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的法定财产制论文-常沙沙

非常的法定财产制论文-常沙沙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常的法定财产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请求权,适用情形,法律效力

非常的法定财产制论文文献综述

常沙沙[1](2019)在《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中的一种类别,它的设立在于当夫妻的财产权利与利益受到侵犯时起保护的作用,保障及落实家庭抚养义务,同时在维护第叁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方面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国家在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中并没有建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本文通过对这一项制度的初步考察,旨在看到我国现有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从而进一步认识到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健全的重要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5期)

王瑶[2](2018)在《论非常法定财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出现特殊情况,无法适用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或者约定财产制来维持夫妻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经法院宣告,终止夫妻间原有的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一种制度。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相关内容,一旦夫妻关系出现异常,夫妻一方的财产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的救济措施非常有限。《婚姻法解释叁》第四条突破了我国长期以来对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态度,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处理仅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要求离婚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然而,该条规定的内容相对简略和保守,存在重大理由的适用情形有限、支付费用仅限于医疗费、适用对象的范围有限、缺乏相关的配套规定和规定的效力等级不够的困境。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夫妻财产制中增加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将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采用单一宣告制的立法模式,法定事由上采取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将请求权人的范围扩大到法定代理人,并明确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以此来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维护婚姻稳定、保护妇女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并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完善提供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5-31)

沈锡冰[3](2018)在《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于通常法定财产制而言的,两者存在的目的都在于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不同之处就在于,通常夫妻财产制适用于夫妻婚姻关系正常之时,而非常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夫妻关系处于非常态时才得以适用,具有补充性的特点。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仅对通常的法定财产制作出规定,而未规定非常夫妻财产制,存在立法漏洞,无法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因为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财产权利的需求已经从静态的占有转变为动态的使用、收益等,财产的来源渠道也甚是宽泛,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出现了许多以往难以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度已经难以解决夫妻之间新的财产纠纷。为顺应社会发展潮流,完善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立法,在我国《婚姻法》中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无疑是必然之选。基于上述理由,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引出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论证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纳入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合理性。并列举境外有关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成熟经验,经过比较、分析、归纳以后,提出在我国构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设置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笔者在这部分以两个典型案例来引出文章所要讨论的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其中在阐述完案例后又对案例做了相关评析,并借助案例顺势分析了我国《婚姻法解释叁》第四条规定的关于我国婚内析产制度的进步意义以及存在的弊端,为后文提出的在我国建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做了铺垫。第二部分是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相关理论概述。这部分的内容包括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以及类型、在我国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首先是对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定义做了阐述;然后提出了非常法定财产制具有法定性、补充性、可变性的特征;接下来是类型及非常法定财产制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实现家庭保障功能,促进家庭稳定的需要、是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实现社会和谐的需要、同时也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促成相关立法有效衔接的需要;最后还论证了在我国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切实可行性,首先有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其次我国相关立法也为设立该制度奠定了基础,最重要的是现今我国民法典编纂正在轰轰烈烈的进行中,此时正是建立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最好时机。第叁部分是各国及地区有关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几个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相关立法例,并作了分析归纳。这部分涉及到的立法内容包括各国及地区的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类型、适用情形、适用的相关程序以及法律效力,并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总结归纳。第四部分是对设立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该部分的内容是在对前文几个部分的探究与分析之后得出的最终决策。提出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构建应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要选定立法模式,在直接立法与间接立法两种模式中笔者赞同选择直接立法模式;其次是关于立法种类,基于我国具体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仅选用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即可;最后是关于制度具体内容的设计,这其中笔者对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应包含的法定事由、请求权人、程序设置、法律效力以及终止适用都做了详细阐述。(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8-03-10)

陈法[4](2018)在《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形态之一,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夫妻各方的财产权益和保障家庭扶养职能的履行,同时维护交易安全与第叁人利益。值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之际,基于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功能与立法价值,为满足我国部分夫妻在婚姻期间因特殊情况对实行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需要,建议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王瑶[5](2017)在《非常法定财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度与约定财产制度相结合的一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离婚纠纷不断增多,人们对夫妻财产给予更多的关注,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已经难以处理日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随着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第4条的规定,人们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很多学者倡议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度,以构建我国更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0期)

胡兰[6](2015)在《域外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立法考察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财产制不仅是家事法的主要内容,也是整个社会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立法对夫妻财产的制度设计,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有效补充。但纷繁复杂的法律生活总具有某种例外的存在,如何在尊重婚姻一体性的基础上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尊重并保障第叁人的权益,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设立成为一种必须。(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7期)

赵自轩[7](2015)在《试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常法定财产制是现代夫妻财产制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夫妻一方在特殊情形下的权益保护和维护家庭的稳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在我国当前的婚姻立法中该项制度的欠缺,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凸显出了我国婚姻财产制度对夫妻双方保护的缺陷。因此,针对该项制度我们有必要从其立法目的和我国的现实需要出发来论证我国引入该项制度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求知导刊》期刊2015年04期)

