.2018
[5].邵栋豪.悔罪无法让犯罪形态回溯到中止[N].检察日报.2016
[6].郑明景.浅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J].法制与社会.2016
[7].李安琪.抢劫罪中止形态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6
[8].车润海,吕律伟.帮助犯中止形态比较研究[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
[9].朱玲华.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D].华东政法大学.2014
[10].覃福毅.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J].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