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问责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问责,责任政府,权责统一,制度化建设
行政问责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王雯雯[1](2018)在《理解行政问责:主体界定、理念基础、制度支撑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行政问责的研究上有了一定的基本认知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误区,严重影响到行政问责的实际效果。从行政问责的主体界定、理念基础和制度支撑的叁个层面,梳理目前学者的已有观点并尝试提出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希望为学者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具体的实践推进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8期)
唐军[2](2016)在《行政自制视野下的行政问责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3年“非典”事件以后,行政问责逐渐成为我国政府整肃吏治、回应民意的一项重要举措,并逐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行政问责对于推进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我国的行政问责实践表现出一定的混乱性。学术界对于行政问责的理解也存在分歧,行政问责的概念未能统一。由于理论研究中基本概念的分歧,导致理论对于制度建设的支撑稍显乏力。所以,行政问责需要新的理论视角与分析工具,行政自制理论或许可以作为重要的尝试。行政问责制包括了诸多构成要素,而行政问责主体是行政问责制中的核心构成要素。对于行政问责主体的研究,无论是对于行政问责概念的统一,还是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轨迹,将行政问责放在行政自制视野下展开研究,从而将行政问责制与其他责任追究机制进行区分,最终确定行政问责的范围。在划定行政问责范围的基础上,本文对传统的行政问责主体研究现状进行了反思,并提出行政问责发起主体与行政问责实施主体的划分,并将行政问责发起主体进一步分为国家机关发起主体与非国家机关发起主体。针对叁类主体的不同特征,本文提出加强对国家机关行政问责发起主体行为的规范,加强对非国家机关行政问责发起主体的保护与激励,加强对行政问责实施主体的规制的研究思路。在此思路的指导下,审视我国现有行政问责主体制度的不足,最终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6-06-01)
孙菊,孟卫东,司林波[3](2016)在《美国与加拿大行政问责主体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与加拿大同为原英国殖民地,建立了不同的政治制度,在不同政治制度下都形成了成熟、完备且行而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度。比较分析两国行政问责制主体,对于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和廉政指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马钰刚[4](2016)在《我国行政问责主体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始于2003年“非典”事件的行政问责制度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问责的对象逐步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普通公务人员,行政问责的范围逐步由传统的安全生产事故问责扩大到工作纪律、工作作风问责,行政问责案件也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然而,现有的行政问责理论研究成果却未对行政问责实践的重大变化及时予以回应,行政问责的实践也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问责主体作为行政问责制度的核心要素,其是否科学完善直接关系到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效果。本文将行政问责主体制度作为研究视角,以期发挥以重点带动全面的作用,从而对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提供一点借鉴。本文从我国行政问责主体制度的法规范现状角度对我国行政问责主体的现状进行了梳理,探究其存在的法律位阶低、缺乏权威性、规定不一致、缺乏统一性、内容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对我国行政问责主体制度的现实壁垒进行了研究,探究其存在党内问责主体与行政问责主体冲突、同体问责主体问责力度不够、异体问责主体参与程度不够等问题。对西方国家相对成熟的行政问责主体制度从议会问责、司法机关问责、行政机关内部问责、非权力主体问责等角度进行了梳理,提出了重点突出异体问责、强化专门机关问责、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的经验启示。在深入细致分析我国行政问责主体制度法规范缺陷和现实壁垒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行政问责主体法律体系、巩固强化同体问责主体和完善异体问责体系的制度的意见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6-03-05)
鲁倩[5](2016)在《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及问责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构建重大行政决策问责机制是对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叁中全会、四中全会的落实,在问责过程中问责主体的明晰是一项重要工作,即哪些主体有问责的职能权利。多元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行政决策者的部分决定,但也可能产生有利益争抢着插手要管,没有利益则都事不关己。因此,本文认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问责主体是有序问责、构建科学问责体系的首要任务,也是加快我国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3期)
陈旻哲[6](2015)在《中西方行政问责主体运行的现状与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问责主体是行政问责制的关键要素,在某种程度上对行政问责制的成效起到了决定作用。西方行政问责主体体系完备,运作成熟,在监督和制约政府及其官员的行政行为、强化其责任意识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相比之下,我国行政问责主体在问责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各问责主体没有充分发挥问责作用,问责效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5年26期)
陈旻哲[7](2015)在《完善我国行政问责主体运行的对策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问责主体是行政问责制的决定性要素。与西方相比,我国行政问责主体在问责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问责效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文在借鉴西方经验和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从实现行政问责主体多元化、优化行政问责主体运行的环境和完善行政问责主体运行的保障机制叁个角度提出完善我国行政问责主体运行的对策建议,旨在形成强大的权力监督体系,从而推动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5年04期)