陈建[8](2014)在《构建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当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时,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经相关权利人的申请,由法院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将共同财产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相关内容。如果夫妻关系出现异常,夫妻一方财产权利受损或有受损之虞时,其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非常有限。《婚姻法解释叁》第4条关于特定情形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对婚内财产分割问题的态度,具有重要意义,这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处理不要求离婚但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提供了司法依据。然而,该条对婚内财产分割的内容规定的相对简略和保守,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尚无法有效应对。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夫妻财产制中增加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本文以《婚姻法解释叁》第4条为视角,结合婚姻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以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对《婚姻法解释叁》第4条进行评析,并对其地位给予准确定位,进而论证我国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必要性。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除引言与结语外,共计2.8万字。第一部分,非常法定财产制概述。这部分是文章的理论基础,从概念、特征、性质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介绍,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域外非常法定财产制立法考察与评析。这部分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域外国家地区的非常法定财产制进行考察评析,汲取其有益的立法经验,为我国建立该制度提供立法参考。第叁部分,我国《婚姻法解释叁》第四条的内容与评析。这部分主要对《婚姻法解释叁》第4条作简要评析,进一步说明我国确有必要构建非常法定财产制。第四部分,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之构建。这部分主要在介绍域外相关国家非常法定财产制立法以及对我国夫妻财产制进行评析的基础上,为今后我国构建非常法定财产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01)

闫宙宙[9](2013)在《非常法定财产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一共分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界定非常法定财产制这一概念。对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界定,应当从定义和特征两方面进行辨析。对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定义,笔者认为王洪给出的比较全面,然其中也有不够严谨之处,对此笔者作出了修正使其更明确。接着,笔者依据国外的立法规定论证了所作的定义。对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特征,从其属性、状态、适用事由、法律效力和适用状态这四方面作出了分析总结。第二部分:考察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国外立法例,总结了瑞士、意大利、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特点。学者们对于瑞士、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非常法定财产制有统一认识,但对于法国和德国的立法中是否规定了非常法定财产制存有争议。因此,在总结法国、德国对于该制度的立法特点前,笔者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概念论证了法国、德国的立法中规定了该制度。第叁部分:从实现的理念及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这叁大方面分析论证了我国应当建立并能够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建立有利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益,有利于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不仅能够满足调整特殊夫妻财产关系的需要,而且能够解决婚内侵权赔偿的问题。我国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不仅有《物权法》、《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的法律支撑,还可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例,参考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第四部分:非常法定财产制在我国立法中的具体构建。从立法形式、启动的路径、适用的法定事由、适用的法律效力、申请主体、原夫妻财产制的恢复这六方面一一探讨,分析其中的争议之处,总结应该涵盖的具体内容。(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期刊2013-06-08)

柳营[10](2013)在《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主要内容,虽然我国现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体现了我国传统的家庭文化,也符合婚姻法的基本伦理,但是这种法定财产制是基于夫妻关系属于通常状态下的财产制度的适用,忽视了婚姻关系中非常态下存在的现实状况。一项科学化、规范化的法律制度必须紧扣社会现实的需求,紧跟时代变化的脚步,从而避免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相关纠纷的增加。所以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就是为了涵盖婚姻家庭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变化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同时也能有效应对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基于上述理由,本文通过对案例的对比研究,采用价值分析法对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剖析,并以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了域外及中国台湾地区关于此项制度的法律规定。同时,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从理论上为构建我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提出了个人建议,对于构建和谐家庭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所得观点,希望能对现实立法起到积极作用。本文除引言与结语部分外,共四个部分,约2.5万字。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该部分主要是阐述了两个典型案例,并对由此引发的婚内分产在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结合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叁)》探究了其因缺乏体系化制度的支撑而存在的缺陷,认为有必要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第二部分,非常法定财产制之基本理论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了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特征、类型、价值取向等内容。首先阐释了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和类型做了介绍;然后对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认为其不仅能实现家庭保障功能,还能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最后从实现男女平等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探究了设立该制度的价值取向。第叁部分,域外非常法定财产制之立法考察与评析。该部分首先对瑞士、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例进行了介绍,接着从立法模式、立法结构、请求权主体、终止原因和适用的法定情形五个方面着手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比较和评析,权衡利弊并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来阐述值得为我国立法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立法设想。该部分主要从非常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法定情形、申请人资格、适用的程序和方式以及适用的法律效力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认为对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构建既关注了实践中的立法现实问题,也可弥补我国的立法缺失,以期构建一个良性的制度机制,完善婚姻立法,维护社会稳定。(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10)

非常的法定财产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出现特殊情况,无法适用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或者约定财产制来维持夫妻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经法院宣告,终止夫妻间原有的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一种制度。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相关内容,一旦夫妻关系出现异常,夫妻一方的财产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的救济措施非常有限。《婚姻法解释叁》第四条突破了我国长期以来对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态度,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处理仅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要求离婚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然而,该条规定的内容相对简略和保守,存在重大理由的适用情形有限、支付费用仅限于医疗费、适用对象的范围有限、缺乏相关的配套规定和规定的效力等级不够的困境。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夫妻财产制中增加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将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采用单一宣告制的立法模式,法定事由上采取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将请求权人的范围扩大到法定代理人,并明确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以此来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维护婚姻稳定、保护妇女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并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完善提供绵薄之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常的法定财产制论文参考文献

[1].常沙沙.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J].法制博览.2019

[2].王瑶.论非常法定财产制[D].湘潭大学.2018

[3].沈锡冰.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构建[D].云南财经大学.2018

[4].陈法.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构[J].现代法学.2018

[5].王瑶.非常法定财产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7

[6].胡兰.域外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立法考察及启示[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5

[7].赵自轩.试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J].求知导刊.2015

[8].陈建.构建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9].闫宙宙.非常法定财产制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3

[10].柳营.论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构建[D].西南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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