娄成彬[8](2013)在《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主体与问责主体范围的厘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问责主体从属于问责主体,在行政问责程序中有启动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功能。行政问责主体即同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与异体问责主体为并列关系,同属于问责主体集合内的一个元素。行政问责主体与问责主体之间的联系,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之间的不同,以及问责主体多元化概念的明晰,都有探讨并界定的必要性。试图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厘清同体问责主体及其与异体问责主体的关系,以期有助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3年16期)
王大为[9](2013)在《行政问责主体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责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实质,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实践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实现形式是实行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民主化进程的重要体现,是实现政治体制改革和不断发展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2003年非典期间的问责风暴掀起了研究行政问责制的高潮,行政问责制逐步成为我国民主化改革进程一个重要方向。“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已经成为实行民主政治广泛共识。本文主要是以行政问责主体为研究对象,将行政问责主体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通过对我国行政问责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剖析,最终确立构建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为辅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主体体系,针对不同问责主体分别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并最终构建出以政府责任为导向的行政问责机制。(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3-06-01)
高傲[10](2013)在《行政问责主体独立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权责一致”是行政权力最基本的构建原则,行使多大权力,就必须担负与之相匹配的行政责任,新时期我国提出建设责任政府、透明政府的战略目标,从2003年“非典问责风暴”开始,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问责法律法规体系,实施效果显着。但同时也忽略了行政问责制的关键因素——问责主体,行政问责主体是行政问责制中最根本的问题,依据问责程序划分,问责制分为:问责发动机制、问责调查机制和问责执行机制,叁者对问责效果的影响各不相同,问责处理机制和执行机制是根据已有的制度规则要求执行工作任务,对问责效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执行者能否秉公执法和执行效率上,由于行政问责对象具有较强的维护自身权力的能力,会对执行人员滥用权力现象予以纠正,同时,行政问责发起者也会高度关注问责的执行情况,会对执行人员徇私舞弊现象予以监督,因此问责执行人员在执行和处理环节上的失职行为一般会控制在较小的概率上。行政问责发动机制包括问责发起主体和问责受理启动主体,二者缺一不可,在问责开始阶段,没有问责发起者和启动者,就没有行政问责的处理、执行环节,假设两个主体中任何一个主体由于某些原因处于缺失状态,直接导致问责案件无法成立,问责效果无从谈起。我国问责制起步晚、发展快,理论落后于实践,问责主体自身存在诸多弊病,其中最重要的缺陷是,问责主体缺乏相对独立性,受制于问责客体,虽经十年实践探索,问责模式仍是以级问责为主导,体制外问责为辅。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国特色行政问责制的优势。因此,问责主体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就成为整个行政问责制构建的重中之重。有必要用独特视角重新解读问责主体,即问责制的关键在发动机制,而发动机制的根源在主体独立性,只有解决了独立性的问责通病,才能扫清障碍,为问责制前行提供动力。(本文来源于《长安大学》期刊2013-05-15)
行政问责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2003年“非典”事件以后,行政问责逐渐成为我国政府整肃吏治、回应民意的一项重要举措,并逐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行政问责对于推进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我国的行政问责实践表现出一定的混乱性。学术界对于行政问责的理解也存在分歧,行政问责的概念未能统一。由于理论研究中基本概念的分歧,导致理论对于制度建设的支撑稍显乏力。所以,行政问责需要新的理论视角与分析工具,行政自制理论或许可以作为重要的尝试。行政问责制包括了诸多构成要素,而行政问责主体是行政问责制中的核心构成要素。对于行政问责主体的研究,无论是对于行政问责概念的统一,还是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轨迹,将行政问责放在行政自制视野下展开研究,从而将行政问责制与其他责任追究机制进行区分,最终确定行政问责的范围。在划定行政问责范围的基础上,本文对传统的行政问责主体研究现状进行了反思,并提出行政问责发起主体与行政问责实施主体的划分,并将行政问责发起主体进一步分为国家机关发起主体与非国家机关发起主体。针对叁类主体的不同特征,本文提出加强对国家机关行政问责发起主体行为的规范,加强对非国家机关行政问责发起主体的保护与激励,加强对行政问责实施主体的规制的研究思路。在此思路的指导下,审视我国现有行政问责主体制度的不足,最终提出针对性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问责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王雯雯.理解行政问责:主体界定、理念基础、制度支撑的问题[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2].唐军.行政自制视野下的行政问责主体研究[D].广西大学.2016
[3].孙菊,孟卫东,司林波.美国与加拿大行政问责主体比较研究[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4].马钰刚.我国行政问责主体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6
[5].鲁倩.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及问责主体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6].陈旻哲.中西方行政问责主体运行的现状与比较[J].才智.2015
[7].陈旻哲.完善我国行政问责主体运行的对策建议[J].学理论.2015
[8].娄成彬.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主体与问责主体范围的厘定[J].学理论.2013
[9].王大为.行政问责主体探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3
[10].高傲.行政问责主体独立性研究[D].长安大学.2013